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公众利益表达制度的法理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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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公众利益表达制度的法理思考百有免费在线资料库(www.lunwen118.com) 收集【内容提要】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是利益和谐。利益和谐是指多元化利益的相互博弈、对话和妥协,进而达成某种利益矛盾的统一共识。利益和谐的前提和基础,取决于利益主体间的各种利益诉求均有合法通畅的表达渠道。立法听证作为一种科学化、民主化和正当化的公众利益表达制度,可以将各种利益的冲突与矛盾纳入合法有序的制度环节而予以妥善解决,其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和谐社会 公众利益 立法听证 AbstractInterest coordination, core of social harmony, means the universal acknowledgement of each others interest among plural interest groups, the agreement achieved through conservations and compromises. And the prerequisite of it is the legitimate expression channel, through which benefit demands of any kind can be filed without fail. As a scientific, democratized and legitimate form of interest expression, legislative hearing system is able to bring conflicts and contradictions among every interest group into a consummate solution through a lawful procedure and thu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harmonious society ;public interest expression ;legislative hearing system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随之产生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切实解决好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衍生的一系列“利益分化”与“矛盾凸显”问题实属当务之急。“保持社会稳定”和“宏观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是其中的首要参量。持续扩大的分配差距、贫富差距、阶层分化和利益矛盾等,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了巨大压力与挑战。也折射出科学化、民主化和正当化的公众利益表达制度(利益资源合理分配的社会规则)的重大匮乏。可以说,引入外在的激励与制约机制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实现公众利益的有效表达,是我国社会和谐进步与加快民主法治进程的一项核心要务。立法听证作为一种立法民主的创新制度,无疑是一条有益的探索途径。 一、公众利益的有效表达有助于经济的良性发展与社会的平稳进步国家发展最终以每个个体的自由发展为依归。长期以来,我国在“物本主义”思想指导下,经济增长模式更加强调物质财富的增长与资源配置效率的极大化,把物质财富的积累视为经济发展与实现人生幸福的终极目标。这种“唯GDP论”的经济增长模式,更多地关注资本的配置效益而忽视劳动者的处境和福祉,容易引发社会结构性矛盾,使经济政策的制定方向和有限的资源配置惯性地向“权势群体”倾斜,容易降低“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由此产生各种不稳定、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问题。 制度是社会的激励机制,主要取决于人们之间的互动与合作。耶鲁大学管理学院终身教授陈志武指出,经济增长是一个多变量的函数,决定经济增长的要素包括制度架构(如法制)、自然资源禀赋、土地和劳动力。其中,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具有权利保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推进经济良性发展的巨大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制度就是实实在在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而非抽象的价值理念。美国经济学家诺思认为经济增长取决于良好的制度安排,制度激励人们“将个人的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可见。除非构建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作为平衡和补充,否则,很难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市场经济的分工更加专业化和复杂化,使得决策者在制定经济发展政策时,不可能掌握所有分散的信息资源。同时,在决策权力高度集中而缺乏自下而上的制度渠道倾听公众不同的意见反映与监督时,就容易出现政府代替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行为这往往容易使资源的配置按照“权力经济”原则来运行和分配,即政策资源的分配倾向于围绕在政府身边的利益集团,从而严重妨碍经济的有效增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在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中,决策者应当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在经济决策过程中,通过各种合法的利益表达机制有效吸纳民众的建议建言和利益要求,体现他们的意志,避免因决策失误给社会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失。致使经济发展的收益成为决策失效的支出。可见,构建一个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深化、可以有效体现公众利益诉求及其真实意志的制度安排,实乃当务之急。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突飞猛进,我国逐步进入“开放社会”阶段,以往单一性、同质化的利益格局逐渐被打破消解,进而形成广泛多元、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这种社会阶层的多元分化已是客观事实和必然的发展趋势。我国的社会阶层已由原来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等三大群体转化为当前的十大阶层。1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同社会阶层具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偏好,因此,平等的利益主体问出现利益冲突和失衡在所难免,关键是与之相适应、相配套的各种制度能否发挥实际作用。