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名词解释.doc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8888579 上传时间:2020-04-0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学名词解释.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刑法学名词解释.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刑法学名词解释.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法学名词解释 1、刑法学: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刑法的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就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刑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10、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在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3、保护原则: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4、普遍原则:亦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 19、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是指刑罚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22、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5、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方面。 27、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29、不作为:是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即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30、危害结果:是指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3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笔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笔承担刑事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5、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畴。 36、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方面。 37、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38、直接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9、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43、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44、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45、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8、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9、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力。 50、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1、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当有的危害行为。 52、放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53、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54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55、犯罪未遂:一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二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未达犯罪既遂的情况。 56、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7、共同犯罪:是二人愿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故意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不是若干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58、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59、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60、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61、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62、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63、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64、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的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状态。 65、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66、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67、吸收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被吸收之罪臵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68、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69、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70、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71、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72、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73、主刑: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74、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75、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6、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定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他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77、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生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78、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79、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80、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81、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8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83、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84、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85、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 86、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87、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88、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89、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正在服役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90、数罪并罪: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罪原则及刑罚计标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91、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92、缓刑:基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93、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94、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主动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95、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96、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97、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98、追诉时效: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99.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旧于无效的制度 100、时效延长: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刑法理论上称为时效延长。 赦免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简答题 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答: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学以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研究中国的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主;适当借鉴外国或历史上刑法上刑法的有关经验与内容,具体而言,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要以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实践为基本依托,以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以外国和中国历史上有关刑法的有益经验为比较和借鉴,研究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原理、原则与共性制度,研究具体犯罪的罪责刑规范。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刑法性质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答: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我们制定刑法,既不能照抄照搬前人或者外国现成东西,而应当系统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我国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 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答: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二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5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答: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6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答: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基本要求是:1)做到刑事司法公正。2)反对特权。 8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答:含义是:犯多大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罪,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质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基本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 9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答: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有以下几种:一、属地原则。二、属人原则。三、保护原则。四、普遍原则。 10、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答:刑法溯及力的规定有以下几种:五、从旧原则。二、从新原则。三、从新兼从轻原则。四、从旧兼从轻原则。 1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答: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刑事违法性。三、应受刑罚惩罚性。 1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答: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概括。 怎样区分罪于非罪的界限?答:一、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三、以是否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四、以数额是否较大,是否巨大或者数量是否大,是否较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五、以是否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犯罪对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六、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七、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八、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九、以是否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十、以是否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1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答: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1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答: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6、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整体客体。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 1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答: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别在于: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四、犯罪的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行为?答: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不作为。在以下三点的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义务。(3)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19、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答: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 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答: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复杂性等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只是确定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负伤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 2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答: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即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答: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者在其主观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的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于行为人智力和社会知识发展程度,因而,它必然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合称刑事责任年龄。 2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答: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有以下规定:(1)完全不负责任年龄阶段;(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4、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答: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在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5、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答: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26、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答:一、怎样理解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三、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27、什么是犯罪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答: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特征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征的。间接故意特征表现为行为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者区别是:(1)从认识因素上看,;(2)从意志因素上看;(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28、什么是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答: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有: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一是“应当预见”;二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过失则是行为人对发生危害结果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是由于其疏忽大意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29、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答:(1)客体的错误;(2)对象的错误;(3)行为实际性质错误;(4)工具的错误;(5)因果关系的错误。这些情况的错误认识不应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仍应负实施行为的刑事责任。 30、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笔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31、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答: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关系、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还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具备条件有:一、起因条件;二、时间条件;三、对象条件;四、紧急必须的限制条件;五、主观条件;六、限度条件。根据紧急避险的性质和目的,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利益。这是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 3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体异同?答:相同点是.目的相同;前提相同;责任相同。异同是:危险的来源不同;损害的对象不同;行为限制不同;行为限度不同;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 33、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有哪些类别?答: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以下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34、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答:(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所谓犯罪预备,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所谓犯意,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 35、怎样理解犯罪中止的特征?答: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特征;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特征。 36、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故意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不是若干单独的简单相加,而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条件:(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二)客观条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公同的犯罪行为。(三)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7、试述犯罪集团独立的条件?