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会计课件整理》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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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 相关制度u 票据法u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u 支付结算办法 前言具体制度: 1、 出票(签发) 2、 背书 3、 承兑 4、 保证 5、 付款(兑付) 6、追索权n 票据法1996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票据行为:就是当事人将他在银行中的存款划给债务人。 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能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四、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五、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六、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七、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可以适用挂失的票据主要是:已承兑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汇票一、出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的付款方式:见票即付。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二、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企业间转让背书应遵守以下规则: 1、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必须是企业; 2、转让背书应在提示付款期期末之前完成; 3、票据末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例1:假如这张票据是A的,那A就是背书人,如果A想把这张票据交给B,那B就是被背书人。 例2:甲签发一张20万元的汇票,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为乙,并将汇票交给乙,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丙再背书转让给丁。 背书的连续性在形式上表现为后一背书人是前一背书人的被背书人。每一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签章不间断衔接起来,就可以证明该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三、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所谓承兑,简单地说,就是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 四、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期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第三章 本票 一、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二、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三、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四、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四章 支票 一、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三、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四、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五、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六、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七、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支票提示付款日期的计算:从签发支票的次日开始计算,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例如:出票日为3月1日,则到期日为3月11日。如果3月11日恰逢星期六,则支票就顺延至3月13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一、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二、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n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n 1997年10月1日一、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二、申办条件: (一)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2、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二)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2、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四)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三、签章(一)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二)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三)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挂失止付 (一)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2、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二)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五、提示付款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六、处罚 (一)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二)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三)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n 支付结算办法1997月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一、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三、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五、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六、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七、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八、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九、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十、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十一、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二章 票据 第一节 基本规定一、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三、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四、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五、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六、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七、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八、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九、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十、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十一、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十二、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十三、 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第二节 银行汇票一、签发 (一)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二)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三)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出票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四)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五)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六)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二、付款(一)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的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 (二)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三)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 (四)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五)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自出票日起两年),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六)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三节 商业汇票一、签发(一)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商业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成以下几种: 1、按付款日期限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商业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见票即付、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做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2、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为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体现的是一种银行信用,商业承兑汇票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信用。 主要优点: 1、不受交易时间、地点、对象和受理机具的限制; 2、兼具支付功能和融资功能; 3、一手交货,一手交票,票货两清; 4、如为银行承兑汇票,则依托的是银行信用,信用程度较高。 缺点: 1、资金不能实时到账,收款时需通过邮寄等方式; 2、需进行背书、签章等操作,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 3、如为商业承兑汇票,则依托商业信用,信用度不高; 4、商业汇票贴现、委托收款等只能在银行营业时间、营业场所内办理。 (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五)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二、承兑 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一)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二)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3、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五)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三、付款(一)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三)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四)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四、贴现 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一)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二)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三)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银行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银行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章 银行本票一、签发(一)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三)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四)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五节 支票一、签发(一)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三)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四)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五)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六)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七)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八)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九)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二、付款(一)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二)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三)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四章 结算方式 第一节 基本规定一、本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必须一致。四、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第二节 汇兑一、受理(一)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三)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二、发送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三、入账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四、查询查复 汇入银行收到汇出银行发来的查询业务,应当在收到查询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12:00前发出回复。五、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六、退汇 (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二)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三)对收到不能入账的款项,应于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三节 委托收款一、受理 (一)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三)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四)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由银行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划回。(五)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二、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三、付款 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一)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二)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按照有关办法规定,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四、拒绝付款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一)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二)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一、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三、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四、 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五、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票据或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六、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七、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重大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要负责资金赔偿。八、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九、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期限,可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中止。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时,期限可以顺延。十、银行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分别收取邮费、电报费、手续费、凭证工本费(信用卡卡片费)、挂失手续费,以及信用卡年费、特约手续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收费范围,除财政金库全部免收、存款不计息账户免收邮费、手续费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四、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五、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一)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二)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三)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四)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六、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辩不清。 七、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八、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备注: 出票日: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支票时记载在票据上“出票日期”处的日期,出票日为定日。 到期日:是指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时记载在票据上“汇票到期日”处的日期限,到期日为定日。 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是指自出票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之间的时间。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出票日为2009年9月29日,则到期日必须为2009年9月30日至2010年3月29日之间的某一日期,不得早于2009年9月30日,不得晚于2010年3月29日。 提示付款期:是指持票人自汇票到期日起,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期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如到期日为2009年9月29日,则提示付款期为2009年9月29日至2009年10月9日。 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与联系一、支票由付款人自行出票,一般限于同城结算,虽然,也属见票即付票据,但持票人需将支票提交收款银行并委托其代为收款。日常经济生活中,支票相对而言使用最为广泛。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 二、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由申请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并由银行签发,具有较高的信用度。只限于同城票据交换区域使用,属见票即付票据,其效力相当于现金。 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2个月。三、银行汇票的签发类似于银行本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一个月。四、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远期票据,票据付款人按照票据注明的日期将款项支付给票据持票人,它可以用于同城也可以用于异地结算,但必须用于货物购销业务的结算。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前三种票据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签发。 Pos业务流程一、什么是POS POS是英文Point of Sales的缩写,意为销售点终端。 销售点终端通过网络与银行主机系统连接,工作时,将银行卡在POS机上“刷卡”并输入有关业务信息(交易种类、交易金额、密码等),由POS机将获得的信息通过网络送给银行主机进行相应处理后,向POS机返回处理结果,从而完成一笔交易。 二、POS系统的构成 POS系统由销售点终端(POS)机、 POS网络接入设备(网控器) 、POS交易处理系统(POSP端) 、银行综合前置系统、加密机组成。三、POS机具的分类 按通讯方式不同分为有线POS和无线POS 有线POS是指通过电话线或专线通讯方式完成银行卡交易的机具 无线POS是以GPRS、CDMA等通讯方式完成银行卡交易的机具 四、POS交易流程 签到: 有线POS、无线POS开机后,机具进行一系列自检,然后界面显示签到,输入01,按确认键,输入密码0000,按确认键后,显示签到成功。 消费:是指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用银行卡结算的交易,经批准的消费额即时地反映到该持卡人的账户余额上。 在主菜单画面选择1消费交易,进入二级菜单,选择1消费,按画面提示进行刷卡 确认 输入金额 确认 输入密码 确认 交易成功。n 电子钱包消费:在主菜单画面选择1消费交易,进入二级菜单,选择2电子钱包消费,按画面提示请放卡 确认 输入消费金额 确认 画面同时显示消费金额和钱包余额 确认 交易成功。n消费撤销:是指因人为原因而撤销已完成的消费。消费撤销必须是撤销POS当日当批的消费交易消费撤销:在主菜单画面选择2撤销键,按照画面提示输入主管操作员口令 请刷卡 确认 输入票据号 确认 显示原交易消费记录 输入密码 确认 交易成功n 消费撤销交易画面n 退货交易画面n 退货:退货交易用来撤销POS终端当日当批以及非当日当批的消费交易。进行退货交易操作员需要向持卡人核对原始交易的凭证,并按业务要求在POS终端上输入原始交易的有关数据,然后向POS中心发送退货交易n 退货交易:在主菜单画面选择3退货键,按照画面提示输入主管操作员口令 请刷卡 确认 输入授权号 确认 输入原交易参考号 输入原交易日期 确认 输入退货金额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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