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的制度特征与政策供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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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制度特征与政策供给摘要:本文探讨了家庭农场的概念和内涵,并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探索家庭农场的制度特征,结合当前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制度障碍,提出了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和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和工业部门转移,农业劳动力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农业经营组织创新严重滞后于市场化进程,阻碍了现代农业发展进程。这迫切要求通过组织制度创新,将传统小规模农户塑造成吸纳先进生产要素、有效对接市场的农业发展主体。适应新的形势,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2013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家庭农场的概念甫一提出,立刻引起了学术界和地方政府的兴趣,有关学者开展了一系列的学术探讨,有的地方还进行了培育家庭农场发展的实践。本文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探索家庭农场的特征,并结合当前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制度障碍,提出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家庭农场的概念和内涵 (一)家庭农场的溯源 家庭农场的概念最早出自专业户和专业大户。1978年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全国迅速铺开,到1983年底实行包干到户的农户占全部农户数量的98%。 与此同时,一些具有经营头脑和专业特长的农户生产热情被调动起来,开展了专业化、商品化乃至规模化生产的探索实践,产生了一批专注农业生产、以农业收入为主的专业户。中央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一趋势,并对这一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了充分肯定。1983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近年来随着多种经营的开展和联产承包制的建立,出现了大批专业户(重点户),包括承包专业户和自营专业户,他们一开始就以商品生产者的面貌出现,讲求经济效益,充分利用零散的资金和劳力,发挥了农村各种能手的作用,促进了生产的专业分工和多样化的经济联合”。此后,中央文件又陆续提出了储运专业户、农机专业户、农产品运销专业户、种养专业大户等概念。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概念,这是家庭农场第一次出现在中央的文件中。32013年中央1号文件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在农业补贴、土地流转、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扶持政策。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二)家庭农场的概念和内涵 家庭农场概念在国际上沿用已久。200年前美国就提出家庭农场是个由农民拥有生产资料、自行做出生产决策的经济形态,并在美国农业部1998年农业年鉴中提出一个家庭农场要满足以下条件:生产的农产品主要用于出售;收入足以支付家庭和农场的日常运转;家庭农场主具有管理农场的权利并自行管理农场;家庭农场主和家庭成员提供主要的农业劳动力;可以雇佣季节工或长期稳定工人。俄罗斯制定了家庭农场法,对家庭农场的性质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出其由农民个人以及家庭成员组成,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利用终身占有或继承的土地和资产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行为。在国内,上海、浙江、安徽、湖北等地也开展了家庭农场经营的探索,并主要从经营主体、经营规模、经营水平等方面给予了界定。结合国内外的经验,本文认为,家庭农场是在农村分工分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形成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面向市场从事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务农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微观农业经营组织,是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分工演进和加强的产物。 相比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是一个比较通俗的说法,目前也还没有严格的概念界定,一般而言是指经营规模比传统承包农户大,从事某一品种或某一行业生产的农业经营者。从这个意义上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当然,我们也可以把家庭农场看成专业大户的升级版,是企业化、法人化了的专业大户,这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的界定,本文也倾向于这一种观点。总的来看,无论是专业大户还是家庭农场,一般都应符合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实行家庭经营。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经营者一般是本地的农户家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的劳动力。从这个角度看,家庭农场本质上仍是家庭经营,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考虑到家庭农场的市场性、劳动分工的专业性、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本文认为,应允许聘用季节性临时工和固定员工,只要符合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的劳动力这一条件即可。第二,以农业为主。家庭农场以从事农业为主,在农闲时也参与少量的兼业行为。在家庭收入构成上,农业收入是主要的收入来源,辅之相应的兼业收入。以农业经营为主、以农业收入为主是家庭农场主区别于传统农户的显著标志。传统农户家庭成员具有明显的分工,如年轻人参与非农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老年人留守农村从事小规模农业生产经营,而且工资性收入构成了家庭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不可避免地带来要素投入少、科技含量低、经营粗放等问题。而家庭农场主以农业经营为主的经营模式,能有效提高农场主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激励,有利于资金要素的投入和科技要素的导入,推动农业的集约化生产。此外,家庭农场主长期从事农业生产,还有利于生产经验的积累和人力资本的提高,从长远看有利于培养一批懂生产、会经营的职业农民。第三,规模较大。家庭农场顾名思义规模要比传统农户大,至于多大才算家庭农场,理论上没有明确的答案,实践中各地的操作也不一,有的地方把50亩以上就看成家庭农场,有的地方是100亩以上。本文认为,关于经营规模有很重要的一条标准,那就是家庭农场的农业收入要接近或达到条件类似家庭参与兼业劳动的收入,达不到这个标准,家庭农场经营就提供不了足够的激励,不能让农民安心务农、专心生产。当然,实行规模经营也有一个“度”的问题,规模过大,超过了家庭经营的能力,就会带来规模不经济,出现土地的边际投入效率下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农场经营就适应不了这一状况,需要通过合作社或企业来经营。因此,要根据各地的资源禀赋特点和农业经营水平,确定合适的“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家庭经营的优势。第四,市场化导向。家庭农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依赖于市场而存在,具有进入市场的强烈动机,符合“经济人”的特点,无论是在产品市场还是在生产要素市场,都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小规模农户的市场化特征。