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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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指南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及相关规定, 城市新建项 目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局)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30 条;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27 条; 3、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16 条。 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存在广州市城市规 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 、 (六)(七)项规定的情形。 、 办理程序:1、申请人前往规划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或在本站填写申 请表单; 2、规划局窗口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 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 或:规划在 线网站返回网上受理编号,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的发通知请申请 人前往窗口递交图纸资料,窗口接收图纸并经初审后,正 式立案办理; 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 4、规划局窗口发案。 报送资料: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1基本资料 (1).申请人的 IC 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 IC 卡。 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 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 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 (2).立案申请表。 (3).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 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验收类业务要求写 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基本情况 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 (4).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 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 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法 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 ;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 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6)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 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 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 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2. 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或投资备案登记证, 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 项目除外。 3. 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 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 请表 。 4. 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5. 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 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6. 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 地, 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 并提交下列 资料: (1)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 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 件; (2) 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 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 除) ;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 件。 7. 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 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8. 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 1/500 现状地形图, 若无 1/500 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 10 公顷,可用 1/2000 现状地形图代替。 9. 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 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 、现场照片。 受理部门:市规划局 受理地点:市政务中心五楼。联系方式:38920509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 9:00-11:30,下午 1:00-4:30;星 期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00-2:30 办理期限:4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服务不收费。二、 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命名的审批办理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 (国发198611 号)第六条(七) (八)项;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民行发199617 号)第七条、 第十二条;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2007 年广东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3 号)第四条; 广州市地名管 理条例 (1999 年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 号)第五条 办理条件:无限制 办理程序: (一)区民政局接收申请材料、受理和初审 (二)区民政局将材料直接送市民政局窗口审查 (三)市民政局内部办理 (四)市政府审批 (五)市民政局出文并向社会公布批准地名报送资料:(1) 广州市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地铁站)命名申请 表一式 2 份; (2)授权委托证明书 1 份; (3)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 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各一式 2 份(复印件) ; (4)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 线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或四至 图(图内坐标:广州坐标)各一式 2 份(复印件) 。受理部门: 市民政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民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窗口 38920641 珠江 新城华利路 61 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5 楼 519 号窗口 联系方式:38920509 受理时间:广州市民政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窗口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5:00; 办理期限:1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1、审批免费。 2、地名标志设置由申请单位负责,地名标志必须由具 有生产地名标志资质的厂家制作安装。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广州市规划局)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广州市城 市规划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也不存在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五)(六) 、 (七)项规定的情形,即可受理。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 37 条:在城市、镇 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 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 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 地。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28 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初步选定项目用地 的具体位置和界限;(二)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三)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四)审查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五)按城市规划测绘图纸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 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17 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后, 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 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 (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公民私有房屋进行新建、 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 11 条: 附着地 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 12 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 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 文件、技术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 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程序:政务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前往规划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规划局窗口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 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 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 4、规划局窗口发案。 