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宅工地进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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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XX-XX发布2010-XX-XX实施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evention & Cure ofCommon Quality Faults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DB42/XXX2010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目 次前 言21 总 则32 规范性引用文件43 术 语54 基本规定65 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义务76 框架填充墙裂缝、外墙渗漏防治技术措施96.1 设计96.2 施工107楼板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137.1 设计137.2 施工138楼地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168.1 设计168.2 施工169门窗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169.1 设计179.2 施工1710 屋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1910.1 设计1910.2 施工1911 变形缝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2211.1 设计2211.2 施工2212 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施工控制措施2313安全防护的技术措施2413.1 设计2413.2 施工2514给排水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2714.1 设计2714.2 施工2715电气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3215.1 设计3215.2 施工3216通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3916.1 设计3916.2 施工39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41附录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42附录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43条文说明44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文)要求,为提高全省住宅工程质量,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经过试点实践、外地调研和认真总结已有成功经验,在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发布实施3年的基础上,参考国内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主要内容:1 总则;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4 基本规定;5 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义务;6-17 常见质量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附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总结报告、评估报告及条文说明。本规程主编单位: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A座18楼 邮政编码:430071)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黄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襄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湖北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公司、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黄石扬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叶 兵 施加军 董文斌 张 巍 李 青 王 涛 冯先利 黄先明陈家祥 胡华莹 刘士清 徐厚军 陈 钢 屠孝军 纪新和 罗克佐 余义锋 吴 锋 童 阳 本规程为首次发布本规程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管理并解释。1 总 则1.0.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新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其它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可参照本规程执行。1.0.3 本规程控制的住宅质量通病范围,以工程竣工后常见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缺陷为主。1.0.4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控制方法、措施和要求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国家、省相关工程标准、规范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内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GB 5041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B 42/242 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3 术 语3.0.1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common quality faults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住宅工程完工后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的缺陷。3.0.