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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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青海西豫有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内所有生产现场特种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改造、维修、使用、管理,检验均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维护保养:是指“维护、修理、保养”的业务。其中的“修理”主要是一些调试性的修理,不对特种设备原有的结构形式或性能指标进行更改。3.改造:是指改变原特征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4.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第四条特种设备具有一般设备的通用属性,特种设备管理仍然属于设备管理范围。设备能源部是公司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维护与检修的主管部门,其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1监督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完整。 2负责特种设备内部调拨、维修和报废管理,组织编制特种设备相关计划。 3做好特种设备采购的选型工作,并参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招投标。4组织特种设备验收工作。 5配合安全环保部实施特种设备的清查盘点、专项检查、检验检测工作。6做好特种设备档案及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7组织公司内特种设备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和技术交流工作,为特种设备使用部门提供相关业务指导、培训等服务。8.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1. 把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监察管理的重点之一。 2. 检查考核设备能源部和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职责履行情况。3. 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4. 负责对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进行审查、批准并备案。5.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或检修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6. 组织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排查。7. 负责准备特种设备检验的申报材料,联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并配合其完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8.负责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证的办理,并负责到期更换。9.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知识的宣贯、交流与培训。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1.负责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身体健康、体能适当、无精神疾病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2.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车间或部门)的主要职责为:1.贯彻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岗位技术操作规程、设备使用规程和安全规程,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细则和责任制。2.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具有上岗资质、负责检查监督操作人员执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设备使用规程和安全规程。3.负责特种设备的保管维护,并配合检修改造和检验、检测工作。4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状况的检查与分析,负责拟订和上报本单位特种设备购置、检修、更新、大修、报废计划。5负责本单位内部特种设备的合理配置和调拨、调配工作。6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分类台账、技术档案和相关表册的基础工作,建立完整的运行、检修、检验检测记录。7根据设备能源部或安全环保部的具体要求,及时上报特种设备管理报告或报表。8负责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环保部审批。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1. 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2. 必须定期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3. 在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4.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使用具有【规定设计文件、“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国家规定文件】的特种设备、零部件和安全附件。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1.安全环保部应当组织或督促安装单位将拟进行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特种设备的安装由设备能源部委托有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3.安装前,应由设备能源部组织进行风险分析、风险控制,由安装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4.安装施工中的监督检验,由安全环保部委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校验检测机构进行。5.特种设备安装并监督检验合格后,安全环保部批准使用,同时将出厂资料和安装资料归档。6.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安全环保部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证。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查使用单位(车间或部门)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检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承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2.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4)绳索、链条及吊装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3. 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噪声;(3)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设备能源部和安全环保部汇报,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决定停用的特种设备,预计停用时间超一年的,要以书面形式向设备能源部和安全环保部申请办理停用手续。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使用单位(车间或部门)要及时向设备能源部和安全环保部申报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必须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严格按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要求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向设备能源部申请,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要定期校验和检查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并及时记录在案。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的改造和大修1.使用单位向设备能源部提出改造或大修申请,并附改造或大修内容。上述改造或大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安全环保部一份材料作为告知。2.设备部在组织讨论改造或大修内容时要通知使用单位和安全环保部参加。改造或大修内容及施工单位确定后,安全环保部应当及时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将拟进行的改造或大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3.设备能源部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特种设备维修和改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4.国家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改造与重大维修”有如下规定(TSG R0004-2009),必须遵守:(1)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压力容器的重大维修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压力容器筒体的对接接头焊缝的补焊【纵向接头、筒节与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封头的拼接接头、球壳板间的焊接接头】。(2)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3)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必须是具有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实施。(4)压力容器改造或重大维修前,负责施工的单位必须将单位资质、工艺评定、施工方案等向市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告知。同意后方可施工。(5)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6)压力容器经过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后,应当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5.改造或大修前,由设备能源部组织进行风险分析、风险控制,由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施工方案由设备能源部审核,安全措施方案由安全环保部审核。6.改造或大修结束,设备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批准投用,工程师室和安环部必须参加验收。对照上述国家规定,凡需要“报检”的项目必须在验收前先报请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验收。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四十天安排好停机检验时间,向安全环保部提出检验申请。安全环保部组织和联系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将检验报告归档。本市特种设备检测机构不能检验的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其它单位检测,安全环保部必须确认其资质。未及时向安全环保提出检验申请的,工程师室在有效期届满前四十天至三十五天内进行督促,并要求提供“报检”相关资料。经督促后,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二十五天,仍未提出检验申请和提供“报检”相关资料的,安全环保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造成后果由使用单位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原件由安全环保部留存,复印件由安全环保部送(市)县质检局、公司设备能源部、各使用单位。第十九条 未经定期校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检验后使用单位要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第二十条 长期停用的特种设备拟重新使用前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或者检验检测。使用单位要提前二个月向设备能源部和安全环保部提出使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一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或者检验检测,消除隐患确认合格后,经设备能源部和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使用。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等)。2. 发生设备事故。第二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要建立公司特种设备及其检验总台帐(含安全附件),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及其检验台账(含安全附件)。安全环保部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三条 设备能源部及使用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 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7.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正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等,如有不同之处的,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设备能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公司特种设备明细表附件二:特种设备日常检查表特种设备明细表使用单位: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安装位置检验日期有效期下次检验日期备注填表人: 日期:种设备日常检查表检查单位: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检查日期备注检查人员: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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