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区出口服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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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区出口服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1.1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出口服装检验监管工作,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能,保证检验监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梭织服装、针织服装和羽绒服装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1.3 检验检疫依据1.3.1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 1.3.2输入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总局预警的输入国政府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1.3.3总局指定执行的政府间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援外物资、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等总局另有规定的相关文件;1.3.4检验检疫出口服装行业标准、其他服装标准。第二章 检验与监管措施的确定 出口服装的检验监管工作应本着引导企业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敦促企业诚信自律,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增强检验监管有效性的原则。2.1基本要求2.1.1出口服装企业必须纳入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实施信用管理。其信用等级评定和等级应用按辽宁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执行。2.1.2出口服装企业必须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按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办法及辽宁局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定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2.1.3出口服装必须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抽查检验和合格备案制度,产品抽查检验应结合日常检验工作一并实施,具体要求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进出口纺织品、服装安全、卫生和反欺诈等项目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第2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合格备案按关于对辽宁地区出口服装安全、卫生和反欺诈检测项目实施合格备案制度的通知(辽检轻函2007第271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执行,合格备案检测报告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实验室或经批准的具有CNAS认可资格的一类企业实验室出具。合格备案是对企业出口服装安全、卫生和反欺诈检测项目自主控制的要求,抽查检验是对企业自主控制的结果的验证。合格备案和抽查检验都应该做好登记,见出口服装企业合格备案登记表(附表一)、出口服装安全卫生项目抽查检测登记表(附表二)。2.1.4出口服装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定指南及辽宁局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定工作规范的要求分为高风险产品、较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对该类产品的检验与监管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检验与监控。2.2检验监管方式检验监管方式分为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和诚信监管五类。2.3.1 特别监管:根据总局及省局相关规定,对列入特别监管的企业实施特别监管措施。2.3.2 严密监管:在严格的日常监管基础上,对每一批次出口产品实施批批检验。2.3.3 一般监管: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对出口产品实施抽批检验 。2.3.4 验证监管:在对企业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基础上,对出口产品综合评定,进行必要的抽检或评估。2.3.5 诚信监管:对企业的出口产品作“合格假定”, 适当进行抽检和日常监管。2.3 检验监管措施的确定2.3.1 根据出口企业的诚信等级、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和产品风险级别,确定相应的检验监管措施。2.3.2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根据输入国家和地区的要求确定,无具体要求的按我国强制性标执行。2.3.3检验与监管频次可根据各地情况参照表一执行。结合辽宁地区出口服装情况和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以下检验监管措施对应表(表一)为检验与监管频次基本要求。对有特殊用途或要求的服装,由各局根据检验依据要求,增加相应特殊性能项目。检 验 监 管 措 施 对 应 表 表一企业类别检 验 监 管 措 施监管方式现场监管频次现场检验频次免验企业诚信监管每半年1次与现场监管同步一类企业诚信监管每年不少于2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或批次的1以上二类企业验证监管每年不少于2次每半年不少于2次或批次的3以上一般监管每年不少于2次每半年不少于3次或批次的5以上三类企业一般监管或严密监管每年不少于4次每半年不少于4次或批次的20以上至批批检验特别监管企业特别监管根据相关规定批批检验或根据相关规定2.3.4对现有已分类企业,可按照检验监管措施对应表的检验监管方式执行。对新报检的出口企业,在完成3次以上现场检验检测和监管后,可根据检验监管结果,确定其初步企业分类及检验监管措施,运行中及时调整。2.3.5实施现场检验的,必须在企业报检批中抽取。对外出具证书的、有政府间装运前检验协议、援外物资、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等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实施批批检验及查验。