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 prevention & cure of common quality faults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从设计、材料、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有效防治的方法、措施和要求。3.0.3 下沉式卫生间 Subsided Toilet卫生间混凝土结构楼面板上表面低于室内房间楼面板上表面300400mm,可以使卫生间内水平排水支管安装在下沉空间内的结构称为下沉式卫生间。3.0.4 防雷及等电位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Equipotential bonding4 基本规定4.0.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工作,并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随意减少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费用。在组织实施中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本标准的执行。4.0.2 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设计措施;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控制质量通病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4.0.3 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及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4.0.4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及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4.0.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纳入审查内容, 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应责成原设计单位整改 。4.0.6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列入日常巡查内容。4.0.7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4.0.8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外,还应提供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相关资料。5 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义务5.1建设单位5.1.1组织参建各方成立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管理机构,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技术管理。5.1.2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5.1.3督促参建各方制定相关的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细则。 5.1.4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5.1.5保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5.1.6应将各专业分包纳入总承包管理。5.1.7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将通病防治落实情况及效果列入验收内容。5.1.8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照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编制分户验收方案,确定具体验收项目、验收部位、验收时间、验收数量和方法及验收参与人员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在验收中向用户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并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住宅建设的质量责任及保修范围和(期限)制度。5.1.9 协调组织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采取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总结评审工作。5.2设计单位5.2.1设计深度需满足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求,提出通病防治的具体设计措施,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优化细化设计做法。5.2.2对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进行交底。5.2.3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明确施工要求、构造措施和验收标准。5.2.4参与工程质量通病问题的分析,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5.3施工单位5.3.1在开工前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报监理审批。5.3.2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时,应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必要时,应进行相关的检测与论证工作。5.3.3做好通病防治技术交底工作,具备条件的进行样板示范。5.3.4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5.3.5按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做好住宅工程结构安全检验试验及其它各专业功能性检测。5.3.6对现场已出现的质量通病制定技术措施,予以消除。5.3.7做好通病防治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5.3.8总承包单位应审核分包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并负责检查其实施情况。