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组织选择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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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经济体制组织选择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如果说生产技术选择的实质是节约生产费用,那么,经济体制组织选择的实质则在于节约交易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评价和分析经济体制效率,其前提是找出那些与交易费用有关的主要因素及其相互联系。本文首先讨论交易技术结构与体制组织相容原理,产权形式对体制组织选择的影响,然后据此分析中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若干前提假设1. 人的行为假设经济体制效率分析特别强调对人的行为假设的依赖。这方面的假设不同,不仅将导致不同的体制选择结果,而且对体制组织构造的设想和理解也可能相去甚远。我们采取如下行为假设:(1)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最大化行为假设受到了多方面的批评。但是,即使考虑到信息不完备等条件的限制,在对约束条件作适当修正以后,最大化行为假设仍然是能够成立的。(2)偏好和能力的多样性。尽管经济学家对人的偏好能否得到显示以及如何显示存在争议,但对偏好和能力的多样性是基本肯定的。(3)有限理性。它是相对于完全理性假设提出的。西蒙把它描述为有达到理性的意识,但又是有限的。这一假设认为,由于环境的约束和人类自身能力的限制,他们不可能知道关于未来行动的全部备选方案,不可能把所有的价值考虑统一到单一的综合性效用函数中,也无力计算出所有备选方案的实施后果。(4)机会主义倾向。指人们借助于不正当手段谋取自我利益的行为倾向,包括有目的、有策略地利用信息,如说谎、欺骗、违背对未来行动的承诺等。2. 交易技术结构假设交易是指具有可分离性的物品在人们之间的让渡,其实质是权利的让渡。所谓交易技术结构,是指被交易物品的技术特性。构成交易技术结构的要素包括:(1)资产专用性。这个概念是威廉姆逊(O.E.Williamson)首先使用的。其基本含义是:有些投资一旦形成某种特定资产后就难以转向其他用途,即使能够再配置也要受到重大经济价值损失。(2)交易频率。它从时间连续性上表现了交易状态。(3)交易数量。指在某个时点上(不考虑时间因素)所交易物品的数量规模。(4)交易的地理位置。指有关的交易者以及交易物品所处的地理位置,它决定了交易的空间范围。3. 经济体制组织形式假设等级组织和市场组织是两种最基本的经济体制组织形式。以它们为基础,现实经济生活中已经演化出了多种多样、日趋复杂的体制组织形式。这里我们主要考虑的有:(1)企业体制,即投入要素和产出品经由契约与市场联结,其内容交易按等级关系组织的体制形式。(2)市场体制。这里我们把它理解为新古典模型中的完全竞争市场加上交易费用后的体制形式。(3)中间性体制。它们介于企业体制与市场体制之间,交易者仍然保持各自的独立性,交易关系借助某种保障机制而具有一定的长期性质,但又区别于企业内部的一体化关系。如由交易双方以及仲裁者构成的三方规制结构(Trilateral governance structure)体制,以及由交易者本身组成的双方规制结构(Bilateral governance structure)体制。(4)政府体制。即政府作为另一种类型的等级组织(与作为等级组织的企业相比较),借助行政手段直接组织交易活动的体制。二、交易技术结构与体制组织的相容原理在提出关于人的行为,交易技术结构和体制组织形式的假设后,我们现在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在人的行为假设既定的情况下,对某种特定的交易技术结构应当匹配以什么样的体制组织形式。这样考虑问题的前提是,经济体制效率是依具体的交易技术结构和体制组织形式而决定的。同一种交易技术结构与不同的体制组织形式匹配时,交易者将表现出不同的行为倾向,从而导致不同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也不存在某种与任何类型的交易技术结构相匹配时都具有高效率的体制组织。所谓交易技术结构与体制组织相容,是指某种交易技术结构与特定的体制组织形式相匹配时交易费用最低(即体制效率最高)。除此之外的其他匹配关系,我们称之为交易技术结构与体制组织形式不相容。威廉姆逊曾经提出特定交易类型与体制组织最优匹配的模型。本文的讨论对此作了部分修正和扩展。1. 对资产专用性很弱(接近和等于通用性资产),或频率较低,数量较少,地理位置较远的交易,适合于采取市场体制。市场体制适应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要求,具有很强的激励功能;能在交易者偏好和能力多样性以及理性有限的条件下,按照价格信号的导引有效地配置资源。但市场体制下的交易是随机的和易于破裂的。对那些寻求和建立新的交易关系的成本,即交易方式替代成本过高的交易来说,采用市场体制就可能受到机会主义行为的损害。由于资产专用性很弱,或频率较低,数量较少以及地理位置较远的交易的替代成本通常较低,因此能够在获得市场体制优点的同时避开机会主义行为损害的风险。