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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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河池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及六圩镇、东江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发改委、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规委、统计、税务、价格、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等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公有住房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第六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第七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属于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超出配租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照市场标准租金支付租金。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计部门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区所辖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但其常住户口所在镇范围内无廉租住房房源的,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第八条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核减面积按照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计算,但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平均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低收入家庭标准以不超过城区统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三章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包括:(一)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清理腾空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建规委、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第十三条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第十六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第十八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第十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每年年终,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第五章申请与核准第二十一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二)无房户;(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包括六圩镇、东江镇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的,或者在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连续工作满六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四)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违法生育的家庭须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完毕,落实节育措施,方可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第二十二条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予以实物配租:(一)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三)其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第二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2、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3、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4、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和收入证明;5、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节育状况证明;(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五)属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一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查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等在申请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为审查合格,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辖的城区民政部门。对审查不合格的,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进行复审,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时将审核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公示期为15日。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以及保障方式等。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其登记。第二十七条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实行轮候。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廉租住房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配租廉租住房时,在优先安排第二十二条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承租人确定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住房户型,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已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注销其登记。第二十八条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第二十九条已登记为租金核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承担租金核减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统计相关核减情况,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第三十一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二条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动情况;(二)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年之日起30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所辖的城区民政部门,由城区民政部门核查后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区民政部门的核查意见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采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保障方式等相应措施。第三十三条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协议约定停止发放或者调整货币补贴,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或者调整租金核减:(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的;(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的;(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因病住院除外);(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八)发生违法生育行为未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第三十四条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的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腾退住房, 腾退期间按成本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腾退期间届满仍不腾退的,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提起诉讼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按市场价收取腾退期满后的租金。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登记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登记,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企业单位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于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对审核、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相关概念定义(一)本办法所称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二)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6、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7、家庭存款(含银行存款、现金借出款等)和有价证券等;8、因继承所得;9、其他所得。(三)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的认定:1、核心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夫妻和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和人均年收入的户内人口应包括夫妻和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等所有成员,户口已迁出河池市城区或者不在河池市城区实际居住生活除外。2、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已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拆分成几个家庭分别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重叠。3、申请家庭无房,家庭成员分别落在集体户口、居委会或亲朋好友处的,视为一个家庭。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作为申请家庭单独申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在填写河池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监护人姓名,与申请家庭之间的关系,其监护人不列入其家庭成员。5、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不能作为家庭成员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四)河池市金城江城区连续工作满六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服务工作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部门有备案的外来务工人员。(五)本办法所称标准租金是指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六)本办法所称成本租金是指按照出租房屋的经营成本确定的租金标准,由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构成。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26日发布的河池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河政办发2006154号)同时废止。主题词;城乡建设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通知抄送: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法院,河池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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