5.3.9工程完工后,总承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并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内容纳入工程竣工报告。5.4监理单位5.4.1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5.4.2编制通病防治监理实施细则。5.4.3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工作。5.4.4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5.4.5做好通病防治部位的隐蔽验收工作,不合格的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5.4.6定期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通病防治工作例会。对已出现的质量通病,总监理工程师要召集参建各责任方,组织进行质量通病原因分析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有效措施。5.4.7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并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监理工作内容纳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 框架填充墙裂缝、外墙渗漏防治技术措施6.1 设计6.1.1 住宅的地基基础设计必须控制变形值,并按湖北省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除应符合该标准第5.3.1条的规定外,对于采用天然地基和复合地基的住宅工程中心点的计算沉降量不宜大于150mm。建筑物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必须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要求设置伸缩缝或采取有效防治墙体裂缝的措施。6.1.2 墙体窗洞口部位窗台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板厚不小于100mm,内配纵向钢筋不小于38、分布筋6250mm,两端伸入墙体内不小于250mm,或延伸至与构造柱、框架柱连接。6.1.3 墙体门窗洞口顶标高与圈梁、框架梁底标高不同时,若两者相差不大于300mm,过梁应与圈梁、框架梁一起现浇(见图6-1-1),否则设置的过梁两端伸入墙体内不小于250mm,或延伸至与构造柱、框架柱连接,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过梁宽同墙厚。图6-1-16.1.4 在容易出现墙体裂缝的部位如顶层、底层及建筑物端部等,填充墙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1 所有墙体转角、纵横墙体相交部位,墙长超过4m墙的中部、墙体端部无拉接处,构造柱截面尺寸为墙厚200mm,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纵筋412、箍筋6200mm,构造柱纵向钢筋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2 砌块墙净高大于4m时,于墙体半高处加设一道与框架柱、构造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连系梁,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纵筋不少于 410、箍筋6200mm,宽度同墙厚;当墙体无洞口时,梁高度应不小于120mm,当墙体有洞口且宽度大于3.0m时,梁高度应不小于180mm。6.1.5 门窗洞边距框架柱、构造柱边小于240mm时,应沿门窗洞高度范围设置现浇混凝土门(窗)垛,且门(窗)垛应配置构造钢筋与框架柱、构造柱连接。图6-1-26.1.6 悬挂于梁下的外墙混凝土装饰板,不论整浇或后浇,其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12m,同时还应设置足够的抗裂纵筋。6.1.7 底层填充墙下宜设置支承于主体结构基础上的基础梁。当非承重墙、填充墙下的地基土承载力较低或受施工扰动时,非承重墙、填充墙不得直接支承于混凝土地坪上。6.1.8 凸出外墙的挑板、雨篷嵌入墙体处应做同墙厚的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小于150mm。6.1.9 屋面女儿墙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7.5,女儿墙不宜采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墙体顶端应设置厚度不小于120mm的现浇混凝土压顶,混凝土压顶纵筋与构造柱纵筋可靠连接。6.1.10 住宅工程的外墙立面应简洁,减少凹凸形状。6.1.11 外墙抹灰砂浆中宜掺用聚丙烯纤维(或其它抗裂材料)。6.1.12 抹灰层墙体与混凝土梁、柱交接处应采取防裂措施,宜采用耐碱纤维网格布或金属钢丝网加强,加强网布设于基层抹灰与面层抹灰层之间,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 mm。外墙装饰涂料宜采用专用弹性腻子和有防水性能的弹性涂料。6.2 施工6.2.1 砌体材料进场时应有产品合格证明书,并按规范要求见证取样检测,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6.2.2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施工时产品龄期不小于28天,砌筑时必须控制好砌块的含水率,烧结普通砖、多孔砖含水率宜为10%15%;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宜为8%12%;蒸压灰砂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施工。常温时墙体砌筑砂浆初凝后向墙面适当浇水养护,确保砌筑砂浆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6.2.3 砌筑砂浆采用中粗砂,其中毛石砌体宜选用粗砂,砂的含泥量: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6.2.4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不应与其它块材混砌,最下一皮如灰缝厚度大于20mm时,应采用C20细石混凝土找平。填充墙底部应砌筑三皮实心砖(如灰砂砖、页岩砖等),或浇筑细石混凝土坎台,其高度不低于200mm。