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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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项目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通过计量认证;未通过计量认证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第三条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第四条 检测机构资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发放,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资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第六条 检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须通过计量认证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其检测业务范围不能超过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和计量认证范围。分支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和人员等应当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第七条 检测机构承担工程检测项目,应当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检测内容、执行标准、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并明确符合标准规范规定的抽检数量。第八条 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建、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委托的检测业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第十条 检测内容和数量应当根据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确定,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见证、取样及送检台账。第十一条 对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取样、送检。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将见证人员和取送样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告知检测机构。第十二条 检测试样应有清晰且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标识由见证人员签字确认。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对试样的合规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收取检测试样时,应对试样状况、信息、唯一性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发收样回执并各自保存。检测机构不得接受无见证封样或者无见证人陪同送样等真实性存疑的检测试样。第十四条 检测原始记录应当清晰完整,不得涂改和篡改。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检测完成后由不少于两名检测人员签名确认。由自动检测设备采集检测数据和图像的,应当保存采集的电子数据和图像,并留存检测人员签名的纸质记录,不能长时间保存字迹的纸质记录需由检测人员签名复印后保存。第十五条 检测报告应当公正、科学、规范,并符合下列规定,方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一)由检测机构按标准规定在施工现场采样、封样进行检测,检测结论对其试件所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负责,严禁出具“仅对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有关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送样,或在施工现场采样、封样的,检测报告应当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测人员(或者主检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签名。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并与管理部门联网的检测报告可使用电子签名。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专项检测报告,同时加盖执业印章。 (四)检测报告加盖检测机构的公章或检验检测报告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加盖骑缝章。(五)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进行抽样或现场检测,其检测报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检测内容、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检测场所、检测设备、取样方式、数量、部位和检测结果等内容。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未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少于72小时。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台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年度统一分类,连续流水编号,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第十八条 鼓励检测机构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具、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记录。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检测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对检测操作的规范性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性能和精确度及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数量应与检测工作量相匹配。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厅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按照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检测机构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 鼓励检测行业组织积极组织行业内检测机构诚信自律、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水平,建立健全检测行业诚信体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8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资质种类资质类别序号检测项目参数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天然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2桩承载力检测竖向抗压承载力、竖向抗拔承载力、水平承载力3桩身完整性检测低应变反射波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4锚杆锁定力检测抗拔承载力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现场检测 混凝土强度(超声回弹综合法、回弹法、钻芯法),混凝土构件变形,混凝土超声波缺陷检测,砂浆强度(贯入法、回弹法),砌体结构变形与缺陷,砌体强度原位轴压法检测,楼板厚度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3混凝土构件结构性能检测静荷载试验(挠度、承载力、裂缝宽度)4后置埋件力学性能检测混凝土后锚固抗拔承载力钢结构工程检测1钢结构材料及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钢结构材料(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弯曲性能、冲击韧性),焊接质量超声波检测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防腐涂层厚度,防火涂层厚度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钢结构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4钢结构变形检测钢结构变形量,钢结构静力荷载试验(挠度、应变、承载力)建筑幕墙工程检测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室内环境质量检测1室内空气检测氡、甲醛、氨、苯、TVOC五项指标2土壤中氡浓度检测土壤中氡浓度市政桥梁检测1桥梁结构定期检测结构几何参数、结构线形与变位、构件材料强度、碳化深度、钢筋锈蚀状况、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构件裂缝、索力2桥梁结构特殊检测静力荷载试验(挠度、应变、裂缝、索力)、动力荷载试验(加速度、频率、振型、冲击系数、阻尼比)、桥梁结构承载力3桥梁施工监测及运营监测应变、位移、沉降、倾斜、温湿度、加速度、索力、风速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通用)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钢筋(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最大力总延伸率、弯曲性能、反向弯曲性能),钢筋焊接接头(抗拉强度、弯曲试验),钢筋机械连接抗拉强度3砂、石常规检验砂(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石(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压碎指标、针片状颗粒含量)4混凝土、砂浆检验混凝土(坍落度、表观密度、抗压强度、抗渗等级),砂浆(稠度、分层度、密度、保水性、抗压强度)5简易土工试验含水率、密度、比重、颗粒分析、击实试验、液塑限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粉煤灰(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含水量、强度活性指数),矿粉(细度、流动度比、烧失量、含水量、活性指数),外加剂(密度、细度、含固量、含水率、pH值、水泥胶砂减水率)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性能钢绞线0.2%屈服力、整根钢绞线最大力、最大力总伸长率,锚夹具硬度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溶解度、密度、相对密度),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试件密度、沥青路面芯样马歇尔试验),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击实试验、稳定材料无侧限抗压强度),路基路面(压实度、厚度、平整度、贝克曼梁测定路基路面回弹弯沉)见证取样检测(房建)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钢筋(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最大力总延伸率、弯曲性能、反向弯曲性能),钢筋焊接接头(抗拉强度、弯曲试验),钢筋机械连接抗拉强度3砂、石常规检验砂(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石(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压碎指标、针片状颗粒含量)4混凝土、砂浆检验混凝土(坍落度、表观密度、抗压强度、抗渗等级),砂浆(稠度、分层度、密度、保水性、抗压强度)5简易土工试验含水率、密度、比重、颗粒分析、击实试验、液塑限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粉煤灰(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含水量、强度活性指数),矿粉(细度、流动度比、烧失量、含水量、活性指数),外加剂(密度、细度、含固量、含水率、pH值、水泥胶砂减水率)备注:除上表参数外,检测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拓展同领域内检测项目能力,检测项目仍需通过计量认证。附件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所申请检测资质相应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工作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三)具有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五)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化学分析检测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六)市政桥梁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桥梁检测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 2月24日印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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