在经济快速推进之余,我国的相关制度并未及时跟进并做出相应的改革,致使分布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主体间的差距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这集中体现为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利益失衡与“社会断裂”现象。2例如,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在制度性障碍的制约下,成为所谓的“二等公民”。农民的正当权利及其应享有的社会公共利益资源的保护与实现相较于其他社会阶层,普遍呈现出不公平并时常遭受各种各样的侵害。3以教育资源分配为例,2002年我国总共投入教育经费5800多亿元,其中77的资金投向城市,占总人口数70以上的农村人口只获得23的教育投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指出,虽然弱势者的贫困体现于经济层面的低下,但这往往是由于其公平发展的“权利”被剥夺和被制约所导致的。 上述困境都是由于长期以来各种社会力量不均衡博弈以及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所造成的。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指向长期存在的公众利益表达的制度渠道的欠缺或不合理现象,致使普通公众的利益诉求、关键性民生资源的分配等难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从而恶化了弱势群体原本困窘的境地。这些不和谐的信号,对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构成了巨大挑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进行公众利益表达制度的建构和改革,形成一种合理有效的公众利益表达制度,以化解日渐严峻的利益矛盾和阶层冲突。 二、公众利益的有效表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性制度安排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基础,不仅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时在制度上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权利的实现。4和谐社会的核心理念主要体现在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和谐,即通过相互之间的协调妥协,进而达成某种多元化利益矛盾的统一共识。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均能够有合法通畅的表达渠道,使公众有平等的权利得以进行公开的协商、对话、辩论和博弈,进而在此共识基础上,透过立法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以有效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积极实现。决策者应当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和选择,透过一个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渠道,将利益主体间的冲突与博弈控制在合法有序的范围内确保弱势群体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妥善处理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以形成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5特别是要提供弱势群体以“均等”的机会和公平的社会福利,维护他们应有的合法利益,避免其被社会边缘化而丧失公民的个人尊严。 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只有真正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才能制定出完善的立法决策,从而在“良法”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各种合法、正当和合理的利益诉求,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能够各尽其能、充分实现自我的、全面发展而又安定有序的社会稳定状态。其中,社会公正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所在,特别是对维护当前社会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公众利益得以合法、有效表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基础和关键环节,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和有力手段,也是民心的根本所向。 三、立法听证制度是公众利益表达的有效途径立法过程实质上是利益整合、协调与平衡的过程。权衡不同利益的最好方法,是让所有的利益主体公开平等地参与立法过程,充分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对此加以整合、协调和平衡后形成多数共识,进而制定出反映和兼顾各个利益群体不同要求的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础和关键环节是设置一种以参与、民主、公开和公正等原则为预设前提的公众利益表达制度,使民意在科学的决策程序中,被引导为理性的、合法有序的利益表达,由此妥善协调社会阶层的利益关系。立法听证作为衔接立法者与社会阶层之间利益表达的桥梁和枢纽,可谓是实现公众利益表达的有效途径。 (一)立法听证是公众合法利益表达的制度安排 立法听证作为实现立法活动过程的正当法律程序机制,实为回应和满足身处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中的社会公众需求。2000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正式把听证制度纳入我国立法活动范围。这标志着我国的立法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开启了我国立法转型的新局面从“关门立法”走向“开门立法”。6 1立法听证是一种有助于公众利益表达的制度安排。立法是对法律所欲规范主体间的“权利资源”和“权力资源”的制度配置。在立法活动中,唯有使参与主体在公正和平等的基础上反复充分地博弈,立法者才能实现制定的法律达到有效协调与平衡各方利益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目的。7一般而言,立法听证制度(leeislative hearing system)是立法主体在制定或通过涉及公众个人、法人或其他利益团体相关权益的法律时,借助某种公开、透明的程序操作方式,听取利益相关的社会公众充分表达其自身利益的程序法律制度。8它是现代立法活动中一项重要的正当程序运行机制并被大量实践证明有助于社会利益资源的公平分配也是利益主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一方面,立法听证有助于各方理性看待彼此的差异之处,缓解彼此的对立情绪;另一方面,在良性互动的氛围以及协商妥协进而在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上,寻求最终立法决策的多数共识。立法听证的目的是追求立法最低限度的公正,促进立法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以利于“良法”的产生,满足和保障公众私益和社会公益的需要。可见,立法听证的制度预设是建立在参与、平等、民主和公开等“程序正义”原则基础上,同时呈现出交互紧密性和逻辑合理性的内在关系。 