2. 对具有中等程度资产专用性,或中等程度频率、数量以及地理位置的交易,适合于采用纵向中间性体制,如通过订立有保障的长期供货合同,购买方在供应方作专用性资产投资以及交易双方相互持股,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由于这些交易的替代成本较高,采用市场体制将面临相当大的风险;另一方面,采用企业体制后所节约的替代成本不足以抵销所新增的费用,其中不仅包括企业内的管理费用,还包括交易双方财务关系上的相互独立性不存在后激励功能的减弱所造成的损失。于是,纵向中间性体制便成为这些交易适当的选择对象。 3. 对具有高强度资产专用性,或频率很高,数量很大、地理位置很近的交易,适合于采取企业体制。在这类交易中,如果处于有利地位的一方采取某种要挟性的机会主义行为,如强行压低(作为买者)或抬高(作为卖者)价格,减少乃至终止供应或购买,另一方将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由于这些交易的替代成本很高,采用企业体制就成为合算的事情。企业体制的另一个优点是可以节省许多当交易在市场体制下进行时必须发生的费用,如发现相对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商谈、签订和实施契约(由于企业用一个契约代替了一系列契约)的费用。此外,对大多数交易来说,随着资产专用性的加强,经由市场体制而获得的规模经济收益递减,当资产专用性很强时,采用企业体制而导致的规模经济收益损失将接近或等于零。不过,采用企业体制除了增加管理费用外,还有其他一些额外费用,如团队生产(team production)中的搭便车行为,以及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费用。4. 对具有高强度资产专用性,但纳入企业体制后明显规模不经济的交易,适合于采取政府体制。这类交易具有如下特征:一个卖者同时向许多个买者提供产品。对每个买者来说,该产品都具有高度专用性,寻找新的交易对象或者不可能,或者要承受过高的替代成本。城市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公交服务公司,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矿山开采公司与其用户之间的交易都具有这种单边独占垄断的特征。如果采取市场体制,买者被卖者要挟而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然而,对任何一个买者而言,把交易纳入企业内部通常是规模不经济的。就是说,这类交易不具备前面所说的随资产专用性加强,经由市场体制(即外部购买)获得的规模经济收益递减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直接经营或管制处于垄断地位的卖方企业就有了经济上的合理性。政府从社会利益出发,与买者签订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契约,在保持规模经济收益的同时,使买者免受机会主义行为的损害。但这个似乎两全其美的体制安排往往是代价较高的,如政府直接控制下企业激励功能的减弱,由于经营不善可能导致的短缺,以及政府管制价格后引起的另一种价格扭曲(与市场体制下的垄断者定价相比较)等。以上实际上描述的是构成交易技术结构的各个要素在不同状态下与体制组织相容的情况。实际交易技术结构的要素组合是随机和复杂的,将呈现出许多种分布形态,如中等程度资产专用性,低频率、大数量、远距离的组合,资产非专用性、高频率、中等数量、近距离的组合,等等。显然,不同要素所要求的体制组织往往是不一致的。究竟采取哪种体制组织最有效率(总交易费用最低),取决于对所有要素的综合权衡,在这种权衡中,交易费用经济学通常更多强调资产专用性的影响。三、 产权界定和实施对体制组织选择的意义以上对交易技术结构与体制组织相容原理的讨论是以产权的充分界定和实施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交易者有权依据交易技术结构特征自由地选择最有效率的体制组织。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这个前提假设往往难以成立。人们经常看到的是产权界定和实施不充分或很不充分的情况。 所谓产权,我们把它理解为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人们使用资源时的适当规则。阿尔钦(A.Alchian)认为,产权体系是授予特定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完整的产权是以复数形式出现的,它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其中包括对财产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与上述两种权利相关的收益权。从这个意义上看,所谓交易确切地说是构成产权的一组权利部分(出租)或全部(出售)地让渡。通常使用的所有制概念,相当于构成产权的全部权利未被分解,而完整地集中于同一主体时的产权制度。它提供了对产权结构的初始规定。当产权经由交易方式加以实施时,构成产权的一组权利部分或全部地让渡将改变初始的产权结构,并由此使资源配置效率获得改进。