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9003982 上传时间:2020-04-0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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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隐患,促进隐患的有效治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 适用于千业水泥公司范围内可能存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3 职责3.1 安监部负责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3.2 各隐患责任单位负责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治理、消缺。4 工作程序4.1 评估确认和报告4.1.1 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据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损失程度,将隐患种类分为微小隐患、一般隐患、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四类,凡列为隐患的,需建立隐患台帐,并进行隐患闭环管理。4.1.1.1 微小隐患是指由于设备不完善可能造成设备性能差甚至损坏、生产受影响或由于作业环境较差影响作业岗位人员不适或直接经济损失在0.05万元以下的安全隐患。例如:安全护罩螺栓没固定;防雨罩缺失;岗位环境差;现场设备有轻微违反“四不漏”现象;岗位现场漏料、积料。4.1.1.2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轻伤以下(不包括轻伤)的人身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0.05-0.5万元的安全隐患。例如:收尘设备收尘效果不佳;严重违反“四不漏”规定;机电设备外壳无接零或接地保护;移动机电设备没有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配置使用的;电器设备出现明接头、明线口、老鼠洞等严重失爆现象。检修项目或单项工程或特殊作业没有按安全规定执行。没有提供检修(作业)项目计划;没有制订检修(作业)工艺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学习交底。4.1.1.3 较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轻伤的人身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的安全隐患。例如:收尘设备收尘效果很差;生产系统地下有冒水现象;食堂的食品腐烂;生活用水质量不合格。4.1.1.4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以上(包括重伤)的人身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安全隐患。例如:未执行停送电制度;收尘设备与主机不同时运行;生产非正常停机5天以上。4.1.2 一般隐患由公司安监部评估确认;较大隐患由生产(安全)副总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研究确认;重大隐患由公司行政办公会评估确认。4.1.3 隐患评估确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4.1.3.1 获知隐患报告后,安监部经初步审查,属于本部门评估或确信范围的,应当将隐患情况的相关资料书面呈报本部门负责人。不属于本部门的评估或确认的,应当及时将隐患情况报送安全副总。4.1.3.2 负责隐患评估确认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应及时审查相关资料,指派人员进行安全隐患现场核查,属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还要组织集体研究,确认隐患。4.1.3.3 有关部门,在确认隐患的过程中遇到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4.1.3.4 经确认为隐患的有关部门应向隐患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属于重大隐患的同时上报焦煤公司安监局。4.1.3.5 隐患确认的相关资料应归档保存。4.1.4 经确认存在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单位应当编写隐患报告书。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名称;隐患类别;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整改措施;防范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期限及目标。4.2 组织管理4.2.1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是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公司领导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人。4.2.2 隐患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隐患单位负责人是隐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4.2.3 参加隐患排查人员,要对本单位生产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机电运输设备、文明施工等工作程序进行认真细致排查,对所查出的隐患,能够现场处理的,要立即通知生产班组、所在部门安排人员立即处理,并落实到责任人,对因条件限制等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处理的,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要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确保安全。整改完毕后,隐患排查人员要对整改情况进行严格复查,严格执行隐患闭环式管理。4.2.4 每次排查及整改情况,要有记录,进行存档。4.3 排查办法及内容4.3.1 公司隐患排查以综合排查和专业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排查,公司共分四级进行隐患排查,即:公司级、分厂级、班组级、岗位工级。专业排查分为:专业技术性排查和公司领导排查。4.3.2 公司级隐患排查由公司领导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4.3.3 分厂级隐患排查:以分厂所辖生产区域为排查对象。由各分厂厂长组织副厂长、分厂技术人员、生产班组长参加,每周根据本分厂的生产经营实际、作业条件,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整理归类,确定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落实责任。将排查情况记录在隐患排查记录上,排查出的隐患登记在隐患治理台帐上,并进行隐患闭环管理。对分厂无能力整改的隐患,应向生产部打协助整改报告。4.3.4 生产班组隐患排查:以生产班组作业区域为排查对象。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巡检员进行排查,每班作业前先排查工作,作业中巡回排查,作业后复查。随时纠正不安全行为,消除不安全状态。由班组长将排查出的隐患登记在班组运行缺陷台帐上,并进行隐患闭环管理。对于班组无能力整改的隐患,应向本分厂领导汇报,分厂领导要在一日之内回复或签字。4.3.5 岗位自查和安监员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岗位自查是岗位工以作业区域为对象,以自查为主,针对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状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并采取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排查结果记入巡查记录。本岗位无法解决的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4.3.6 专业系统隐患排查4.3.6.1 设备部定期组织对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进行专业性技术检查,并建立健全技术档案。4.3.6.2 设备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电气设备及安全装置、避雷设施等进行检查,以防损坏失灵。4.3.6.3 生产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生产工艺及生产过程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定期检查。4.3.6.4 化验室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品质量及影响产品质量的相关问题进行安全检查。4.3.6.5 武保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及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源存在的问题进行安全检查。4.3.6.6 矿山分厂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矿山开采、运输及破碎等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安全检查。4.3.6.7 要求上述各专业系统至少每半月检查一次。4.3.7 公司领导不定期进行现场隐患排查。下现场检查次数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及安全包保联责制度要求执行。4.3.8 公司实行安全包保联责,隐患排查实行包保联责。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4.4 事故隐患整改4.4.1 隐患的排查、收集、整理4.4.1.1 安监部负责日常检查及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工作,并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分类。对不确定的隐患分类,安监部组织生产部、设备部共同讨论确定,讨论后也确定不了的需请示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确定。分类后及时上报和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4.4.1.2 各业务部门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检查资料按公司要求及时上报安监部。4.4.1.3 生产部负责紧急隐患的电话信息反馈与记录,并向公司领导汇报或业务部门联系,隐患处理时做好协调工作。4.4.1.4 各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重大隐患要自行组织排查并将超出本单位处理能力的隐患上报业务部门,并将业务部门签字的相关报告反馈给安监部。相关业务部门对隐患的处理工作要及时安排,并给予技术指导。4.4.1.5 其它部门和辅助单位对隐患处理及时提供必要的运输、电力、材料、设备、配件等支持。4.4.2 隐患整改4.4.2.1 所有隐患必须实行闭环管理。4.4.2.2 隐患整改实行“谁造成、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4.4.2.3 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对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4.4.2.4 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当天的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或与安监部共同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由隐患单位负责整改消缺。4.4.2.5 隐患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时认真地整改隐患。4.4.2.6 完成隐患整改的单位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消缺。4.4.2.7 隐患整改资金原则上由隐患责任单位负担,必要时报请公司领导给予审批。4.4.2.8 各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安监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单位继续进行整改,直到合格。4.4.2.9 本单位发现对人员造成危害的事故隐患,由本单位负责处理,并在现场立即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隐患恶化导致事故,不采取切实可行防范措施的不准生产。本单位无能力处理的应立即报告生产部及相关业务部门,生产部要记录在案,向公司领导汇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4.4.2.10 整改难度较大隐患的处理,责任单位和业务部门必须制订专项工艺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4.4.2.11 对重大(或较大)隐患的处理,相关部门要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必须有整改单及施工措施、复查结果等相关内容。4.4.2.12 隐患整改超出整改期限的,安监部可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整改,发生的所有费用由隐患单位承担。4.5 本制度如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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