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文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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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目 录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附件1: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12附件2: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13附件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14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6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9附件1: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检查评分表 22附件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评分表 23附件3: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25附件4:安全检查记录 26附件5: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27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28附件1:安全会议记录 30道路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32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5附件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45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47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道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条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第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项目情况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门头沟公路分局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根据项目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各类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经过相关的培训、教育、考核并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从业资格,并及时报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应审查其从业资格。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第七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频率不得降低。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责令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停工整改。第五章安全生产例会第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部署。第六章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因素,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并进行风险程度评估,对重大危险源建立监控制度。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其可行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须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第七章事故应急预案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职责和措施。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第八章事故报告和处置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及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要求,及时做好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的逐级报告和事故处置工作。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第九章安全生产奖惩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违法、违规等行为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予以处罚。第十章附 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项目管理单位是指:对自管项目,是直接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建设指挥部或项目管理机构;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建设工程项目。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哈肇公路道路建设工程。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三条 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和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五条 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第八条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等要求。第九条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第十条 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第十一条 指导、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三条 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管理任务,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第十四条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组织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十六条 对项目中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方案的可行性。第十七条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格式可参见附件1、附件2)。向施工人员发放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第十八条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第十九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定期进行演练,同时配备必要的、完好的应急救护器材和设备。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道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章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应编制安全监理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安全监理记录。第二十四条 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第二十五条 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管理单位。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从业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制度给予处罚。第三十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处100010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对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5002000 元的罚款:(一)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或安全员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三)未制订监理计划或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旁站监理的。(四)未向施工人员发放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或未佩戴相应安全防护用品的。(五)未制定技术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照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未按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七)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或预案针对性不强的。(八)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门头沟公路分局与施工单位每年将签定一次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格式见附件3)。