答: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二、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三、犯罪人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四、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38、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分为三种: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三、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是教唆犯。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典26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全部犯罪处罚。 39、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笔刑事责任?答: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有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根据刑法典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0、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笔刑事责任?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特征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成立条件有:一、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二、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按照刑法典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按照刑法典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1、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答: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一、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二、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三、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42、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答: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是:一、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二、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三、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四、行为从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43、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答: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特征:一、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础,加重结果不能离开本犯罪构成要件而独立存在。三、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44、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答: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5、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过当的界限?答:(1)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46、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形态有什么区别?答:(1)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际犯罪;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2)犯罪预备是犯罪分子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因为自己意志的原因而停止犯罪;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47、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答: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是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48、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处断原则?答:(1)连续犯的特征: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故意犯罪;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连续犯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2)处断原则: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按同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即在对连续犯按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从重处罚或者作为加重构成情节酌情判处刑罚。 49、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答:(1)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2)处断原则:凡刑法典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按其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其他的使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50、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1)概念:刑事责任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受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2)特征:非难谴责性;刑事法律性;严厉惩治性;人身专属性。 51、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答:(1)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2)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3)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式。 52、简述刑罚的概念及特征。答:(1)刑罚的概念: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2)特征: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53、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答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犯罪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却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尚未构成犯罪的人2)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法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适用。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其他的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5)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而适用其他方法制裁的违法行为如果实施了犯罪,一般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54、简述刑罚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答:(1)概念: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2)特殊预防,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3)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4)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55、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答:(1)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2)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3)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4)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5)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6)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的刑罚方法。(7)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交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8)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和刑罚方法。(9)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方法。 56、试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答:(1)条件的限制: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57、刑罚裁量的概念、内容和意义是什么答?1概念: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了,确定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2)内容: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决定对犯罪人所判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3)意义:量刑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量刑是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了适当量刑,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 58、简述刑罚裁量的原则.答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 59、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答: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 60、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构成条件。答:(1)概念: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2)种类: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3)构成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61、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答:(1)概念: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2)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 62、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些?答:(1)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2)表现形式: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他立功表现的。 63、数罪并罚的概念是什么?如何适用数罪并罚?答:1概念: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制度。2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4)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 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64、简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答:(1)概念: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消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2)种类: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3)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4)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65、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应当如何计算?答:(1)概念: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2)条件: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3)计算方法: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对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犯罪分子,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66、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答:(1)概念: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2)条件: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67、在什么情况下撤销假释?对被撤销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如何处理?答:(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68、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有什么意义?答:1时效:指经过一定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2意义: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69、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答:(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70、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与延长?答:(1)计算: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2)时效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察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察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种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 案例一、哈吉.奥格雷,男,33岁,某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驶员。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外国境内航班飞行任务。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能还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 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因而对奥德雷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案例二、陈文,男,20岁,书店职工。金七,男,20岁,书店职工。 分析:本案中陈某文、金某七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三、王,男,20岁。农民。王与被害人陈(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 分析: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王某明知自己的技术不够好,也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过于自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陈某死亡的危害结果。且王某不顾陈某的安危独自返回,因而王某的行为属于过失杀人,构成犯罪。 案例四、李某,男45岁,农民。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很是生气 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因为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他为了报复,希望砸死挖树兜人,因而他的行为是直接故意杀人。 案例五、李,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为了换油桶 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因为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李某的行为不应该是过失,因为稍有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用火烧油桶可能会引起爆炸。 案例六、赵某,男十九岁。一天晚上九时许,赵在某市某厂门口见陈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 分析: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赵某是为了避免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在本案中,赵某只是误认人,并没有任何的不轨行为和动机,而对方不听解释而非法侵害赵某,赵某为了保护自己而反击,且事后采取积极措施来防止危害的扩大。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七、何某,男43岁,某建筑工程队长。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 分析:本案中何某的行为应当是紧急避险过当。根据刑法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例中何某的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八、邓某与赵某宿仇颇深,邓某伺机报复赵某。一日,邓某得知赵某一人在家,携刀 分析: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因为本案中邓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案例九、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因关系不合闹离婚,王某不愿离婚,对刘某怀恨在心 分析:王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既遂。因为本案例中王某已经完成了犯罪的整个过程,达到了他的犯罪目的。虽然他将刘某送往医院,但只能在量刑时作为考虑的因素。 案例十、某人武部干部陈某与王某在值班室对着墙壁练枪法。 分析:陈某与王某不应属于共同犯罪。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例中,陈某与王某没有犯罪的动机,不能说是故意犯罪。从而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十一、甲、乙、丙、丁四人都是已成年的男子。某天,他们在一起喝洒, 分析:在本案例中,甲、乙、丙、丁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甲在犯罪过程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属于主犯,乙和丁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而丙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属于胁从犯。根据他们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上来划分,他们是属于事前有通谋的犯罪。 案例十二、1997年10月15日,某校学生陈某(1981年11月生)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问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范罪? 分析:陈某和吴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互相斗殴,双方均有侵害对方的意 图,也都有侵害对方的行为,在这种场合之下,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实行正当防卫,在本案例中,陈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构成犯罪。 案例十三、李某为了窃取财取财物,盗窃了一个军人的背包,发现包里有一支手枪 分析:在本案例中,李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案例十四、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从小一起长大,关系较为密切两人经常动手打架 分析:王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为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李某死亡的危害结果,但是他为了一时的冲动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事后也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来挽救,说明他的主观目的就是希望李某死亡。所以王某的行为上直接故意杀人,构成犯罪。 案例十五、马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过程中主动交代还曾犯有盗窃罪 分析马某的行为是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案例十六、一天中午,林某与冯某、刘某、曹某等人有一胡同内的饭馆前相遇。分析:林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因为在本案中,他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利益不受伤害而采取措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十七、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分析:王某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杀人。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汤某死亡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在心理态度上属于直接故意。而且他也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属于犯罪既遂。 案例十八、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没再犯新罪,但在缓刑期满后第三年又犯了盗窃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问李某是否构成累犯。分析:李某不构成累犯。因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期满后又犯罪的,不能构成累犯。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大学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