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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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为引导科技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强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掌握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尽快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认定对象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园区高企”)是指:在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专有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在园区注册满一年的居民企业。园区高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授权许可方式,拥有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和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得到的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达到200人以上,其中研发人员达到80人以上;(三)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超过1200万元,或者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其中企业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五)企业设有研发机构,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建有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和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具备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第二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获得园区高企认定的企业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对于已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不能再申请园区高企。第二章 扶持政策第三条 对通过园区高企认定、但暂未通过国家高企认定的企业,给予科技项目扶持经费,金额相当于企业上年度所得税税率超过15%部分所缴纳的地方留成部分,支持企业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第四条 对于企业申请园区高企提交材料中的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主管部门直接进行技术开发项目的备案确认,上述项目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向税务部门申请按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 支持园区高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有专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业,自高企认定当年起,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每项5000元;获得授权的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获得授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给予每件3000元奖励。第六条 自2009年起,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标准,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第七条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联合成立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协调小组,负责推进本办法的实施,联合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第八条 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园区高企的认定工作,园区高企采用常年受理企业申请、分批评审认定的方式进行,原则每年5月和11月开展两批园区高企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一)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不足一年的,对当年的情况进行审计); 4、上年度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不足一年的提交当年报表);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授权许可协议或专有技术及技术诀窍的说明材料、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研发机构设立情况、开展产学研合作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合规性审查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三)认定、公示与颁发证书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网站(http:/tech.sipac.gov.cn)”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园区高企,可在次年的4月向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协调小组提出科技项目专项申请,由协调小组提出科技项目资助建议,并报请工委、管委会审批。第十条 园区高企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享受园区高企政策期间,应努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在园区高企资格期满后,不能再申请园区高企认定。第十一条 园区高企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中止其园区企资格;需要申请园区企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园区高企更名的,由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并经公示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参与园区高企认定工作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园区高企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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