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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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加强师资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以业绩、能力、贡献为依据,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师师德、学风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教职工。教职工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及所归属的学科门类,须符合其任职岗位要求。第四条 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的任职要求:(一)高校教师系列: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教师。(二)高校实验系列:专职从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提供教学实验服务的人员。(三)图书资料系列:专职从事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四)教管研究系列: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及研究工作的人员。(五)学生思政系列:现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爱岗,为人师表,积极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第六条 学历、学位要求。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分别作如下规定:(一)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1申报高校教师系列教授资格。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年龄在51周岁及以上者,须具有本科学历,并进修过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2申报图书资料系列、教管研究系列正高资格。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年龄在51周岁及以上者,须具有本科学历,并进修过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3申报学生思政系列教授资格。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者,应具有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者,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6周岁及以上的,须具有本科学历并进修过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二)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1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副教授资格。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者,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6周岁及以上的,须具有本科学历并进修过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2申报高校实验系列、图书资料系列、教管研究系列副高资格。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1周岁及以上的,须具有本科学历并进修过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3申报学生思政系列副教授资格。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者,应具有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者,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6周岁及以上的,须具有本科学历并进修过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三)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1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讲师资格,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对少数师资紧缺的新专业的申报者,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者,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者,须有本科学历并进修过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2申报高校实验系列、图书资料系列、教管研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历须为本科及以上。3申报学生思政系列讲师资格,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第七条 任职年资等要求。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对申报人员的年资分别作如下规定:(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以博士身份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副教授资格的,需获得博士学位且己承担2年及其以上讲师职务工作。以大专学历申报高校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资格的,中级职务任职时间须满6年。(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以硕士身份申报的,取得硕士学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2年;或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过,后又脱产读硕并获硕士学位的,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或教育管理研究工作满1年可以申报晋升(获得硕士学位前后的专业工作年限可相加至少满3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申报晋升。以中专学历申报高校实验系列实验师资格的,须担任5年及其以上助理实验师职务工作。(四)经上级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五)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者,须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兼任就业指导、社会实践带队等纳入“培养方案”的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教学3学年及以上。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已调离人员,不能参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评审。可以评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得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第八条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和学生思政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已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新参加高校工作的青年教师,须经“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并合格。第九条 岗位培训、外语、计算机能力等方面须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业务能力第十条 高校教师系列:教授资格。教授应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研究领域的能力。任现职以来,教学业绩、科研成果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担任青年教师导师,积极承担指导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任务和学生各类实践活动,完成校院规定的学生管理工作任务。主持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不少于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1项,或参与完成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二)担任2门课程(长期担任公共课1门)的讲授工作,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优良,近3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B等不少于1次,无D等和E等。(三)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或为SCI等重要索引收录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多1篇可以用1部权威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或1部作为主编的省部级规划教材,或1项已获得批准的国家发明专利替代;除艺术理论外,艺术学科教师可以为一定数量的作品,作品须在艺术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或在省级或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展览或演出中参展、参演。)(四)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前5名)参加国家级项目并主持市厅级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省部级项目2项并主持市厅级项目1项;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前5名),或主持获市厅级成果奖二等奖2项。第十一条 高校教师系列:副教授资格。须担任班主任、政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独立指导过毕业(设计)论文或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学生科技活动、学科竞赛等2届。担任2门课程(长期担任公共课1门)的讲授工作,教学年工作量在288标准课时,近3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B等不少于1次,无D等和E等。任现职以来,在达到下列条件(一)的同时,须满足(二)、(三)、(四)中的一项者:(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或在一级期刊上发表1篇并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或在权威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并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公共基础课教师可以有1-2篇教学论文,除艺术理论外的艺术学科教师可以用作品抵一篇且只能抵一篇论文,作品须在艺术类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或在省级或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展览或演出中参展、参演。)(二)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前5名);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前3名);或主持市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三)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三等奖1项(前5名);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前3名);或主持获得市厅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四)所指导的学生文艺、体育、学科竞赛等,获全国比赛前六名(学科竞赛为三等以上),或获全省比赛第一名(或一等奖)。第十二条 高校教师系列:讲师资格。