6.2.5 砌体组砌方法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6.2.6 填充墙砌体的砂浆饱满度、灰缝厚度和宽度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且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6.2.7 填充墙与框架柱、构造柱或混凝土墙交接处,以及后砌墙体与先施工的墙体间应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6拉结钢筋(240mm墙厚放置26拉结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每边结钢筋长度均不应小于500 mm,对6度、7度抗震设防烈度区,不应小于700mm;拉结筋严禁弯折且末端应有90弯钩。6.2.8 墙体中的施工洞洞顶应设置过梁,后砌墙体与先施工的墙体间应设置拉结钢筋。6.2.9 砌块与门窗的联结宜采用后塞口,砌筑时先将预制好埋有木砖的混凝土块随洞口两边同时砌筑,预制混凝土块间距600mm左右埋设一道(离门洞上下端约200mm左右)。6.2.9 墙体砌块不得任意移动或撞击,在砌块墙上剔槽开孔时,宜在砂浆达到设计强度80%以上时采用切割机,严禁硬凿或损坏墙体(砌体结构中的承重墙体不得开设线槽)。6.2.10 管线敷设:墙体预埋管线宜在垂直方向用切割机开槽布设,固定好后,采用细石混凝土或1:3水泥砂浆填实,且宜比墙面微凹2mm,并粘贴耐碱玻纤维网格布,网格布宽度盖过缝隙边缘不小于150mm。6.2.5 填充墙应沿混凝土柱、墙全高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自墙体底部实砌墙或混凝土坎台处开始设置。6.2.6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并错开不小于60mm,构造柱与上部框架混凝土不能同时浇筑。6.2.7 砌体组砌方法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如为斜屋面时,屋面斜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形。6.2.8 填充墙砌体的砂浆饱满度、灰缝厚度和宽度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且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6.2.9 填充墙砌筑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墙砌筑并应至少间隔7天后,再将其补砌挤紧。(第一段砌至1.4m以内或窗台底部;第二段混凝土窗台浇捣后砌至梁底预留空隙(200mm左右);第三段7天后再将空隙处用标准砖倾斜度大于或等于60斜砌,斜砌砌筑时必须与梁底顶紧。放在条文说明中)6.2.10 砌块与门窗的联结宜采用后塞口,砌筑时先将预制好埋有木砖的混凝土块随洞口两边同时砌筑,距门洞上下端为200mm,中间间距为600mm。6.2.11 墙体砌块不得任意移动或撞击,在砌块墙上剔槽开孔时,宜在砂浆达到设计强度80%以上时采用切割机,严禁硬凿或损坏墙体。6.2.12 管线敷设:墙体预埋管线宜在垂直方向用切割机开槽布设,固定好后,采用细石混凝土或1:3水泥砂浆填实,且宜比墙面微凹2mm,并粘贴耐碱玻纤维网格布或金属钢丝网,网格布或钢丝网宽度盖过缝隙边缘不小于150mm。如填充墙内暗埋热水或供热等管道时,管道应作好保温处理。6.2.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6.2.14 墙面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湿润。6.2.15 表面光滑的混凝土或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基层应人工凿毛或采取其他措施增强基层的粘接性能。6.2.16 外墙上对穿螺栓孔应在粉刷前清除孔洞内杂物,冲洗干净后用发泡剂填塞孔洞至浆沫溢出后抹平,并经监理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6.2.17 墙面抹灰砂浆抹平、压实,砂浆中宜掺加适量的抗裂材料来提高砂浆的拒水、防渗、防漏性能。6.2.18 墙体粉刷层如由于结构偏差或装饰需要,抹灰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必须采取加强措施,并经设计复核,验收时应有隐蔽资料反映。6.2.19 墙面的爬架孔洞、临时用脚手眼的孔洞应在墙体抹灰前封堵密实。6.2.20 外墙粉刷1 设置分隔缝,分隔缝表面应密实、光滑,无砂眼。 2 外墙抹灰砂浆用砂含泥量应低于3%。3 抹灰基层不应少于两遍,每遍厚度宜为78mm,但不超过10mm,面层宜为710mm。4 各抹灰层接缝应错开,避免位于不同基体交接处,抹灰层与基层以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5 外窗台、外凸腰线、外挑板等部位上口必须设置不小于2%且坡向室外的排水坡度,墙根部用防水砂浆做成圆角;以上部位的下口应做成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宽度和深度不应小于10mm。6.2.21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6.2.22 外墙面层涂料或饰面砖铺贴前应对墙面抹灰基层进行淋水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面层涂料或饰面砖铺贴。外墙面砖粘结应牢固,无空鼓,勾缝宜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或专用勾缝剂,勾缝应密实、整洁、光滑无裂纹。7楼板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7.1 设计7.1.1 住宅工程不得使用预制预应力空心板。7.1.2 设计一般要求1 住宅的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屋面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现浇屋面板(以下简称现浇板),其配筋宜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形状。2 设计应注明楼板的施工荷载、使用活荷载和二次装修荷载的限值。当轻质隔墙直接砌在现浇板上时,应按楼板等效荷载计算板的配筋。3 现浇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且不宜高于C40。7.1.3 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一般不宜小于100mm(厨房、浴厕、阳台板不得小于90mm);单向板设计厚度不宜小于L/30 (L为板跨度),双向板设计厚度不宜小于L/35(L为板短向跨度);屋面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不应小于120mm。7.1.4 在房屋下列部位的现浇板内应配置抗温度收缩钢筋,且应符合GB50010的要求;1 当房屋平面有较大凹凸时,在房屋凹角处的楼板;2 房屋两端阳角处及山墙处的楼板;3 屋面板;4 与周围梁、柱、墙等构件整浇且受约束较强的楼板。7.1.5 现浇板内不宜预埋水管。当预埋其它管线时,应布置在板上、下两层钢筋的中部,并宜与钢筋成斜交布置。沿管线方向在板的上下表面各加设一道4100宽600mm的钢丝网片予以补强。严禁三层及三层以上管线交错叠放,电线、电缆导管直径大于20mm时宜采用金属导管。预埋管线最大外径不应超过1/4板厚。