在产品市场上,家庭农场根据市场价格与需求状况,发挥自身比较优势,选择生产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把自身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获得市场效益;在生产要素市场上,家庭农场并不局限于本家庭拥有的各类要素,还通过要素市场获得资金、土地、劳动力、技术等,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 (三)家庭农场的功能定位 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每一类经营组织的功能定位如何,取决于该组织的特征和比较优势。家庭农场具有适度规模、家庭经营、集约生产的特点,内部成员利益一致,能有效克服农民合作社经营中的“搭便车”行为和企业经营中的劳动监督问题,适合在二三产业发达、劳动力转移比较充分的农区开展农产品生产。当然,家庭农场也有其自身缺陷,主要表现在进入市场难和资金、技术比较缺乏,这就需要其它经营组织的协同和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能有效降低家庭农场进入市场的门槛和成本。应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参加农民合作社,积极引领家庭农场进入市场,发挥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资金、技术、人才、设备条件较好,在农产品加工和营销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应引导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的纵向联合,发展“龙头企业+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利益联结方式,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加强技术指导和试验示范。二、家庭农场的制度特征从交易费用视角 新制度经济学用交易费用理论来研究组织问题,认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度量问题和执行问题,人们选择不同的合约形式来组织生产和交易,因而形成了不同的组织;在不同的组织里面,为了降低协调成本,人们采取了不同的治理结构;当外界的环境发生改变时,人们发现采用新的组织形式可以降低成本或增加收益,于是一种组织就向另一种组织演变。4家庭农场作为从家庭承包经营演化而来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其发展的关键在于这种开展这一经营方式带来的私人收益要超过交易费用,否则的话家庭农场就不会产生和发展,小农户就可能向着与龙头企业联结或建立农民合作社的方向发展。综合比较小农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合作社等主体,家庭农场具有以下制度特征。1.交易方式契约化。传统小规模农业交易对象不固定、一次博弈的特征,决定了以传统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搜寻费用、商议费用和实施费用都比较高。与传统小农相比,家庭农场多以契约的方式开展交易行为,是市场中的“非匿名交易者”,在交易对象固定、无限期重复博弈的情况下,为获得持续的市场交易机会,家庭农场能更好地发挥信誉机制的作用,使得交易行为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种契约化的交易方式能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当然,与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相比,家庭农场规模仍比较小,且不是独立法人,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家庭农场进入市场。2.委托代理成本低。在家庭农场中,家庭成员构成了主要劳动力,成员利益高度一致,不需要外界监督和管理,委托人和代理人角色重合,从而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在这种组织运行架构下,可以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利他性动机,减少组织运转成本和劳动监督成本。此外,由于家庭成员的利益函数和目标函数具有同质性和一致性的特点,还最大程度地降低了集体决策成本。3.不确定性较强。在传统小规模农户经营体制下,由于农地规模过于狭小,农业绝对收入低,大多数农户家庭采取兼业行为,既参与农业生产活动农业收入,又参加非农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农户的兼业化尽管不像专业化分工那样有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和资源要素的投入,但兼业化显著分散了专门从事农业或者非农业可能带来的系统系风险,降低了收入的不确定性。而在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下,以农业生产为主、以农业收入为主,从而不具备兼业行为下的风险分散机制,由于农业生产面临着自然风险、质量风险、市场风险等多重风险,家庭农场显然面临着较强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生产经营的隐性成本。4.要素市场交易费用高。家庭农场经营中所需的土地、资金、劳动力等要素都需要从相应的要素市场中获得,而农村要素市场发育滞后给家庭农场的运转带来了很高的交易费用。一是土地流转平台建设普遍还不健全,流转信息不完全、不对称问题突出,搜寻成本高;流转合同不规范、随意性强,契约执行率不高,短期化倾向明显,谈判成本和执行成本都很高。二是家庭农场有效抵押物不足,从金融机构贷款难、贷款贵;多数农场地区金融服务滞后,还没有建立起信用贷款制度;一些地区在贷款过程中受潜规则作用隐性费用高,这些都增加了家庭农场获得资金的交易费用。三是农业劳动力市场发育严重滞后,特别是在农忙季节,家庭农场缺人手的现象非常普遍,农业劳动力成本快速提升,增加了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交易费用。 三、家庭农场的政策供给 从交易费用视角看待家庭农场支持政策,其重点在于通过政策供给降低家庭农场经营的交易费用。基于家庭农场的制度特征,本文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制度环境、加强政策供给。1.建立家庭农场认定制度,赋予其法人地位。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和必要条件,应主要包括: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限度、流转土地租期、规范化管理水平等。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并由县级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注册登记,赋予家庭农场主法人地位。2.完善土地流转机制,降低流转交易成本。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流转服务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土地依法、自愿、平稳流转。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流转、季节性流转等方式,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提高规模经营水平。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建立土地优先向家庭农场流转的机制,以扶持资金为导向,建立分层分级的补助标准,鼓励土地转出户与家庭农场签订中长期租赁合同,发展稳定而适度的规模经营。3.加强财政、金融和保险支持,增加激励并减少不确定性。一是加大对家庭农场的财政支持,新增补贴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财政资金打捆支持家庭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对家庭农场贷款实行贴息。二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扩大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应在审慎稳妥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三是加强农业保险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建立家庭农场的风险分散机制非常重要,尤其重要的是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并根据当地作物特点扩大保险范围,尽量分散家庭农场经营者面临的风险。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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