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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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教务处2010年11月1日目 录1、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12、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组织管理工作条例53、滁州职业技术学院院、系(部)两级教学管理职能划分细则114、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修订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185、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制订课程教学大纲意见236、滁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制度267、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定(试行)338、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督导制度409、滁州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4310、滁州职业技术学院“院级精品课程”评选办法8611、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名师管理办法9312、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坛新秀奖评选办法9713、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研究项目评选与管理办法10914、滁州职业技术学院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及管理办法1131、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为了加强学院教学管理,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促进学院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充分发挥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学院教学管理中的决策、参谋、咨询和指导作用,特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在教学管理、决策上的咨询和指导机构,受院长办公会议委托,在院长的领导下对学院重大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咨询和指导。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高职教育实际,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组织和指导学院开展面向高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落实和保障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教学改革的核心地位、教学建设的优先地位;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工作,积极为我院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第二章 组 织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1人,负责日常工作和联络。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各系(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教学督导、骨干教师、熟悉教学工作并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按专业大类成立专业指导小组,研究和解决具体工作。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表决时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半数以上与会委员通过方可视为有效。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例会,研究学院教学工作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第三章 职 责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认真学习上级部门有关教育改革文件,领会其精神并研究制定我院贯彻实施意见。2对学院教学改革的方向和决策负有重要的咨询职责,积极向学院党委和院长办公会议就学院教学工作全局、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及突出办学特色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和意见。3对全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建设、教学评价和教学奖励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4监督、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制度体系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加强全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5审议教学研究项目、鉴定教学成果,并履行向上级推荐的职责。6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系(部)教学工作的汇报、对教学工作状态进行评估。7协助院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教学工作规划,对学院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提供专家论证意见。8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研活动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9监督、指导学院教学工作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对学院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10指导学院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质量做出评价。11完成学院委托的有关教学方面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应注意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资料、研究国内外教学思想,教学动态,反映院内外教学情况和意见。第十一条 认真学习高职教育新思想、教学新观念和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探索适合高职教育的新的教学方式、方法,努力推动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第四章 其 它第十二条 学院为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三条 各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教学工作委员会,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由37人组成,由系(部)主任或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其任务是监督、指导本系(部)教学工作。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各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第十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属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2、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组织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科学地组织和管理教学工作,是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过程顺利实施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为使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条例。第二章 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与执行第一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培养专门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各专业教学计划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按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制订,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第二条 专业教学计划应相对稳定。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变动计划规定的课程设置、开课顺序、时数分配和考核方式等,均须征得负责教学的系(部)主任同意,由该专业所在系(部)填报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申请书,报送教务处审定,重大变动要报请分管院长或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第三条 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的申请被批准后,由教务处备案,并将批件转给有关系(部),由系(部)通知有关教研室、教师和学生。