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好的教学能力,积极参加专业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任现职以来,教学业绩、科研成果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担任班主任、政治辅导员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其它管理工作2年。(二)系统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承担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课堂讨论或指导实验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生产实习等教学工作,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认真履行助教岗位职责。(三)任现职以来,教学年工作量在288标准课时,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良好”或B等不少于1次,近两学年无D等和E等。(四)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第十三条 高校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资格。任现职以来无实验教学事故,能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积极参与教学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学生开放性实验指导、大学生科研指导;承担一定的学生班主任工作,参与学生各类竞赛活动或专业技能训练或社会实践,业绩较好;任现职以来,在达到下列条件(一)的同时,须满足(二)、(三)、(四)中的一项者:(一)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二)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前3名);或主持市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三)获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奖1项(前3名);或主持获得市厅级科研(教学)成果奖1项。(四)研制或改进教学仪器1套及以上并被生产和使用;或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国家发明专利项或获国家专利2项。第十四条 高校实验系列:实验师资格。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与技术,有娴熟开展实验工作的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并取得良好的实验效果;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仪器设备进行管理、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任现职以来,达到以下条件者:(一)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实验人员的能力。(二)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技术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出勤率高,无实验教学事故。(三)承担一定的班主任工作,成绩较好;参与指导学生各类竞赛活动或专业技能训练或社会实践;参与教学管理的相关工作。(四)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发表论文1篇并结合本职工作主持校级课题1项。第十五条 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资格。任现职以来,能独立主持图书情报业务部门工作;或指导采访、分编、用户教育、参考咨询、现代技术、读者服务等方面业务工作;或承担并完成有价值的应用性业务成果;在任期内业绩考核(科研以外)馆内排名在30%以内2次并达到以下条件者:(一)能把握社会需求和有关政策,主持文献信息开发的选题论证、计划和方案的制定并组织指导实施,主持大型书目索引的编制或大型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撰写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主持制定文献采编工作条例或规章,精通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文献有序组织理论及方法,组织指导采编工作的开展并担任总审校;或全面主持或指导大型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工作,精通文献信息检索的各种方法,综合运用传统手工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从事高难度的参考咨询服务;全面主持或指导新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承担大型系统的项目论证、需求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解答重大的业务技术难题,组织实施图书馆现代信息技术知识的培训。(二)在一级期刊发表图书情报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一级期刊发表图书情报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权威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图书情报专业学术论文8篇。(三)主持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和市厅级科研(教学)项目各1项;或获市厅级成果二等奖1项(主持);或获国家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前5名);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前3名)。第十六条 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任现职以来,能指导或独立承担采访、分编、用户教育、参考咨询、现代技术、读者服务等方面业务工作;或承担并完成有价值的应用性业务成果;任期内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以下条件者:(一)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开发有关专题文献信息,较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主持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较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或主要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较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参与专业规范的编制工作,熟悉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协助总审校;或全面主持或指导某项读者服务工作,熟练运用中外文工具书及各种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或参与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较大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参与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主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技术人员进行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图书情报专业学术论文3篇。(三)主持市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或获市厅级成果奖1项(前3名);或获校级成果奖1项(主持)。第十七条 图书资料系列:馆员资格。任现职以来,能熟练掌握图书情报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并能在实际工作中灵活应用,掌握图书资料有关工作方法和技能,高质量的独立完成一项或数项业务工作(文献研究、书目编辑、情报收集等),对本校读者、教学、科研和馆藏情况有深入了解,并对某学科有一定的研究。任期内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以下条件者:(一)能独立承担采访、分编、用户教育、参考咨询、现代技术、读者服务等方面业务工作。(二)公开发表图书情报专业学术论文2篇。(三)主持或参与校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获校级成果奖1项(前3名)。第十八条 教管研究系列:研究员资格。具有深厚的高等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强,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管理工作业绩突出。任现职以来,教育管理业绩、科研成果须达到以下要求:(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目标任务,设计改革思路,提出创新举措,为学校的教育改革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能够广泛摄取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对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积极提出学校管理改革的新思路和新举措,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并对学校管理改革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二)在一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一级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权威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也可以是主编省部级规划教材1部);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8篇。(三)主持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市厅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前3名);或获市厅级成果二等奖1项(主持);或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前5名);或获省部级成果奖1项(前3名)。第十九条 教管研究系列:副研究员资格。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负责学校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经验;独立起草过部门、学院或学校的计划性、总结性、规范性文书和管理文件,并下发实施,取得较大成效;对学校教育管理改革进行了深入研究,能为学校教育管理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对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任现职以来,教育管理业绩、科研成果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教育管理工作实绩突出,任现职以来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工作奖励;或近5年年度工作考核有1次被评为优秀。(二)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三)主持校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或主持市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前3名);或获校级成果奖1项(主持);或获市厅级成果奖1项(前3名)。第二十条 教管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资格。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负责本部门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独立起草过本部门的计划性、总结性、规范性文书和管理文件,并在本部门实施,取得一定成效;对本部门教育管理改革进行了深入研究,为本部门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任现职以来,教育管理业绩、科研成果须达到以下要求:(一)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工作奖励1次;或近4年年度工作考核有1次评为优秀。(二)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三)主持校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获校级成果奖1项(主持);或获市厅级成果奖1项(前3名)。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政系列:教授资格。