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内部岗位津贴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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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学院内部岗位津贴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岗位津贴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岗位津贴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随着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学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发挥学院岗位津贴的激励功能,实施教职工的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联系的分配办法,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学院办学质量与效益,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改革院内岗位津贴分配制度。一、分配原则1、建立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吸引和稳定高层次拔尖人才。2、向教学一线和重点岗位倾斜,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3、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5、体现管理重心下移和学院宏观管理与监督。二、发放范围在学院编制内、聘任上岗并经核准备案的教职工,按所聘岗位履行岗位职责并完成岗位任务,年终考核达到称职及以上的人员,享受相应的院内岗位津贴。三、岗位津贴构成1、院内岗位津贴是指学院自行发放的岗位津贴。其中教师岗位津贴中还包括超工作量津贴、行政兼课教师课时津贴和外聘教师课时津贴。2、岗位津贴分为管理岗位、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津贴四类。3、超工作量津贴是指教师完成基本工作量并有超额部分,其中超过基本教学工作量部分按外聘教师的对应课时津贴标准测算超额工作量津贴。4、学院内部岗位津贴按上级政策逐步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四、岗位津贴标准院内岗位津贴标准包括管理岗位津贴标准、教师岗位津贴标准、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工勤技能岗位津贴标准,各岗位津贴标准如下: 管理岗位津贴标准岗位名称对应职务岗位分类津贴标准(元/年)四级职员副厅级领导岗位80000五级职员正处级院领导(副院级)64000党委委员/院长助理56000五级领导岗位50000五级职员待遇45000六级职员副处级六级职员(领导职务)39000六级职员待遇33000七级职员正科级七级职员27000七级职员待遇25000八级职员副科级八级职员23000八级职员待遇21000九级职员科员九级职员18000十级职员办事员十级职员16000见习人员8000教师岗位津贴标准岗位名称岗位分类津贴标准(元/年)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二级岗80000三级岗60000四级岗50000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五级岗42000六级岗39000七级岗36000专业技术中级岗八级岗30000九级岗27000十级岗24000专业技术初级岗十一级岗20000十二级岗18000见习岗位800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岗位名称岗位分类津贴标准(元/年) 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三级岗50000四级岗42000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五级岗39000六级岗36000七级岗33000专业技术中级岗八级岗27000九级岗24000十级岗21000专业技术初级岗十一级岗19000十二级岗18000见习岗位8000工勤技能岗位津贴标准岗位名称岗位分类津贴标准(元/年)高级技师一级工27000技师二级工22000高级工三级工20000中级工四级工18000初级工五级工16000普通工16000五、教师基本工作量标准教师额定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和业务工作量两部分:1、教学基本工作量(单位:学时/学年)正高副高中级初级2703303603302、业务工作量由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统一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标准。六、行政兼课教师和外聘教师课时津贴标准(一)行政兼课教师课时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50元/学时;副高级职称:35元/学时;中级职称: 25元/学时;初级职称: 15元/学时。(二)外聘教师课时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60元/学时;副高级职称:50元/学时;中级职称: 40元/学时。七、岗位津贴发放及管理 院内岗位津贴的发放以岗位聘任为依据,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完成情况、教职工考勤、进修学习等相关规定进行院内岗位津贴管理。1、岗位津贴每学年按12个月计发,对不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人员,扣除相应的岗位津贴。相应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称职等级的,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相应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的,扣发全年岗位津贴。2、教师工作量由教务处、科技处进行统计。超工作量课时津贴、行政兼课教师课时津贴、外聘教师课时津贴由教务处统计测算。3、对不能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教师,要按未完成工作量核减岗位津贴。完成工作量少于应完成工作量的80%,不享受院内岗位津贴。完成工作量达到或超过应完成工作量的80%,按如下比例核减岗位津贴金额:80%完成工作量90%时:核减岗位津贴金额=学年岗位津贴(1-实际完成工作量/岗位额定工作量)1.5;90%完成工作量100%时:核减岗位津贴金额=学年岗位津贴(1-实际完成工作量/岗位额定工作量)1.2;核减金额四舍五入,以元为单位。4、病假、事假、旷工人员岗位津贴管理。(1)病假:每月累计病假10天及以上者(含公休日、下同),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每月累计病假20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一年累计病假2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半年岗位津贴;一年累计病假6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全年岗位津贴。长期病假,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不享受岗位津贴。(2)事假:每月累计事假5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津贴的50%;累计事假15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全年累计事假达30天及以上者,停发半年岗位津贴;累计事假达60天及以上者,停发全年岗位津贴;一次性请事假超过30天及以上者,停发全年岗位津贴。(3)旷工:教职工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假满未及时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视为旷工。专职教师无故不参加学院、二级学院(部)组织的集体活动或不上课,一次视为旷工一天。旷工1个工作日及以上,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一个学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半年岗位津贴;连续旷工7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或一个学年旷工10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学年全部岗位津贴。5、进修学习人员进修学习人员的岗位津贴发放按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和进修的规定(修订)执行。6、休产假人员休产假人员在产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教师岗位休产假工作量相应折减。7、其他人员(1)退休人员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不再发放岗位津贴。(2)调入人员(含公开招聘录用人员)、回国人员和脱产学习结束人员,从受聘上岗之日起按月计算发放岗位津贴。(3)因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变动并重新聘任的,从新聘任的次月起,执行新聘任岗位的岗位津贴。(4)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有处分期的,处分期内停发岗位津贴,无处分期的停发一年岗位津贴。(5)缓聘、解聘、拒聘人员,从缓聘、解聘、拒聘的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6)其他经学院或所在部门研究、需要停发岗位津贴的人员,标准和期限另行研究确定。八、几点说明1、“双肩挑”人员(聘用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并学院任命为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2、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执行五级非领导职务的管理岗位津贴标准。3、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教师岗位相应津贴标准。4、对于新参加工作的具有硕士学位且无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第一年(见习期)可享受专业技术十二级岗的岗位津贴,第二年可享受专业技术十一级岗的岗位津贴。本科生第一年享受见习期津贴。见习期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新参加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需要自行安排。九、其他1、本办法自2011年12月起执行。2、自行发放津贴的单位可参照本方案执行。3、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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