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教育文化基金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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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集团教育基金会。第2条 :本基金会为集团非公募基金。第3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创业为国,经商为民;帮助员工成长,培养精英团队,不断为客户创造更高价值;面向集团外部、内部开展文化、教育、培训等公益性事业项目,致力于加强集团职工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提高集团全体职工整体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第4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鲲鹏路66号。第2章 基金来源与运作第五条:基金来源:集团在以董事长为核心的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发展形势一片生机勃勃,为分担广大职工家庭的重担,为培养一代又一代英才,在董事长陈义军先生及夫人丁延美监事倡议下决定成立教育基金会,以资鼓励每一位在百年发展道路上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以资助每一位职工家庭子女求学之路。为此,董事长陈义军先生及夫人丁延美监事出资捐赠教育基金会25万元;总裁及各位副总裁各捐赠3万元,计15万元,及其他捐赠金额为 万元。第六条:基金运作: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运作范畴为集团内部管理,设置独立的财务单位管理资金来往明细,暂存入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如产生存款利息则直接进账本基金。第三章 基金用途第七条:本基金会项目活动范围:(一) 资助集团内部员工子女上大学费用;(二) 资助贫困大学生上大学费用;(三) 奖励文化教育方面,忠诚、孝道方面优秀员工;(四) 奖励集团公司内部业务能手、岗位能手等先进个人或团体;(五) 奖励为集团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理事1113人,每届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务设置为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下设办公室、财务部、公益事业部、文化教育培训部、监理会等;第九条:本基金会负责人:本基金会理事长为董事长陈义军先生,丁延美监事、总裁及副总裁为常务理事,杨守仁主任为本基金会秘书长;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主持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第九条:理事的资格:(1) 基金会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代表及主要捐赠人;(2) 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文化、教育、培训事业和基金会工作;(3) 为本会捐赠或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4) 具有为基金会奉献个人的精神,廉洁自律;第10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1)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2)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3)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4)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11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1) 在本基金会理事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2) 对本基金会理事的决议有表决权;(3) 对本基金会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监督权;(4) 对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5) 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6) 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绿化基金,开拓相关业务工作;(7)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第12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制定、修改章程; (2)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研究基金会重大文化、教育、培训事宜。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1) 章程的修改;(2)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4)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15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16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第17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1)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集团基金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2)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3) 理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十七条:在本基金会工作为义务工作,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18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19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1)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2)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3)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4) 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形式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2)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4)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社会公益活动计划;(5) 制定基金会年度文化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落实;(6) 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7)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8)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1)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2)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3) 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4)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各职能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5)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6) 决定个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7)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4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1) 董事长及夫人自愿捐赠;(2) 总裁、副总裁五人自愿捐赠;(3) 其他(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5)(6)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支持集团文化教育培训中心事业发展;(1) 硬件方面改善教学设施,包括会议室、音箱设备、图书资料等;(2) 资助社会上需要支持的教育、文化事业;(3) 奖励社会上贫困优等生学费;(4) 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所资助的项目;(5)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项目。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是指:(1) 一次性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募捐或投资活动;(2) 理事会认定的重大文化、教育、培训募捐或投资活动。第三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通过集团理事会年度自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集团理事会制定的会议上进行公布,同时接受集团全体员工的查询、监督。第5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1)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3)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集团总部审议并注销登记。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集团登记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集团总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教育、文化、培训项目:(1) 继续用于集团教育、文化、培训事业的发展;(2) 捐赠给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报告。第6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集团总部登记部门核准。第7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12年2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集团总部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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