具有本学科广博、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书育人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业绩、科研成果须达到以下要求:(一)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须列入培养方案),每学年平均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课时,教学效果良好。(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通过定期组织专题讲座、开展心理咨询、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种方式卓有成效地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积极指导青年教师、政治辅导员的学生教育管理和教学、科研工作,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贡献。(三)在一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一级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权威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也可以是主编省部级规划教材1部)。(四)主持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市厅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前3名);或获市厅级成果奖二等奖1项(主持);或获国家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前5名);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前3名)。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政系列:副教授资格。具有系统的本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优良;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任现职以来,无责任事故,工作实绩、教学业绩、科研成果在达到下列条件(一)、(二)、(三)的同时,须满足(四)、(五)中的一项者:(一)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须列入培养方案),每学年平均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课时,教学效果良好。(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论文4篇。(三)主持市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前5名);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前3名);或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前5名);或获省部级成果奖1项(前3名);或获市厅级成果奖1项(前3名)。(四)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通过定期组织专题讲座、开展心理咨询、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种方式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效果显著。(五)获省、市先进工作者、优秀辅导员、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部、“三育人”先进个人、“两项计划”工作先进工作者、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招生就业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1项;或近5年年度工作考核有1次被评为优秀。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政系列:讲师资格。具有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能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能独立地开展学生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任现职以来,教学业绩、科研成果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承担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及军训、社会调查等带队工作,参加学生心理咨询活动,每学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36课时(包括党课、团课、就业指导课以及社会实践带队等)。(二)获校级及以上先进工作者、优秀辅导员、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部、“三育人”先进个人、“两项计划”工作先进工作者、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招生就业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1项。(三)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论文2篇。(四)主持或参与校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前3名);或获校级成果奖1项(前3名)。第二十四条 本章上述条款所涉各系列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系列各层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执行。第四章 破格申报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未完全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学历、学位或任职年资条件,但达到第二章其他条款及第三章所规定的条件要求,如果符合本章相关破格申报的条件,可申请学历(学位)、年资破格申报。第二十六条 学历(学位)、年资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相应考核需达到下列条件:(一) 学历(学位)、年资破格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以来,近三年教学业绩考核至少1次为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近三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B。(二) 学历(学位)、年资破格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第二十七条 学历(学位)、年资破格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科研业绩综合条件是:申报副高及以下者,原则上要求达到相应系列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申报正高者,相关成果和科研业绩须达到优秀水平,论文、项目、获奖等标志性学术成果,原则上要求达到正常申报条件的2倍或高一层次。第二十八条 学历(学位)、年资破格申报,只允许或学历(学位)破格申报,或年资破格申报。属任职年限破格的,只允许破格一年,一般不允许学历和任职年限双破格申报,也不允许越级破格申报。第二十九条 学历(学位)、年资破格申报资格,须由本人提出,经学校组织专家会议审议通过。年资破格申报者及未达主管部门相应系列层次最低学历(学位)要求破格申报者,还须报经市人事局、省教育厅批准确认。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历为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的学历。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学位,国外和境外颁发的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方可承认。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各类申报人员的年龄计算、年资核定,均以当年度省教育厅和学校下发的职称评审文件规定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及学历、学位、任职年限、成果数量等要求,指达到或超过本标识要求。本规定未注明成果等级的指三等奖及以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要求的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管理等业绩,均截止到申报当年的8月31日,但送审代表作发表日期截止到申报当年的6月30日。具体截止日,以当年度省教育厅和学校下发的职称评审文件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一级刊物论文、核心刊物论文、权威出版社等,见学校科技处公布名录。本规定所称论文,须为申请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并公开发表在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不含综述类文章;著作(含专著、合著、编著、译著、科普读物、文艺作品等)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除SCI、EI、ISTP、SSCI、CSSCI等重要索引收录的论文外)上收集的论文均不计。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教学)项目,含科研项目、教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本规定所称科研成果奖是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等国家规定的政府奖项。文艺、新闻、出版类奖项中“五个一工程”、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出版政府奖等按规定可与相应级别奖项等同。第三十七条 教学和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研究成果和获奖,均视同于相应的科研论文、研究成果和获奖。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成果。第三十八条 对在教学、管理、服务地方等方面业绩突出,又属于学校战略发展须重点扶持的学科、紧缺新专业的申报者,在同等条件下应予倾斜。第三十九条 对科研业绩特别突出的申报者,可申请学校专设的科研岗位,并申报高校教师系列的研究员、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学校对科研岗位的专职教师,不作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刚性要求。第四十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申报者,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予以优先。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若有主持1项理工类单项科研经费到款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单项科研经费到款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课题,可视同达到相应系列层次科研业绩、成果规定条款中的课题(项目)要求;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若有主持1项理工类单项科研经费到款额在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单项科研经费到款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横向课题,可视同达到相应系列层次科研业绩、成果规定条款中的课题(项目)要求。第四十一条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组织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其中科研成果与等级等由科技处审核并认定;教学工作及教学工作业绩等由教务处审核并认定;学生管理工作和教书育人业绩等由学工部审核并认定;其他相关内容审核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第四十二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新规定之前,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州师范学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晋升基本条件(湖师院发200536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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