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防疫证所需的各种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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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检疫申报制度1、 动物出栏前,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前三日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接到报检后检疫人员应随时到场、到户进行检疫。2、 宠用动物必须每半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一次的,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或者检疫标志,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不得饲养。3、 收购动物时,收购者必须向动物生产、饲养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4、 异地引进动物时,畜主必须自动物到达之日起三日内主动报检,并接受监督检查。异地引种时,畜主必须持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并对引进动物隔离饲养三个月,经检疫合格后,方可种用。5、 禁止买卖、运输、屠宰、馈赠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用于展览、演出和比赛,畜主必须持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疫情报告制度及其档案记录管理制度1、 养殖场、养殖小区主动配合当地动物防检疫监督机构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控和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及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处置。2、 认真做好疫情登记、统计和报告工作,认真填写疫情报告单,不瞒报、谎报、迟报。3、 重大疫情除逐级上报外,人畜共患病应向卫生部门报告。4、 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专人负责档案记录与管理。饲养单元建立规范的档案记录和生产记录,所有记录保存2年以上。5、 每批、每群畜禽都有相应的资料记录,发病、死亡情况和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结果、用药、疫苗免疫种类、免疫时间等记录。6、 有完整的种畜系谱档案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无害化处理制度1、 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时隔离病畜禽,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病死畜禽出售、丢弃或作为饲料再利用。2、 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废弃物处理区建设焚尸坑,用于对病死畜禽尸体、流产胎儿、胎衣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焚尸坑周围定期消毒。3、 地下水位较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安装小型焚尸炉。4、 场内污水、污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水排放应符合有关要求。5、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有记录。免疫接种制度1、 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当地动物防检疫部门指导下,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当地流行病学特点,制定免疫程序,积极开展疫病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标识的佩带。2、 预防接种时,必须坚持一畜一针头,用过的器械,针头必须消毒后再使用。3、 认真做好禽流感、猪瘟、蓝耳病、五号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4、 使用高效消毒品,做好环境、批次之间的消毒,防止交叉感染。5、 必须实行全进全出,减少因混群、环境的变化而造成的应急反应。卫生消毒制度1、 养殖场、养殖小区卫生消毒制度化。选用符合兽药管理规定的消毒剂,确保使用后人畜安全、设备无损害,并在动物体内不产生有害残留,不造成环境污染。2、 针对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进出人员、车辆、禽畜及圈舍、饲养用具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消毒措施,选择不同消毒剂,按照不同浓度进行消毒,并定期更换消毒剂类型。3、 严格执行消毒措施,场内消毒池每周更换两次,确保有效浓度。4、 每批次畜禽调出后,圈舍要严格清扫消毒。饲养管理制度1、 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饲养人员应按照各项工作规程开展生产活动。做好防鼠、防虫、防蝇工作,禁止猫、犬等其他动物进入厂区。2、 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净道主要用于饲养员行走、运料和畜禽周转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运出。3、 养殖场、养殖小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他隔离设施,入口处设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4、 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集中给水方式,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的要求。5、 相邻畜禽圈舍纵墙、端墙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少于7米,畜禽圈舍与围墙距离不少于3米。仓库保管制度一、 仓库保管人员应具有与义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 必须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库房、货架及相关设施,不准露天存放。三、 库房应整洁卫生,具有防火、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等设备、设施。四、 兽药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各类兽药的理化性质要求,需避光、低温贮藏的兽药,应有专用的设备。五、 兽药的堆码、存放和陈列要整齐,与地面、墙、顶之间保持一定距离,并做到分类保管、储存。六、 兽药出库应当遵循先产先出、距有效期时间短先出的原则。入库验收制度一、 兽药入库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兽药管理规定,保证入库兽药数量准确,质量完好,防止不合格的兽药,不符合包装规定的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等入库。二、 兽药入库时,按货联、发票等进行检查核对,内容包括:通用名、商品名、GMP认证标志,批准文号、生产单位、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三、 检查验收时,对货与单不符,包装不牢或者破损、标志模糊不清、质量异常等质量有疑问的兽药应予以拒收。四、 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入库验收记录。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一、 采购兽药时,应对供货单位及兽药生产企业资质如GMP合格证、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合格的方可采购。二、 必须认真检查兽药的包装、标签、兽药产品执行标准、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外观质量等内容,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三、 不得购进假冒伪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四、 应当妥善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并建立完整、真实的采购记录。销售登记制度一、 销售兽药时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内容包括:GMP认证标志、通用名、商品名、批准文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等内容,确认无误后,交付顾客使用。二、 销售兽药时应向顾客正确地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不得对疗效进行夸大、虚假的宣传。三、 建立兽药销售记录。记录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清洗、工整,不得随意更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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