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讲义》word版.doc

上传人:wux****ua 文档编号:9017381 上传时间:2020-04-02 格式:DOC 页数:62 大小:29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收管理讲义》word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2页
《税收管理讲义》word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2页
《税收管理讲义》word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第一章 税务登记及认定管理第一节 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新中国建立以来,税务登记始终是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重要制度。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工商业税、货物税等税种的各个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对税务登记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税务登记制度很快得到恢复。198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税务登记,从而进一步健全了税务登记制度。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再一次对税务登记作了统一规定。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征管法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容、程序、管理等作了统一规定。2001年5月1日的新征管法将原征管法中税务机关审核发证的期限以法律形式作了规范,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工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纳税人在银行办理开户要持税务登记证件,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等内容,通过法律形式作了明确。这些规定使我国税务登记制度更加完善、健全和规范,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和户籍管理,减少漏征漏管户。一、税务登记概述(一) 税务登记概念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大体包括以下内容:开业税务登记制度、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制度、停(复)业登记制度、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制度、扣缴税款登记制度、出口退税登记制度等。(二) 税务登记的意义税务登记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和监控税源,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组织征收管理活动。通过税务登记,便于税务机关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了解税源的分布状况,合理地调配征管力量,建立科学、严密的征管组织,实行源泉控制,防止漏征漏管,保证税款及时入库。通过税务登记,还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制定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为税务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2、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税务登记,建立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正常的征纳工作联系,也在法律上确立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利于检查监督,并依法享受税收政策上的帮助和指导,使从事的合法生产、经营、领购发票、申请减税免税等权益依法得到应有的维护。(三) 税务登记应遵循的原则 办理税务登记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征纳秩序,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一步。为此,办理税务登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普遍登记原则。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握税源分布和变化,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偷逃税的重要手段。 2、特定主管的原则。税务机关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税务登记管理权。 3、属地管辖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对税收管理权限明确规定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应向指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及时准确的原则。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不得拖延、误期;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填报各项登记事项,并如实回答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 5、不重复登记的原则。纳税人只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每个主管税务机关只核发一份税务登记证件,而不是分税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四) 新征管法有关税务登记规定的变化2001年5月1日实施的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相比,进一步加强了税源监控,规定了部门配合,提高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内容增加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限原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规定了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但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多长期限内办理完毕。一些税务机关可能拖延办理时间,给纳税人带来不便。新征管法明确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将原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要求税务机关自受理申报到审核发证的期限以法律形式作了明确,既明确了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又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税务登记事项,从而加强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税务机关的监督。这里有两个时限需注意:第一个时限是,纳税人申报时限,即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需要申报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此期限内没有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发现后,要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将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值得大家注意的是,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申报成功,即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等是齐全的,税务机关已接受其中报。所以,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税务机关已接受其中报。而不是只要在30日提出申报即可。第二个时限是,税务机关审核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限。按期申报是指税务机关初审其申报资料齐全、同意受理申报的日期。同意受理申报后,税务机关要检查其申报是否真实,有些登记要至申报的地点进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记件,不符合的退回重新申报。2、规定工商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制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巨大的差距是长期以来困扰税务管理的一个难题,原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而纳税人往往只办营业执照不办税务登记,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必须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共同控管的具体规定,造成在实际管理中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脱节,致使一些纳税人只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逃避纳税,工商登记户数远远大于税务登记户数。在新征管法中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这样将本由纳税人办理的事,由政府机关来承担,同时通过信息交换;掌握纳税人的情况。这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举措,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加强税源监控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改变了原来由税务部门单方以协作、磋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的被动局面。工商行政机关向税务机关通报信息的期限和方式将在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3、强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制对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都必须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纳入日常税务管理。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是经济迅速发展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新税制实施后,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数量也同步增加。个人所得税税收总额比重逐步增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社会分配功能也日益明显增强,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必须有赖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源泉控管。