2.4合格备案频次的确定2.4.1 根据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确定相应的合格备案频次,具体方案见表二。 生产企业年度备案频次对应表 表二企业类别放宽备案次数正常备案次数加严备案次数一类企业1次/3个月1次/2个月1次/1个月二类企业1次/2个月或报检批次的1%1次/1个月或报检批次的5%1次/半月或报检批次的10%三类企业1次/1个月或报检批次的5%1次/1个月或报检批次的10%3次/1个月或报检批次的15%注:备案频次以就低不就高为原则 2.4.2为鼓励出口服装企业加强安全卫生等检测项目的自我控制,合格备案制度执行转换规则;2.4.2.1一般情况下,采用正常备案次数,特殊情况下采用放宽备案次数或加严备案次数。2.4.2.2从正常备案次数到放宽备案次数:在一个年度内经抽查检测全部合格,在下一年度执行放宽备案次数 。2.4.2.3从放宽备案次数到正常备案次数:抽查检测过程中发现1批不合格,对该企业的备案次数立即转为正常备案次数。2.4.2.4 从正常备案次数到加严备案次数:抽查检测过程中发现1批不合格,对该企业的备案次数立即转为加严备案次数。2.4.2.5从加严备案次数到正常备案次数:连续3批以上抽查检测结果全部合格的,且三个月后方可转为正常备案次数。2.4.2.6 在对企业执行加严备案次数过程中,抽样检测如连续3批不合格,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做降类处理。降类后的企业按该类别正常备案次数进行合格备案。第三章 检验的实施3.1报检符合性审查3.1.1对企业提供的以下报检单证进行符合性审查,要求完整、有效、一致: (1)出境货物报检申请单;(2)出口产品符合性声明(见附表三)等厂检合格证明;(3)外销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 (4)较高风险类服装的式样书(工艺文件)等; (5)相关安全性检测报告或证明性材料;3.1.2 按照2.3条款确定的检验监管措施要求,结合以上审查情况,确定现场检验及检测抽检批。3.1.3 无纸化报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3.2 抽样3.2.1对确定为现场检验及检测抽检批的,检验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货物存放地点抽样,抽样前核对货物、内外包装、批号、数量、报检单证、工厂生产技术文件、符合性声明的真实性、厂检记录的符合性等。批次混乱、货证不符等情况不得实施抽样及检验。3.2.2 抽样以报检批为单位,按照相关抽样标准执行。 3.2.3对实验室检验项目,可以抽取成品,也可以抽取经确认的面辅料进行检测。服装面辅料的检测结果判定应考虑服装加工方法和后处理方法。送实验室检验的样品,应填写轻纺产品检测联系单(见附表四),明确检测项目、输往国家或地区等。3.3 检验3.3.1 现场检验3.3.1.1现场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及安全性、数量、包装、成分标识等。3.3.1.2 出口对金属针有检验要求的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对金属针的检验,检验人员可使用生产企业有效的检针设备进行。企业无检针设备或检针设备无法确认有效性的,检验人员应抽样,使用有效的检针设备进行检验。3.3.2 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3.3.2.1各单位应根据企业类别、产品风险等级、产品出口批次等情况制定年度安全卫生项目抽查检验计划,并按计划严格实施。3.3.2.2安全卫生项目抽查检验的结果应与日常检验监管及合格备案工作紧密结合,尤其要加强对风险级别高产品的抽查检验。3.3.3.3安全卫生项目抽查检验的检验项目按产品输入国要求执行,无要求的按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执行。3.3.3 原始记录3.3.3.1现场检验记录应在现场逐项填写,记录实际检验情况和检验结果,保证其原始、真实和准确性。记录格式参出口服装外观检验原始记录(见附表五),各局可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应至少包括生产单位、报检号、合同号、品名、规格、批号、输往国、包装情况、报检数量、抽样数量、抽样和检验依据、外观安全性、标识、检验结果综合评定、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等内容。3.3.3.2对不到现场检验审核单证办理放行手续应在报检单或符合性声明上做出“审单放行”等字样的标记,对核对样品和式样书(工艺文件)放行的也应做好详细记录。3.3.3.3 各单位应保留实验室检测报告并做好登记,保存期限一般情况为2年。涉及重大案件、典型案例等事项的档案,作长期或永久保存。3.4 检验结果评定及放行3.4.1 未抽检的批次,经对报检单证符合性审核合格的,审查人员按规定签单放行,并履行签字手续。3.4.2实施抽检的批次,经检验合格的办理放行手续;经检验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检验结果录入电子监管系统或CIQ2000系统。3.5 出具检验证书3.5.1根据报检人申请,按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证书要求拟制证稿,经审核后,将证稿、检验原始记录及报检单证一并提交到检务部门。3.5.2实施电子监管、无纸化报检的,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处理证单。3.6 检验有效期3.6.1经检验合格的出口服装,其检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3.6.2对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服装,出口时应重新报检。3.7 口岸查验3.7.1出口服装检验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制度。3.7.2口岸查验工作按总局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执行。3.8 批次管理为做到货证相符、证证相符,防止批次混乱,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服装实行批次管理,在出口服装的外包装上刷制批次编号,并在符合性声明上注明。批号编制方法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由各分支局自行确定,也可以用合同号、货号等唯一性标志代替。第四章 监督管理4.1通过监管,推进企业建立运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提高质量诚信度,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安全。4.2各单位要在服装企业中推广使用轻纺企业出口产品质量溯源与质量管理体系监管记录手册根据2.3条款,确定相应的检验监管措施,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4.3 主要监管内容出口免验企业按照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执行。