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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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最新版1总 则1 总 则1.0.1 为适应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指导城市道路专用标准的编制,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1.0.3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专项规划,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遵循和体现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1.0.4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1 术 语2.1 术 语2.1.1 主路 main road 快速路或主干路中与辅路分隔,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道路。2.1.2 辅路 side road 集散快速路或主干路交通,设置于主路两侧或一侧,单向或双向行驶交通,可间断或连续设置的道路。2.1.3 设计速度 design speed 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2.1.4 设计年限 design life 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保证路面结构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设计使用年限两种。2.1.5 通行能力 traffic capacity 在一定的道路和交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道路上某一路段通过某一断面的最大交通流率。2.1.6 服务水平 level of service 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驶时间、行驶(步行)自由度、交通中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2.1.7 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 colorful asphalt concrete pavement 脱色沥青与各种颜色石料或树脂类胶结料、色料和添加剂等材料在特定的温度下拌合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沥青混凝土路面。2.1.8 降噪路面 reducing noise pavement 具有减低轮胎和路面摩擦产生的噪声功能的路面。2.1.9 透水路面 pervious pavement 能使降水通过空隙率较高、透水性能良好的道路结构层路面。2.2 符 号2.2 符 号 H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Hb非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 Hp人行道最小净高;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Wr红线宽度; W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b非机动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pc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 Wpb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 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l侧向净宽; Wsc安全带宽度; Wdm中间分隔带宽度; Wsm中间分车带宽度; Wdb两侧分隔带宽度; Wsb两侧分车带宽度; Wa路侧带宽度; Wp人行道宽度; Wg绿化带宽度; Wf设施带宽度; VC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 Sc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瞭望视距; Ss铁路平交道口机动车距路口停止线的距离。3基本规定3.1 道路分级3.1 道路分级3.1.1 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 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3.1.2 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3.1.3 当道路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专用道路使用时,除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专用道路及通行车辆的特殊要求。3.1.4 道路应做好总体设计,并应处理好与公路以及不同等级道路之间的衔接过渡。3.2 设计速度3.2 设计速度3.2.1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2.1的规定。3.2.2 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6倍。3.2.3 在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7倍。3.2.4 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倍0.7倍。3.3 设计车辆3.3 设计车辆3.3.1 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注:1 总长: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2 总宽: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3 总高: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 前悬: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 轴距: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分别为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中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 后悬: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3.3.2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2的规定。注:1 总长: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 2 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 3 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的高度。3.4 道路建筑限界3.4 道路建筑限界3.4.1 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3.4.1)。顶角抹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Wl)。图3.4.1 道路建筑限界3.4.2 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3.4.3 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3.4.4 对通行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双层客车等其他特种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车辆通行的要求。3.4.5 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3.5 设计年限3.5 设计年限3.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15年。3.5.2 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2的规定。注:砌块路面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时,设计年限为10年;采用石材时,为20年。3.5.3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3的规定。