而原税收征管法没有将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登记管理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致使扣缴单位责任不清,义务不明,不履行义务,税务机关难以控制,造成扣缴税款大量流失。所以,在新征管法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规定,其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银行开户制度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纳税人开户对加强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收征收成本、保证财政收人尤其重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在这个环节通过立法,要求纳税人凭借税务登记证办理开户,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开户情况,能够保证绝大部分纳税人能到税务机关主动办理税务登记,为税务机关加强税源控管提供了有力保障。新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鉴于许多偷税逃税的纳税人,通过在金融单位多头开设帐户,逃避纳税监督和检查,如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户的同时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这一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这种做法在许多国家也有成功经验。目前,我国税务登记证件号码,采取两种编制制度: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采用公民身份证号码;对企业、单位纳税人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统一代码。具有惟一性和很好的跟踪、识别功能。实行储蓄实名制以后,由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与公民身份证号码一致,这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将得到有效监控。(五) 税务登记管理的部门配合1、税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制度征管法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这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加强税源监控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为依法确保各级工商、税务部门之间的密切联系、协调配合,提高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户源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必须依照征管法的规定,通过建立定期通报或工商、税务互管联网协作制度等方式,加强对税务登记的户源监管,真正达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目的。改变了原来由税务部门单方以协作、磋商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的被动局面。(1) 协调配合的原则: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建立定期通报或互管联网协作制度应遵循因地制宜、协作互利、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原则。(2) 协调配合的目标:通过建立定期通报或互管联网协作制度,进一步增进工作联系,加强协调与配合,及时交流、传送户源动态,共同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提高户源监管的质量和效率。(3) 户管联网协作管理的主要形式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及户管联网协作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传送户源动态,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管清册(或数据库)应定期交流;对工商、税务登记的新开户、变更户、非正常户、注销户清册(或数据库)应定期传送。具体的户管联网协作管理可因地制宜采取以下况种共管方式: 动态监管。工商登记管理系统与税务登记管理系统在软件兼容、计算机联网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自动化动态监管。 静态监管。工商、税务部门在单机联网、专线联网、定期定向传输户管数据的基础上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手工静态监管。 协作监管。工商、税务部门通过定期拷贝户管数据、定期交流户管资料的方式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协作监管。 互助监管。工商、税务部门通过在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过程中互相代发“税务登记须知”、“工商登记管理须知”等宣传提示材料,实现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互助监管。 联合监管。工商、税务部门通过派驻干部联合办公、联合发证、联合注销、联合核查的方式实现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联合监管。2、税务部门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配合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所有帐号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从而依法明确了银行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纳税人开户的法律规定,这对加强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收征收成本、保证财政收入十分重要。在银行开设帐户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在这个环节要求纳税人凭借税务登记证办理银行开户,并要求将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通报,而且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这个法律要求能够保证绝大部分纳税人能到税务机关主动办理税务登记,为税务机关加强税源控管提供了有力保障。征管法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这样税务机关就能凭借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掌握大部分纳税人银行开户情况,达到控制税源的目的。(1) 与各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协调配合的对加强税收征管的意义 突出了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申请开户的前置行为。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才可以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所有帐号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明确规定了未持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不能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 实行储蓄实名制,使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得到有效监控的基础和前提。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双向登录税务登记号、开户及存款帐号,实现税务机关和银行双向监控,为以后的税源管理网络化,信息资源共享创造了条件。 大大提高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2)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协作配合的主要形式快捷查询。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即: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查询纳税人帐户时,只要手续程序合法,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必须依法给予协助配合,从而,切实提高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另外,税务机关还可以在国、地税之间相互配合,按月相互稽核税务登记户数;与技术监督部门和民政部门相互配合,按季度和年度核对注册和注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法人以及他们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以发现应当登记或应当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二、开业登记根据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中,凡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营业税及涉外税收的纳税人,都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开业登记包括受理、审核、发证、资料归档等程序。(一) 受理凡属开业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权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表(表1-1),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后,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3、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5、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6、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表1-1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名称电 话邮 政 编 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注 册 地 址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所属主管部门主管单位主管部门联营入股单位中央单位其他单位经营方式经济类型从业人数行业生产经营期限核算方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受理工商登记机关名 称开业日期营业执照字号及日期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币种税务代理委托代理机构名称受托代理人 姓 名资格证书字号受托代理人资格证书字号代理机构地址代理机构电 话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地址负责人附送件: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以下由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填写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 年 月 日税务登记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税务登记机关盖章: 税务登记官员签章:(二) 审核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有关证件、资料后,应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初审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退还纳税人,不符合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要求纳税人补报或重新申报。