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及其制度完善的若干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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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及其制度完善的若干建议摘 要未成年人是未来的建设者,对于误入歧途的他们应给予特殊保护。各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预防,我国亦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便在实践中应运而生。但该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有待进一步予以完善。现可尝试通过出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专项立法、进行专业队伍的建设培养、更新公众的刑罚理念与社区意识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非监禁刑引言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明天与未来,需要社会给予特殊保护,尤其是社会制度及司法制度的特殊关爱。我国历来十分重视预防未成年犯罪,1991年通过并经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多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立了对于未成年犯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刑法修正案(八)可谓亮点颇多,其中之一便为将“社区矫正”首次纳入刑法,从而使该制度从政策层面登堂入室至法律层面。近年来实践中未成年犯犯罪率不断攀升、低龄化、重新犯罪等问题日益突出,单纯依靠传统的监禁刑对于预防未成年犯罪并未收到应有的成效。作为社区矫正重点对象之一的未成年犯,借“社区矫正”首入刑法的东风,又一次引起了立法者、学界的广泛关注。希冀通过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执行方式来对未成年犯的思想、行为进行矫正,以助其一臂之力,达到有效控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再犯罪的目的。一、未成年犯的特点及其社区矫正的含义界定(一)未成年犯的特点1.心智上的幼稚性、脆弱性未成年人年龄偏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熟,处于极度需要关爱与正确引导的阶段。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长是人生的第一任老师。但如果家庭失和、残缺易造成未成年人从小缺少亲情的呵护,成为同辈的笑柄;或是由于家长的失教,无暇于子女的教育、过分溺爱而使管教不足;抑或是由于家长的失当,而使子女从小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失去童真、使幼小的心灵遭到伤害而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这些都极易使未成年人误入歧途。2.行为上的模仿性、纠合性社会上通过传媒、网络充斥着大量的不良文化,一些黄色书刊、影像制品、暴力游戏泛滥成灾;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在对于未成年人的相关教育存在流于形式等问题,从而造成未成年人对许多暴力行为缺乏严重后果的认知;未成年人受攀比心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部分未成年人会不择手段的贪图物质享受;在“哥们义气”等不良风气的支配下,未成年人易产生趋同性,纠合成固定的群体,从而在其中得到依赖感与满足感。这些都极易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含义界定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社区矫正”这一舶来品正式进入公众视野,受到相关政策的肯定。矫正刑区别于威慑刑,其并非追求通过刑罚的威慑惩罚手段来使犯罪人不敢再犯,而是通过一系列非惩罚性的措施的采取,来使犯罪人从自身内心不愿再去犯罪。根据其规定,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指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采取监督管理、教育、帮助措施,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二、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优越性被判处监禁刑的服刑者在服刑期间几乎处于“与世隔绝”的状态,除了和管教等接触外,没有很多机会接触高墙外的社会,监禁刑存在很多固有的弊端,不利于其今后的回归社会生活,而且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存在很大的区别,可改造能力较强,因此对于未成年犯这种特殊群体适用社区矫正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一)使未成年犯不致与家人分离,可享受关爱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是由于其本身家庭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前文所述失和、失教、失当,未成年人之所以选择这种激烈的行为犯罪,很大程度上是想引起家长对其的足够重视与关心,渴望从父母那里得到注意与肯定。若对其犯罪行为采取监禁刑,漫长的囚徒生活势必使其与家人远离,享受不到应有的关爱,一切行为都由他人安排、个人无选择余地,更无隐私可言,易形成悲观失望、消沉抑郁的不良心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是极为不利的。(二)使未成年犯与同龄人接受同步教育、健康成长未成年犯在接受刑法处罚期间一般正处于在学接受教育阶段。监禁刑对于未成年犯来说即意味着长期与社会隔绝,中断与外界的正常联系,这对于正值学习年龄的未成年犯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打击,宝贵的学习时间就此错过,是影响未成年人一生的事情,对其易造成心理阴影,不利于其回归社会。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则使其可以与同龄的未成年人共同接受学校教育,增长知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以后步入社会进行知识储备。(三)避免“交叉感染”,降低再犯罪率我国现有的条件基本上很难保证对成年犯与未成年犯实行分押、分管、分教。由于心智不成熟加之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触犯刑法受监禁的未成年犯,在关押期间很容易通过相互接触受到部分成年犯的不良影响的同化,丧失道德心与做人的底线。而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则可以有效地避免交叉感染,通过社会多方面努力来教育感化未成年犯使其痛改前非,回归社会后不会再犯。(四)避免未成年犯过早的被贴上犯罪“标签”如果过早地将未成年犯走入高墙之内,给他们贴以犯罪者的标签,特别是那些偶犯、初犯、过失犯,势必会使他们幼小的心灵受到伤害,认为自己被社会所孤立、排斥,社会地位降低,而不自觉地将自己归类为违法犯罪人群之中,易产生自卑并自甘堕落。