分类管理企业按照4.3.1-4.3.8执行,并做好监管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3.1 企业守法及质量诚信;4.3.2 企业报检内容、符合性声明真实性的核查; 4.3.3 原辅材料质量控制; 4.3.4 关键过程控制; 4.3.5 产品质量检验及企业质量监督员管理情况;4.3.6 不合格品控制; 4.3.7 外加工控制; 4.3.8 出口产品质量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管理。4.4 现场监管实施按照确定的现场监管周期进行,在每个周期内,可不定期随机安排,必要时,增加抽查。每次监管可包括全项内容也可以有所侧重,但每年至少做一次全项检查。4.5 监管记录现场监管应做好记录,轻纺企业出口产品质量溯源与质量管理体系监管记录手册由企业保存,要及时检查应由企业填写的部分的填写情况。现场检验及监管结束后,在出口服装现场检验与企业监管登记表(见附表六)中进行登记。登记记录保存三年。4.6 监管发现问题的处理4.6.1 对企业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及时反馈,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检验人员在下次监管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对严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不符合项,检验人员要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必要时调整检验监管措施。4.6.2 对检验发现不合格批的企业,要对该企业的报检批实施不少于连续3批的检验。发现连续性不合格的,及时调整检验监管措施或按规定对企业做降类处理。4.6.3应根据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免验管理办法及省局相关文件规定,对企业类别实施动态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等,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整企业类别和检验监管措施。4.7 召回、退货信息的调查及分析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快速反应及质量追溯机制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及时调查处理、报送相关召回、退货等案例。4.8 目录外的出口服装检验监管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局统一部署,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对目录外的出口服装进行抽查检验,参照本规范相关条款执行,并将抽查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部门。4.9 企业质量监督员的培训与备案各局应对企业质量监督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备案管理。4.10 检验监管统计、信息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出口服装质量分析及检验监管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第五章 附 则5.1 复验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的。按照总局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5.2 免验 申报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免验管理办法及总局、省局出口免验工作规范执行。5.3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局、省局有关规定执行。由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5.4 本规范所引用的文件和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时按最新版本执行。5.5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附表一:出口服装企业合格备案登记表序号企业名称报告日期备案报告证书号码登记人备注附表二:出口服装安全卫生项目抽查检测登记表序号报检号检测日期企业名称抽样人备注附表三:出口服装纺织品质量合格符合性声明(样本) 第LN20060001号报 检 号xxxxxx生产企业名称大连xx服装有限公司 合同/订单编号DLXX06001输往国别(地区)日本商品名称货物数量包装种类/数量款式/规格/颜色等女士上衣女士裤子500件280件挂装纸箱包装/10箱LK500/M/redLK501/L/black 生产企业郑重声明1、 本企业单据填写内容及所附标识、样件等真实有效。2、 本企业产品原辅材料来自于合格供应方,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3、 本企业出口的上述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法规及技术标准、检验检疫部门和客户的基本要求。4、 本企业承诺如有虚假将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印章) 年 月 日注:在以下空白处粘贴本批出口产品的商标、洗涤、成分、产地标识等有文字的唛头、标牌和布样、金属附件等。本声明一式二联,第一联企业留存,以备检验检疫部门核查,第二联检验检疫部门存档。附表四: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轻纺产品检测联系单单位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1号 联系电话:0411-82583618 传真:0411-82583618 样品编号:报检号报检方式进口 出口 委托生产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委托部门 合同号样品分类纺织品 木制品 羽绒 棉花样品名称成品名称数量原产国别输往国别申请检验项目及要求检验依据领取报告方式: 邮寄 电传 自取备注:样品交接、委托确认:双方确认交接 以异常样品接受记录确认 送样人:(签字)接样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说明:本单一式两联,双方签字后一份由实验室留存,一份给委托部门编号: QR01-404A-00-2008附表五:出口服装外观检验原始记录 生产单位 报 检 号品 名报验数量合 同 号输往国别抽样依据抽样数量 箱 件(套)检验依据包装情况外 观 缺 陷缺陷名称严重(A类)轻微(B类)缺陷名称严重(A类)轻微(B类 )同件内色差面料疵点规格不符整烫不良洗水花色污渍破损线头钉扣不良合 计A类: 件(套) B类: 件(套)综合评定 合格 不合格唛头标记:企业负责人确认意见 负责人:备 注检验人员: 日期: 复 核: 日期: 附表六:出口服装现场检验与企业监管登记表序号检验监管日期企业名称方式检验监管人备注检验监管主题词:服装 出口 检验监管 规范 通知 抄送:本局技术中心,存档(2)。辽宁检验检疫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印发录入:李金旦 校对:崔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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