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登完毕的表格进行审核的内容包括:(1) 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2) 填写的项目,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3) 填写内容是否准确、真实,有无缺漏项目;(4) 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在案未履行的纳税义务;(5) 必要时对其经营场所、住址等进行实地调查;(6) 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应检查核对填报内容是否准确齐全,对填报符合要求的,核定其应纳税税种、品目、适用税率、征收率、申报期限、纳税期限、征收方式、缴库方式、预算级次等;(7) 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校办企业资格审查表以及其他需要认定的企业,转税务登记认定管理岗,按认定管理有关程序审批。3、主管税务机关按管理权限和认定要求按期办理有关审核、审批手续。经审核报批后对符合要求的税务登记表,办理确认纳税人识别号、核定税务登记有效期限,加盖主管管理分局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签章等。(三) 发证主管税务机关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核批可增发副本,按顺序编号)和相对应的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签收并支付工本费。(四) 资料归档资料管理岗位整理好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将资料纳入“纳税人登记资料档案”。“纳税人登记资料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必备资料:(1)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2)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3) 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4)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5) 银行帐号证明;(6) 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7)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2、税务登记表3、纳税人税种登记表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5、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三、变更登记(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纳税人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2、更换法人代表;3、改变所有制形式或隶属关系、生产经营地址(不涉及主管国税机关变动的);4、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5、改变开户银行和帐号。(二) 变更登记的程序1、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表1-2),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工商登记的证明(2) 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3) 税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表1-2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变更登记事项序号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纳税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受理税务机关意见:变更日期: 税务主管:经办人:税务机关(盖章)备注2、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1)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是否有在案未履行的纳税义务进行审核;(3)对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检查填报内容是否准确齐全。对符合要求的核定其应纳税税种、品目、申报期限、纳税期限、适用税率、预算级次;(4)需实地调查的,将有关资料转管理所片管理员岗实地调查。对符合要求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加盖税务机关章或税务专用章,经办人签章。3、发证主管税务机关对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变更表及有关资料,并签收;主管税务机关收取工本费。4、 资料归档资料管理岗位整理好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将资料纳入“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资料档案”。“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资料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2)工商管理机关发放的证照复印件及工商变更登记表;(3)纳税人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4)税务登记变更表;(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四、停(复)业登记(一) 受理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户和小规模企业按照规定需暂停营业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停业申请审批表(表1-3),申请办理停业手续。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停业文件,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发放停业申请审批表给纳税人填写。表1-3停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停业原因批准机构及 文 号预计停业期限有关税务事项是否均已结清企业盖章:年 月 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结算清缴税 款清 缴发 票购领发票种类购领发票数量已使用发票数量结存发票数量封存税务机关发放证 件种 类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购领簿其它有关证件收 缴情 况核准停业期 限税务登记部门复审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批准意见局长签字:年 月 日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年 月 日注:1本表适用定期定额的个休开商户及帐簿不健全的小型工商企业。2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审核后,交纳税人一份。(表为16开)1、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申请审批表分别办妥以下手续:(1) 持普通发票领购薄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发票缴销事宜;(2) 由管理员签具清税意见。2、将有各环节签字的停业申请审批表连同如下资料主管税务机关:(1) 停业申请书;(2) 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停业的批文;(3) 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二) 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后,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缴清,发票已截角作废,并封存登记证件。将审批表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经审核报批后,由主管税务部门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返给纳税人。停业具体以15天为调整最小期,不到15天的不予受理停业;当月连续停业满15天不满30天的减半征收当月税款;当月连续停业满30日的,可免征当月应征税款。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依法补缴应纳税款,否则以偷税论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情况应登记台帐,对经核查发现的假停歇业户应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以此作为处罚依据。(三) 复业1、纳税人到期复业或提前复业的,持原停业申请审批表、填写复业单证领取表及书面申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经税企双方确认签字后,将封存的证件还给纳税人。2、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停业手续,核批后方可延期。3、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停业的,视为正常纳税人管理。4、纳税人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日期作为恢复纳税义务的日期。5、对纳税人的停复业情况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征收、稽查部门。(四) 资料归档资料管理岗位整理好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将资料纳入“纳税人停复业登记资料档案”。“纳税人停复业登记资料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业书面申请书;2、停业申请审批表;3、复业单证领取表;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五、注销税务登记(一) 受理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书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领取并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表1-4),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场所变更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并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原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另附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转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税务机关接到有关资料后,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按要求填写,并办理缴清税款、缴销发票、缴销税务机关发放的证件,并将所属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情况填在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中。