报送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 复印件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立案资料: 4、立案申请表原件 5、申请函原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 7、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8、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 件; 9、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 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 等) ; 10、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 资备案登记文件; 11、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 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12、1/500 现状地形图,若无 1/500 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 超过 10 公顷,可用 1/2000 现状地形图代替; 13、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 (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 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 、现场照片。 受理部门: 市规划局 受理地点:市政务中心五楼。联系方式:38920509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 9:00-11:30,下午 1:00-4:30;星期 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00-2:30 办理期限:4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服务不收费。 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 年国发 20 号令)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 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 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 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2007 年国办发 第 64 号令)二?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 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 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 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 案办法 (2005 年广东省政府第 120 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 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两类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各级 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 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 理的行政行为。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 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 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 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项 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 工报告审批。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 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 (一)国务院公 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 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二)使用政府 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法 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法 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 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 等手续。对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应备案而未备案、备案证 被撤销或备案证失效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 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资源管理等 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依法追究 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 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办理条件: 1、不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2、符合产业政策; 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1、服务窗口受理: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广州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网上申请(网址:www.gzplan.gov.cn)两种 方式。单位到网上或市发展改革委服务窗口填写广东省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或广东省企业技术 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审查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 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审查:审查人对申请备案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对资料 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 3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 在 面答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 文件.。 3、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 项目备案。受理部门: 市发改委 受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 61 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广州市发改委统一受理窗口 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20-38920953 监督电话:020-83123676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受理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 9:00-12: 00 下午 1:00-5:00,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 00-3:00 办理期限:4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服务不收费。 办理期限: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备案。对 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 3 个工作日内发出 在 补齐补办材料通知书。 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 5 个工作日 在 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广州市发改委)办理依据: 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 年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 号) 第十二条: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 准,实行邀请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县管项 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广州、深圳市管项目经市 人民政府批准,省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建 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 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一)发 展计划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 勘察、设计、监理等) ,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 进行核准; (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 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 核准; (三)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核准; (四)其 他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核准部门要将上述核准 情况抄送发展计划部门。第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 法对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 办理条件: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 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 报送资料: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见工程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附 表 一 ) , 我 委 网 站 下 载 :http:/tzs.ndrc.gov.cn/tzfg/xgwj/t20051216_53559.htm) 受理部门: 市发改委受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 61 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广州市发改委统一受理窗口。 联系方式:020-3892064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受理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 9:00-12: 00 下午 1:00-5:00,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 00-3:00 办理期限:2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服务不收费。