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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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方与买受方经友好协商,就合同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如下,以资信守。第一条:声明与保证买受方向出卖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买受方对合同条款及附件全部内容已仔细阅读、完全明白并同意自愿遵守。第二条:关于买受方本合同中的买受方可以为多个自然人,该多个自然人对购买的房屋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并对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关于解除合同 1、合同因买方原因需要解除,经卖方同意后,双方于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后7日内,共同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解约手续,解除合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剩余房款于30日内无息退还买方。2、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依约或依法解除合同,买方均负有配合卖方及时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义务,否则卖方有权不予退还买方已付的房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买方还应按总房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3、买方按照本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主张解除权或行使法定解除权等权利时,惟在卖方迟延履行义务超过合同约定期限90日后方可行使。4、买方依据合同第十条约定书面提出退房的,卖方在买方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90天内将买方已付款退还给买方,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第四条:关于商品房价款合同所约定的商品房价款指购房总价款,包含煤气、暖气投资费用,但不包含政府部门向买方收取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契税、各种手续费、登记费、工本费、维修基金等),不包含办理贷款、保险、担保、公证等所需费用,不包含应由买方缴纳的有线电视、网络通讯等开户费用及其它所有相关费用。第五条:按揭付款的相关约定1、若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被审批通过,买方应于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卖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卖方补足应付的全部房价款,或另行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否则,每逾期一天,以全部房价款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二向卖方支付违约金。2、因买方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义务,致使卖方为买方贷款担保而设立的保证金被银行划扣或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1)买方未按期履行银行贷款本息还款义务的行为,视作逾期付款,依照法律及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买方应于卖方代为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及罚息之日起10日内偿付卖方代为清偿的所有款项;否则,买受方按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如买方于卖方代为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及罚息之日起30日内仍未偿付卖方代为清偿的所有款项,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有权持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代为清偿贷款的手续自行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该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注销手续,本合同买方享有的权利终止,卖方可另行出售该商品房,同时卖方有权从买方总房款中抵扣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由买方承担卖方的损失;卖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买方给付卖方已经代为清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赔偿卖方的所有损失,并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第六条:关于面积差异处理:出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双方同意按照产权登记面积结算房款,并根据合同单价多退少补,合同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第七条:关于交房1、双方一致认可:出卖方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烟台城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即具备交付条件,上述手续由出卖方集中明示,买受方应无条件按交房通知书规定期限、地点、程序与出卖方或出卖方指定的第三方进行交接。2、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出卖方已完成房屋交付,且买受方对房屋交付没有异议:(1)买受方未按照交房通知书规定期限、地点、程序等办理交接手续的;(2)该房屋已按约定具备了交付条件,但买受方拒不完成房屋交接手续的。(3)买受方在交房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前曾书面向出卖方申请延期交房,但出卖方未同意该申请,而买方逾期交接的。买方逾期交接的,每逾期一天,以全部房价款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二向卖方支付违约金。3、房屋具备交付条件时,出卖方以在烟台晚报公告或挂号信的方式向买受方发出房屋交付通知,具体交房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的交房时间为准。买受方应按通知的时间、地点、程序,携带通知要求的证件、合同、收据等资料,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持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前往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否则出卖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即使超过了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出卖方也不构成逾期交房。4、买受方未付清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之前,出卖方有权拒绝向买受方交付房屋,即使超过了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出卖方也不构成逾期交房。5、出卖方委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向买受方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买受方知悉并同意按照物业规定有关约定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后领取房屋钥匙、办理交接手续。买受方拒绝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出卖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钥匙并视同已完成房屋交付,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买受方还应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缴纳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并按合同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约定1、买受方在房屋交付时如对装饰、设备质量提出异议,出卖方认可的,由出卖方按约定标准进行修理、重做或更换;出卖方不认可的,买受方应委托莱山区质监站进行重新鉴定;买受方不委托鉴定或该鉴定结果确认房屋达到约定标准的,出卖方发出的房屋交付通知中规定的房屋交接之日视为房屋交付之日;鉴定结果确认房屋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出卖方应按约定标准进行修理、重做或更换直至达到约定标准。2、买受方在房屋交付时如对装饰、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买受方承诺不以此作为拒绝交接的理由。买受方若因此拒收房屋或逾期接收房屋的,不视为出卖方逾期交房。3、出卖方所交付的设备,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预告登记的约定1、出卖方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后,出卖人关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履行完毕。2、因买受方的责任,导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由买受方无条件支付出卖方代其垫付的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自出卖方垫付之日起,买受方以垫付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全部由买受方承担。3、买受方未及时按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办理预告登记、致使贷款部分房款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达出卖方账户的,买受方按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十条:关于通知1、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有通知、告知以及相关文书以买受方在合同中载明的联系方法或媒体公告等方式发出。对于在合同中载明的联系信息资料,买受方向出卖方保证是真实、准确、有效的。2、双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自然情况如有变更,应在发生变更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以本合同及其附件载明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自然情况送达有关通知和文书的,视为有效送达,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概由乙方独立承担。第十一条:关于物业管理1、出卖方已经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将包括买受方购买的商品房在内的本小区委托给烟台东方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买方已经知悉并同意。2、买受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同意协议所附的业主临时规约的内容,承诺遵守业主临时规约。第十二条:如该商品房附带地下或顶层赠送部分,买受方只有使用权,不得变更设计改建,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否则引发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买受方承担。地下车库、车位、商业用房等公共设施未计入买方所购商品房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的建筑面积之中,系卖方投资建设且未计入房屋销售成本,其所有权及其他权益均归属卖方。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供热配套工程按市政供暖单位要求设计和安装。2、合同的所称“房号”为暂定号码,实际房号最终以政府机关批准的房号为准。3、出卖方为泰然名居 项目制作的一切介绍、宣传及广告资料、沙盘、样板间等均不构成出卖方为本项目所作之任何承诺,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4、买方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卖方已经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对内容中有关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已经按照买方的要求予以说明,买方已经充分知悉并表示接受。5、双方因履行合同、本补充协议等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提起诉讼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交通费、查询费等。6、本补充协议是对合同的调整、变更、补充,本补充协议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出卖方:东方海洋置业有限公司 买受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l 泰然名居住宅交房标准l 内墙:抹灰l 天花:打磨找平处理l 地面:水泥砂浆细拉毛地面l 窗:铝合金隔热断桥型材,中空玻璃l 入户门:高级防盗门 l 厨房:水泥砂浆细拉毛地面 l 卫生间:防水地面上返300mm,淋浴位置为1.7米高1.5米宽,水泥砂浆细拉毛地面 l 采暖:分户式热水供暖,散热器l 然气:天然气l 给排水管:室内采用PPR给水管l 供电:一户一表,电表远传l 网络:网络入户,客厅、卧室预留接口l 电视信号:有线电视到户,客厅、卧室均预留接口l 电话信号:信号入户,客厅、卧室均预留接口l 阳台:封闭阳台,铝合金隔热断桥中空玻璃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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