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词解释》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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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约人, 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 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被允许,要约可以 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约人. 2 3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5.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 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6.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 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 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7.一般保证是指当时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 8.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合同债务人的财 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合同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则请求 法院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 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作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 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消权制度. 9.撤销权又称为保全诉权,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 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分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 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10.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 .11.预期违约,是 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 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 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1 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践合同, 2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合同的保全, 3 合同的保全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 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 4 债权人的代位权 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合同的保全, 3 合同的保全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 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 4 债权人的代位权 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后 7 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 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 8 不安抗辩权 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 9 同时履行抗辩权 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 ( 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 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 10 预期违约 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 实际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发生时间合同履行期到 11 实际违约 来之前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侵害对象期待的债权现实的债权表现形式明示毁约、 默示毁约拒 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 所谓格式条款, 12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 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 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 39 条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 13 提存 同债务的行为。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 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 14 债权人的撤销权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 15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 权等权利。 16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 15 条规 (合同法第 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17 要约 要约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8 简易支付 19 提示支付 20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 有权。合同 合同法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不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的撤回 承诺适格 承诺迟延 承诺撤回 缔约过失责任 拍卖 拍定 强制缔约 附合缔约 主给付义务 附条件合同 附期限合同 合同无效 可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 表见代理 合同的履行 全面履行原则 协助履行原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撤销权 合同的变更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解除权 清偿 提存 混同 抵销 免除 赔偿损失 全部违约 部分违约 过错责任原则 预期违约 违约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侵权责任 法律责任竞合 法律管辖竞合 合同解释 买卖合同 标的物 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 易货交易 供用电合同 供用水合同 供用气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捐赠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租赁合同 转租 房屋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 货运合同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二、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2简述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4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5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6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7要约的构成要件。 8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9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10简述强制缔约的特点。 11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2简述合同条款的种类。 13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有哪些类型? 14简述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 15简述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16简述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哪些条件? 17那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18简述构成欺诈的要件。 19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20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 21简述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 22简述合同权利让与构成要件。 23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 24简述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25简述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26简述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定抵销的要件。 27简述违约责任的内容。 28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9简述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 30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 31简述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32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 33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 34简述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35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36简述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37简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38简述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基本区别有哪些特征? 39简述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的特征。 40简述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 41简述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 42简述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 三、论述题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3试述合同法的作用。 4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5试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 6试述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 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8试述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9试述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10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同。 11试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12试述表见代理的特征。 13试述合同全面履行原则。 14试述协作履行原则。 15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6试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7试比较代位权与撤销权。 18试述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19试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0试述违约责任的构成。 21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22试述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 23试述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一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2 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二 3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4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5 要约 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 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6 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 容的意思表示。7 格式条款:是当时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 协商的条款。8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 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三 1 合同无效: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 效力。2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 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3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1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四 是指双 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2 同 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 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3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 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 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4 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 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 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5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 合同的转让: 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1 合同的承受: 五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 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 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 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六 1 提存: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 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命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 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法即为提存。2 混同:指某一具体 混同: 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1 违约责任: 七 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 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 法律管辖竞合: 八 法律管辖竞合: 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 体的法律关系, 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 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 同法律关系时, 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 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2 合同解释: 合同解释: 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 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1 连续交易的买卖 是指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定期 九 连续交易的买卖: 或不定期进行交易的买卖,并且每次交易都有关联性。2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 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十 1 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 供用电合同: 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十一 1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 赠与合同: 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十二 1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借款合同: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物的选择, 融资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 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 运输合同 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技术 技术 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保 保 管合同: 仓储合同: 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 仓储合同 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 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 行纪合同 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功委托 人支付摄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 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 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合同变更,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 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 充。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 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 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 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 人的法律行为 6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 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 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的合同。 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9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 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0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 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1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和 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2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 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13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 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 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14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 支付价款的合同。 15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 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 承担的民事责任。 1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 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8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 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19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 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20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 人的法律行为。 21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 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22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 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23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 偿处分则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 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4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 同品质的买卖。 25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 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 承担的民事责任。 27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 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 债权的权利。 28抵销,是指当事人就互付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 互消灭的意思表示。4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 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 费用的合同。 29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 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0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 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31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 受的意思表示。 32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 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 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 制度。 33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 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 由保证人 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34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 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3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 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36.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 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37 37.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 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 债权的权利。 38.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 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 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 制度。 39.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 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 租人的协议。 40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和 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劈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41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 受的意思表示。 42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 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43.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 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 任的原则。 44.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 支付价款的合同。 45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 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46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 受的意思表示。 47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 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 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 制度。 48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 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 由保证人 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49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 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格式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迟延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 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承诺撤回 通知以后 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拍定 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 强制缔约 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复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复合缔约 行为默示形式: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行为默示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约定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 全面履行原则 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协作履行原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 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 撤销权 利。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的转让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合同承受 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解除权 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 提存 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混同 抵销:又称“充抵” 抵销 ,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 意思表示。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免除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赔偿损失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 ,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 ,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 全部违约 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 部分违约 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过错责任原则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预期违约 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违约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 不可抗力 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 侵权责任 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 法律责任竞合 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 法律管辖竞合 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解释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 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物 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 试用买卖 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易货交易 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 供用电合同 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供用水合同 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 供用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捐赠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 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 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 转租:转租是租赁合同中的一个特有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转租必须经出租方同意。非经出租方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是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将收取的租金按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出租人还可以依法采取解除合同的补救措施。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按约定的时间安全送达目的地,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以及运费。 客运合同 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货运人为托运人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货运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 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 (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 (4)经济效率与 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 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 法语言日超规范。 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具 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 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 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2)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 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 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 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 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 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 13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 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 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 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 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 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 为合法的合同。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 承诺的构成要件: 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强制缔约的特点: (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 强制缔约的特点: 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合同条款的种类: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 12 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 合同条款的种类: 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 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 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偶尔条款;通常条款;特意待定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 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 要表现 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 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 是合法的。 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合同无效的情况: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无效的情况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 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 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 系。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 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须乘危 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 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 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 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合 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表见代理的特征: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 (3) 表见代理的特征: 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行的基本原则 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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