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项目经理部每年也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道路建设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年 月 日 星期教育培训名称 主持人地点 记录人教育培训对象 参加人数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参加人员签名:附件2:安全技术交底记录道路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年 月 日 星期单项工程名称安全交底负责人职务施工内容和技术要求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接受交底单位或工班负责人签名:参加交底人员签名:注:交底记录一式二份,交底方和接受交底方各执一份附件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建设指挥部与 (项目名称) 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全称) 签订以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施工单位在从事道路建设工程,必须满足“五杜绝”的要求,即:1、杜绝安全生产死亡、重伤事故。2、杜绝中毒(食物中毒、施工中毒)事故。3、杜绝火灾事故。4、杜绝环境污染事故。5、杜绝交通死亡责任事故。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每个环节、岗位和每个人。每半年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一次,认真考评和总结工作经验。2、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坚决制止、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危害工程建设安全的行为。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所属施工现场检查覆盖面达到100%。4、施工单位应严格实行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确保本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5、施工单位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由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主持,分析、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书面记录。6、施工单位应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健全机制,修改、完善本单位范围内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险情应急处理能力。7、施工单位应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费落实情况,全面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8、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门头沟公路分局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并立即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三、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依据安全生产法、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门头沟公路分局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给予奖罚。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有效,执行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建设指挥部(盖章)(施工单位全称) (盖章)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的管理,增强施工单位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的整体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预算。第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职工每季度必须接受至少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施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四条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重点、方法及程序;(三)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四)有关事故案例;(五)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第五条 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 经常性安全教育;(二) 节假日和敏感时期前后安全培训;(三) 特殊季节、气候专项安全培训;(四) 三级安全教育;(五) 作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六)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七) 调换工种安全培训。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实行安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对每次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时间、地点和内容等进行详细记录。第七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八条 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应经过相关单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在施工现场开展工作。第九条 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操作时应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自觉接受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检查。资格证书复审期间须持证书复印件上岗。第十条 对未按照本规定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将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与加强动态管理的有机结合,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对所管项目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依法监督检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危害工程建设安全的行为。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制止、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危害工程建设安全的行为。每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所监理施工现场检查覆盖面达到100%。检查内容见可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岗位检查制度。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坚决制止、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危害工程建设安全的行为。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所属施工现场检查覆盖面达到100%。检查内容可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第五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坚持自查与各种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安全生产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实施要求。第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可根据检查目的包括以下方面:(一)职工安全意识;(二)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三)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情况;(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培训效果;(五)事故隐患;(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七)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八)事故处理情况;(九)其他安全相关检查指标。第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形式有:经常性检查、定期性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前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性检查。第八条 检查结果应经检查人、被检查人双方签名确认,妥善保存好检查记录(格式可参见附件4)。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记录在案。第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应立即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检查单位应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格式可参见附件5),施工单位应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施工单位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定出整改计划,按期完成。整改完成后,应在1 日内将整改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查。监理单位应在2 日内将整改结果及复查意见报项目管理单位备案。