注: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调整。3.6 荷载标准3.6 荷载标准3.6.1 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载100kN为标准轴载。对有特殊荷载使用要求的道路,应根据具体车辆确定路面结构计算荷载。3.6.2 桥涵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的规定。3.7 防灾标准3.7 防灾标准3.7.1 道路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标准进行设防。3.7.2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对城市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且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3.7.3 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提出工程和管理措施,保证道路的安全运行。4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4.1 一般规定4.1 一般规定4.1.1 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的路段、分合流区、交织区段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匝道,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分析,使其全线服务水平均衡一致。 2 主干路的路段和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应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3 次干路、支路的路段及其平面交叉口,宜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4.1.2 交通量换算应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4.1.2的规定。4.2 快速路4.2 快速路4.2.1 快速路应根据交通流行驶特征分为基本路段、分合流区和交织区,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4.2.2 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 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4.2.3 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2.3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表4.2.3 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4.2.4 快速路设计时采用的最大服务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向四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40000pcu80000pcu。 2 双向六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60000pcu120000pcu。 3 双向八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100000pcu160000pcu。4.3 其他等级道路4.3 其他等级道路4.3.1 其他等级道路根据交通流特性和交通管理方式,可分为路段、信号交叉口、无信号交叉口等,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4.3.2 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3.2的规定。4.3.3 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3.3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表4.3.3 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4.3.4 无信号交叉口可分为次要道路停车让行、全部道路停车让行和环形交叉口三种形式。次要道路停车让行交叉口通行能力应保证次要道路上车辆可利用的穿越空档能满足次要道路上交通需求。4.4 自行车道4.4 自行车道4.4.1 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600vehh1800vehh;当无分隔时,应取1400vehh1600vehh。4.4.2 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000vehh1200vehh;当无分隔时,应取800vehh1000vehh。4.4.3 信号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取为800vehh1000vehh。4.4.4 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4.4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表4.4.4 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4.4.5 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4.5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表4.4.5 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4.5 人行设施4.5 人行设施4.5.1 人行设施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5.1的规定。行人较多的重要区域设计通行能力宜采用低值,非重要区域宜采用高值。表4.5.1 人行设施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注:hg为绿灯时间。4.5.2 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5.2的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表4.5.2 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5横断面5.1 一般规定5.1 一般规定5.1.1 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5.1.2 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5.1.3 改建道路应采取工程措施与道路交通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布设横断面。5.2 横断面布置5.2 横断面布置5.2.1 横断面可分为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四幅路及特殊形式的断面(图5.2.1)。图5.2.1 横断面形式5.2.2 当快速路两侧设置辅路时,应采用四幅路;当两侧不设置辅路时,应采用两幅路。5.2.3 主干路宜采用四幅路或三幅路;次干路宜采用单幅路或两幅路,支路宜采用单幅路。5.2.4 对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横断面布置应结合公交专用车道位置和类型全断面综合考虑,并应优先布置公交专用车道。5.2.5 同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形式的横断面。当道路横断面变化时,应设置过渡段。5.2.6 桥梁与隧道横断面形式、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路段相同。5.2.7 特大桥、大中桥分隔带宽度可适当缩窄,但应满足设置桥梁防护设施的要求。5.3 横断面组成及宽度5.3 横断面组成及宽度5.3.1 横断面宜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特殊断面还可包括应急车道、路肩和排水沟等。5.3.2 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表5.3.2 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 2 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幅路及三幅路采用中间分隔物或双黄线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车道路面宽度还应包括分隔物或双黄线的宽度。