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事项办理指南(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6、 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质 2003162 号) 7、 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的通知 (穗建筑20057 号)8、 关于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建议的函 (穗人防办2005205 号) 办理条件:按市区职责分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 报送资料: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该表格式文本可以从网址: WWW.GZCQS.CN 下载 或 从 zhijian2000126.com 邮 箱下载或从窗口领取 同上 同上1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5原件2 3 4 5 6工程明细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从业资格 审查表 质量监督申报办理审核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5 2 1 1 1原件 原件原件 同上 复印件(核 对原件) 复印件(核 属于必须招标工程的, 提供 对原件) 复印件(核 有多个专业分包的, 必须全 对原件) 部提供; 复印件(核 对原件) 复印件(核 对原件) 复印件(核 对原件)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注册建 造师证书(属于必须招标工程的, 7 所提交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姓名应 与中标通知书注册建造师姓名相 同) 盖有备案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8 查合格书 施工组织设计(或分期专项施工 9 方案) 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或 10 旁站监理方案 人防工程审批文件(经批准修建 人防工程的项目,提交人防工 程设计专项审查意见书 ;经批准 11 不修建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项目,提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设意见书或其他同意不修建的 批准文件)11 1 11复印件(核 对原件)备注:14 项为需填写的申报表格,可从 www.gzcc.gov.cn“建筑类资料下载” ;或从 WWW.GZCQS.CN 下载受理部门: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电话:83630400) 受理地点: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珠江新城华利路 61 号) 联系方式: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电话:8363040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 9:00-11:30,下午 1:00-4:30; 星期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00-2:30 办理期限:1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服务不收费。七、广州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审批事项办理指南(广州 环境保护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1989第 22 号, 1989 年 12 月 26 日(农历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全国人 大通过)第十三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必 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 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 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2002第 77 号, 2002 年 10 月 28 日全国人大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 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1998第 253 号, 1998 年 11 月 29 日发布)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00第 32 号, 2000 年 4 月 29 日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第十一条:新建、扩 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2008第 87 号, 2008 年 2 月 28 日全国人大修订通过) 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1996第 77 号, 1996 年 10 月 29 日全国人大通过)第十三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建设 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1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 年 7 月 6 日省人 大通过,2004 年 7 月 29 日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建设单位 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 审;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 在项目定址或设计前完成环 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 15.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4 年 1 月 14 日省人 大通过)第十六条第二款:新建、扩建、改建的固体废物集 中处置设施,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配套的环境 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使用。 16.广东省实施办法 (1997 年 12 月 1 日省人大通过,2004 年 7 月 29 日修正) 第五条: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动工建设、投 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8.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 年 9 月 28 日省人大通过) 第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4 年 5 月 20 日市人大通过, 2001 年 6 月 6 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 污染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办理条件: 1.项目选址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抵触。2.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地 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的 要求。4.符合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的要求。5.项目的建设 不引起污染投诉。 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预受理窗口受理审查(包括现场踏勘)审批经办人拟制审批意见审核人审核(包括处务会议讨 论、联席会议讨论)签发人核准签发(包括局重点项目集 体审批会议审查)窗口取件 报送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批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 或登记表) 3.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通过论证会、听 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的有关单位、 专家或公众的意 见 4.规划部门对项目选址、场地使用功能的证明文件 5.国家规定需要审批、备案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立项文件或备案证明;需要核准的,在申请书上说明依据文 件(或提供核准部门证明) 6.三产(包括:餐饮、商业、娱乐业、汽车维修、加油、 加气站等)服务业类项目,应提交工商部门对项目的核 名核准通知书 7.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复意见、项目的 总平面布置图和有污染源的楼层的平面布置图 8.属租用场地的项目, 应提交出租和承租双方已签署的 租用合同或意向书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10.其他部门意见(项目建设地点在市政集水范围内,必 须提供市政部门排水方案咨询答复) 11.凡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 受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 61 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6 楼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20-38920928 传真:020-38920930 投诉电话: 020-83125191 受理时间:期一至星期四:上午 9:00-12:00,下午 1:00-5:00 星期 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00-3:00 办理期限:40 个工作日办理期限:3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服务不收费。八、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州市规划局)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40 条: 在城市、镇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 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 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等材料。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办法第 30 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 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 和个人,应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者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 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申请 者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 综合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 后,审定其设计方案; (四)申请者按审定的设计方案, 报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 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 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3、 广州 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30 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 列权限核发: (一)市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及部队、 外地驻穗单位除原状维修、装修外的各类建设工程,位于 国道、省道、铁路、规划宽度为 30 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临 街建设工程,珠江广州河段两侧、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 保护区、传统民居和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 等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区属 30 层以上或高度超过 100 米的建设工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 本条第(一)项外的区属 30 层以下建设工程,城市居民 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的区属综合开发小区和村镇详细规划内村镇建设工程, 各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不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和不 增加建筑物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以及经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的容积 率内的扩建及加层建设工程、经营性建筑的装修工程,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 15 层以上、30 层以下的单位建设工程,还须经市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后,应在法定工作日 7 日内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如有违反城市规划或有关管理规定的,市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收到批准文件法定工作日 15 日内予以否决。 (三)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工程,在修建 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与区外相衔接的城市 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县级市内(不含特定 管理区)的建设工程,由其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在市 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办理条件: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广州市城市 规划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也不存在广 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第八 条第(五)(六) 、 (七)项规定的情形,即可受理。 办理程序:政务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人前往规划局窗口递交申请 材料;2、规划局窗口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 的,发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3、在 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4、规划局窗口发案。网上申请办理流程: 1、用户通过市门户网站或规划在线 网站,进入网上办事大厅。规划在线网上申请地址: http:/www.upo.gov.cn/channel/webwork/2、 点击拟办事项的 网上申请,进入表单填写页面。(注:用户必须在市规划局 办理了建设单位 IC 卡方可网上申请)3、表单填写并提交 后,返回网络申请号,网站在 1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 核,用户凭网络申请号查询网站审核结果。4、审核通过 后,网站返回审核结果,并通知用户前往政务窗口按表单 内容提交纸质文件。凭审核通过的网络申请号可优先办 理。5、审核不通过,网站返回审核结果,告知应补充的 资料,并通知用户按审核要求备齐资料后,重新网上申请 或直接前往政务窗口提交纸质资料。6、案件办理结束后, 网站返回办结通知,用户前往政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7、 成功通过网上申请的用户在政务窗口提交纸质资料后,可 凭审核通过的网络申请号查询该申请在我局的业务办理 状态。 报送资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2、法人、法定代 、 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立案资料:4、立案申请表原件5、申请函原件6、授权 委托书原件7、单位建筑工程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 件复印件; (3)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附 图; (4)已取得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5)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 投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 门的意见; (7)属维修工程的, 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 图及各立面照片; (8)勘测成果资料验审报告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9)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 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 和 建筑面积明细表 ; (10)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 (11)绘制在 1/500 或 1/2000 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 两份; (12)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13)电子磁盘报批文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 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 受理部门: 市规划局受理地点:市政务中心五楼。 联系方式:38920509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 9:00-11:30,下午 1:00-4:30; 星期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00-2:30 办理期限:30 个工作日九、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办理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国务院第 293 号令) 2.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4 号) 3.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0广州市 ( 人民政府令第 32 号) 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 备案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38 号) 5.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穗府办201083 号) 审核范围:1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改)建的工业交通项目 和技术改造项目;2总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3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群; 4重要、特殊、复杂的工程或由市发改委、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指定需要送审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及省建设厅 委托审查的项目。 审批内容:1工程建设规模、内容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符合 性; 2总体布局是否合理、符合规划要求; 3有关消防、环境保护、人防、疾控等涉及公共安全、 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情况; 4市政公用设施是否落实; 5各专业审查部门意见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 报送资料:序 号 材料名称 份 数 材料形式 备 注该表可以从广州城市建设 (www.gzcc.gov.cn)“资 料下载”下载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 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立 复印件(核对原 2 1 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批准文件 件核) 批复。 规划部门核发的:(1)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或建 复印件(核对原 若用地单位发生变更,应 3 1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关 件) 提交更名文件。 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复文或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 1 1 原件 查申请表方案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文 复印件(原件核 4 1 件 对) 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需招标 复印件(原件核 5 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 1 的项目提供。由广州建设 对) 工程交易中心见证盖章。 关于初步设计技术评审完成 复印件(核对原 由市建委委托的技术评审 6 1 的函 件) 部门出具。 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 审查意见 对) 2010109 号) 规定的超限 高层建筑须提交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 复印件(核对原 应用“三新”技术的项目 8 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 1 件) 须提交 材料核准的批复 环境保护、民防、卫生防疫、 复印件(原件核 9 地铁、航空管制等部门的审 1 对) 核意见 应由设计单位依出图规定 盖章,并由市建委委托的 10 初步设计文件 1 原件 技术评审部门加盖骑缝章 后妥善保管。受理部门: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联系电话: 83124968)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 9:00-11:30,下午 1:00-4:30; 星期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00-2:30 办理期限: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服务不收费。十、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广东省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 ;3、 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4、 (2003国人防 办字 18 号) 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5、 ;6、 广 州市防空袭方案 ;7、 广州市人防工程规划 。 办理条件:对于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 术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明确其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 积、防护设施、出入口位置、抗力等级、战时功能、平时 功能等。 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登陆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下载并填 写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 ,送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审查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 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现场核查:核查人员核查该地段有无早期人防工事, 涉及拆除早期人防工事的,按规定办理拆除手续; 3、审批:受理人、核查人提出办理意见,并报主管负责 人核稿,办领导审批。 4、出案:申请人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领取 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 报送资料: 1、委托代理人需持建设单位授权委托证明书(在线填写和打印) ,(www.gzccad.gov.cn); 2、 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 在线填写和打印, ( www.gzccad.gov.cn); 3、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告(说明该建设项目地址、 规模、性质、总建筑面积、首层建筑面积、地下室概况 等) ,申请小区防空地下室统筹建设的还需提交小区防 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4、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红线图(复 印件、章) ; 5、规划部门关于报审方案的历次复文(复印件、章) , 如有附图,应提交原图核对; 6、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蓝图一份(建筑平、立、剖图 纸及总平面图) 。 