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贵州联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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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编 号:甲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四楼乙方:湖南阳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地址:长沙五一大道359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2609270000008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公司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范围:1.1、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偿服务、相互促进、公平诚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1.2、甲、乙双方将积极探索包括信息沟通、技术互补、市场协调、开发创新等在内的灵活多样的合作形式。1.3、乙方同意向其客户推荐购买甲方的保险产品;甲方同意由乙方介绍保险业务。二、权利和义务2.1、作为客户的代表,乙方应将其所知的与业务有关的一切事实和信息如实告知甲方,以帮助甲方做出是否接受该保险业务的决定;甲方可按自己的核保原则决定是否接受乙方介绍的保险业务。2.2、甲方在处理乙方的投保业务时,将按照甲方的规章和程序进行。2.3、甲方有义务与乙方按约定的标准及时间结算保险佣金。2.4、乙方在向客户介绍甲方的保险产品及进行相关业务时,必须尽量使用甲方提供的条款和文件;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修改或改动该条款和文件。2.5、无论在本协议终止、解除或撤销前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泄露对方的机密或对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或与对方业务有关的信息。2.6、乙方在业务经营中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甲方信誉,不得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串通欺诈甲方,骗取保险金。由此造成甲方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2.7、双方应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沟通渠道和联络机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保险条款和必要的宣传资料;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三、经纪佣金的支付3.1、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内,甲方将根据通过乙方安排的业务所收到的保费,向乙方支付经纪佣金,佣金需通过专用的账户结算。3.2、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收到保费后,应于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乙方出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及时结算支付经纪佣金。3.3、乙方必须遵守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等。除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的经纪佣金外,甲方对乙方收取的其他任何佣金不承担法律责任。四、反洗钱协助及反商业贿赂与本合同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合同之各方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甲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甲方严格禁止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本公司(甲方)郑重提示:本公司(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五、违约责任5.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如果协议双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使对方公司蒙受损失、被提出赔偿请求、支出额外费用以及承担其他债务时,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5.2、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经纪佣金,除应如数支付经纪佣金外,应自乙方催告之日起承担相应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六、协议终止6.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协议,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6.2、如果乙方违反现行保险经纪公司监管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不经通知即刻终止本协议。6.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有效期届满前必须及时更换,如其中任一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乙方没有及时办理有效期已届满的证件换证手续,则本协议于改证有效期届满时自动终止。6.4、甲乙双方均可因对方严重违反本合作协议的约定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作协议,并向对方追偿由于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七、其他7.1、对本协议中任何规定的弃权或者对另一方违反某一条款的追究权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其他规定的弃权或者对另一方将来违约或者违反其他条款的追究权的放弃,亦不意味着这是一种持续的弃权。7.2、如果本协议需要进行任何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进行。7.3、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构成双方之间有关本协议中提及的保险经纪的完整的协议。任何先前的协议或者非正式协议据此失效。7.4、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仅出于方便,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7.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八、争议处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协议期限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自2012 年2月16日零时起至2013年2月15日二十四时止。本协议必须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十、双方账户甲方保费收缴专用账户 甲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省新支行账号:2402002119200018513乙方佣金结算专用账户乙方:湖南阳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湘府路支行账 号:8000 0018 8820 011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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