5.3.3 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表5.3.3的规定。表5.3.3 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 2 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应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m。 3 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m,双向不宜小于4.5m。5.3.4 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3.4 路侧带 1 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表5.3.4 人行道最小宽度2 绿化带的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的相关要求。当绿化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绿化带的宽度还应满足所设置设施的宽度要求。 3 设施带宽度应包括设置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的要求,各种设施布局应综合考虑。设施带可与绿化带结合设置,但应避免各种设施间,以及与树木的相互干扰。当绿化带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应保证绿化带内设施及相邻路面结构的安全,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及防渗措施。5.3.5 分车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车带按其在横断面中的不同位置及功能,可分为中间分车带(简称中间带)及两侧分车带(简称两侧带),分车带由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图5.3.5)。图5.3.5 分车带 2 分车带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5的规定。表5.3.5 分车带最小宽度注:1 侧向净宽为路缘带宽度与安全带宽度之和; 2 两侧带分隔带宽度中,括号外为两侧均为机动车道时取值;括号内数值为一侧为机动车道,另一侧为非机动车道时的取值; 3 分隔带最小宽度值系按设施带宽度为1m考虑的,具体应用时,应根据设施带实际宽度确定; 4 当分隔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宽度还应满足所设置设施的宽度要求。 3 分隔带应采用立缘石围砌,需要考虑防撞要求时,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撞护栏。当需要在道路分隔带中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立缘石的设置形式应满足排水的要求。5.3.6 当快速路单向机动车道数小于3条时,应设不小于3.0m的应急车道。当连续设置有困难时,应设置应急停车港湾,间距不应大于500m,宽度不应小于3.0m。5.3.7 路肩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边沟排水的道路应在路面外侧设置保护性路肩,中间设置排水沟的道路应设置左侧保护性路肩。 2 保护性路肩宽度自路缘带外侧算起,快速路不应小于0.75m;其他等级道路不应小于0.50m;当有少量行人时,不应小于1.50m。当需设置护栏、杆柱、交通标志时,应满足其设置要求。5.4 路拱与横坡5.4 路拱与横坡5.4.1 道路横坡应根据路面宽度、路面类型、纵坡及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1.02.0。快速路及降雨量大的地区宜采用1.52.0;严寒积雪地区、透水路面宜采用1.01.5。保护性路肩横坡度可比路面横坡度加大1.0。5.4.2 单幅路应根据道路宽度采用单向或双向路拱横坡;多幅路应采用由路中线向两侧的双向路拱横坡、人行道宜采用单向横坡,坡向应朝向雨水设施设置位置的一侧。5.5 缘 石5.5 缘 石5.5.1 缘石应设置在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两侧,缘石可分为立缘石和平缘石。5.5.2 立缘石宜设置在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两侧。当设置在中间分隔带及两侧分隔带时,外露高度宜为15cm20cm;当设置在路侧带两侧时,外露高度宜为10cm15cm。排水式立缘石尺寸、开孔形状等应根据设计汇水量计算确定。5.5.3 平缘石宜设置在人行道与绿化带之间,以及有无障碍要求的路口或人行横道范围内。6平面和纵断面6.1 一般规定6.1 一般规定6.1.1 平面和纵断面设计应符合城市路网规划、道路红线、道路功能,并应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文物保护、环境景观、征地拆迁等因素。6.1.2 平面和纵断面应与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地域气候、地下管线、排水等要求结合,并应符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标,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线形应连续与均衡。6.1.3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做好路线的线形组合设计,各技术指标应恰当、平面顺适、断面均衡、横断面合理;各结构物的选型与布置应合理、实用、经济。6.2 平面设计6.2 平面设计6.2.1 道路平面线形由直线、平曲线组成,平曲线由网曲线、缓和曲线组成,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6.2.2 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6.2.2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一般值;当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极限值。表6.2.2 圆曲线最小半径注:“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极限值”为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的值。6.2.3 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2.3的规定。表6.2.3 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6.2.4 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缓和曲线应采用回旋线,缓和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2.4-1的规定。当设计速度小于40kmh时,缓和曲线可采用直线代替。表6.2.4-1 缓和曲线最小长度当圆曲线半径大于表6.2.4-2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直线与圆曲线可直接连接。表6.2.4-2 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6.2.5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本规范表6.2.2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最大超高横坡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2.5的规定。当由直线段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设置超高缓和段。表6.2.5 最大超高横坡度6.2.6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并应设置加宽缓和段。6.2.7 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6.2.7规定值,积雪或冰冻地区的停车视距宜适当增长。 2 当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应为表6.2.7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3 对货车比例较高的道路,应验算货车的停车视距。 4 对设置平、纵曲线可能影响行车视距路段,应进行视距验算。表6.2.7 停车视距6.2.8 分隔带及缘石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中间分隔带在枢纽立交、隧道、特大桥及路堑段前后,应设置中间分隔带紧急开口。开口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km,开口长度宜采用20m30m,开口处应设置活动护栏。