从这个意义上看,前面讨论的各种体制组织形式实际上是产权得以实施,产权结构得以改变的机制或外部框架。我们现在看一下产权得不到充分界定和实施的原因。一个原因是建立排他性产权的检测度量成本过高,以致使界定产权得不偿失,甚至根本不可能。清新空气的产权,游经许多沿海国家水域的鱼群的产权界定就属于这种情况。另一个原因是,有些物品无法排他性的使用或转让,或者这种排他成本过高,从而限制了排他性产权的确立。所谓公共物品,如道路、国防、广播以及被经济学家视为公共物品同义语的灯塔等,都是因为排他性使用的成本过高,而无法建立排他程度高的产权。 货币化程度低也是导致产权得不到有效界定的一个重要原因。货币除了具有高度精确的特点外,还有高度分解、融合和流动的特点。财产由实物形态转化为由货币和其他有价证券构成的价值形态后,原来在实物形态上由于排他成本过高而无法界定的产权,能够借助价值形态以很低成本得到精确的界定。例如,两个人在实物形态上对一台机器建立相互排他的产权是非常困难的。但一旦这台机器转为价值形态,如1万元货币后,两个人就可以很容易地各自排他性地拥有某个比例的货币量,假设每人各拥有5千元。显然,正是由于货币的高分解性大幅度降低了产权界定成本。我们还可以考虑一个相反的过程:两个各拥有5千元货币的投资者,借助某种制度形式,如股份公司形式合资购买并使用一台机器。这样我们又能看到货币的高融合性特点。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产权初始界定的个人所有与使用权的集体行使实现了有机地结合。形成这种高效率产权结构的前提是经济的货币化,以及拥有一个充分发展了的金融体系。国家暴力以及以这种暴力为依托的法律制度在界定、保护和实施产权中具有无可替代的规模经济优势。这一点只要比较一下无国家社会中所有者各自为政地设立私人防御系统耗费大量资源的情景就很清楚了。另一方面,正如诺思(D.C.North)所说: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大量产权低效率现象不是由于存在不可克服的排他性技术上的困难,而是由于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当限制。这些限制包括禁止某些产权形式的存在,对认可其合法性的产权形式的使用、转让和收益权加以过多约束,出于某种原因保护低效率的产权形式,以及人为阻滞有利于降低产权排他成本的货币化进程等。因此,产权效率的改进往往以法律制度的调整与改革为先导和主要方面。只有创造出有利于产权明确而充分界定的法律框架,交易者才能遵循适当规则而又不受不当限制地选择那些交易费用最低的经济体制组织形式,通过对初始界定的权利的重新安排,达到 资源的最优配置。四、 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起因和推进在讨论了交易技术结构与体制组织相容原理以及产权制度对体制组织选择的重要性以后,我们进一步考虑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问题,就可能获得某些新的认识。 改革前的国有企业制度的典型构造是,作为全民所有制代表的政府这一庞大的等级组织,直接管理着许许多多企业这样的等级组织。这显然是一种特殊的体制组织结构,似乎很难用前面讨论过的交易技术结构与体制组织相容原理解释。问题首先在于,主张这种企业制度的理论观点采取了另一种关于人的行为假设。例如,忽视以至否定个人利益的存在,并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不恰当的相对立;实际上否认人的偏好和能力的多样性,用中央计划者的单一偏好替代社会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偏好,限制能力不同的人们的合理流动,以及对能力和贡献不等者实行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实际上认为是中央计划者具有完全理性,因而能够仅仅借助中央计划按比例地安排社会生产,实现资源的最优分配,如此等等。 从改革前国有企业制度的组织构造看,基本上不存在市场的合法地位,因为企业的投入产出都由政府计划直接协调。即使实际上存在市场,其作用也是非常次要以至在理论上可以忽略不计,国有企业也不具有我们前面讨论过的企业体制的涵义,因为它们的投入产出不经由契约关系与市场联结,企业所拥有的权利远不足以使它们成为自主经营和发展独立实体。正如人们经常描述的那样,企业更象由整个社会生产组成的一个大工厂中的车间。至于政府管理经济的理由和方式,与我们前面讨论的实行政府管制的理由和方式全然不同。因此,在这种体制构造中,交易赖以进行的体制组织形式几乎是唯一的,不存在相互竞争的多种体制组织形式。更重要的一点是,体制组织选择权原则上只由中央计划者掌握。 但是,这种政企合一的超大型等级组织并非必然是低效率的。问题在于这种体制所处环境的性质。当不存在市场,或市场力量微弱,以大机器生产为技术基础的现代企业尚未大批建立,而新企业不得不由政府创办,特别当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数量尚在其理性边界之内时,这种体制就是相对有效率的。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什么五十年代初中期在高度集中计划体制下我国能够取得引人注目的经济建设成就。然而,在这种体制下成长起来的生产力规模一旦超出政府直接管理的理性边界,体制效率的急剧下降便不可避免。