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的条件和程序经济法教学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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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的条件和程序【案例介绍】王、李、孙、钱四个朋友成立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60万元,每人出资40万元。公司成立若干年后,他们四人协商减少公司资本。这时该公司的实际资产为现金10万元,存料80万元,库存成品80万元,厂房设备150万元,盈利20万元,以及其它财产共计480万元,另外公司还拥有一项专利权,价值60多万元。王、李、孙、钱四人达成协议,将公司上述资产除专利权外全部分掉,设备物料也作价处理,每位股东得四分之一。但是,该公司经理和监事认为此项协议是违法的,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把公司的资产都分配完了,公司将无法经营,只能解散了。但是四个股东认为这是一种减资行为,不是解散公司的行为,因为减资后公司仍有资本60多万元,还是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的。【几种观点】1、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2、只要公司股东协商一致,不违反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公司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评析意见】本案例牵涉到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即公司股东的出资的总和,也即公司的自有资本。公司的自有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承担责任的物质保障。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各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问题,都有一些原则或具体的规定。传统公司法中的资本三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也得到了体现。首先是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由股东全部认足。我国公司法还对各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作了规定,其中生产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从这点来看,似乎本案中王、李、孙、钱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协议是合法的。其次是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资本总额不会变更,但公司的财产则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强调资本维持原则。我国公司法规定除高新技术并经过批准以外,公司股东以一般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就是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本案的食品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虽然仍然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但有形资产和资金全都分光了,工业产权将占资本的100%,这不仅将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而且一旦这些技术过时,公司将没有财产来承担法律责任了。所以,这样的减资法律是不允许的。再次是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的资本总额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增减。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手续比较简单,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不设股东会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就比较复杂。我国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减少。在我国,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也都必须修订公司章程,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本案食品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即使合法,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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