两侧分隔带开口应符合进出口最小间距要求。 2 主干路的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或等于300m,路侧带缘石开口距交叉口间距应大于进出口道展宽段长度。6.3 纵断面设计6.3 纵断面设计6.3.1 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3.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道路应采用小于或等于最大纵坡一般值;改建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最大纵坡极限值。 2 除快速路外的其他等级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极限值可增加1.0。 3 积雪或冰冻地区的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其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0。6.3.2 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设施。6.3.3 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表6.3.3规定。6.3.4 当道路纵坡大于本规范表6.3.1所列的一般值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表6.3.4的规定。道路连续上坡或下坡,应在不大于表6.3.4规定的纵坡长度之间设置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其长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3最小坡长的规定。6.3.5 非机动车道纵坡宜小于2.5;当大于或等于2.5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表6.3.5的规定。6.3.6 各级道路纵坡变化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宜采用圆曲线,竖曲线最小半径与竖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3.6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一般值;特别困难时可采用极限值。表6.3.6 竖曲线最小半径与竖曲线最小长度6.3.7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6.3.7的规定。注:积雪或冰冻地区道路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6.0。6.4 线形组合设计6.4 线形组合设计6.4.1 线形组合应满足行车安全、舒适以及与沿线环境、景观协调的要求,平面、纵断面线形应均衡,路面排水应通畅。6.4.2 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线形在视觉上能自然地诱导驾驶员的视线,并应保持视觉的连续性。 2 应避免平面、纵断面、横断面极限值的相互组合设计。 3 平、纵面线形应相互对应,技术指标大小均衡连续,以及与之相邻路段各技术指标的均衡、连续。 4 条件受限时选用平面、纵断面的各接近或最大、最小值及其组合时,应考虑前后地形、技术指标运用等对实际运行速度的影响。 5 横坡与纵坡应组合得当,并应利于路面排水和行车安全。7道路与道路交叉7.1 一般规定7.1 一般规定7.1.1 道路与道路交叉可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网规划、相交道路等级及有关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分析合理确定。7.1.2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障交通安全,使交叉口车流有序、畅通、舒适,并应兼顾景观。 2 应兼顾所有交通使用者的需求,处理好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3 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分期建设时,应近远期结合。 4 应综合考虑交通组织、几何设计、交通管理方式和交通工程设施等内容。 5 除考虑本交叉口流量、流向以外,还应分析相邻或相关交叉口的影响。 6 改建设计应同时考虑原有交叉口情况,合理确定改建规模。7.1.3 道路交叉口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的规定。7.2 平面交叉7.2 平面交叉7.2.1 平面交叉口应按交通组织方式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A类: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A1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展宽交叉口; 平A2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不展宽交叉口。 2 平B类: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B1类: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交叉口; 平B2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交叉口; 平B3类:全无管制交叉口。 3 平C类:环形交叉口。7.2.2 平面交叉口的选型,应符合表7.2.2的规定。表7.2.2 平面交叉口选型7.2.3 平面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平面交叉口不得出现超过4叉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以及交角小于70(特殊困难时为45)的斜交交叉口。已有的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应加强交通组织与管理,并应加以改造。 2 平面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和渠化方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功能定位、交通量、交通管理条件等因素确定。信号交叉口平面设计应与信号控制方案协调一致,渠化设计不应压缩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 3 交叉口附近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根据公交线路走向、道路类型、交叉口交通状况,结合站点类别、规模、用地条件合理确定。应保证乘客安全,方便换乘、过街,有利于公交车安全停靠、顺利驶出,且不影响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4 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宜经支路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通。 5 桥梁、隧道两端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7.2.4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平面线形宜采用直线;当需采用曲线时,其曲线半径不宜小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7.2.5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竖向设计应保证行车舒顺和排水通畅,交叉口进口道纵坡不宜大于2.5,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3,山区城市道路等特殊情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7.2.6 交叉口渠化进口道车道数应大于上游路段的车道数,每条车道的宽度不宜小于3.0m;出口道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进口道同一信号相位流入的最大进口车道数相匹配,车道宽度宜与路段一致。7.2.7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存在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7.3 立体交叉7.3 立体交叉7.3.1 立体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直行及转向(主要是左转)车流行驶特征、非机动车对机动车干扰等分类,主要类型及交通流行驶特征宜符合表7.3.1的规定,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A类:枢纽立交 立A1类:主要形式为全定向、喇叭形、组合式全互通立交; 立A2类:主要形式为喇叭形、苜蓿叶形、半定向、组合式全互通立交。 