于是,通过改革寻求更有效的体制组织的客观必然性产生了,并或早或迟转变为人们的主观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改革就是在这种基本背景下发生的。 在传统体制框架上引入市场体制是改革的首要目标。这是因为,不仅市场本身是大量交易活动赖以进行的费用最低的体制组织,而且只有与市场建立起联系,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才能由原来的车间转变为确切意义上的企业,并且推动各种中间性体制组织形式的出现和发展。此外,政府也只有在这个过程中才能真正发生职能的转变。正鉴于此,改革被称为是市场取向的。然而,市场形成的逻辑前提是作为交易者的企业拥有对要素和产品的产权,特别是转让权以及相关的收益权。从另一角度看,如果不存在市场,企业对要素和产品的产权也是不可实施的。这两者在逻辑上是无法分开的。一个重要的事实是,改革以来发展最快的是产品市场,先是消费品市场,然后是生产资料市场,不仅整个国民经济是如此,体制转换相对缓慢的国有经济也是如此,对此应如何解释呢?我们注意到,国有企业对产品的产权是最先和相对容易的地获得的。传统体制下计划对产品控制,主要是借助数量配给和价格管制两种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是产品的生产者(作为供应方)和使用者(作为需求方),但产品的产权,特别是转让权和收益权却掌握在政府手里。当改革促使政府放弃对产品的数量配给后,除非企业的运转中止,否则就不得不将产品的转让权由企业掌握,并由其实施(这意味着市场的出现)。所谓取消或缩减政府的产品计划,特别是指令性计划,与扩大企业的产品自销权和采购权,实际上是同一件事情的两种说法。如果政府进一步取消对产品的价格管理,企业也就获得了完整的产品收益权。消费品市场与生产资料市场的先后扩张,与政府减少对产品计划控制的顺序是大致吻合的。五、 改革中的若干难点问题分析与产品市场的迅速扩张形成鲜明比照的是要素市场发育的相对滞后。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与要素产权的界定和实施不充分有关。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有企业普遍推行承包制后所面临的诸多深层体制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1.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全民所有制作为规模最大的公有制,为了降低内部决策的协调费用以及普遍地搭便车行为引起的费用,必然选择建立一定的代理机构来实际行使产权,而这样的代理机构又不能不是国家。因此,全民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的联系是天然的。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并不仅在于必须要由代理者而不是所有者实际实施产权,而且在于这种委托一代理关系是多层次的,每个层次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的性质也是不同的(与规模较小的公有制形式相比)。 以近些年经常被人们推荐、看起来合理性较高的一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为例:(1)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直接拥有全民所有制的产权,即由全民所有制转变为国家所有制;(2)国家立法机构或行政领导机构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局专门管理国有资产;(3)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若干个公有法人机构,如投资公司、基金会组织经营国有资产;(4)这些公有法人机构再与生产性企业建立起股份及其他金融形式的联系。显然,上述几个层次的委托一代理关系性质都是有所差别的。由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多个层次必然增加代理费用,特别是不存在一个最终的排他性较高的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主体,有人对这种代理机制的效率表示了很深的怀疑。然而,即然国有制有其存在的理由,而且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国有经济,有的国家国有经济比重还较高,那么,经济学家显然不能也无法回避如何使国有制代理机构有效率的问题。改进国有制代理机制效率似乎涉及到两个颇为关键的问题。第一,直接经营国有资产的代理者(在上面提及的模型中就是公有法人机构)的行为尽可能的接近所有者的行为,或者说,要塑造出模拟所有者的积极的代理者。为此,就需要(1)把代理者的利益与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紧密挂钩,采取强的激励机制;(2)委托者能够有效监督直接经营国有资产的代理者的行为和实绩;(3)有一个外部代理者市场,存在潜在代理者的竞争。第二,授予直接经营国有资产的代理者充分的产权,特别是转让权和相关的收益权。