第十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虽已整改但整改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对拒绝整改或经多次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清退出场等处罚,并记入北京市路政局建设市场企业信誉档案。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等资料的建档保存工作,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生产检查资料包括:(一)各种检查原始记录;(二)安全检查记录;(三)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四)安全生产检查通报;(五)安全生产检查总结。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检查评分表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检查评分表工程名称: 标段: 被检查单位: 年 月 日检查项目规定分 扣分标准扣分 实得分未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扣10 分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扣10 分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0 分各级各部门未执行责任制,扣46 分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10 分安全生产组织及责任制10分经济承包中无安全生产指标,扣10 分未制定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扣10 分未进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的扣8 分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扣8 分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罚规定的扣5 分目标管理 10分考核奖罚规定执行不好的扣5 分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扣10 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 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扣46分安全事故应急物资不到位,扣5 分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扣10 分施工组织设计 10 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进行安全验算的,扣8 分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针对性不强或未落实的,扣58 分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扣10 分工程安全交底 10 交底不全面或针对性不强,扣46分交底未履行签名手续,扣24 分无安全检查制度,扣8 分安全检查无纪录及复查纪录,扣5 分检查出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扣26 分安全检查 10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扣5 分无安全教育制度,扣10 分“三类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及取证,每人扣5 分新进工人未进行三级教育,扣10 分变换工种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扣10 分无具体安全教育记录及安全会议记录,扣68 分安全教育及持证上岗10分每有一人不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2 分保证项目小计 70分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扣10 分班前安全活动 10分班前活动无纪录,扣2 分未经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每人次扣4 分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10分未持操作证上岗的,每人次扣3 分工伤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扣35 分工伤事故处理 10 工伤事故未按事故调查分析规定处理,扣10分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扣4 分一般项目小计 30检查项目合计100检查意见:检查人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注:1、每项最多扣分不得大于该项规定分;2、保证项目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50 分的为不合格;3、检查评分的算术平均值90 分(含)以上为很好,80 分90 分(不含)为好,70 分80 分(不含)为一般,60 分70 分(不含)为差,60 分(不含)以下为很差。-23-附件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评分表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评分表工程名称: 标段: 被检查单位: 年 月 日序号 检查项目规定分数 扣分标准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1)材料、构件、料具未堆放整齐扣1 分1 材料堆放 3 分(2)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扣2 分(3)宿舍无防煤气中毒措施扣2 分2 (4)宿舍照明用电混乱扣1分 现场住宿 5 分(5)宿舍区所在位置有滑坡、泥石流、雷击危险的扣2 分(6)无消防制度扣1 分(7)无卫生责任制扣0.5 分(8)重点、危险区域无消防器材扣1 分(9)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扣1 分3 消防卫生 5 分(10)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扣1.5 分(11)无重大危险源警示牌扣0.5 分4 (12)涉及交通安全的路口路段未设置符合规定的施工围挡、安全警示标志扣1分 现场标牌 2 分(13)重点区域无安全警示标志、标语扣0.5 分(14)工人违章每人次扣1 分5 遵章守纪 3 分(15)管理人员违章每人次扣2 分(16)脚手架、排架等搭设不符合规定要求扣1 分(17)15 米以上脚手架无设计和审批手续扣1 分6 架子 3 分(18)各种台车的防护栏杆不齐全每发现一处扣1 分(本项分数不够扣减另外项目的得分)(19)结构施工现场有1 人/次未佩戴安全帽扣1.5 分(本项分数不够扣减另外项目的得分)7 (20)高处作业有1人/次未佩戴安全带(绳)扣1.5分 防护用具 4.5 分(21)高处作业现场未设置防落网扣1.5 分(22)未按经审批的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设置现场临时用电扣2 分(23)开关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扣1 分(24)将电线架设在脚手架或树上扣1 分(25)未建立临时用电档案扣1 分(26)接地、接零线不符合要求扣1.5 分(27)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扣1 分(28)施工现场的配电箱为木制的发现一个扣1 分(29)台车上的配电箱无防雨措施扣2 分(30)漏电保护器失灵每发现一处扣2 分(31)开关箱无定人负责扣1 分(32)违反临时用电安全规程,用劣质电线、胶质电线连接碘钨灯的扣1 分(33)配电箱随便放置地面上扣0.5 分(34)施工机具无保护接零和无漏电保护器扣2 分(35)施工现场电缆线杂乱无章、电线随地乱拉扣2 分8施工临时用电20 分(36)非电工操作电器总开关、修理带电设备扣1 分(37)制动、转向、限位和防护保险不灵敏扣1 分(38)机械设备带病运行扣1 分(39)机械设备运行中现场无人扣1 分(40)气瓶存放与明火间距小于10 米扣2 分(41)气瓶无防震胶圈、防爆、防晒措施扣2 分(42)平刨机无护手、护面部安全装置扣1 分(43)设备的传动部分无防护罩扣1 分(44)机械设备无防雨措施扣0.5 分9设备和机具11.5分(45)氧气瓶与乙炔瓶存放在一起的扣2 分-24-序号检查项目规定分数扣分标准扣减分数实得分数(46)无经过批准的爆破方案扣0.5 分(47)非专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扣2 分(48)无爆破作业记录扣0.5 分(49)无爆破物品领取记录帐或账目不符扣1 分(50)爆破作业未按照有关爆破规程实施扣2 分(51)爆破物品领回无人看管和随地乱放的扣1 分(52)炸药和雷管同一人领取扣1 分(53)爆破物品的请领和退库制度不落实扣1 分(54)出入库未履行签名手续扣1 分(55)易燃易爆品库房无足够或没有消防器材扣2 分(56)哑炮未经处理进行下道工序的扣2 分(57)爆破作业无警戒措施扣2 分10 爆破管理 17 分(58)同一工地未由专人统一指挥扣1 分(59)缆索起重机的总电源开关箱的钥匙无专人保管扣1 分(60)起重钢丝绳、索具等不符合规定要求扣1 分(61)缆索起重机作业,无专人指挥扣1 分(62)缆索起重机作业区无警戒标志扣1 分11 起重作业 6 分(63)起重吊装作业地面地承重力不符合要求或超负荷吊装、起重臂下站人扣2 分(64)无进洞人员的登记记录扣1 分(65)隧道内无警示灯号或照明不足扣1 分(66)隧道内通风、排水不符合规定要求扣1 分(67)隧道内有拱脚悬空现象,烟尘量超标扣1 分(68)隧道施工初期支护不紧跟掌子面的一次扣2 分(69)二衬距掌子面超过200 米的扣2 分(70)明挖基坑未按照规定放坡,无支护、高边坡施工支护不及时扣2 分(71)拆除模板进行双层作业扣1 分(72)场内车辆无证驾驶1 人次扣1.5 分(73)材料库房未采取防范措施和措施不力扣1 分(74)施工便道不及时养护扣2 分(75)雨季施工时,未做好防洪排涝工作扣1.5 分(76)安全员不跟班作业的扣2 分12隧道及其它20 分(77)施工队伍无人员花名册或身份证不全( 95)扣1 分实得分数合计:检查意见:检查人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注:检查评分的算术平均值90 分(含)以上为很好,80 分90 分(不含)为好,70 分80 分(不含)为一般,60 分70 分(不含)为差,60 分(不含)以下为很差。