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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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第六条 下列高危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三)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设计外,还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第十二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二)建设项目设计说明及安全专篇;(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第十四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未采纳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五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对已经审查通过的高危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六条 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八条 高危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五)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负责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第二十一条 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六)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七)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员的;(八)提供虚假资料的; (九)不符合的其他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二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 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并形成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验收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其高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高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高危建设项目施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本办法规定,对其已经审查通过的高危建设项目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非高危建设项目施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罚。第二十八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说明根据会议安排,现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贯彻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具体体现,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但是,安全生产法仅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其他非高危行业“三同时”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需要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予以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二、立法简要经过遵照元元同志指示,规划司起草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年10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辽宁、山东、浙江、江苏、陕西、黑龙江等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11月16日,元元同志对“三同时”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三同时”规定,并区分建设项目分别予以规定,等等。照此要求,政法司对“三同时”进行了审核,研究、修改和完善了送审稿的有关条款。三、需要说明的问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在起草过程中,严格遵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所赋予总局的职责,结合“三同时”的工作特点,尽量做到职责明确,程序清晰,易于操作。1. 关于法名。送审稿原名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为开宗明义,按照元元同志要求,我们将法名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 关于适用范围。送审稿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其适用范围:一是规定办法调整的主体。送审稿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二是界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范围。送审稿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三是考虑到总局现有规章已分别对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做好新旧规章的衔接,送审稿第二条同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不适用送审稿的规定,仍然执行原规章的规定。3. 关于的监管内容。一是规定了不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不同监管方式和内容。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送审稿将建设项目区分为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等高危项目和其他非高危项目,送审稿第六条明确规定了高危建设项目的范围。二是对高危和非高危建设项目的监管内容和方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中,对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送审稿规定的具体监管程序包括: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等。(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三是对非高危建设项目,考虑到安全生产法对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未设定行政许可,因此,送审稿不宜作出这方面的规定。但是,为了使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送审稿对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也作出了一定的要求。(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4. 关于本办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考虑到建设工程涉及的各个行业和领域,对违反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和决定机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各有不同。为避免矛盾,送审稿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外,送审稿还对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送审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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