2 立B类:一般立交 主要形式为喇叭形、苜蓿叶形、环形、菱形、迂回式、组合式全互通或半互通立交。 3 立C类:分离式立交表7.3.1 立体交叉口类型及交通流行驶特征7.3.2 立体交叉口选型应根据交叉口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作用、相交道路的等级,结合交通需求和控制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7.3.2的规定。表7.3.2 立体交叉口选型 注:当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时,高速公路按快速路、一级公路按主干路、二级和三级公路按次干路、四级公路按支路,确定与公路相交的城市道路交叉口类型。7.3.3 立交范围内快速路主路基本车道数应与路段基本车道数连续一致,匝道车道数应根据匝道交通量确定,进出口前后应保持主路车道数平衡,不能保证时应在主路车道右侧设置辅助车道。7.3.4 立交范围内主路横断面车行道布置宜与主路路段相同。当设集散车道时,集散车道应布置在主路机动车道右侧,其间宜设分车带。主路变速车道路段的横断面应根据变速车道平面设计形式确定。7.3.5 立交范围内主路平面线形标准不应低于路段标准,在进出立交的主路路段,其行车视距宜大于或等于1.25倍的停车视距。7.3.6 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变速车道。变速车道分直接式与平行式两种,减速车道宜采用直接式,加速车道宜采用平行式。7.3.7 立交范围内出入口间距应能保证主路交通不受分合流交通的干扰,并应为分合流交通加减速及转换车道提供安全可靠的条件。立交出入口间距不足时,应设置集散车道。7.3.8 设有辅路系统的道路相交,当交叉口设置为枢纽立交时,立交区应设置与主路分行的辅路系统;当交叉口设置为具有明显集散作用的一般立交时,其辅路系统可与匝道布置结合考虑。7.3.9 立交范围内非机动车系统应连续,可采用机非混行或机非分行的形式。7.3.10 立交范围内人行系统应满足人行道最小宽度要求,并应布设无障碍设施。7.3.11 立交范围内公交车站的设置应与路段综合考虑,并应设置为港湾式。8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8.1 一般规定8.1 一般规定8.1.1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可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的性质、等级、交通量、地形条件、安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应优先采用立体交叉。8.1.2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工程需分期修建时,应考虑近远期结合。8.1.3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工程量,节约用地。8.1.4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宜采用正交,当需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8.2 立体交叉8.2 立体交叉8.2.1 道路与铁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和重要的主干路与铁路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2 对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3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4 各级道路与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120kmh的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5 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6 道路与铁路交叉,机动车交通量不大,但非机动车和行人流量较大时,可设置人行立体交叉或非机动车与行人合用的立体交叉。8.2.2 各级道路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8.2.3 道路与轨道交通立体交叉的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下穿时,道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要求。 2 道路上跨时,轨道交通的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限界标准的要求。8.2.4 桥梁等构筑物的设置应满足道路、轨道交通视距的要求。8.2.5 与轨道交通立体交叉的道路应设置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8.3 平面交叉8.3 平面交叉8.3.1 次干路、支路与运量不大的铁路支线、地方铁路、工业企业铁路交叉时,可设置平交道口。平交道口不应设置在铁路道岔处、站场范围内、铁路曲线段以及道路与铁路通视条件不符合行车安全要求的路段上。8.3.2 通过道口的道路平面线形应为直线。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的道路直线段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30m。8.3.3 道路与铁路平交时,应优先设置自动信号控制或有人值守道口。8.3.4 无人值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平交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8.3.4),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8.3.4规定。注: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系按停车视距50m计算的,如有特殊应另行计算确定。图8.3.4 道口视距三角形8.3.5 道口两侧应设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最外侧钢轨外缘至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应大于或等于16m。 2 紧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不应大于表8.3.5的数值。8.3.6 道口铺面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 50090的规定。8.3.7 道口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看守房,并应设置电力照明以及栏木、有线或无线通信、道口自动通知、道口自动信号、遮断信号等安全预警设备。 2 无人看守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应根据需要设置道口自动信号和道口监护设施。 3 道口两侧的道路上除应按规定设置护桩外,还应设置交通标志、路面标线、立面标志,电气化铁路的道口应在道路上设置限界架。8.3.8 道路与有轨电车道交叉道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道口处的通视条件应符合道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规定。 2 交叉道口处的道路线形宜为直线。 3 道口有轨电车道的轨面标高宜与道路路面标高一致。 4 应作好平交道口的交通组织设计,处理好车流、人流的关系,合理布设人行道、车行道及有轨电车车站出入通道,并应按规定设置道口信号、行车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交叉道口信号应按有轨电车优先的原则设置。9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9.1 一般规定9.1 一般规定9.1.1 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安全、连续、舒适,不宜中断或缩减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有效通行宽度。9.1.2 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与道路沿线的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内部的相关设施紧密结合,构成完整的交通系统。9.1.3 行人交通系统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9.2 行人交通9.2 行人交通9.2.1 行人交通设施应包括人行道、步行街以及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等过街设施,设施的设置应根据行人流量和流线确定。