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与制度执行的辨证关系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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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与制度执行的辨证关系 吴天红摘要:对任何一个企业而言,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及其执行,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制度的制定有其与生俱来的、不可能避免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具体的条文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机械地照章办事往往会有悖于制定制度的初衷,因而给制度的执行者带来了难以破解的悖论。本文意在阐述如何深刻理解制度制定的原旨,在制度执行时强调以人为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制度更好地为管理服务。关键词:制度执行 以人为本 辨证关系一、严格执法与善意违法的矛盾先举一个社会生活中的例子。2000年8月份,沈阳市法库县即将临产的孕妇叶女士乘坐三轮“板的”赶往县医院,就在离医院还有5分钟的十字街口,值班交警以“此为迎宾道,不许三轮板的行弛。”为由强令他们绕行,结果5分钟的路变成了孕妇半小时的煎熬,而这因为执行制度所增加的25分钟,竟成了一个即将出世的孩子在人间短暂的生命历程!刚到医院门口,婴孩就从妈妈的身上掉到了地上,没等抢救就夭折了。这位交警照章办事,谁也不好说他有错儿,但是如果他让这辆特殊的三轮“板的”从迎宾道直奔医院,或许那个婴孩就得救了。类似这样的事例见诸报端已经是屡见不鲜了,由此引发的关于“无情守法”与“善意违法”的讨论也在各类媒体上沸沸扬扬喧闹了一阵子。再举一个企业管理中的例子。企业为了救助大病患者,设立救助基金制度,在其执行过程中也有类似的问题。比如说,按规定大病患者一年的医疗达到80,000元,就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那么,如果说某大病患者一年的医疗费是79,999元,离制度规定的80,000元只差1元,这时候,该不该给救助金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如果给了,患者可以继续治疗,生命得以延续,说不定就在继续治疗期间,奇迹发生,患者康复,但这显然是违反了制度之规定;如果按规定执行,不给救助金,这个被病魔拖累花光了积蓄且负债累累的患者,也许就此中止治疗,只有痛苦地忍受病魔的摧残,无望地等待着死神的来临。二、制度的制订有其与生俱来的局限性这两个事例是比较典型的,它反映出法与理、制度与执行的困惑。究其原因,首先,任何一部法规和制度的制订,都有其与生俱来的局限性。之所以说与生俱来,是因为它都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工作小组制订的,毋庸置疑的是这些制订者不可能对所制订的东西将要涉及的各个方面都掌握,因为即使最资深的专家,他的学识也是有限的。所以这些法规制度从孕育到出生,就有先天的缺憾。而且有趣的是,制订者分明知道它必然存在不足,但又说不出或者说不全究竟有哪些具体的不足,故而只好带病出世了。其次,法规和制度的制订强调的是普遍性,而对特殊性很难一一列举再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把所有的特殊情况全部罗列并明确规定,那么,这些条文叠加起来估计比摩天大楼都要高,一幢摩天大楼似的庞然大物,别说学习和执行了,就是印发、运输都是问题。再者,一项法规和制度一旦公布实施,就有一个相对长的时期内要执行,而执行,原则之一就是照章办事,正所谓“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这样,类似上述事例中的矛盾自然就产生了。三、制度的必要性尽管制度的制订存在以上所说的难题,但是制度的必要性是无可置疑的。道路交通如果没有交通规则,可以想象那也是车辆横行,路人乱窜,“板的”必将寸步难行。如果大病救助没有额度限制,无论多少都来申请,也没法操作。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各项管理制度,人们都由着自己的性子去做事,很难想象这个企业将是怎样一个乱象,根本就没法组织生产经营!所以,搞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各岗位人员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人类社会的发展可以说是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从原始的家长、族长到金口玉言、一言九鼎的皇帝,再到民主社会、法制社会的逐步建立,可以说法规与制度的不断完善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四、执行制度要“以人为本”一项制度的公布实施,必然有其强制性,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类似前面所说的尴尬时,应该怎么办呢?这需要执行者对为什么要制定制度和制度制订的宗旨有全面而深刻的理解。首先,必须明白制度是为管理服务的。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公民的正当权益,构建和谐社会。这是根本。如果在执法的过程中,违背了这些根本宗旨,那就必然会产生危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后果。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证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保证职工队伍稳定、和谐、向上的工作环境。如果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违背了这些,那就适得其反,久而久之必然产生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因素。其次,必须明白条款是为制度的宗旨服务的。通常,人们往往只是牢记了制度的条款,却忽视了对前言的学习和理解,而每项制度的前言却正是这项制度最根本的宗旨,至于后面罗列的各项条款只是为前言中所阐述的宗旨服务的。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不去深刻的理解制度制订的宗旨,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违背制定者最初的意愿,使制度成为管理的羁绊,甚至带来背道而弛的结果。表面上,是按条条框框严格执行了制度,实际上等于是践踏了这个制度本身。当然,现实中也不乏一些貌似依法办事,不敢越雷池一步,实则怕担责任,怕丢乌纱帽的昏庸之辈,在执行制度时僵死地套用条款。这样的执行者已经不是理解不理解制度宗旨的问题,而是其极端的私欲早已吞噬了起码的良知。最终导致严重后果,貌似认真负责实则是极端不负责任,出了问题推到制度上,进而推给领导,因为制度是领导负责制定、审核、批准执行的,自己没有任何责任,这样的人何其可恶!最后,管理的核心和终极目标是人。在社会是公民,在企业就是职工。在所有因素当中,人是最根本的,没有了一个和谐向上的人员队伍,一切工作都无从谈起。这也正是目前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的原因所在。如果一个社会动荡不安,甚至战乱频发,这个社会怎么可能发展呢?!而一个企业如果没有一支稳定的职工队伍,没有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今天聚众上访,明天堵塞交通,这个企业哪里还有精力去抓发展呢?!所以,在执行制度时,必须强调以人为本。在深刻理解根本宗旨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制度条款,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情况依据制度的宗旨进行特殊处理,这样才能保证制度制订的初衷和宗旨得以实现。结语:总之,任何制度都是为管理服务的,而不是用来制约和羁绊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普遍性与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特殊性是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特殊性与具体条文上是对立的,而在宗旨上是可以统一的。只有深刻地理解了这一点,深刻地理解和准确地把握制度制订的根本宗旨,牢记以人为本,才能更好地使制度为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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