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9071244 上传时间:2020-04-0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5.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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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产品质量认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发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样式。 第三条 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 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 第五条 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标志。认证标志样式如图: 第六条 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见图)和安全认证标志(见图)。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委员会采用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他认证标志时,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 长城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 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证标志。 第十条 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将认证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 使用认证标志时,须在图案正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其标志图案必须准确,严格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证标志样式,按比例放大或缩小。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如图1、图2、图3。 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应当遵守相应认证委员会的规定。 长城标志说明:标志规格中1号为基本规格,以面积增大或缩小每相差05个号,其线性尺寸均增加或减少50的比例获得2号、15号和03号等规格标志。 单位: 标 尺寸 志 规 格 03号 105 14 07 21 35 05号 15 21 35 1号 30 42 610 15号 45 63 915 2号 675 9 45 135 225 第十二条 对认证标志的标示形式和位置有特殊要求的产品,企业必须在首次使用认证标志之前报认证委员会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作用。 第十三条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制度,定期向认证委员会报告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认证委员会应当对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定期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中、英文对照的认证证书,其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第十五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一)认证产品标准变更的; (二)使用新的商标名称的; (三)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的; (四)部分产品型号、规格受到撤销处理的。 第十六条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认证证书中要求增加同种产品的型号、规格的,应当重新申请取证。 第十七条 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必须定期接受认证委员会对其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确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委员会应当注销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一)由于认证标准变更,企业认为达不到标准要求时,不再申请认证的; (二)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认证委员会提出重新认证申请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委员会应当责令认证证书持有者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一)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者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不能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 (二)监督检查发现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达不到认证时的要求, 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三)用户对获准认证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四)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委员会应当撤销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一)接到认证委员会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后,不能按期改正的; (二)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 (三)用户普遍反映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一年后才能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认证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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