受理部门:广州市民防办 受理地点: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防办受理窗口。 联系方式:38920613 受理时间: 办理期限:7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4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服务不收费。十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 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 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依法应 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 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 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 停止施工。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 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 验收、备案: 办理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 (详 细内容附后)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 设计审核。 报送资料:一、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 料: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1)消防设计说明专篇; (2)相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二、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消防设计 审核(除提供上述 1、2、4、5 项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 材料: 1、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 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2、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 3、 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 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受理部门: 市公安局 受理地点:华利路 61 号政务服务中心六楼。 联系方式:38920626 受理时间:周一至五 9:00-12:00,13:00-17:00 办理期限: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服务不收费。十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办理依据1.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综200255 号) 2.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 17 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综200710 号) 3.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 号) 4.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的意 见(穗建筑2007483 号) 5.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穗建筑2007566 号) 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房屋装 修工程 应提交的材料:序号 材料名称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复印件 (核对原件) 该表格式文本可以从 广州市建筑工程项目情 1 原件 窗口领取或从网址: 况登记表 wwww.gzqgb.com 下载办理期限:3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收案窗口 (联系电话: 81095283) 收费标准: 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8 元预 缴十三、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理办理依据: 1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商务部、财政部、建设 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令第 5 号) 2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7广东省人民政府 令第 12 号,粤府200034 号修订) 3 关于印发广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专用票据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740 号) 4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23 号) 5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 17 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等 通知(财综20073 号) 6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 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和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 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令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散字2004 144 号) 办理范围: 对于下列工程,属包工包料建设的,由施工单位预缴专项资 金;属建设单位购料建设的,由建设单位预缴专项资金: 1本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萝岗区、南沙区和增城、从 化市)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 等工程) 2中央、部队、外省和省内其它城市在本市办理有关施工手 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1 住宅、商业办公楼、厂房、公共房屋等一般工程项目序号 1 2 3 材料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施工中标通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 款部分 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复印件(核对原 1 件) 复印件(核对原 属于必须招标 1 件) 工程的, 需提供 复印件(核对原 1 件)2 其它工程项目序号 1 2 3 4 5 6 7 材料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施工中标通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分析表 水泥总量计算表 关于审核水泥总量的报告 份 数 1 材料形式 备注复印件(核对原 件) 复印件(核对原 必须招标的工 1 件) 程,需提交 复印件(核对原 件) 复印件(核对原 件) 复印件(核对原 件) 原件 原件应发给的证明文件: 1缴交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证明 2广东省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结算)通用票据 3盖有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印章的广州市散装水泥专 项资金预缴款申报表 办理期限:3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业务科(联系电话:62602980) 收费标准:每使用一吨水泥预缴 3 元十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计委等七部委令第 30 号)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05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 27 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 建设部令第 89 号) 5.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0建设部令第 82 号) 6.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穗建筑2010第 69 号) 7. 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穗府办201083 号) 8.关于工程招标文件资料发布和备案事项的指引 (招标投标指引 第九期) 9.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有关问题的指引 (招标投标指引 第二十五期) 10.关于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合并问题的意见 (粤建人函 2002515 号) 11.关于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 知 (粤监发20099 号) 12.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 易中心的通知 (粤监发20103 号)备案项目范围:省属、中央托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本市房屋 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 购等招标项目(区、县级市备案项目范围按市、区分工有关规 定执行) 应提交的材料:序号 材料名称 份 材料形式 备注 数 (核对原件) pdf 设计、监理、咨询、服务 项目不需要提供,装修项 目需提供产权证明。 设计、监理、咨询、服务、 原状维修工程等项目不需 要提供。 非财政性投资项目提供全 额超过预计发包价的 30% 资金证明,开具时限是提 交备案前三个月内。1投资审批、核准文件或投资备 1 案文件 用地批文(用地批准书或国有 1 土地使用证)2pdf3规划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 证)pdf4资金证明1pdf5自主招标核准书或委托招标代 1 理合同(委托书) 初步设计审查及概算批准文件 1pdf 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项目需提供 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部 分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提 供施工图审查的证明文 件,其他施工招标提供设 计单位关于图纸和技术资 料已满足施工需要的证 明,属于 7 米以上深基坑 的,还须提供对深基坑的 评审意见。 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部 分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提6pdf已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证明文件 7 (设计单位关于图纸和技术资 1 料已满足施工需要的证明) pdf8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证明1pdf供 9 招标公告 1 doc 实行邀请招标的,不需要 提供。 实行邀请招标的,不需要 提供。 包含工程量清单 邀请招标的项目提供。10 11 12 13 14 19资格审查文件 招标文件 邀请招标核准书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明书 电子签名委托书1 1 1 1 1 1doc doc pdf pdf pdf pdf实行委托招标的提供。 招标人委托办理备案的提 供 招标人对项目满足招标条 件提出招标的说明等20其他招标说明(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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