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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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质量水平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对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通过项目的实施,鼓励和引导高校青年教师围绕山西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开展科学研究,进一步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水平,推动学科交叉、渗透和融合,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更好地为山西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三条 高校科技创新项目包括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两类,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由所在高校负责解决。科技创新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第四条 山西省教育厅科技处是高校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设立并实施本校的科技创新项目。加强对立项项目的跟踪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第二章 项目申报第六条 高校科技创新项目采取限额方式申报,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以年度科技项目申报通知为准。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须为人事关系在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二)申请人须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重点支持3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三)项目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申请人不得同时主持一项以上或参与两项以上本项目;(四)具有博士授予权的高校只能申报资助经费项目,各高职高专院校和非省直属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只能申报自筹经费项目。申报自筹经费项目时,须提供出资证明;(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申请的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第八条 申报程序(一)省教育厅每年定期下发高校科技创新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各高校项目申报限额及其他相关要求。(二)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申报文件确定的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定申报的项目。(三)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四)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推荐。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学校承诺对此承担责任。(五)各高校应将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加盖学校公章的“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汇总表”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统一上报省教育厅科技处。不受理个人申报。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第九条 高校科技创新项目以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国家建设和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开展基础研究;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开展应用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第十条 高校科技项目评审与立项遵循“依靠专家、科学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的评审过程分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审批立项三个阶段。形式审查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评审;专家评审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原则:(一)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研究积累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二)选题学术思想新颖,符合我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或较大的应用前景;(三)项目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的成果具有可考核性;(四)预期能产生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理论性成果,或解决实际应用中的基本问题,创新技术、工艺、方法、标准或研制新设备;(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比较合理。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立项名单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立项项目的名单,并下文公布。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三条 项目采取省教育厅与项目承担学校共同管理的办法。项目承担学校须提供开展项目必需的基本条件,对项目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促进项目按计划、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第十四条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期1年,但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科技处批准备案。本项目对项目申请者的最高支持周期为2轮。第十五条 经费由省教育厅一次核定并下拨,超支不补。项目承担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时完成申请书中的研究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研究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第十七条 拟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学校提出书面意见,对已完成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第五章 结项验收、成果鉴定和推广第十八条 项目应在规定期结束后3个月内由所在高校自行组织验收或成果鉴定。项目结项验收以申请书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结项验收意见。第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须填写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结项报告书,并附带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第二十条 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ISTP收录)、专著、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资助经费项目发表1篇以上论文,且被SCI、EI或ISTP收录;自筹经费项目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论文;(二)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三)产出高水平的基础性成果(如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或应用性成果(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证明);(四)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并顺利通过。第二十二条 与本资助有关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al Innovation Programs of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in Shanxi,英文缩写为“STIP”)字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项验收材料。软件、数据库以及鉴定证书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学校应将项目验收或鉴定意见、最终成果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第二十四条 没有按时结题、验收或未经省教育厅同意而没有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省教育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对具有重大理论创新或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应用前景较广的项目给予持续支持。第二十五条 各申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省教育厅2003年印发的山西高校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和2004年印发的山西省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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