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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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和相应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 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第五条 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发包人支付担保、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第六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反映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的明细表格。是由招标人按本细则附录规定的格式,并按“规范”规定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码、名称、单位、数量,而由投标人填报单价、合价等内容的工程计价表。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组成。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依据。第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规范”中的附录A、B、C、D、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编制。第十二条 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规范”规定的全国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规范附录顺序编码,三、 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编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编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编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规则为:一至九位按“规范”附录A、B、C、D、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自行设置,但应从001起顺序编码。第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增减。第十四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出现“规范”附录A、B、C、D、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第十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计量单位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二十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七条 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项目时应将工程量清单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招标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第二十八条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检验试验、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 以及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第二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入单价或合价;有些项目数量虽未列出而要求填入金额者,投标人亦应按要求将金额填入。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条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包括招标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第三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工作内容的单位综合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并考虑一般风险因素。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应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有关说明确定。第三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第三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的单价或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第三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中,应由招标人列出的金额可按招标人的估算额确定,并可作为“暂定金额”列入。应由投标人填报的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确定。第四章 合同价、进度款与竣工结算 第四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为发包人估算数量,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由承包人按“规范”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为依据,或合同规定的其它方式计量,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合价,或合同中另有规定的经发包人同意的单价或合价计算支付金额。第四十二条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或措施项目完成后一次支付。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规定具体的支付方式。第四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暂定金额,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经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主要有:零星工作项目费、预留金、其他注明的暂定金额等,均按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标价中包括暂定金额是表明承包人对这些暂定项目有责任承担合同义务。第四十四条 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零星工作项目的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量与支付: 人工费: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材料费: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材料费用将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机械费: 已进场并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设备费用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 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应与建设部“建市2008256号”文件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配套执行,范本中与本细则不致的内容以本细则规定为准。第五十四条 凡采用本细则招标的建设工程,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评标、定标,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凡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招标文件内容和合同条款,均视为无效,并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术语与“规范”中相应术语的解释一致。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填报需知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均按本格式编制提供和填报工程量清单。二、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1 工程量清单说明。2表一:工程项目总价表。3表二:单项工程费汇总表。4表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5表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6表五: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7表六: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8表七:零星项目清单计价表。9表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综合单价分析表。10表九:措施项目费分析表。11表十: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表。12表十一: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三、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本统一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并与招标文件一道提供给投标人。四、工程量清单说明属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之一,应由招标人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填写相应内容,并与工程量清单一道提供给投标人。工程量清单说明中的内容必须满足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五、表八、表九、表十一仅当招标人需要时才需提供给投标人填报。六、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和所列项目填报价格。清单格式不得任意变动,清单项目不得任意增减。工程量清单说明说明内容由招标人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填写相应内容,并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旦中标且签订合同,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项目总价表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投标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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