板断面每米预埋管数量不超过3根。7.1.6 外墙转角处构造柱的截面尺寸不宜大于240mm240mm,与楼板同时浇筑的外墙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宜大于300mm。7.1.7 住宅长度大于40m时,宜在现浇板中部设置后浇带,后浇带及其两侧应设置加强钢筋。7.1.8 露台、厨房、厕所现浇板以及跨度不大于2m的多跨连续单向板均宜设置通长面筋。7.1.9 在现浇板的板宽急剧变化处、大开洞削弱处等易引起应力集中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直径不应小于8mm,并应在板的上表面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抗温度收缩钢筋,洞口削弱处应每侧配置附加钢筋,钢筋数量不能少于216(上下层网片均设置)。7.2 施工7.2.1 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认真编制混凝土浇筑方案,尽量避开每天的高温时段。7.2.2 水泥宜优先采用早期强度较高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批次、出厂日期和进场的数量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7.2.3 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采用减水率高、分散性能好,对混凝土收缩影响较小的外加剂,其减水率不应低于12%,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掺量应根据试验确定。7.2.4 预拌混凝土现浇板宜采用对混凝土收缩影响较小的减缩剂。预拌混凝土中应控制中粗骨料(石子)的用量,每立方现浇板中粗骨料的用量不少于1000kg。预拌混凝土中应控制混凝土的砂率,混凝土的砂率宜控制在40%以内。现浇板的混凝土应采用中粗砂,严禁用细砂。7.2.5合理选择混凝土的配合比,测定其坍落度损失值,合理确定浇筑顺序和施工缝的留置。坍落度在满足施工要求的条件下,尽量采用较小的混凝土坍落度;现浇板的混凝土坍落度宜小于120mm;高层建筑上部现浇板的坍落度不宜大于180 mm,多层及高层建筑底部现浇板的坍落度不宜大于150 mm。7.2.6现浇板的混凝土单方用水量不得大于80 kg/m3,水胶比应尽量采用较小的水胶比,混凝土水胶比不宜大于0.6。普通强度等级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宜为270450kg/m3,高强混凝土的水泥用量不宜大于550kg/m3。7.2.7 预拌混凝土现浇板中可采用添加纤维措施增加混凝土的抗拉强度。预拌泵送混凝土进场时应按检验批检查入模坍落度,当有离析时应进行二次搅拌,搅拌时间由试验室确定。严禁向运输到浇筑地点的混凝土中加水。7.2.8 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现浇板的厚度和现浇板中钢筋保护层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阳台、雨篷等悬挑现浇板的负弯矩钢筋下面,应设置间距不大于300mm的钢筋支架或垫块,保证在浇筑混凝土时钢筋不移位。7.2.9 现浇板板面钢筋(包括分离式配置的负弯矩短筋)必须设置钢筋支架,其纵横向间距不应大于700mm(即每m2不得小于2只);对于8以下钢筋,支架的间距应控制在600mm以内(即每m2不得少于3只)。7.2.10 在混凝土初凝前应进行2次振捣,在混凝土终凝前进行24次压抹,宜采用机械磨光机抹平。7.2.11 现浇板的养护和保温措施,应保证构件与外界温度梯度在25范围内。混凝土浇筑后,应在12h内进行覆盖和浇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小于7天;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的混凝土,不得小于14天。夏季应适当延长养护时间,以提高抗裂能力。冬季应适当延长保温和脱模时间,使其缓慢降温,以防温度骤变、温差过大引起裂缝。7.2.12 现浇板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未达到1.2MPa时,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当混凝土强度未达到10MPa时,不得在现浇板上堆放重物。堆放重物时应减轻对现浇板的冲击影响。7.2.13 施工缝、后浇带的位置和混凝土浇筑除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施工缝应设在对结构受力影响较小的部位。伸缩后浇带的混凝土浇筑应在其两侧混凝土龄期达到至少60天后进行,其湿润养护时间不少于15d。2.后浇带的支撑系统必须自成体系,严禁“拆后再撑”,防止形成悬挑构件。3.先期施工的后浇带处梁板内漏浆的混凝土必须清理干净,楼板处应凿成阶梯状。7.2.14 模板及其支架的选用必须经过计算,除满足强度要求外,还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自重、侧压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荷载,以及上层结构施工时生产的荷载。边支撑立杆与墙间距不得大于300mm,中间支撑立杆间距不宜大于800mm,根据工期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模板,保证按规范要求拆模。7.2.15 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承受全部使用荷载;当施工荷载所产生的效应比使用荷载的效应更为不利时,必须经过核算并加设临时支撑。8楼地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8.1 设计8.1.1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板周边除门洞外,做一道高度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翻边,宜与楼板一同浇筑,建筑完成地面标高应比室内其它房间地面低2030mm。8.1.2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层,防水层材料应上翻不小于300mm。下沉式卫生间的防水高度应高于室内房间地面300mm。 8.1.3 厨卫间门坎处要有专项防水设计节点图,防止装修基层渗水穿过门坎面进入未设防水地面。 8.2 施工8.2.1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防水材料还应有见证取样的复验报告。8.2.2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穿过楼板的管道、地漏留洞封堵密实后、在防水层施工完后经蓄水检验,蓄水高度超过地面最高处20-30mm, 蓄水时间不少于24h,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方可进行面层施工。8.2.3 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凿洞。