9.2.2 人行过街设施的布设应与公交车站的位置结合。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附近,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9.2.3 人行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9.2.4 人行横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处应设置人行横道,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人行横道间距宜为250m300m。 2 当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1.5m。 3 人行横道的宽度应根据过街行人数量及信号控制方案确定,主干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5m,其他等级道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3m。宜采用1m为单位增减。 4 对视距受限制的路段和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以及车行道宽度渐变路段,不应设置人行横道。9.2.5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行人过街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其他道路应根据机动车交通量和行人过街需求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2 在商业或车站、码头等区域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的设置宜与两侧建筑物或地下开发相结合。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专用过街设施。 3 当自行车过街交通量不大时,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可设置推行自行车过街的坡道。 4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其他设置条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的规定。9.2.6 步行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的规模应适应各重要吸引点的合理步行距离,步行距离不宜超过1000m。 2 步行街的宽度可采用10m15m,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步行道路和广场的面积,可按每平方米容纳0.8人1.0人计算。 3 步行街与两侧道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步行街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4 步行街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停车场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非机动车停车场距步行街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5 步行街应满足消防车、救护车、送货车和清扫车等的通行要求。9.3 非机动车交通9.3 非机动车交通9.3.1 主干路非机动车道应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当次干路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非机动车道宜与机动车道分隔设置。9.3.2 非机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规定。9.3.3 非机动车专用路的设计速度宜采用15kmh20kmh,并应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排水、照明、绿化等设施。10公共交通设施10.1 一般规定10.1 一般规定10.1.1 道路设计中应包括与道路相关的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车站的设计。10.1.2 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与城市道路功能相匹配,合理使用道路资源。10.1.3 公交车站应与周边行人、非机动车系统统一设计,并根据需求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区域。10.2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10.2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10.2.1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可分为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和常规公交专用车道。10.2.2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可布置在道路中央或道路两侧,中央专用车道按上下行有无物体隔离又可分为分离式和整体式,应优先选用中央整体式专用车道。 2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当单独布置时,设计速度可采用40kmh60kmh;当与其他车道同断面布置时应与道路的设计速度协调统一。 3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4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与其他车道应采用物体或标线分隔,分离式单车道物体隔离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 5 快速公交系统应优先通过平交路口。 6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 136的有关规定。10.2.3 常规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次干路每条车道交通量大于500pcuh及公交车辆大于90辆h时,宜设置常规公交专用车道。 2 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宜设置在最外侧车道上。 3 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4 常规公交专用车道在平交路口宜连续设置。10.3 公共交通车站10.3 公共交通车站10.3.1 快速公交车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应结合快速公交规划设置,同时应与常规公交及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系统合理衔接。 2 车站可分为单侧停靠车站和双侧停靠车站,双侧停靠的站台宽度不应小于5m,单侧停靠的站台宽度不应小于3m。 3 多条线路在停靠车站区间应单独布置停车道,停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m。 4 站台长度应满足车辆停靠、人流集散及相关设施布设的要求。 5 车辆停靠长度应根据车辆停靠数量和车型确定,最小长度应满足两辆车同时停靠的要求,车辆长度应根据选择的车型确定。 6 乘客过街可采用平面或立体过街方式。 7 车站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 136的有关规定。10.3.2 常规公交车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应结合常规公交规划、沿线交通需求及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站点设置。城区停靠站间距宜为400m800m,郊区停靠站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 车站可为直接式和港湾式,城市主、次干路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上的车站,宜采用港湾式。 3 道路交叉口附近的车站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出口缘石转弯半径终点宜大于50m。 4 站台长度最短应按同时停靠两辆车布置,最长不应超过同时停靠4辆车的长度,否则应分开设置。 5 站台高度宜采用0.15m0.20m,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m;当条件受限时,站台宽度不得小于1.5m。