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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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指引为了帮助、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在用工后补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实际签字或盖章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等情况,直接选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范本等劳动合同文本。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就试用期进行约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约定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或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调换工作岗位而变更劳动合同的;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职工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劳动者被录用到用人单位后,其所应担任的工作或任务,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明确数额,或明确适用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报酬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或规章制度支付劳动报酬。(九)劳动合同约定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十)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在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是否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以及是否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不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本人不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本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得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属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的,其劳动合同应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订立;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订立劳动合同。(十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本人签收,并保留签收记录。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三)用人单位招用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并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招用人员登记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30日内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解除报告书,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就业备案。(十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应写明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用工。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继续履行其他部分。(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服务期、竞业限制等事项需约定的,双方可依法书面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三)用人单位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在新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四)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五)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可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见附件4),注明协议生效日期和期限,并签名、盖章。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后,应在30日内进行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三、劳动合同的续订(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时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计算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续订劳动合同,可就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内容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见附件6),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各执一份。(二)有下列续订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情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可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见附件13)并签字盖章,协议书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的书面材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还应支付劳动者医疗补助费。(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青劳社2008115号)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四)用人单位依据(二)、(三)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送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1),应注明解除合同原因及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六)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八)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劳动者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5)。劳动者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九)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续延劳动者劳动合同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十)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1)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2)。(十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日期、工作岗位、本单位工作年限等内容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7)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用人单位逾期未通知劳动者或未给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如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十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对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对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十五年备查。(十四)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进行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并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十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竞业限制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五、文书送达(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交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3)、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1、附件12)等应制作送达回执,由劳动者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二)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的,可以通过报纸进行公告送达。附件:1.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2.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3.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4.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5.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6.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7.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8.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9.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10.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1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2.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1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14.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15.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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