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工资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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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职能工资管理制度一、总 则 (目的) 第一条 本规则旨在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订员工工资的管理办法,包括工资计算期间、工资计算方法、工资支给时间和期限以及晋升、奖金给付等事宜。 (工资决定原则) 第二条 员工工资是在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年龄、年资、职能等级、责任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工资计算的。 (工资结构)第三条 工资包括基准内工资及基准外工资两大部分,其结构如下:年龄工资年资工资职能工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责任津贴抚养津贴住宅津贴全勤津贴基准内工资工资工资外工作津贴假日工作津贴深夜工作津贴交通津贴基准外工资 (工资计算期间及工资支给日) 第四条 每一工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21日起至当月20日止,并于当月25日支付工资。工资支给日若适逢节假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 (非常给付) 第五条 员工遇有下列情形时,可向公司申请提前领取已工作时间的工资。 1、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赖以维持生计者,遇有下列情况可向公司申请非常给付: (1)结婚。 (2)死亡。 (3)生产。 (4)疾病或受意外灾害时; 2、员工被停职或被解雇时(包括惩戒解雇)。 3、其他获得公司同意的事情。 上列规定除第二项外,在申请非常给付时,须由本人(本人死亡则由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缺勤扣除) 第六条 1、工资给付形态采用月工资制。 2、对于下列特别休假,原则上照常支付工资: (1)婚假、丧假。 (2)年度带薪休假。 (3)行使公民权时。 (4)公司大会、教育召集时。 3、员工缺勤时,则依下列方式处理。(1)非公务原因负伤疾病时:基本工资平均每月应出勤日数 缺勤日数 (2)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时:平均每月应出勤日数基本工资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的缺勤时数 (中途任用、离职或退职的工资) 第七条 在工资计算期间,中途任用、离职或退职时的工资,按当月员工实际出勤作日数,按日计算;或以离职、退职前的出勤日数为计算的基准。其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每月应出勤日数出勤工作日数 基准内工资(每月固定额)+交通津贴 (工资给付及扣除额)第八条 1、下列规定的各项金额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工保险费(个人应负担部分)。 (3)团体意外保险费。 (4)过半数员工开会同意的福利基金。2、上述各项金额扣除后,员工所得应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3、工资所得亦可按照员工的要求,直接汇入指定的金融机构的该员工帐户内。二、基准内工资(基本工资)第九条 基本工资的构成包括下列三项:1、年龄工资(包括初任员工的起点工资)。2、年资工资。3、职能工资。(年龄工资)第十条 年龄工资给付的标准按下列方式处理:1、15岁时,每月给付6,000元。 2、1630岁时,每增加一岁则逐年增加工资150元,作为给付年龄工资的标准额。3、3140岁时,每增加一岁则逐年增加工资200元,作为给付年龄工资的标准额。4、4150岁时,每增加一岁,则逐年增加工资100元,作为给付年龄工资的标准额。 5、50岁以上时,每年的年龄工资给付以11,250元为上限。6、上列年龄工资的施行细则依照“公司年龄工资表”的规定办理。 (年资工资) 第十一条 1、年资工资给付的原则是,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方适用,并依 “年资工资简明表”的规定办理。 2、50岁以上员工,依规定不再给付年资工资。 (职能工资) 第十二条 1、职能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依照各职层及职等的分类,根据 “职能资格表”的规定,共区分为五个职能等级,并依职等的高低决定职能工资的标准。 2、每一职等都有最高及最低工资给付标准,公司应根据人事科所评定的员工考绩状况,依照 “职能等级运用表”的规定,办理有关职能等级、最低标准给付额、升级单价、考绩评定等事项。 3、各等级的职能工资,则依“职能工资表”的规定办理。 (附加工资) 第十三条 从事特殊职务的专业人员,若因其职务难度高、责任重大或本身的基本工资偏低,则应以附加工资方式,给予部分或全部的调整。 (责任津贴) 第十四条 责任津贴是对具有监督管理职位者所做的支付,其具体金额依 “管理职津贴给付额表”的规定办理。 (抚养津贴) 第十五条 公司对于需负担家庭生计,并提供抚养眷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依下列方式办理抚养津贴的给付。 1、配偶,每月津贴额为1,200元。 2、子女,每月津贴额为400元。 (住宅津贴) 第十六条 住宅津贴是为了补助员工因无自用住宅,而须租赁房屋时的津贴,其津贴标准依下列规定办理给付: 1、有配偶者或有抚养眷属者,每月津贴额为1,500元。 2、单身者,每月津贴额为1,000元。 (全勤及勤奋奖金) 第十七条 全勤奖金是为奖励员工在每一工资计算期间内的全勤者或工作勤奋者而设立的奖励项目,其给付标准如下: 1、全勤者(无迟到、早退及请假者),每月津贴额为600元。 2、该月达成公司预定的工作目标时,每月津贴额为500元。 三、基准外工资 (勤务时间外工作津贴) 第十八条 1、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而要求员工于规定工作时间外继续完成勤务时,则应依照员工早到或夜班加班时间,采用计时制方式计算应给付的津贴额。2、勤务时间外的加班津贴,则依下列方式计算(单位:元/小时):1.33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责任津贴+住宅津贴+全勤及勤奋奖金每月平均规定勤务时数 (休假日工作津贴) 第十九条 1、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要求员工在休假日返回公司执行勤务时,得支付休假日工作津贴,但翌日补休者,则不另外给付津贴。2、休假日工作津贴采用计时制方式,依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单位:元/小时):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责任津贴+住宅津贴+全勤及勤奋奖金1.50每月平均规定勤务时数 (深夜工作津贴)第二十条 深夜工作津贴是对夜间从事勤务工作者所支付的津贴,计算时间是从晚上10点到翌日清晨5点,其计算公式是(单位:元/小时):每月平均规定勤务时数0.30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责任津贴+住宅津贴+全勤及勤奋奖金 (勤务时间外工作津贴的特例) 第二十一条 担任管理职位者,不适用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 (交通津贴) 第二十二条 员工从住宅到公司上班时,单程距离达5公里以上者,则应给付等于公共运输部门所发行的定期来回月票金额,以此作为交通津贴支给的标准。四、调薪及升级 (调薪) 第二十三条 员工工资于每年12月31日视公司经营成果增长比例,进行定期调薪。 (调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定期调薪包括自动调薪和核定调薪两大部分,其规定如下: 1、自动调薪是在基本工资范围内所进行的工资调升包括年龄工资和年资工资两项,其计算方法按第十条(年龄工资)和第十一条(年资工资)的规定办理。 2、核定调薪考核的原则是,对于基本工资中的职能工资,根据人事科评估的员工的年度职务完成能力、工作绩效、责任度大小、协调性、贡献度等考核结果,依据第十二条(职能工资)的规定办理。 (基本工资提高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1、公司为配合社会物价水平的提高及员工因抚养眷属人数的变化,而使得其经济状况有所改善时,给予员工以基本工资提高。 2、基本工资提高的原则,根据附加工资的规定办理。 3、基本工资提高的计算,原则上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临时调薪)第二十六条 1、员工遇有下列情形时,可由其部门直属主管人员向人事科申请临时调薪,以兹鼓励。 (1)有特殊功劳表现。 (2)中途录用的员工,具有优秀的技能与成绩。 (3)为同行业间竞相争取的人才。 2、临时调薪的标准,则依照第十二条(职能工资)或第十三条(附加工资)的规定,采用部分调整或全部调整的办法。 (升级) 第二十七条 1、公司视员工的表现,审核员工的职务完成能力、责任度大小、企划能力、判断力、工作绩效等事项后,根据第十二条(职能工资的等级晋升标准)的规定办理。 2、员工升级后的工资,则就调升的当月起,开始支付调整后的工资。 (初任员工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 1、初入社会的应届毕业生,经公司甄选后成为正式员工时,其工资给付的原则,除衡量社会物价变化及一般同业间的初任工资水平外,均依规定的基准内工资标准办理。 2、初任员工的基本工资给付标准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年龄工资第十条 (2)年资工资第十一条 (3)职能工资第十二条 中学毕业 工等1级 高中毕业 I等2级 大中专毕业 I等17级 大学毕业 等3级 硕士毕业 等2级 3、当社会物价水平或同行业之间的初任工资水平与规定的基准内工资有所差异时,则以附加工资的形式进行补贴。 第二十九条 1、中途录用的员工(初入社会的应届毕业生以外者),其工资给付原则上除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在考察员工任职前的经历及工作经验年数后,再决定该员工的职能工资等级。 2、担任单纯的体力劳动工作者,则应无论其学历高低,一律以职能等级第1等1级任用。五、定期奖金 (定期奖金的给付) 第三十条 公司给付奖金的原则是,根据公司业绩成长比例以及员工的贡献程度,于每年的7月及12月支付。 (奖金计算期间) 第三十一条 1、上期奖金的计算期间,从去年11月21日日起至该年度5月20日止。并于7月份与当月的工资一起发放。 2、下期奖金的计算期间,从该年度5月21日起至11月20日止,并于12月份与当月的工资一起发放。 (定期奖金给付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定期奖金金额的高低,是在考核员工于奖金计算期间的工作表现、绩效评价、出勤率及贡献度等因素后加以确定的。(定期奖金领取的资格)第三十三条1、在奖金计算期间,中途进入公司并未满两个月者,不予以给付定期奖金。2、在奖金计算期间,对于已离职者或于领取当月申请离职者,则取消其奖金领取资格。六、附 则(施行)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XX年XX月XX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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