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辅导(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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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辅导(六)2012年下半年的二级建造师不到1个月的时间,在有限的时间里,考试大纲显得尤为重要,为此,考仕网(www.exammm.com)小编特别从考试大纲里挑出2012年的考试重点,并做出解析:2Z20107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7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8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Z20108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规定,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一系列安全生产条件。在此规定基础上,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第4条,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考试大/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考试大/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还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重点解析: 对此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理解即可,不必逐条记忆。 2Z20108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重点解析: 记住数据。 2Z2010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Z20109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九)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在工程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忽视竣工验收的重要性,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工程提前交付使用。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并会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就质量责任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重点解析: 1.对第16条第3款中建设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需要掌握。 2.而对于其后的司法解释须掌握。2Z201092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重点解析: 第22条需要很好掌握。这句话我们可以理解为: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可以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只有当符合“有特殊要求”这个条件时,才可以指定。 2Z201093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按图施工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需要变更的情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重点解析: 按图施工是施工单位的重要质量责任,如果擅自修改了工程设计,即使是善意的也是违法行为。同时,由于擅自修改图纸,使得已完工程与拟建工程不符,也属于违约行为。 (五)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重点解析: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是施工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程序,需要很好理解。 (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重点解析: 施工质量的检验是施工单位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需要很好理解。2Z201094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确认质量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重点解析: 第37条很重要,需要重点掌握。注意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的前提是“总监理工程师”不签字,而不是“监理工程师”不签字。 2Z201095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考试大/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重点解析: 1、对于上文中的几类最低保修期限必须记住。 2、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这一点应准确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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