(不宜事后开凿?)8.2.4 管道穿过楼板,应设置带止水环金属或塑料套管。套管应高出地面50mm,套管与立管之间空隙用防水油膏封严。一般单面临墙的管道,离墙应不小于50mm,双面临墙的管道,一边离墙不小于50mm,另一边离墙不小于80mm。8.2.5 穿过楼板的管道、地漏四周堵洞应密实,分二次嵌填,在管道四周形成10mm10mm的凹槽,用防水油膏嵌实。8.2.6 找平层、防水层、面层施工前,基层应清扫、冲洗干净,并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纹;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8.2.7 采用面砖做整体面层时,地面勾缝要严密。8.2.8 整体面层的抹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并应根据不同的气候条件,及时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天。9门窗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9.1 设计9.1.1 设计文件应明确外门窗的选用类型、规格、尺寸、性能要求等设计参数及相关节点构造,并进行设计交底。9.1.2 对尺寸较大的洞口、扇面应进行承载能力计算后选型,组合窗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包括塑料门窗的钢衬厚度)应经计算确定,确保门窗安全使用和建筑功能。组合门窗拼樘料和玻璃必须进行抗风压变形验算。拼樘料应左右或上下贯通,并直接锚入洞口墙体上。拼樘料与门窗框之间的拼接应为插接,插接深度不小于10mm。9.1.3 选用标准图的应明确图集号及选用门窗代号。9.1.4 铝合金窗的主受力型材壁厚不得小于1.4mm,门的主受力型材壁厚不得小于2mm,镀锌钢副框壁厚不应小于2.5mm。塑钢门窗型材必须选用与其相匹配的热镀锌增强型钢,型钢壁厚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且窗的钢衬厚度不小于1.5mm,门的钢衬厚度不小于2.0mm。9.1.5 选用五金配件的型号、规格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并与门窗相匹配。平开门窗扇的铰链、螺栓或撑杆等应选用不锈钢或铜等耐腐蚀金属材料。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门窗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9.2 施工9.2.1 门窗安装应周正、牢固,安装完毕后,按有关规定、规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验。9.2.2 门窗框安装固定前,应根据水平基准线、洞口定位中线和墙体轴线对预留洞口尺寸进行复核,用防水砂浆刮糙处理,然后实施外框或副框固定。外框与墙体间的缝隙宽度应根据外保温厚度和饰面材料确定。9.2.3 铝合金门窗的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1 门窗安装应横平竖直,与洞口墙体留有一定缝隙,缝隙内不得使用水泥砂浆填塞,应使用弹性材料填嵌密实,表面应用密封胶密闭。2 铝合金门窗框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特殊说明时,应采用热镀锌钢片和膨胀螺钉连接固定,镀锌钢片厚度不小于1.5mm,固定点从距离转角150mm处开始设置,中间间距不大于500mm。严禁用长脚膨胀螺栓穿透型材固定门窗框。3 空心砖或轻质砌块墙体洞口侧应预埋实心砖或混凝土块,以便固定连接片。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门窗安装临时定位用对拔木楔位置要合理。严禁水泥砂浆直接接触铝合金框料。9.2.4 门窗洞口应干净干燥后,施打闭孔弹性发泡剂,发泡剂应连续施打,一次成型,充填饱满。溢出门窗框外的发泡剂应在结膜前塞入缝隙内,防止发泡剂外膜破损。9.2.5 门窗框外侧应留5mm宽,8mm深的打胶槽口,外墙装饰面为粉刷层时,应贴T型塑料条做槽口。9.2.6 基层应清理干净并干燥后才能施打中性硅硐密封胶,密封胶严禁施打在饰面层上。9.2.7 安装玻璃用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质量标准,具有良好的耐候性、弹性和抗剪强度,不得采用再生橡胶产品。9.2.8 门窗下框槽口应钻4mm30mm平底泄水孔,其间距宜600mm左右。9.2.9 窗台面应外倾排水,外倾高差不小于30mm。上窗楣做成鹰嘴形或做20mm深的滴水槽。9.2.10 外墙、窗台四周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10 屋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10.1 设计10.1.1 对于体积吸水率大于2的保温材料,不应设计倒置式屋面。10.1.2 屋面防水等级不宜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屋面应设计二道防水层,并应有一道卷材防水,采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其厚度不应小于3mm。10.1.3 屋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得小于5%,材料找坡不得小于3%。天沟、沿沟纵向找坡不得小于1%。10.1.4 柔性材料防水层的保护层宜采用撒布材料或浅色涂料。当采用刚性保护层时,必须符合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要求。10.1.5 采用柔性与刚性防水层复合使用时,应将柔性防水层放在刚性防水层下部,并应在两防水层间设置隔离层。10.1.6 铺设屋面防水卷材的找平层应设分格缝,分格缝纵横间距不大于3m,缝宽为20mm,并嵌填密封材料。找平层当采用水泥砂桨时,其强度不得小于M10,当采用细石混凝土时,其强度不得小于C20。10.1.7 当屋面保温层采用块状、散状屋面保温材料时,应设置隔汽层,并应在屋面与墙面交接处沿墙面向上连续设置,并高出保温层上表面不小于150mm。10.1.8 保温层厚度应经热工计算确定,保温材料不宜用水泥膨胀珍珠岩、水泥膨胀蛭石等水溶性保温材料,其他块状、散状屋面保温层应设置排气系统。排气道应纵横交错、畅通,其间距根据保温层厚度确定,最大不宜超过3m,排气口应设置在不易被损坏和不易进水的位置(即高出屋面的墙体和女儿墙)。架空隔热层净高宜大于180mm,屋面宽度大于10m时应设通风屋脊;架空层至女儿墙边宽度不小于250mm,也不大于300mm;当未设保温层时,架空隔热层仅适用于长度不大于35m的建筑;当建筑长度超过规范设缝要求时应增强屋面保温隔热功能,不得采用无保温隔热设施或未设保温层且架空层净高小于180mm的屋面构造。10.1.9 刚性防水层应采用细石防水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小于C30,厚度不小于50mm,分格缝间距不应大于3m,缝宽不应大于30mm,且不小于12mm。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缝做柔性密封处理,并铺设高度、宽度均不小于250mm卷材泛水附加层。