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施工监理工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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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施工监理工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魏敏心笔者从事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已近二十年了,写这篇文章是为了如实反映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现实情况,以求达到扬长避短、解决问题,有利于施工监理工作今后健康发展的目的。一、 目前施工监理工作的现状分析我国从一九八八年开始推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制度至今已近三十年了。不可否认的说,施工监理制度的实施在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管理等方面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施工监理在执行监理任务时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受不到应有的尊重“监理”从字面上可简单的解释为监督和管理。仅仅从“监督”二字上就可以看出,监理行业应该是一种“神圣”的行业,也是应该受到社会尊重的一种行业。但现实情况往往不如人意。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监理费在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取费标准的基础上“一降再降”,甚至有些地方出现监理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不到“十” 元的现象。在此情况下,有的监理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就不可能按国家规定用费用较高的“注册监理人员”,只能从社会上“招工”。尤其是在项目急用“顶名额”时,不管有无职业素养、不管专业是否对口、不管监理经验怎样,几乎是“人”就用,导致监理队伍“鱼龙混杂”。试问,这样低素质的人员在施工现场又怎么能监督、管理好工程呢?又靠什么在项目上去赢得建设单位的信任和施工单位的尊重呢?当然,个别施工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在现场监管工程时还做不到廉洁、自律,“吃、拿、卡、要”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建设及施工单位非常反感,造成了“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的现象。同时,这也是施工监理人员在工程现场受不到各方尊重的主要原因。2、工作不独立,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从“客观、公正”的角度理解,监理单位应是“独立”的第三方。但实际情况却一言难尽啊。因工程施工监理费由建设单位出资,施工监理在执行监理任务时要看建设单位的“眼色”行事。否则,有的建设单位就会给你“小鞋”穿,轻则赶走现场监理人员、扣监理费,重则终止监理合同,让你没“饭”吃。因此,由于受建设单位的束缚和制约,施工监理工作难以独立,那么在执行监理任务时又怎么能做到客观、公正呢?况且,在工程中真正说话管用的是“主管部门”,有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工程检查时,明明知道工程干的好坏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但施工监理稍做不好,要么扣公司分,要么扣总监分,要命的是在“招投标”时给你“连带”扣分,让你揽不着活,不给你“饭”吃。试问如此做,监理又怎敢不听话呢?那么监理的独立性又在哪里呢?是不是要看某些人的“脸色”去监督管理工程呢?3、责任大于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责任”与“权利”应该是对等的,也就是说承担多大责任就应该具有多大权利。施工监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着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等责任和义务,以上哪一方面出了问题,那么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监理合同是要对监理进行问责的。目前,我们对建筑工程实行的是“三方”监管体制,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如上条所述,监理单位在此确属“弱势群体”,无权利可言。纵观当今世界建筑行业比较发达的其他国家,在工程监理方面,一般实行的是“建设工程监理终身负责制”。监理的责任是重大的、是终身的。而对建设工程也是“说了算”的。从理论上我们对工程项目实行的“三方” 监管,具有制约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推诿扯皮、人浮于事”及其他“猫腻”现象。中国有句古话叫“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既然我们选择了工程监理制度,那么我们为何不在“建设工程监理终身负责制”的基础上,让监理在工程上有“说了算”的权利?是不相信监理?还是真想当工程有问题时一起承担责任?还是有其他“猫腻”方面的原因?二、 建议采取的对策1、怎样解决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用人”,不同的岗位选择不同的人员,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谈到“用人”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费用问题,有的监理公司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就会尽量少用一些成本高的“注册人员”,多用一些成本低的“社会人员”,从而导致现场施工监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为什么说“注册人员”素质较高呢?因为注册人员受过国家专业培训、考试,取得注册证后,在工程项目上是有签字权的,说到底是要对工程负责的,这部分人应该是想干好工程的;而“社会人员”则不同,在工程项目上是没有签字权的,是不需要对工程承担责任的,他们的行为是没有约束的。因此建议为了整个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监理公司应多用一些受过国家专业培训、考试的有证人员。另外,做为施工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形象,严守职业道德,抵制住各种诱惑,不做任何给自己的形象抹黑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在工程上受到各方的尊重,在工程上说话才管用,才有可能把施工监理工作做好。2、如何保障工作“独立性”问题假如我们解决了上条所述的监理人员素质较低问题,那就会涉及到监理成本加大问题,也就是说监理公司的主要收入“监理费”取多少、怎样取的问题。首先,是取多少的问题。既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如果我们不去认真执行,那只能对国家有关部门的权威造成损害,扰乱整个行业的秩序。笔者认为,只要我们对监理行业那些不合理取费现象,认真对待、严肃处理,相信这个问题还是容易解决的。其次,是怎样取的问题。为保证施工监理的独立性,笔者建议:监理费在工程概算时,作为一项单独的费用支出,由“公开、公正”的“第三方” 金融机构负责管理,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其他证明材料给予拨付,而不是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控制。只要施工监理工作的独立性有了保障,那么,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笔者认为是不难做到的。3、 怎样解决“责任大于权利”的问题其实,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只要认真做好以下两方面就可以了。一是“责任”问题,一定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终身负责制”的要求实施,对违反此项要求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影响者,必须严惩。禁忌采取“不痛不痒”的处理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使施工监理人员具有危机感,才能“用心”去做事,而不敢有其他不利于工程的想法,那么监理人员干好工程的责任心自然而然也就具备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目的也就达到了。二是“权利”问题,假如施工监理的“责任”问题解决了,那“权利”问题相比较而言还是容易做到的。这就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该给监理的工程监督管理权一定要给,不要实行“多方”监督管理。不妨让施工监理多具备一些行政管理职能,甚至可以考虑建设工程参与各方都归监理所管,那么监理的积极性就调动起来了,干好工程的信心和责任感也就充足了。如工程再出现问题,追究监理的责任,监理也就无话可说了。假如我们能够做到以上两方面,笔者认为,既能解决施工监理“责任大于权利”的问题,有效调动监理工作的积极性;还能“减轻”政府主管部门在工程监管方面的压力和责任。以上观点笔者是根据多年的施工监理经验,纯粹从“学术”讨论的角度出发所述。由于本人水平所限,文中如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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