附件3: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道路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工程名称: 标段: 被检查单位: 年 月 日具体要求是否落实 存在问题施工人员管理达标 是 不完善 否两项达标施工现场防护达标 是 不完善 否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是 否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区,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设计变更规定,经批准后实施是 否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是 否四项严禁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是 否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是 不完善 否施工安全监理制度 是 不完善 否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是 不完善 否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 是 不完善 否五项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是 不完善 否检查意见:检查人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注:本表任何检查项目为“否”的,检查结果为不合格。-26-附件4:安全检查记录道路建设工程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 天气:年 月 日 星期项目名称 桩号(部位) 受检对象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意见:检查人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附件5: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道路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第 号主送单位(部门): 签收人: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职务:存在的隐患与问题:整改要求: 限期整改时间:复查情况: 复查人员签名:年 月 日总监审核意见: 总监签名:年 月 日注:此通知书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各一份。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分局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例会一般情况下每季度举行一次。第三条 安全生产例会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应通知有关参加单位和人员提前准备会议材料。第四条 安全生产例会参加人员:分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工程师等。第五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一)各施工单位汇报上阶段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二)监理单位汇报上阶段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情况及下阶段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安排;(三)项目管理单位总结阶段性工作,分析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四)分局领导布置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做好会议记录(格式可参见附件1),并妥善保存。第七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每月不少于1 次的频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安全会议记录道路建设工程安全会议记录年 月 日星期 点 分开会会议时间 点 分闭会会议地点主持人会议名称或议题记录人 出席人会议主要内容记录最后形成的意见或决定道路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路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重大危险源是指技术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一)10 米以上高边坡施工;(二)开挖深度超过5 米的基坑;(三)墩高在10 米以上或单孔跨径在40 米以上的桥梁工程;(四)高度7 米以上大型脚手架、面积达100 平方米以上模板;(五)便桥的架设与桥梁拆除;(六)隧道工程;(七)爆破工程;(八)其它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第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开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系统、多角度地识别和评价。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第四条 根据风险评价得出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重大危险源控制方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根据重大危险源发展变化的情况持续改进控制方案和应急预案。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并将危险源情况报送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备案。施工单位应将包含有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作业时间、注意事项、责任人等信息的警示牌设在工地醒目位置,并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第六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其可行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准随意变更修改。确因客观原因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核、审批的程序办理。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审核、审批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纠正或开具整改通知单,问题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第十条 本规定由门头沟公路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一条 为提高对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救援管理工作水平,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道路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应急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道路建设工程中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和人员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险情。第三条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一)应急领导小组及其职责1、应急领导小组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下同),组长由建设指挥部指挥担任,副组长由建设指挥部副指挥担任,成员由分局相关科室的负责人组成。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分局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启动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决策紧急措施的实施。(二)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其职责1、工程管理科室作为分局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室,在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中的职责主要为:(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分局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2)对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3)组织分局各有关科室及项目管理单位开展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准备的各项检查工作;(4)积极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抢险工作;(5)参与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向分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情况;(7)承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2、办公室(1)及时传达上级关于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各项要求和指令;(2)根据节假日及夜间值班接收到的事故报告,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3)按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向市路政局报告事故情况;(4)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三)项目管理、施工、监理单位职责1、项目管理单位职责(1)制定所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的责任;(2)指导、监督本工程项目参建的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对项目施工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3)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的宣传、培训,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4)根据得到的自然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项目施工单位转发预警信息,督促项目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5)督促、协调施工单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有关规定向指挥部进行事故报告。