这是一个多少被人们忽视,但很重要的问题。传统体制下不仅国有企业经营者权利不充分,而且政府主管部门中国有资产具体管理者(代理者)的权利也不充分,而这种不充分正是国家本身限制的结果。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国有资产代理者转让权的缺乏。它是导致国有资产经营低效率的根源之一。按照前述的交易技术结构与体制组织相容原理,价值形态(以货币形式出现)上的国有资产作为通用性、可分解性和可融合性最强的交易对象,在一般意义上说对其交易采取市场体制是最有效率的。然而,转让权的受限制使国有资产代理者无法自主地选择有效率的市场体制,从而也无法借助与市场相联系的竞争、优胜劣汰改进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以及无法有效解决国有资产评估、经营者实绩评价、收益和亏损分配等问题。这一点在普遍推行承包制后的国有企业体制中表现得很明显。承包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的直接控制,企业可以名正言顺地与政府讨价还价,特别有意义的是政企双方通过契约(尽管很大程度上还是形式化的)界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但这些积极变化并未摆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协调的基本框架。因此,另一方面的情况是,负亏与负盈不对称,而负盈始终在政企双方找不到一个双方共同认可的合理分配比例,尽管双方对此付出了很高的讨价还价费用。至于准确评估国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的现值是多少,有效地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殖,对目前的承包制来说显然是一个过高的目标。问题的关键在于,国有资产不能转让,缺少一个退出机制,作为国有资产代理者的政府与作为使用者的企业之间缺少你不合适,我找别人的选择。从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观点看,国有资产代理者与使用者必须拴在一起的条件下双方又可以讨价还价(特别是事后讨价还价)的体制,是一种费用很高的体制。承包制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所面临的真正困境是,当资产配置、收益分配、风险承担中的一系列矛盾必须要通过市场体制解决时,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实施的不充分,特别是转让权的缺乏阻滞了这种市场的形成。 从塑造模拟所有者的积极代理者和在扩大转让权的基础上主要借助市场体制组织国有资产交易的要求看,对生产经营性国有企业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与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的证券化是至为重要的。2. 劳动体制改革另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也是特殊的交易对象。与其他物品交易不同的是,某个劳动者所蕴含的劳动力不可能一次性地全部让渡。对高度专用性的劳动力来说,其交易可采用长期契约形式,以维持交易关系的稳定性。专用性较弱和通用性的劳动力则可采用期限较短的契约。目前国有企业劳动者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显然不是选择什么样的契约形式,而是不具备作为这种选择前提的劳动力产权的充分界定。传统劳动体制的基本特征是集就业、福利和保险为一体。当改革提出企业和劳动者相互选择,通过市场体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的要求时,劳动者所面临的首要难题并不是得不到转让权,而是收入的部分实物化使转让权无法实施。非货币化收入具有的不可移动、不可分解、公共使用等特点,不仅使收入分配必然具有平均主义的性质,而且不能随职工的流动而流动。也就是说,收入的部分实物化使职工的收益权与转让权陷入冲突。阻滞劳动力流动的另一个因素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乏。当劳动力经由市场流动时,原在企业内部的保险功能必须相应地转移到社会,建立起有关的社会保障体系,否则,劳动者就要面临他们往往难以承担的风险。3. 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按照交易技术结构的性质和节约交易费用的原则选择体制组织的主体是交易者,确切地说是拥有充分产权的交易者,特别是企业经营者。当国有企业经营者逐步获得对产品的产权、部分自有资金的产权以及其他的权利后,他们便会合乎逻辑地按照节约交易费用原则调整原有的企业组织结构。传统体制下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的显着特征是大而全、小而全。这是因为,条块分割使许多本来应该经由市场体制进行的交易,如从企业外部购买中间产品面临着过高费用,而不得不把它们放入企业内部。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而全、小而全反而成了条块分割体制下节约交易费用的选择。