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将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信息通知税务稽查部门,并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二) 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的税款已结清、发票已缴销、税务机关发放的证件已缴销后,按管理权限和认定要求按期办理有关审核、审批手续。经审核报批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核准纳税人的注销申请,并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交纳税人。(三) 资料归档主管税务机关在注销纳税人终结全部纳税事项后,将有关资料纳入“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资料档案”。“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档案”的内容包括:1、税务登记申请书;2、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4、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移交清单;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表1-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管理码纳税人名称企业地址注销原因批准机构及文号有关税务事项是否均已结清企业盖章:年 月 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实际经营期限已享受税收优惠结算清缴税款清缴发票情况封存税务机关发放证件种 类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副本其它有关证件收缴情况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部门审批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年 月 日批准意见主管局长签字:年 月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年 月附:缴销发票登记表注: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审核后,交纳税人一份。(表为16开)六、扣缴税款登记征管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同时,征管法还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而,把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以法律形式作了明确。:(一) 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韵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列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如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二) 代收代缴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指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如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三) 代扣与代收之间的区别代扣代缴不同于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是以取得收人者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者为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在支付款项时扣除税款,并代纳税人缴纳;代收代缴是以支付款项者为纳税义务人,以取得收入者为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在收取款项时将纳税人应纳税的税款一并收下,并代为缴纳。(四)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扣缴税款登记程序1、申请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亦即要求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单位手续,填写代扣(代收)基本情况登记表报主管税务机关。2、审核发证税务机关要对扣缴义务人的登记表进行认真审核,落实有关具体扣缴义务事项,如“扣缴税款责任人”,即:经办代收(代扣)税款的办税人员。又如“扣缴对象”,即:指与扣缴义务人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按规定应缴税款的纳税人。登记表的所有内容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并核发代扣代缴证书,同时要求扣缴义务人领取代扣(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七、纳税人税种登记(一) 税种登记的概念税种登记是纳税人在办理开业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填报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及拥有的财产等情况,认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的一种登记手续。(二) 税种登记的程序方式1、申请纳税人在办理税务开业或变更登记的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表1-5)一式二份,根据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于7日内填写完毕,同时携带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种登记。2、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进行检查,核对填报内容是否准确齐全,并审查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是否符合要求,对填报符合要求的,应按工作程序核定税种、税目、申报期限、纳税期限、适用税率、预算级次、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等作为税务机关监控纳税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依据,不符合要求的应令其重新填报补齐,直到符合要求为止。3、登记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根据税种登记申报表中货物名称、经营项目和税务登记表中经济类型及各税条例,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种、税目或品目。缴库方式按征管有关规定核定。 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形式和征管范围确定纳税地点。确定纳税期。确定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期限。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隶属关系确定的税款缴入国家金库的级次,确定中央或地方收入,并按预算款项进行分类。表1-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一、增值税:类别1销售货物2加工 3修理修配4其它 货物或项目名称主营兼营纳税人认定情况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3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方式1境内经营货物 2境内加工修理 3自营自出 4间接出口 5收购出口 6加工出口备 注:二、消费税:类别1生产 2委托加工 3零售 应税消费品名称1烟 2酒及酒精 3化妆品 4护肤护发品5贵重首饰珠宝石 6鞭炮、烟火 7汽油8柴油 9汽车轮胎 10摩托车 11小汽车经营方式1境内销售 2委托加工出口 3自营出口 4境内委托加工备 注:三、营业税经营项目及税目主营兼营备 注:四、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定或申请纳税方式1按实纳税 2核定利润率计算纳税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4按佣金率换算收入纳税 5航空、海运企业纳税方式 6其他纳税方式非生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备 注:季度预缴 1按上年度四分之一 2按每季度实际所得五、资源税:产品名称应税项目备注:六、土地增值税七、房产税:计税类别1自有房产 2出租房产备注:八、车船税:车船类别1机动船 2非机动船 3机动车 4非机动车九、屠宰税:屠宰类别1猪 2牛 3羊备注: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类别备注:十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十二、教育费附加:十三、矿区使用费:原油不超过一百万吨 一百万吨至五十万吨 一百五十万吨至二百万吨 二百万吨至三百万吨 三百万吨至四百万吨 四百万吨以上天然气不超过二十亿立方米 二十亿至三十五亿立方米 三十五亿至五十亿立方米 五十亿立方米以上预缴方式分次 分期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税种税目或品目子目行业申报期限纳税期限征收率或单位税 额征集分类缴库方式预算款名预算项名级次分配比例是否单独纳税鉴定人鉴定日期录入人录入日期注:1本表系纳税人根据工商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事项的自行核定。2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填写后,与税务登记表一同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八、税务登记证的管理(一)税务登记证概述1、税务登记证的概念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核发的抽象性的征税通知,是国家税务机关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允许其从事经济活动并依法纳税的法律文书,又是一种权利证明书。对税务登记证件加强管理有助于充分发挥税务登记的作用,减少漏管户,强化税源管理,为其他征管环节奠定基础。2、税务登记证件的分类根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这一类税务登记证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计式样,省级税务机关在定点印刷企业统一制作,县以上税务机关组织核发的。 税务登记证(正本)供纳税人经营时亮证使用,悬挂于经济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税务登记证(副本)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或办理纳税事项时使用。