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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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10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局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修订的忻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10项安全生产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忻州市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忻州市建设局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 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忻建建2006137号)同时废止。二九年三月十二日忻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含风景名胜区)对建筑施工安全、城市公用基础设施运营安全及拆除工程安全、直管公房使用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检查发现后能够立即进行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和治理方能够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年组织一到两次集中的隐患排查。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时要实行“一患一档”隐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 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应建立排查档案,并督促整改、跟踪治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派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状态、隐患位置、整改责任人、整改开始时间、整改计划完成时间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现存的重大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重大隐患可能对周边社会公众、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警示性公告。 第十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逐级上报,同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单位通报,要求协助治理。上报中应说明已采取的有关治理措施,通报中应说明要求协助治理有关事项及措施。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完成重大隐患的整改后,应报请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验收。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忻州市建设系统重大隐患和等级事故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系统重大隐患和等级事故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市政公用设施运营、拆除工程、直管公房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和发生的等级事故。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系统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等级事故,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市建设局接受举报部门设在局安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确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专人负责,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 第四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隐患、事故举报后,应如实登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 理的,按规定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处理;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处理。移送、上报、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 交接手续。 第五条举报人原则上向重大隐患和发生等级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也可向市建设局直接举报。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 第六条市建设局接到举报后,责成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市建设局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调查核实。 第七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结的举报事件,对署名举报的,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对上级交办的,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部门备案。 第八条对核查属实的举报,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案件过程中,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举报。对举报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有关证人等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次序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举报案件经查属实的,查处部门办结案件后,可给举报人予以适当的奖励。对查处违法行为的罚款,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市建设局接受举报部门为局安委会办公室。 电话:0350-3140830 忻州市12319城建服务热线中心 电子邮箱:xzjzaqxzjzaq.com 通信地址:忻州市长征西街45号 邮编:034000 忻州市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除按照本制度进行监控管理外,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还应符合忻州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监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危险源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范围,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分析,辨识出重大危险源,并根据危险的危害程度建立分级管理台帐。对于重大危险源应挂牌公示、监控。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应严格遵守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接受管理。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管理体系,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其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紧急救护器材、设备、措施等,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治理重大危险源或在其危险危害波及区域作业时,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作业技术要领和存在的危险因素。其作业人员涉及特种作业的,应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忻州市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采用网上快报和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报告,随后进行网上快报和书面报告。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事故月报零报告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忻州市建设局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进行处置。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市建设局安全事故接报实行对口接收,统一上报。即按照业务归口由相关科室(站、办)对口接收、处置,由局安委会办公室统一上报。 第九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同级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建设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意见,责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落实。不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有关单位、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忻州市建设局 忻州市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工作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局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安委会组成 局安委会主任由市建设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与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业务科室(处、站、办)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局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局安委会主要工作任务 局安委会是市建设局的议事协调机构,同时作为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局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建设局党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建设系 统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确定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政策、措施,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局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安全工作要点; (二)审议需提交局办公会议审定的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三)研究拟定需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决策的涉及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立、职能和预算经费调整等方面的措施建议; (四)分析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形势,指导、督查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督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 (五)完成市政府安委会和局党组会议安排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工作; (六)指导各市建设系统安委会的工作。 第五条局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研究、提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重要政策、制度、措施; (二)提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建议并组织实施;及时转发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及时起草印发有关安全预警通知、重大事故通报等文件; (三)负责与省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市、区)安委会及办公室的日常联系,报送、传达重要情况和有关信息;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四)筹备局安委会会议,印发会议通知,起草会议纪要;督促、检查局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安委会负责人报告;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承办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局有关科室、处、所、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所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拟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和措施,并牵头组织实施; (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审批事项进行审查; (四)定期向局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工作; (六)负责所管理行业、领域安全事故的接报和处置指导; (七)完成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局安委会有关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局安委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局安委会主任主持召开。 2、例行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听取各成员单位特别是有关责任科室、单位关于季度、全年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汇报,下季度、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工作安排意见;研究讨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 3、专题会议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召开。 4、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局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报省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文件签发制度 局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签发;局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事故接报和应急处置制度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接到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后,应按忻州市建设局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置指导。 (四)事故现场调查制度 建设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科室、站、处、办等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1、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安全事故,有关科室、站、处、办等单位要派人赶赴现场; 2、发生一次死亡3至5人的安全事故,有关科室、站、处、办等单位负责人要赶赴现场; 3、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分管局长、有关科室、站、处、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赶赴现场调查; 4、调查情况要及时向局安委会汇报。 (五)约谈制度 建设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忻州市建设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 (六)专人联系制度 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担任本科室、站、处、办等单位的联系人,承担以下工作: 1、负责与局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2、收集、整理、传递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3、每季度末前10日向局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送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下季度有关工作安排; 4、年度及时报有关本科室、站、处、办等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有关工作安排; 5、承办所在科室、站、处、办等单位安全事故的接报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忻州市建设局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是指市建设局内设相关职能科室(处、站、办)(以下简称“职能科室”)的联合执法;超出市建设局职责范围的,应按照忻州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第三条各职能科室按业务归口具体牵头负责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组织工作,负责起草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需参与联合执法的相关职能科室等事项。 