10.3.3 出租车停靠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繁忙、行人流量大、禁止随意停车的地段,应设置出租车停靠站。 2 停靠站应结合人行系统设置,方便上落,同时应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干扰。 3 停靠站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宜采用直接式或港湾式。10.3.4 公共交通车站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11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11.1 一般规定11.1 一般规定11.1.1 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的位置、规模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置。11.1.2 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的内部交通组织及竖向设计应与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竖向条件相适应。11.1.3 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11.2 公共停车场11.2 公共停车场11.2.1 在大型公共建筑、交通枢纽、人流车流量大的广场等处均应布置适当容量的公共停车场。11.2.2 公共停车场的规模应按服务对象、交通特征等因素确定。11.2.3 停车场平面设计应有效地利用场地,合理安排停车区及通道,应满足消防要求,并留出辅助设施的位置。11.2.4 按停放车辆类型,公共停车场可分为机动车停车场与非机动车停车场。11.2.5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分区、分车型设计。如有特殊车型,应按实际车辆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2 机动车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eh。当各组之间无通道时,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通道。 3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30m。距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口不应小于50m。 4 停车场出入口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停车容量及交通组织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净距宜大于30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veh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口应满足双向行驶的要求。 5 停车场进出口净宽,单向通行的不应小于5m,双向通行的不应小于7m。 6 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障碍物应清除。 7 停车场的竖向设计应与排水相结合,坡度宜为0.33.0。 8 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应设置指明通道和停车位的交通标志、标线。11.2.6 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宽度宜为2.5m3.5m。场内停车区应分组安排,每组场地长度宜为15m20m。 2 非机动车停车场坡度宜为0.34.0。停车区宜有车棚、存车支架等设施。11.3 城市广场11.3 城市广场11.3.1 城市广场按其性质、用途可分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纪念性广场与商业广场等。11.3.2 广场设计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应处理好与毗连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的衔接,以及和四周建筑物协调,并应体现广场的艺术风貌。11.3.3 广场设计应按高峰时间人流量、车流量确定场地面积,按人车分流的原则,合理布置人流、车流的进出通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停车等设施。11.3.4 广场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计应根据平面布置、地形、周围主要建筑物及道路标高、排水等要求进行,并兼顾广场整体布置的美观。 2 广场设计坡度宜为0.33.0。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 3 与广场相连接的道路纵坡宜为0.52.0。困难时纵坡不应大于7.0,积雪及寒冷地区不应大于5.0。 4 出入口处应设置纵坡小于或等于2.0的缓坡段。11.3.5 广场与道路衔接的出入口设计应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11.3.6 广场应布置分隔、导流等设施,并应配置完善的交通标识系统。11.3.7 广场排水应结合地形、广场面积、排水设施,采用单向或多向排水,且应满足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12.1 一般规定12.1 一般规定12.1.1 路基、路面设计应根据道路功能、类型和等级,结合沿线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及路用材料等条件,因地制宜、合理选材、节约资源。应使用节能降耗型路面设计和积极应用路面材料再生利用技术,并应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方便施工的路基路面结构。12.1.2 路基、路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及良好的抗变形能力和耐久性。同时,路面面层还应满足平整和抗滑的要求。12.1.3 快速路、主干路的路基、路面不宜分期修建。对初期交通量较小的道路,以及软土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等可能产生较大沉降的路段,可按“一次设计,分期修建”的原则实施。12.1.4 路基、路面排水设计应根据道路排水总体设计的要求,结合沿线水文、气象、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设置必要的地表排水和地下排水设施,并应形成合理、完整的排水系统。12路基和路面12.2 路 基12.2 路 基12.2.1 道路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必须密实、均匀,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抗变形能力和耐久性;并应结合当地气候、水文和地质条件,采取防护措施。 2 路基工程应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 3 路基断面形式应与沿线自然环境和城市环境相协调,不得深挖、高填;同时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修筑路基。 4 路基工程应包括排水系统、防排水设施和防护设施的设计。 5 对特殊路基,应查明情况,分析危害,结合当地成功经验,采取相应措施,增强工程可靠性。12.2.2 路基设计回弹模量和湿度状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和主干路路基顶面设计回弹模量值不应小于30MPa;次干路和支路不应小于20MPa;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回弹模量。 2 路基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道路运行中的各种不利因素,采取措施减小路基回弹模量的变异性,保证其持久性。 3 道路路基应处于干燥或中湿状态;对潮湿或过湿路基,必须采取措施改善其湿度状况或适当提高路基回弹模量。12.2.3 路基设计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设计高度应使路肩边缘的路基相对高度不低于路基土的毛细水上升高度,并应满足冰冻的要求。 2 沿河及浸水路段的路基边缘标高,不应低于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度和0.5m的安全高度。12.2.4 土质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12.2.4规定。对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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