在这样的起点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首要任务,是随着市场的导入和发育,把一些在企业内部进行费用较高的交易放到市场上去。有证据表明, 改革以来这方面的调整已有了积极进展,虽然还不能说大而全、小而全的问题已基本解决。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另一个似乎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推动中间性体制组织的发展。传统体制下政府计划不仅协调着本应经由市场进行的交易,而且协调着本应经由中间性体制组织进行的交易。当后一部分交易的计划控制解除之后,作为替代物的中间性体制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就成为紧迫而重要的问题。尽管理论上对此缺少足够的重视和说明,但实践已走到了理论的前边。近些年加工企业与原材料供应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原材料供应基地,企业之间通过某些双方协调机制(如有保障的长期供货合同)建立长期协作关系,核心企业与配套企业按照交易技术结构的性质建立松紧程度不等的联合关系,并组成不同类型的企业集团等,都反映了主要来自于企业的培育和发展中间性体制组织的努力。当然,这方面的调整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与市场体制相比,中间性体制的发展要更落后一些。这部分地要归结于现行体制中的某些阻碍因素,如企业联合中的所谓三不变政策,地区封锁等。六、小结1. 不论理论上是否明确提出,一定的经济体制总是以一定的关于人的行为假设为逻辑前提的。同样,经济体制改革总是伴随着关于人的行为假设的某种改变。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关于人的行为假设的改变事实上构成了思想解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 按照交易技术结构与体制组织相容原理,以及所有制、产权结构、体制组织形式三者的联系,对国有制来说,重要的是其产权结构和交易赖以进行的体制组织的改变,即在国有资产代理者和经营者的产权充分界定,特别是拥有可实施的转让权的基础上,主要通过市场体制下的竞争改进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可借鉴的国内外经验表明,在适宜的法律和市场条件下,竞争往往比所有制的改变更有助于国有经济效率的增进。3. 从经济体制组织比较和选择的角度看,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是由过去政企合一、宏观微观大一统的超大型等级组织体制,转变为包括市场、企业(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中间性体制组织以及政府管制在内的多种体制组织。这些体制组织是相互竞争的,不存在以往那样的体制选择上的垄断。每一种具体交易活动究竟选择哪种体制组织,将主要取决于交易技术结构的性质。相应地,体制组织选择主体将由过去单一的政府,转变为社会上所有从事交易活动的交易者。政府职能的转变一方面表现为从大多数微观经济领域退出,而只在少数政府管制有效率的领域进行活动;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提供适宜的法律框架,为社会上的交易者创造自主选择体制组织形式所不可缺少的产权条件。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改革,就可以把改革区分为政府推动的改革与企业和个人自发进行的改革。中国近些年的情况似乎是,前一方面的改革,特别是在国有经济领域的改革进展缓慢,而后一方面的改革则往往采取静悄悄革命的方式,其进展比人们通常估计的更为迅速。1992年2月(作者工作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原载于经济研究1992年第4期(本文系第四届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获奖论文)公有制经济内在矛盾及其解决方式比较刘世锦公有制经济改革构成了我国经济改革的基本方面。人们对公有制经济为什么要改革以及如何改革有着不同的经验感受和理论说明。然而,最重要的一点是,应当严格地按照公有制经济的内在矛盾说明其改革的必要性和途径。如果这个认识可取,进一步的问题则是应当按照公有制经济的实际运行状况,而不是某种先验模式来理解公有制经济的内在矛盾。从这些看法出发,本文首先描述公有制内在矛盾及其在国有制古典形态中的演化,然后比较分析矛盾的诸种解决方式。一、公有制内在矛盾描述(一)公有制的基本规定和内在矛盾我们把公有制定义为一群人以集合方式共同占有财产的所有制形式。这个基本规定包含了如下特点:(1) 公有制成员对财产拥有完全平等、无差异的权利;(2)公有制成员必须以集合方式,即集体行动的方式行使各项权利,排除任何个别成员或部分成员单独行使权利的可能性;(3) 作为所有者的“一群人”个数可以有很大弹性,但必须具有非个体的群体特征。我们把上述特点分别称为公有制“权利的平均性质”、“权利行使的集合性质”和“所有者的群体性质”。