第四条各职能科室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第五条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坚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职能科室根据职责和法定程序联合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统一安排,各司其职,依法行政、廉政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联合执法主要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各职能科室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联合执法的,由牵头职能处室拟定联合执法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需要对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由牵头职能科室拟定联合执法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的,牵头职能科室应立即拟定联合执法方案,经批准后,立即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职能科室在独立执法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由其他职能科室执法事项的,本职能科室应将该事项书面告知其他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执法建议。必要时及时启动联合执法机制。 忻州市建设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建设局对建设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 (一)发生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二)半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等级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问题较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 (四)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事故或存在问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监管的单位(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约谈前,市建设局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约谈事项基本情况、经过、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采取的措施,安全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对事故的情况或存在的问题作说明。内容包括:原因及处理经过,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措施; (二)市建设局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写出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报告。 第八条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采取改进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约谈的有关内容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必要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忻州市建设局安全生产督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督查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项督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随时组织实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督查应当制定详细的督查方案,明确目标、时间、范围、形式、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督查组应当抽调具有执法资格和具备较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知识的人员,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督查工作。 第五条督查组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重大隐患,应立即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督查组应做好督查记录,建立督查档案。督查组对限期整改或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书面通知有关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督办,并限期办结。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督办情况书面材料按要求反馈上报督查组。 第七条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市建设局应提请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条督查结束后,市建设局应认真进行总结,通报督查情况,查处有关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 第九条市建设局将督查过程中的相关文书、重要资料存档。 忻州市建设局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建筑安全管理对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筑安全联络员是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科(室、站、办、公司)、外地驻忻建筑施工单位指定的与市建设局就建筑安全工作进行联络的专门人员。 第三条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第四条建筑安全联络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内建筑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三)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有关情况的上报工作; (四)提出改进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见及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近期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意见。 第五条建筑安全联络员会议由市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建筑安全联络员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建筑安全联络员会议主要是分析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解决存在问题的建议,总结交流经验,及时沟通建筑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联络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联络员单位,并抄报局安委会主要领导。 忻州市建设局安全事故与 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建设系统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简称事故与灾害)的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市建设局接报、应急处置的迅速、高效、有序,根据建设厅工作程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市建设局处理的建设系统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市建设局应急机构分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三类。 市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是忻州市建设局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市建设局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市建筑安全管理站)是市建设局应急管理机构的办事机构,统筹指导、协调、督促并密切配合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职能科室(站、办、处、公司)是市建设局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职责分工如下: 城市建设管理科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排水、垃圾处理、风景名胜区、公园、公共交通、城市桥梁、市政道路、城市照明等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房地产管理局为直管公房使用安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建筑市场管理科为建设领域地震灾害方面的响应与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响应与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村镇建设管理处为村镇建设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相应指导性应急预案的管理修订。 建筑安全监督站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各有关站、办、处、公司在各自安全职责方面均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相应事故预防、接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第五条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根据市建设局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六条安委会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业务工作特点,做好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相关的基础性工作: (一)注意各类媒体有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信息,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情况后,报告分管局领导; (二)定期开展安全形势分析,判断各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和灾害源,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预案或对预案进行修订,并组织检查落实; (三)根据需要及时拟定有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的政策和提出立法建议,并监督实施; (四)根据建设领域安全科技发展情况,推广应用新的安全防范技术; (五)及时组织制订、修订相关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与日常工作中各类专家组织相结合,建立应对各类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专家信息库; (七)建立市内外相关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基本情况的信息储备; (八)注重学习交流国内外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处置的先进经验。 第七条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接报实行对口接收,统一上报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对口接收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 (二)立即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分管相应工作的局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向安委会办公室通报情况; (三)根据安委会指令,迅速向事发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传达市建设局的初步应急处置意见; (四)根据事故和灾害类型及级别,必要时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五)配合安委会办公室向市政府、建设厅书面进行快报; (六)按规定派人赴事故现场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七)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安委会办公室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八)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在7日内向安委会书面报告事故详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灾害)时间、地点、伤亡人数、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破坏情况、灾害及经济损失、事故初步原因分析等内容; (九)对本次事故有关资料(文件、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等)进行归纳、整理,纳入本处室(站、办、处、公司)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数据库。 第八条其他情形的报告程序规定: (一)局办公室接到来自省建设厅、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局局发(转)来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后,根据事故类型由局办公室负责直接报告局长和分管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局领导,同时通知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二)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同时通知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三)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接到不是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报告,应告知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同时通报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有关职能科室(站、办、处、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其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接报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在出差、出国、休假期间,应明确代理负责人,负责接报工作。 第十条建立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快报制度。市建设局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快报程序如下: (一)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接报; (二)向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请示,通报安委会办公室; (三)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填写忻州市建设局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快报表; (四)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阅,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审听(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与灾害由主任审阅,一般安全事故与较大、一般灾害由副主任审阅); (五)加盖“忻州市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六)安委会办公室向省建设厅和市政府值班室传真报出; (七)安委会办公室承办人向省建设厅和市政府值班室确认。 (八)发生重大事件后,情况紧急时,经电话请示局长同意后,用电话直接向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 第十一条对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按下列两种方式进行分类应急处置: (一)按照市建设局发布的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尽快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指导性预案,依据所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二)按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等级进行应急处置。 1、特别重大事故与自然灾害: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局长统筹协调,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有关科、室、处、站、办、公司协助配合。 2、重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按照市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由局长决策,统一指挥,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有关科、室、站、办、公司协助配合。 3、较大、一般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分管局领导决策指挥,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应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其他科、室、站、办、公司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每年应将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与以往相关事故与灾害进行对比、分析,对于暴露出的重大安全管理问题,向安委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安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对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数据库建设的指导,并建立市建设局统一的忻州市建设局建设领域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数据库,作为局领导进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本工作程序包含六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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