10.1.10 有反梁的屋面结构,穿过梁的预留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且预留管周围应进行密封处理,并应在设计图上注明反梁过水孔孔底标高,不允许在梁内形成积水槽。10.1.11 屋面女儿墙、高低跨、变形缝和出屋面管道、井(烟)道等节点应设计防渗构造详图。天沟或女儿墙应留设溢水孔。伸出屋面井(烟)道周边应同屋面结构一起整浇一道钢筋混凝土防水圈。10.1.12 屋面女儿墙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女儿墙、压顶粉刷层每隔3米及易产生变形开裂部位设分格缝,分格缝宽为10mm,缝内嵌填密封材料。10.2 施工10.2.1 屋面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10.2.2 出屋面洞口、管道、井(烟)道等在防水层施工前必须按设计要求预留、预埋准确,不得在防水层上打孔、开洞。10.2.3 埋入屋面现浇板的穿线管及接线盒等物件应固定在模板上,以保证现浇板内预埋物保持在现浇板的下部,使板内线盒、线管上有足够高度的混凝土层,并在接线盒上面配置钢筋网片,确保盒、管上面的混凝土不开裂。10.2.4 穿透屋面现浇板的预埋件必须设有止水环。屋面现浇板内的吊灯、吊顶等器具的安装固定应采取预埋,不得事后打凿或安装膨胀螺丝。10.2.5 屋面隔汽层、防水层施工前,基层必须干净、干燥。保温层、防水层不得在雨、雪及五级大风天施工。10.2.6 屋面防水层施工与伸出屋面结构的处理应满足下列要求:1 屋面水落口周围500mm范围内坡度不应小于5,并应先用防水涂料或密封涂料涂封,其厚度为2-5mm。屋面水落口、出屋面管道、井(烟)道等,在与刚性防水层交接处留20mm20mm凹槽,并嵌填密封材料,并做附加防水卷材增强层处理;2 在屋面各道防水层或隔汽层施工时,伸出屋面管道、井(烟)道及高出屋面的结构处均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做泛水,其高度不小于250mm(管道泛水不小于300mm);最后一道泛水材料应采用卷材,并用管箍或压条将卷材上口压紧,再用密封材料封口。3 穿屋面楼板的管道应设置金属套管,金属套管应在楼板混凝土中部设置止水环,金属套管直径应比管道大2040毫米,金属套管安装与楼板混凝土应同时施工。金属套管与管道之间的缝隙处理:水泥麻丝环绕管道塞进缝隙直至与楼板底部相平,上部留取1030毫米高采用填缝密封胶填塞抹平。4 出屋面管道根部直径500mm范围内,找平层应抹成高度不小于30mm的圆锥台。伸出屋面井(烟)道及上屋面楼梯间周边应该同屋面结构一起整浇一道钢筋混凝土防水圈,高度不小于200mm。10.2.7 天沟、檐沟的处理应满足下列要求:1 天沟、檐沟应增设附加层,采用沥青防水卷材时,应增设一层卷材;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或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时,宜采用防水涂膜增强层。 2 天沟、檐沟与屋面交接处的附加层宜空铺,空铺宽度不应小于200mm;天沟、檐沟卷材收头处应密封固定。3 斜屋面的檐沟应增设附加层,附加层在屋面檐口处要空铺200mm,防水层的收头用水泥钉钉在混凝土斜板上,并用密封材料封口,檐沟下部做鹰嘴和宽度10mm的滴水槽。10.2.8 卷材防水层泛水收头施工,当女儿墙为砖墙时,泛水高度不小于250mm,防水层收头应在砖墙凹槽内用防腐木条加盖金属固定,钉距不得大于450mm,并用密封材料将上下口封严。当女儿墙为钢筋混凝土时,泛水高度不小于250mm,防水层收头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钉距不得大于450mm,密封材料封边,再在上部用金属覆盖保护,泛水宜采取隔热防晒措施,在泛水卷材面砌砖后抹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保护,或涂刷浅色涂料,或粘贴铝箔保护层。10.2.9 刚性细石混凝土防水屋面施工除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该满足以下要求:1 钢筋网片应采用焊接型网片;2 混凝土浇捣时,宜先铺设三分之二厚度混凝土并压平,再放置钢筋网片,后铺三分之一混凝土振捣且碾压密实,收水后分二次压光,抹压时不应在表面加浆或撒干水泥;3 分格缝上下贯通,缝内不得有水泥砂浆粘结,在分格缝和周边缝隙干净、干燥后,用与密封材料相匹配的基层处理剂涂刷,待其表面干燥后,立即嵌填防水油膏密封,密封材料底层应填衬泡沫棒,分格缝上粘贴左、右均不小于200mm宽的卷材保护层;4 浇水养护不少于14天。10.2.10 屋面结构层施工完毕后,应进行专项验收,保证屋面结构的施工质量,方可进行下道施工。10.2.10 屋面防水施工完毕后,应进行蓄水或淋水试验。10.2.11 后期安装在屋面上的物件,支架不能直接放置在屋面上,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其破坏屋面防水层。11 变形缝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11.1 设计11.1 .1设计时,变形缝应有详细的设计大样图。11.1 .2 地下工程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必须采取可靠的止水构造。地下防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持地下水位低于防水混凝土以下500mm以上,并应排除地下水。11.2 施工11.2.1 埋入式止水带施工控制:1 止水带埋设前须经充分检查,发现有破损等现象必须修补完好。2 止水带应按有关规定方法固定,确保其埋设位置准确。严禁在止水带的中心圆环处穿孔。3 埋设底板止水带时,要把止水带下部的混凝土振实,然后将铺设的止水带由中部向两侧挤压按实,再浇筑上部的混凝土。墙体内的止水带周围应防止骨料集中。如钢筋过密,可适当调整混凝土粗骨料粒径或采取其它技术措施。11.2.2 后埋式止水带(片)施工控制:1 预留凹槽的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不符合,凹槽须剔凿合格。2 铺贴止水带时,先在凹槽底部抹一层5mm厚的素灰浆,然后由底部中间向两侧边铺边按实,挤出气泡。11.2.3 屋面变形缝施工时应采用卷材粘贴封盖。变形缝两侧(或一侧) 泛水矮墙宜与屋面结构一起整浇,泛水高度不小于250mm,缝内填充聚笨乙烯泡沫塑料,上部填放衬垫材料,并用卷材封盖,顶部加扣盖板,防水构造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11.2.4 外墙面变形缝的设置在注重美观的同时,必须能达到防水的效果,防水构造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12 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施工控制措施 12.0.1 各种测量仪器应定期检验,并由专人进行保管。12.0.2 施工测量应由现场专门的施工测量小组进行。12.0.3 合理布置建筑物轴测控制点。控制点的最大间距不得大于30m,楼面控制点连成的矩形应闭合。12.0.4 主体施工阶段,应控制主体结构垂直度。六层及以上建筑,结构工程至多每隔三层应用经纬仪或垂准仪,从底层控制点通过预留孔向上投测楼面控制点,不得采用逐层吊线法。