2、施工单位职责作为生产安全责任主体,应全面履行以下职责:(1)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特点,编制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2)摸清本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并加以跟踪、检测、监控和预警,加强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3)广泛收集各种预测、预警信息,并在得到自然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4)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施工人员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5)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项目施工现场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6)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7)应做好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8)负责抢险队伍的建设和日常培训;(9)负责救援物资和抢险设备的日常管理、养护和维修工作;(10)及时向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事故情况。3、监理单位职责(1)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2)对施工单位的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宣传及预案演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3)在得到自然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后,监理单位应指导和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确定应对方案;(4)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第四条 应急响应(一)项目管理、施工、监理单位响应1、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除应立即向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报告外,还应当于事故发生后1 小时内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指挥部报告,并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上报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格式见附件1),有新情况要及时续报。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3、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启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进行现场保护和先期处置工作,采取相应措施。(二)指挥部响应1、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内容见附件1;2、立即启动分局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3、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为建设指挥部指挥,成员由建设指挥部副指挥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对事故情况调查、核实,积极协调并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的安全事故,从行业角度分析事故原因。4、随时将事故进展情况报告给市路政局。第五条 应急终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险情排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等)已经结束;(3)被困人员安全离开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第六条 后期处置(一)善后处置事故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事项;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二)事故经验教训总结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将事故处置情况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书面总结报告;项目管理单位核实事故情况并进行总结及时上报建设指挥部;对于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建设指挥部应将事故情况的书面总结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事故处置结束后,项目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建设指挥部备案;建设指挥部将从行业角度分析事故原因,并进行相应的经验教训总结,作为以后建设指挥部道路建设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借鉴。第七条 应急保障(一)应急资金保障1、施工单位应做好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对于事故责任暂时难以界定的,由事故发生单位先期垫付;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本市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基本保障。(二)应急队伍及救援装备保障1、以项目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必要时请求专业应急队伍救援;2、项目施工单位除了配备必要的、完好的基本救护用品外,还应针对工程项目特点落实专用的应急救援装备。(三)通信与信息保障1、项目施工单位应掌握项目管理单位及建设指挥部的值班电话,保证事故发生时的通信联络;2、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将110、119、120、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手机号码及其它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及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的值班电话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现场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上述号码。第八条 宣传教育和演习(一)宣传教育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增加预防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利用多种方式开展道路建设工程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二)演习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项目管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演习进行指导和检查。第九条 应急预案管理(一)应急预案更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每两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修订,必要时随时修订。(二)建设指挥部应急值班电话上班时间 ,传真 ;节假日及夜间 ,传真 。(三)应急预案解释及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报告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事故发生所在地及工程名称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天气气候事故发生部位 事故类别工程概况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原因初步分析预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人员伤亡情况死亡人员数量(人) 伤亡人员类型 重伤人员数量(人) 重伤人员类型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建设业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填写 说 明1事故发生时间:24 小时制,填写至分钟。2事故发生所在地及工程名称:填写发生事故的具体项目名称及具体地点,项目名称、市 、区、镇、乡。3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1)工程分类:指路基基层、路面、桥梁、隧道、服务区工程、交通设施、绿化工程、三大系统工程、临时工程、公路工程附属设施(搭建办公生活区、搭建搅拌场、搭建预制场、搭建料场)和其他公路工程;(2)工程等级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等标准规范划分;(3)建设类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边通车边施工的中修养护或维修工程。4天气气候:填写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如阴、晴、雨、雪、雾、风。5事故发生部位:01 土石方工程、02 基坑、03 桥梁桩基、04 吊装作业、05 梁板临边、06 洞口、07 洞内、08 船上作业、09 水上作业、10 水下作业、11港口码头、12 模板、13 脚手架、14 支架及龙门架、15 施工机具、16 施工车辆、17 塔吊、18 外用电梯、19 现场临时用电线路、20 外电线路、21 办公生活区、22 拌和场、23 预制场、24 料场、25 拆除现场、26 养护现场、27 临时工程、28其他。6事故类别: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物体打击、02 车辆伤害、03 机械伤害、04 起重伤害、05 触电、06 淹溺、07 灼烫、08 火灾、09 高处坠落、10 坍塌11、冒顶片帮、12 透水、13 放炮、14 火药爆炸、15 瓦斯爆炸、16 锅炉爆炸、17 容器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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