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可极大地减少伤害,可以很好地避免未成年犯在犯罪的泥沼中越陷越深,及时步入正途。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的若干建议(一)尽快出台并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专项立法目前,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修正案(八)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促进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但刑法修正案(八)中并未将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社区矫正收纳其中,致使其与相关政策相矛盾,有待专项立法予以确认,并且这些远不能应对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因此,应尽快出台并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专项立法。在立法中应继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合理地确定其适用范围,做好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接合;提高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将非本地户籍未成年犯纳入矫正对象,不能因为其没有固定住所等原因而存在适用社区矫正上的歧视性;根据未成年犯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所处周边环境等进行综合评定,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强度不同的矫正措施,有的放矢,以期合理配置矫正资源;设立符合未成年犯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例如实行宵禁、家中限制、家中监禁等,加强对其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生活生存能力,以使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效果达到最佳。(二)进行专业队伍的建设培养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一项十分专业的工作,涉及法律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知识。其对于未成年犯的成长至关重要,因此矫正专业队伍的建设与培养尤为重要。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是由各地司法所的人员组成,现有人员大都没有接受过相关知识的培训,对于社区矫正这种全新接触没有经验可言,能否胜任仍存在疑问。因此,进行专业队伍的建设培养至关重要。要注重队伍建设的年轻化,年轻人具有可塑性强、易于接受新鲜事物等特点。可培养其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通过任职考核、上岗培训、对外交流等方式来扩大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编制,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另外建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志愿者制度。志愿者可以广泛吸纳包括律师、学生、社会团体人员、宗教人士、离退休干部、专家学者、社区居委会成员等人员来协助社区矫正专业人员进行工作,这样可以大大改善社区矫正的服务质量,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三)更新公众的刑罚理念与社区意识作为一般公众大多认为对于犯罪者存在人身危险性,应将其与社会隔离放入高墙之内,使其接受应有的剥夺自由的刑罚,才可以去其锋芒,付出应有的代价。若对犯罪者实行社区矫正不但会放纵犯罪者,而且会给自身带来人身财产的危险性。之所以存在此种担心,主要是由于我国社区发展滞后,社会角色不清、社会功能萎缩、居民参与度严重不足造成的,另外传统的报应刑观念仍在公众心中根深蒂固,致使他们不能对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理念予以正确认识与认可。因此,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做出不懈的努力来更新公众的刑罚理念与社区意识,来获得广大公众的支持,也为志愿者的吸纳奠定基础。应当改变其对矫正者的敌对与歧视态度,树立正确的刑罚理念和社区意识,通过宣传等方式使其充分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优越性,从而积极参与其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四、结语重刑主义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立法者逐渐认识到盲目的重刑并非对付犯罪的灵丹妙药,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与弊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转变来逐步完善刑法的主体结构便跃然纸上、得以凸显。对于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就意味着刑事政策的一种宽松选择,既有助于刑罚效果的真正实现,又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的构建。将未成年人放到社区进行心理、行为矫正,避免监禁固有的诸多弊端,采取逐步完善的矫正措施与管理,以期使未成年犯早日回归社会的大怀抱并有所为。参考文献1张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2赵秉志.刑法评论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1.3马柳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遇制度研究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4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访问日期:2012年5月20日.5杨新京.论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刑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4).6沈海平.报应不是司法的追求j.人民检察, 2007(1).7武玉红,刘强.论惩罚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4).8司绍寒. 社区矫正立法与现行法律制度的整合与改革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4).作者简介雷娜(1986),女,天津人,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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