2公众立法听证权利的法律保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主权在民。公众享有参与立法听证权利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些法律规范为公众提供了合法参与立法听证的权利,如公众享有一定利益诉求的表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立法听证制度的确立,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合法展现其利益博弈的参与平台。立法者和利益相关主体皆可透过民主化和公开化的“讨论协商”进而“达成共识”,为“良法”的制定提供广泛和科学的依据。这既有助于立法者充分了解公众的利益矛盾、统筹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具体需要,从而做出更好地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法决策,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公众的积极性,直接表达他们对立法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偏好,从而使立法能够更好地或尽可能地反映和满足公众的真实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听证无疑是公众合法利益表达的最佳制度安排。 (二)公众参与立法听证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经济的发展必然呼唤立法的民主。经济发展水平高,社会各阶层都会试图维护和争取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最大化,多元化的利益冲突问题会更加突出,并集中体现在立法听证中的相互竞争和利益博弈上面。唯有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与最现实的利益矛盾纳入合法有序的制度环节予以妥善解决,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近年来,全国人大、各省人大均意识到公众参与立法听证的重要作用,并形成均衡的立法代言机制,弥补立法制度缺陷,强化立法的正当性做到“开门立法”,即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随着公众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社会各阶层都或多或少地试图参与立法,不同力量在立法过程和环节上展开公平的竞争与博弈借此影响立法决策,满足与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需求。9实践表明,公众广泛通过立法听证渠道参与立法,已成为影响立法决策的重要手段,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促进立法通过、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完善等作用,同时折射出公众参与立法听证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内在联系和同构性。例如,2004年9月,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针对北京市实施办法进行首次立法听证。社会各界的听证代表热心参与,并提供众多的立法意见,同时展开激烈而理性的辩论。2005年9月,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工委针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与建议。 上述事例表明,我国公众参与的意识在不断增强,范围正日益扩大。我国立法听证制度正由一种广泛的民意象征,逐步扩展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理念和制度追求,从而呈现利益主体和立法者逐步走向良性互动的立法格局。这意味着社会公众可以经由立法听证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立法决策及其权力资源配置中,以尽可能地满足其利益偏好或价值实现的最大化。立法听证作为公众的一种利益表达与协商制度,正逐渐产生出功能与效应,从而有利于解决社会转型期的利益矛盾。立法听证作为我国人大制度的重要部分,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相较于西方国家较为成熟而在我国仍属新生事物的立法听证,其运作程序还有待不断地探索、演进、试错和完善。这其中不免会有生疏之感,产生各种问题但也不乏机遇,从而获致制度的进步和成长,这些都是立法民主实践中的正常现象。问题的关键是,决策者应当进行更大范围的改革,为每个社会阶层群体的权益表达创造更为有利的制度条件,以提高公众利益表达的自主性。换言之,提供一个更为民主和透明、利益表达更加充分和有效、参与更为便利和现实的立法程序规则,从而促进和激励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并强化其利益表达的有效性。 立法听证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已然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中一项不可或缺的有效解决利益矛盾的制度安排。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立法听证制度无疑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和深远的价值。由于立法听证的良性开展与和谐社会构建存在正向的交互增长关系,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立法听证作为公众利益表达在实现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巨大作用,并审慎解决好现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时,我们应当发现并利用此种局部性的因果关系,由此积极地推进、探索和开拓出更多元化、更切实可行的其他公众利益表达渠道,为早日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奠定更为厚实的根基。 【作者介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立法学,农村经济与法制。 注释与参考文献1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周作翰,张英洪和谐社会中的农民权益保护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2):78 4鲁建彪社会福利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07,(5):7577 5王臻荣,常轶军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公民利益表达J政治学研究,2007,(2):2829 6刘榆立法应当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J行政与法,2004,(2):2 7孙展影响中国立法的力量J中国新闻周刊,2005,(8):22 8汪全胜立法听证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9秋风走向公共立法J中国新闻周刊,2005,(8):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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