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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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东府199596号颁布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东府199596号,按2001年4月市府令第35号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以御防和减轻地震对工程建设的破坏,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的大、中型工程及重要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东莞市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震办)是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计划、建设、规划、交通、国土、邮电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地震办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度以上(含度)地区的下列重要项目,其建设场地均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一) 交通工程 、 公路(含高速公路)与铁路干线的重要桥梁、隧道及地质结构复杂的路段;、 铁路干线(级)的车站与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建筑用 房;、 类以上机场的指挥系统,年吞吐量大于或等于万吨港口的主体工程;、 城市内大型、特大型的跨江桥梁及立体交叉桥等。 (二) 能源工程 、 库容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区内或上游的级挡水坝;、 装机容量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三) 电信工程、 功率大于1千瓦的广播发射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的主机楼和油机房;、 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容量超过万门)的程控主机楼和油机房。 (四) 生命线工程 、 供水、供气、供电的主要干线,贮油、贮气、贮水及供电调度等控制工程;、 市属大型粮食加工厂、粮食仓库、大型冷库和大、中型医院等。(五) 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和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仓库等工程。(六) 其他重要工程 、 关系国计民生或劳动密集型的各类大中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全厂性动力设施、电信、调度、电算、试验中心、贵重仪器仪表间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 高层建筑(坚硬、中硬场地层以上,中软、软弱场地体型复杂的层以上)。、 政府机关、学校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三防、防震等)指挥机构办公楼;、 大中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 位于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构造复杂地段,或跨不同构造及工程地质单元的占地面积0000米以上的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第五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示的烈度值,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89)及关于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89)(90建抗震字第16号)进行抗震设计。第六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度以上(含度分界线附近公里范围内)地区的城市或经济开发区,均应开展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已完成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的地区,其地震影响小区划成果使用规定如下:、 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应以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为依据;、 新建或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加固标准,应直接使用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 除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以及超高层建筑(度坚硬、中硬场地其高度超过米;度中软、软弱场地其高度超过米)工程以外,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要工程的抗震设防或加固标准也可直接使用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第七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动时程)确定、地震影响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委托有从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价。第八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须持有广东省地震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外省、市籍单位须持有国家地震局颁发甲级资格证书,经市地震办验证,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九条 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工程论证前做好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因特殊原因而未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必须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论证前天(若因外商投资或立项时间要求紧迫的项目,应在工程正式设计前天)将拟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依据有关资料、文件报市地震办,由市地震办报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审查批准抗震设防要求后,方可作为抗震设计的依据。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凭上述审查意见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手续。 计划、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时,应按本办法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办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其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擅自承担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市地震办责令其停止工作,由此造成工程建设的经济损失,由工程建设单位和违章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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