符合上述规定的公有制有着多种现实形态。这里不打算全面涉及其中的诸多矛盾,而着眼于由公有制基本规定引出的若干主要矛盾。这既是逻辑分析的需要,也是为了强调公有制矛盾的内在性。公有制的第一个矛盾是公有制成员追求自身利益与以集合方式共同占有财产之间的矛盾。作为最小从而也是最基本的经济活动主体的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是一个基本事实。虽然公有制成员也会表现出某些追求集体利益的行为,但构成我们分析基础的应是大多数人的大多数情况下的行为特征。而且追求集体利益并不必然否定追求个人利益,前者可以在后者的基础上得到解释。经济学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有过许多争论,其焦点是经济人是否具备“完全理性”,以及在“有限理性”下能否实现利益最大化等。实际上,所谓利益最大化总是在一系列条件约束下达到的,只能在相对意义上理解。对我们目前的讨论来说,重要的是承认公有制成员个人具有并且追求自身的独立利益。在以集合方式共同占有财产的条件下,个人行为和行为后果的相关程度很低。某人比别人更努力地关心公有财产,只能得到由此而产生的收益中按全体所有者平均后的一份,所有者人数愈多,他得到的愈少;由于他的不努力或失误造成的损失也以同样方式分配。用经济分析语言说,公有制成员个人的行为后果基本上是外在性的。这样,他们便不能通过努力最大化谋取收益最大化。但是,以集合方式占有财产所改变了的只是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表现形式。正如经验所显示的,公有制成员个人往往倾向于在获取同等收益条件下使努力最小化(即使相对收益最大化),也就是常说的“搭便车”。我们把所有者个人对财产的行为与行为后果的相关性称为“所有权强度”。显而易见的是,在公有制最初状态下,其所有权强度偏低,并且所有权强度与公有制成员个数成反比。公有制的第二个矛盾是公有制成员集体行使权利的特定要求与这种行使方式费用过高之间的矛盾。公有制权利的平均性质和权利行使的集合性质,要求公有制成员以集体行动的方式行使各项权利。但是,当所有者人数超过一定限度后,随着所有者人数的增加和权利行使频率的提高,这种权利行使方式的费用便会急剧上升。当费用超过行使权利所带来的收益时,行使权利本身成为得不偿失的事情,或者使行使权利根本不可能。为了在保持有公有制基本规定的同时使所有权能够实际运作,唯一的途径是建立某种代理组织。代理组织的建立、运转、调整都需要付出费用,但与公有制成员集体行使权利的费用相比,却无可争议地大幅度下降了。即是说,代理组织实现了公有制权利运作费用的巨大节约,并使权利运作有了现实可行性。公有制的第三个矛盾是存在代理组织条件下所有者目标与代理者目标之间的矛盾。虽然公有制内部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有着利益差异,但在与其他所有制主体交往时,仍然能够显示出被全体所有者认同的整体利益。基于这种整体利益的目标,如公有制财产的安全和尽可能多的增殖,我们称其为所有者目标。代理者也要追求自身利益,这一点与其他人没有什么实质区别。不论代理者是否同时兼有所有者身份,他们总是有着区别于所有者利益的独立利益(逻辑上并不必然要求代理者同时又是所有者)。由这种利益决定的代理者目标,包括个人收入增长、管理规模扩张、社会地位提高以及舒适的工作条件等。在现实代理组织中,人们发现不了自身目标完全等同于所有者目标、尽善尽美的代理者。在任何意义上,包括抽象的理论分析意义上,设置这样的代理者偶像都是缺少依据的。由于代理者的特定地位,他们的目标要借助所有者目标的实现而实现,否则他们的身份也就改变了。另一方面,所有者目标与代理者目标必定存在着差异和冲突。代理组织的实际运作目标总是这两个目标之间的某种均衡。这个均衡点通常有一定的移动区间。它究竟接近于所有者目标还是接近于代理者目标,取决于代理组织的效率。从理论分析的角度说,把所有者目标、代理者目标和代理组织的实际运作目标三者区 分开来是有益的。我们把代理组织费用相同情况下实际运作目标趋近所有者目标称为代理组织的效率改进。代理组织的效率首先与产生、调整、评价、监督代理者的方式有关。如果通过反映全体所有者意愿的适当方式产生代理者,当代理者不称职时能将其按所有者意愿加以调整,代理者就不能过多偏离所有者目标,否则就有丢掉代理者身份、从而使自己利益受损的风险。评价、监督代理者与所有者的参与机制有关,也涉及到信息的获取方式问题。显然,准确的评价、严格而经常的监督有助于代理者按所有者的利益行事。其次,代理组织效率受到上述活动费用状况的影响。对为数很少的活动,如定期选举代理者,采取全体所有者集体行动方式虽然费用较高,但在许多情况下还是可以接受的。对经常性的、发生频率高的活动,如评价、监督代理者,则往往需要建立所有者常设代表机构履行职能,以避免由所有者集体行动过多引起的高额费用。此外,评价、监督代理者的费用还来自所有者及其常设代表机构获取关于代理者行为和行为结果信息的过程。不论代理组织的效率如何改进,所有者与代理者的目标差异虽然可以缩小,但不可能消除。该差异总要引起所有者利益或多或少的净扣除。这个损失从所有者角度也可被看成是设立代理组织的另一项费用。以上对公有制三个主要矛盾的描述是在公有制的初始状态和抽象层次上展开的。这意味着这些矛盾普遍存在于各种公有制形式之中。公有制的种种现实矛盾在一定意义都可被看成是这些基本矛盾发展的结果。(二)公有制代理组织特征直观地看,公有制代理组织是上述第二个矛盾的产物。然而,当人数众多的公有制成员把权利委托给人数较少的代理者后,原来偏低的所有权强度事实上得到了加强。