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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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动法补偿】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新的劳动法离职补偿我从05年6月底进的公司,现在因个人原因准备辞职.请问公司应该按照工作年限每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吗?公司三年来都是只休星期天,直到上个月底才开始实行双休.而且公司是在我工作两年后才开始买社保的.请问我可以要求什么补偿,另外如果公司补偿工资给我的话,是要以现在的工资做标准还是以前的?盼望您的回复.谢谢!中顾网律师解答:如果你仅是简单地提出辞职,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没有任何补偿的,并且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但你若是以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提出辞职,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从你说的情况看,你可以按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提出辞职并请求补偿的。补偿的标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新劳动法 辞职 补偿我是08年4月底签定的劳动合同,为期一年,到目前为止单位还没有帮我缴纳任何保险,我现在想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另外,我想在这个月的20号左右就解除,请问我可以拿到全月的工资吗?保险的钱可以以现金的形式补偿给我吗?单位需要对我进行补偿吗?补偿的金额是多少呢?谢谢大家,很急,希望大家能给出比较权威的答案,因为即将要面对单位领导!问题补充:谢谢 愈夜愈Rain ,谢谢,但是补偿金额为半个月有法律依据吗?我这样提出怕不给还有人能给出答案吗?最佳答案1、可以随时解除,理由是用人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2、工资是拿不到全月的工资了。因为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劳动报酬。没与提供劳动,就没有工资。3、可以要求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补偿金额为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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