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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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2005/3/4/10:30来源:慧聪暖通制冷频道 现有网友评论 0 条 进入论坛 53 机械通风531 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机械排风的建筑物,当采用自然补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条件、生产工艺要求或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宜设置机械送风系统。设置机械送风系统时,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平衡计算。每班运行不足2h的局部排风系统,当室内卫生条件和生产工艺要求许可时,可不设机械送风补偿所排出的风量。532 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计算参数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当其用于补偿消除余热、余湿用全面排风耗热量时,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533 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534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2 应低于排风口;3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4 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535 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53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1 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2 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3 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4 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537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用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 放散热或同时放散热、湿和有害气体的工业建筑,当采用上部或上下部同时全面排风时,宜送至作业地带;2 放散粉尘或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而不同时放散热的工业建筑,当从下部地区排风时,宜送至上部区域;3 当固定工作地点靠近有害物质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装有效的局部排风装置时,应直接向工作地点送风。538 符合下列条件,可设置置换通风:1 有热源或热源与污染源伴生;2 人员活动区空气质量要求严格;3 房间高度不小于24m;4 建筑、工艺及装修条件许可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539 置换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内人员头脚处空气温差不应大于3;2 人员活动区内气流分布均匀;3 工业建筑内置换通风器的出风速度不宜大于05ms;4 民用建筑内置换通风器的出风速度不宜大于02ms。5310 同时放散热、蒸汽和有害气体或仅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有害气体的工业建筑,除设局部排风外,宜从上部区域进行自然或机械的全面排风,其排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排风量可按6m3(hm2)计算。5311 当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建筑物内温度最高、含湿量或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全面排风量的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放散气体的密度比室内空气轻,或虽比室内空气重但建筑内放散的显热全年均能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区域排出;2 当放散气体的密度比空气重,建筑内放散的显热不足以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而沉积在下部区域时,宜从下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23,上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13,且不应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3 当人员活动区有害气体与空气混合后的浓度未超过卫生标准,且混合后气体的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接近时,可只设上部或下部区域排风。注:l 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气体视为比空气轻,当其相对密度大于075时,视为比空气重。2 上、下部区域的排风量中,包括该区域内的局部排风量。3 地面以上2m以下规定为下部区域。5312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干爆炸下限的50计算。5,313 局部排风罩不能采用密闭形式时,应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排风罩。5314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3 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5315 含有剧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或含有浓度较高的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外。注:当排出的气体符合国家现行的大气环境质量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5316 采用燃气加热的采暖装置、热水器或炉灶等的通风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5317 民用建筑的厨房、卫生间宜设置竖向排风道。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防串味及均匀排气的功能。住宅建筑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排入有防回流设施的竖向排风道,且应留有必要的进风面积。56 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561 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气体,当其有害物质的含量超过排放标准或环境要求时,应采取有效净化措施。562 放散粉尘的生产工艺过程,当湿法除尘不能满足环保及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其他的机械除尘、机械与湿法联合除尘或静电除尘。563 放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其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564 吸风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逸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有条件时,可采用实测数据经验数值。565 确定密闭罩吸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带走。吸风口的平均风速,不宜大于下列数值:细粉料的筛分 06ms物料的粉碎 2ms粗颗粒物料的破碎 3ms566 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应按其全部吸风点同时工作计算。注:有非同时工作吸风点时,系统的排风量可按同时工作的吸风点的排风量与非同时工作吸风点排风量的15 20之和确定,并应在各间歇工作的吸风点上装设与工艺设备联锁的阀门。567 除尘风管内的最小风速,不得低于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568 除尘系统的划分,应按下列规定:1 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远时,宜合设一个系统;2 同时工作但粉尘种类不同的扬尘点,当工艺允许不同粉尘混合回收或粉尘无回收价值时,可合设一个系统;3 温湿度不同的含尘气体,当混合后可能导致风管内结露时,应分设系统。注:除尘系统的划分,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111条的要求。569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1 含尘气体的化学成分、腐蚀性、爆炸性、温度、湿度、露点、气体量和含尘浓度;2 粉尘的化学成分、密度、粒径分布、腐蚀性、亲水性、磨琢度、比电阻、黏结性、纤维性和可燃性、爆炸性等;3 净化后气体的容许排放浓度;4 除尘器的压力损失和除尘效率;5 粉尘的回收价值及回收利用形式;6 除尘器的设备费、运行费、使用寿命、场地布置及外部水、电源条件等;7 维护管理的繁简程度。5610 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5611 用于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5612 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含尘污水,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必须采取妥善的回收或处理措施;工艺允许时,应纳人工艺流程回收处理。处理干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时,应采取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含尘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要求。5613 当收集的粉尘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宜布置在生产设备(胶带运输机、料仓等)的上部。当收集的粉尘不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应设储尘斗及相应的搬运设备。5,614 干式除尘器的卸尘管和湿式除尘器的污水排出管,必须采取防止漏风的措施。5615 吸风点较多时,除尘系统的各支管段,宜设置调节阀门。5616 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当布置在正压段时,应选用排尘通风机。5617 湿式除尘器有冻结可能时,应采取防冻措施。5,618 粉尘净化遇水后,能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的混合物时,不得采用湿式除尘器。5619 当含尘气体温度高于过滤器、除尘器和风机所容许的工作温度时,应采取冷却降温措施。5620 旅馆、饭店及餐饮业建筑物以及大、中型公共食堂的厨房,应设机械排风和油烟净化装置,其油烟排放浓度不应大于20mgm3。条件许可时,宜设置集中排油烟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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