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意见书孙x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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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假释建议书(19)劳字第号罪犯孙X桐,男,35岁,汉族,XX省XX县人,因盗窃罪经XX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10日以(1997)X刑初第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1997年11月10日送XX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此时已服刑4年零4个月,所剩刑期还有1年零8个月。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且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罪犯孙X桐人监以后,不仅认真改造自己,而且积极维护监规纪律,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2000年7月1日,新人监罪犯王X桦排队打饭,罪犯胡X氓不遵守纪律,加塞儿站在王的前面,王说:“你到后面排队去。”胡非但不听,反而举手就打王X桦,在场的罪犯知道胡X眠平时霸道,蛮不讲理,都有点惧怕他,因此无人说话。此时,目睹了眼前情景的孙X桐勇敢地站出来,上前制止了胡的非法行凶打人的行为,并将胡拉到监区办公室,交干警处理。同年10月5日,罪犯们都在紧张地劳动,忙着挖土抬土,抢修马路,惟有胡X眠坐在路边休息,小组长李X仁批评了他几句,他立即耍起了威风,对李拳打脚踢,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此时,孙X桐和其他几个罪犯一起上去制止了胡X氓的违法行为。晚上召开罪犯小组会,在会上孙X桐当面批评了胡的错误行为,维护了监规纪律的严肃性。干警和罪犯们一致赞扬孙X桐的行为。胡X氓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抢劫罪、盗窃罪,经数罪并罚,决定对他执行有期徒刑20年。胡入监几年来,非但不认罪悔罪,而且顶撞干警,不服从管教;经常打骂其他罪犯,违反监规纪律;劳动中投机取巧,耍滑偷懒,总之,是一个不愿意接受改造的犯罪分子,与孙X桐分在同一罪犯小组。罪犯孙X桐人监后,经过教育,认清了自己的罪行,决定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重新做人,在学习和生产劳动中均有突出的表现。在政治学习中,能认真学习文件和报刊上的文章,积极发言,并联系自己的思想找差距,进行自我批评。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能认真看书,努力做作业,在考试和考核中取得了优良的成绩。在生产劳动中,埋头苦干,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并利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据统计近两年利用业余时间生产的砖坯达100万块,为国家创造了几十万元的财富。1999年和2000年孙X桐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01年10月8日,罪犯孙X桐路过X厂房时,忽然听到有人大喊:“失火了!”孙闻声后,立即跑到现场,将一床棉毯浸水后盖在油池上。但火势太猛,孙急中生智,让其他犯人关闭电源,自己驱车去仓库拉来灭火器。此时火势已蔓延到屋顶,十分危险。孙不顾个人安危,冒着浓烟,冲进厂房,与其他罪犯一起将易燃物品抢出厂房,用灭火器将大火扑灭。孙在此次救火中表现突出,受到了记功奖励。综上所述,罪犯孙X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成绩优良;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能利用业余时间为国家创造财富;能遵守监规纪律,并能与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在火灾事故面前,不怕危险,勇于抢救国家财产,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对其实行假释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罪犯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靠拢政府,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能完成生产任务,在火灾事故面前,不怕危险,勇于抢救国家财产,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XX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罪犯孙X桐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省监狱(公章)200年月日附:罪犯孙桐的改造档案共X卷XX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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