(2) 注册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适用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以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亦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计式样,省级税务机关在定点印刷企业统一制作,县以上税务机关组织发放。(3) 涉外税务登记证、税务注册证税收征管法虽然统一了内、外税收征管制度,但考虑到涉外税收征管的一些特殊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制作了涉外税务登记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发放对象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发放对象是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场所,提供服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总机构所在地以外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地区设立两个分支机构的,应分别办理税务注册证。(4)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3、税务登记证号的编码(1) 按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码(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一”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从2000年起,公安部编制的个人身份证号码改为18位码,相应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也将随之变化。为了便于管理,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号的,可在其现有身份证号之后增加码位,具体是按其不同的营业执照核发不同的税务登记证时,在其身份证号第15位之后增加横线,再增加1位数。例如,某个体工商户有甲、乙、丙三种不同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场所,其身份证号为322524670608003,则其税务登记证号分别为3225246706080031、3225246706080032、3225246706080033。为适应将来身份证号码升位的需要;各地在编码时还要考虑计算机的适应性。 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2) 对由于客观原因目前尚不能取得国标统一代码标识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赋予其一个临时的税务登记编号,并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为便于识别和管理,如浙江省地税局对此类纳税人的临时注册税务登记证号码按下述方法编制:第一位至第六位数代表纳税户所在的行政区域,采用国标6位行政区域代码。第七位至第十位数均为零,代表临时代码。第十一位数代表纳税户的经济性质,其编码方法为:“0”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国有经济,“2”集体经济,“3”私营经济,“4”个体经济,“5”联营经济,“6”股份制经济,“7”涉外经济,“8”其他混合所有制。第十二位至第十五位数代表具体纳税户,按顺序编号。4、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式样及印制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税务登记证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经营期限、证件有效期限、税务登记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册税务登记证还包括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两栏)等。税务登记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为了保证税务登记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标准,在指定的印刷企业统一印制,各地不得擅自印制。税务登记证外框是否换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5、税务登记证使用的一般规定税务登记证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身份证明。纳税人持有税务登记证表明他是已登记的纳税人,因而可以享受与登记纳税人相应的权利。为了防止纳税的税务登记证使用中出现问题,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作了一系列规范,以保证税务登记证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1) 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涂改,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件上,采用一些手法,如使用其他颜色、颜料等涂在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内容上,并写上与原文字不一致的文字,或直接将有关内容抹去等行为。损毁,是指纳税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增减或烧毁或破坏,使原税务登记证件受到损害,难以辨认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纳税人以营利为目的,将税务登记证件出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伪造,是指纳税人依照真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制作假的税务登记证件,以假充真的行为。 上述各种行为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税款的征收,造成应征税款的流失,特别是转借、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税务管理秩序,而且为他人偷逃税提供了方便,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应当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罚款。 (2) 税务登记证件作为纳税人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的,也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税务机关发给的其他有关证件,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不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收)基本情况登记表调查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记载代扣(收)税务登记底册,不发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核发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二)税务登记验证、换证1、受理纳税人应按税务公告要求的时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在办理验证、换证,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有:(1)原税务登记证副本;(2)税务登记表;(3)国家技术监督局发放编码证书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5)营业执照副本;(6)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特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7)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8)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受理纳税人已填登完毕的表格,查阅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在附例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2、 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变化情况;(2)税务登记违章及处理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按管理权限和登记要求按期办理有关审核、审批手续。经报批后对符合要求的办理确认纳税识别号、核定税务登记有效期限,加盖管理分局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若有违章问题,纳税人应在接受处罚后方可办理验证、换证的后续工作。对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经确认属失踪的,转做非正常户处理。3、资料归档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后,及时进行纳税人税务登记档案的重新整理,同时更新税务登记底册内容。九、非正常户处理(一) 清理主管税务机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打印清册,按清册派员实地检查:1、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办理纳税申报的;2、停业期满后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复业申请的;3、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验(换)证、注销税务登记的。(二) 检查对于查无着落的纳税人,检查人员在制作稽查报告时,应详细说明检查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对查无着落而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发出公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根据稽查报告填写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写明纳税人欠税的税种、税款金额、所属期和未缴销发票的品种、份数、起讫号码,以及其他未缴销的税务证件等情况,并将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上报审批。其中,对三个月以内未申报户还需附报连续三个月的限期改正通知书。(三) 审批经审批后,应及时对失踪户的纳税人按非正常户进行管理。同时,对非正常户定期公告。(四) 配对市局将充分利用计算机做好非正常户的配对核查工作,根据所有的非正常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经营负责人的姓名或身份证号,从现有的正常户配对查找是否有非正常户中的上述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并生成非正常户配对情况明细表,交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非正常户进行清理。(五) 整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非正常户配对情况明细表,对配对出的上述人员,应责成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大学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