即使代理者内部行为和行为后果的相关性不强(也可以是相关性强的),较之以所有者直接行使权利,行为后果的外在性范围也大幅度缩小了。于是便出现了一种颇为奇特的现象:代理者比所有者更关心公有制财产,他们成了实际的所有者;与代理者对应的所有者,则似乎成了非所有者。这既是公有制成员所有观念淡化的外在表现,代理组织形式又加强了这种淡化。不过,代理组织显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有制成员追求自身利益与以集合方式占有财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点多少被以往的理论所忽视。这样看来,代理组织就成了上述前两个矛盾的共同产物。第三个矛盾是与代理组织共生的,它通常以易被人们感知的形式出现,间接反映了但也同时部分掩盖了前两个矛盾。于是,我们注意到了公有制代理组织与非公有制代理组织相比的两个重要特征:(1) 公有制对代理组织是完全依赖的,代理组织具有内在性。缺少代理组织,公有制就不具有加入经济运行的可行性。对非公有制而言,代理组织则是外在的和可以或缺的。(2) 代理组织强化了公有制的所有权强度。在非公有制代理组织中,由于代理者与所有者的目标差异,所有权强度一般受到削弱。公有制代理组织虽然存在着相同的削弱作用,但由于同时表现出代理者比所有者更关心公有制财产的倾向,所有权强度最终趋于加强。二、矛盾在国有制古典形态中的演化下面以全民所有制为对象,转入对公有制现实形态的分析。(一)政府充当代理组织的必然性和国有制古典形态首先需要解释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由政府充当全民所有制的代理组织?全民所有制意味着所有者的全社会化,它是公有制在一个国家的最高形式。这一点决定了全民所有制的代理组织必须对全体社会成员负责。逻辑上不排除在政府之外由另一个主体充当全民所有制的代理组织。但是,当全民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居主体地位,代理组织又直接管理全民所有制财产时,政府充当代理组织就有了必然性。管理经济,包括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如果由另一个主体直接管理经济的主要部分,政府对这个部分实行间接管理的必要性也基本不存在了。该主体事实上部分起了政府的作用,而政府将因职能残缺而难以有效运转。此外,分立两个职能相似的主体是不经济的。只有全民所有制居主体地位和代理组织直接管理全民财产这两个条件中的一个或两个都改变时,在政府之外设置代理组织才具有经济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政府充当代理组织同时履行了代理者、经营者和宏观经济管理者三重职能。政府直接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使代理者与经营者身份合二为一。由于政府同时处在宏观经济管理者的位置,当它直接管理企业时,微观经济管理实际上宏观化了。虽然理论上可以辨析宏观活动和微观活动的区别,但对这两类活动的协调,只体现在政府内部综合经济部门(如计委、财政部)和专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不同上。整个经济类似包括了若干分支部门的大企业,政府是这个企业的管理总部。在这样的结构中,确切地地说,并不是代理者、经营者和宏观经济管理者三重职能结合到一起,而是这些职能尚未独立生成并分解出来,因而即使在理论上对这些职能各自作出分析也是困难的。我们把具有上述特征的全民所有制称为国有制的古典形态。国有制古典形态在历史上曾创造过令人瞩目的经济增长实绩。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当市场机制不存在或低度发育时,能够利用国家的强制力量集中资源从事大型项目建设,超前达到部分工业化目标,以及提供广泛的就业保障,有利于收入平等分配等。这些优势一般在经济复杂化程度偏低、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尚不能满足的发展阶段能有较充分的显示。另一方面,上一节描述的公有制内在矛盾无例外地存在于国有制古典形态之中,并演化出了若干新的矛盾。(二)代理组织的双重目标偏差根据上一节分析,政府充当代理组织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强度。同时,所有者目标与作为代理者的政府成员的目标,从而与政府的实际运作目标之间存在着偏差。虽然政府行使经济职能,但它不是经济组织,而是行政组织。对政府成员不可能象其他代理者(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股份公司的经理们)那样实行报酬和经营后果直接挂钩的制度。政府成员的收入是稳定的,不会因所管企业经营得好或不好而增减。这样就不可能借助经济激励机制把代理者目标与所有者目标联结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成员的目标主要转到非经济方面,如行政升迁、上级的好评价、社会声誉、随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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