12.0.5 每层楼面主体施工阶段应根据控制点及时弹出标高和轴线的控制线(如墙面1m线、地面方正控制线等),准确测量,认真记录,并确保现场控制线标识清楚。12.0.6 每层楼面应测一次平水,并据此进行上层楼面施工,控制上层混凝土楼面的标高。建筑物标高控制应至多每三层进行一次全高复验。如有标高误差,应逐层分次调整。12.0.7 模板及其支架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相关规定。12.0.8 应控制混凝土现浇板厚度,在混凝土浇筑前,做好现浇板厚度的控制标识,每11.5m2的范围内宜设置一处。12.0.9 相邻楼板面设计标高有高差处,现浇楼板面层钢筋施工时应分离式配置,以确保设计标高的准确。12.0.10 填充墙施工应按地面方正控制线进行。轴线间的总体误差应按房间逐级合理分配。12.0.11 砖结构或砖混结构砌体施工时,必须设皮数杆控制标高,砌筑前每层楼面应用水平仪测一次平水,如存在高差,应及时用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找平。12.0.12 装修阶段应按所弹出的标高和轴线控制线施工,做好灰饼、标筋和护角,发现超标时及时处理。墙体抹灰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厚度大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13安全防护的技术措施 13.1 设计13.1.1 防护栏杆设计一般要求 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1.05m, 临空高度在24m及以上时, 栏杆高度1.10m。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0.22m, 且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 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2 无室外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栏杆高度应0.90m,当窗台高度0.45m时, 从窗台面起计算,当窗台高度0.45m时,从楼地面面层起计算。 3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应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 其高度应1.05m。4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对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情况的,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5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室内楼梯栏杆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也应设计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6 栏杆设计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7 砌体栏杆压顶应设现浇钢筋混凝土压梁,并与主体结构和小立柱可靠连接。压梁高度不应小于 120mm,宽度不宜小于砌体厚度,纵向钢筋不宜小于4 10。13.1.2 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阳台栏杆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13.1.3 住宅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设计使用安全玻璃,设计单位且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安全玻璃的品种和规格。 1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和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0.5m的落地窗; 3 玻璃幕墙; 4 天窗、采光顶、吊顶、雨棚; 5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6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杆和内天井栏杆; 7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8 易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它部位。13.2 施工13.2.1 安装防护栏杆时,应充分考虑建筑地面(或屋面)粗装饰及二次装修对其实际使用高度的影响,确保防护栏杆有效使用高度满足设计要求。13.2.2 金属栏杆制作和安装的焊缝,应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其焊缝应饱满可靠,严禁点焊。 13.2.3 预制埋件或后置埋件的规格型号、制作和安装方式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主要受力杆件的预埋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 4mm,宽度不应小于 80mm,锚筋直径不小于 6mm,每块预埋件不宜少于 4根锚筋,埋入混凝土的锚筋长度不小于100mm,锚筋端部为 180弯沟。当预埋件安放在砌体上时,应制作成边长不小于100mm 的混凝土预制块,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20,将埋件浇筑在混凝土预制块上,随墙体砌块一同砌筑,不得留洞后塞。2 主要受力杆件的后置埋件钢板厚度不小于 4mm,宽度不宜小于 60mm;立柱埋件不应少于两颗螺栓,并前后布置,其两颗螺栓的连线应垂直相邻立柱间的连线,膨胀螺栓的直径不宜小于 10mm;后置埋件必须直接安装在沸腾结构或构件上,已装饰部位应先清除装饰装修材料(含混凝土和水泥砂浆找平层)后才能安装后置埋件。3 碳素钢和铸铁等栏杆必须进行防腐处理,除锈后应涂刷(喷涂)两度防锈漆和两度及以上的面漆。13.2.4 栏板或栏杆施工完成后距楼面或屋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空。13.2.5 阳台栏板和栏杆与外墙交接处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嵌填处理。13.2.6 安全玻璃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作为质量控制资料存档。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志。13.2.7 玻璃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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