第四条 必须保证专业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不经批准,擅自变动专业教学计划者,应按违反教学纪律处理。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和执行第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授课和编写教材的依据。各门课程都必须有符合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教学大纲。第六条 对于没有统一教学大纲的课程,有关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订出具有高度思想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教学大纲。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力求相对稳定,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变动大纲内容,若需修改教学大纲,应在开课前提出变动范围和理由,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由系(部)主任报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八条 系、部、教研室应对任课教师执行课程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妥善处理,并报教务处。第四章 教学计划进程表的编制第九条 教学计划进程表是专业教学计划具体实施的现实体现,它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由系(部)编制而成并报送教务处审核。第十条 各系(部)应在每学期的第14周前安排好下学期本系各专业班级的教学计划进程表,并及时报送教务处。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各教学单位的具体教学安排,然后汇总按班级编制每学期的教学计划进程表。第十二条 在编制教学计划进程表过程中如发现与教学条件有冲突或学生负荷严重不均衡等不合理因素时,教务处可提出修改方案或与有关系(部)协商调整,如无大的分歧,由教务处确定,必要时由分管教学院长协调解决。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进程表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通常情况下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系(部)主任同意,由教务处核准后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进程表是安排课程和核算该学期的教学时数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依据。第五章 教师授课计划第十五条 教师授课计划是授课内容、方式和进度的具体安排。各任课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计划进程表、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表的安排认真填写。教师授课计划须经系(部)主任审批后执行。第十六条 教师授课计划一式三份,在每学期开学前送交系(部)和教务处各一份,另一份本人留底。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授课计划规定的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教学进度。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教学进度者,在不降低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由教研室主任妥善解决,对提前或拖延一周以上者,须查明原因后,由系(部)主任解决,报教务处备案。第十八条 各系(部)主任应经常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授课计划的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执行授课计划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教务处。第十九条 每学期结束时,教研室主任应将本教研室执行授课计划的情况在书面总结中报系(部),重要情况由系(部)报教务处。第六章 任课教师的安排第二十条 加强教学第一线,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质量人才的关键。各系、部、教研室必须根据教师任课资格安排好教师的教学工作。第二十一条 教师的任课资格原则上必须具有由人事部门认定的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证。实践课教师原则上也应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特殊情况由系(部)主任审查、教务处复核后报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第二十二条 新任课教师,在担任教学任务前,应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在有经验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备课和试讲,系(部)在确认其能保证基本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再安排其担任教学任务(新专业或缺编较多的教研室,暂时达不到该项要求时,需报请系、部主任批准)。教研室应在各个教学环节上加强具体指导,尽快帮助其提高教学质量。第七章 课程表的编排与执行第二十三条 课程表是保证教学执行计划顺利实现的安排表,课程表应严格按照学期教学计划进程表的安排和各教学环节的特点,在理论实践“一体化”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考虑教师的要求,进行合理编排,同门课尽量并班上大课。第二十四条 课程表由教务处结合本校教室的具体情况统一编排,并于本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的课程总表下达到系(部),由系(部)分别下达到教研室和学生班级。第二十五条 编排课程表过程中应征求各系(部)的意见,注意均衡学生的课程负担,同一课程一周内应保持一定的间隔,一般以两节连排。第二十六条 课程表一经确定不宜变动,必须变动时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第八章 教学研究第二十七条 开展教学研究,是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系(部)、教研室都应有计划地认真组织。第二十八条 教研室至少每两周应利用一个下午时间,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教学研究活动,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含外聘和本校兼职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和有关教学文件或经验总结,组织教师集体备课,讨论重点、难点、研究教改方案,开展听课、观摩教学第二课堂活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等。第二十九条 鼓励教师撰写教学研究论文或教学经验总结,通过多种渠道争取并参与课题和科研活动。第三十条 外出参加有关教学研究活动或学术会议的教师,返校后应当向教研室和有关部门汇报,并提出建议,同时,将有关资料交系(部)或资料室登记保管,供教师参阅。第九章 教学检查第三十一条 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取得教学反馈信息,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改革、推动教学工作不断提高的重要措施,院领导和系、部、教研室各级管理人员都要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经常和定期的教学质量检查工作。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到课堂听课,了解教学效果及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分析各教学环节的质量状况,不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第三十三条 负责教学工作的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和学院有关处(室)的干部,应定期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中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第三十四条 每学期第十周前后两周为全校期中教学检查时间,主要由各系(部)负责进行,各系(部)可根据学院的部署和本学期教学工作的重点及教学情况,决定本部门检查的重点和检查方式,教务处和督导室有重点地参加各系部期中教学检查工作,期中教学检查结束后,各系(部)应将检查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的意见的改进措施书面报教务处和督导室,由教务处和督导室汇总报分管教学院长。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3、滁州职业技术学院院、系(部)两级教学管理职能划分细则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学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教学管理的实际,特制定院、系(部)两级教学管理职能划分细则。院、系(部)两级教学管理模式的内涵就是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教务处、督导室与实训中心作为院级教学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行使全院性的教学工作管理权。学院着力进行教学的宏观管理,加大教学质量监管力度,保证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稳定运行和正常教学秩序。系(部)主任是系(部)教学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系(部)必须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教学管理职能,发挥教学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和提高教学质量。对院、系(部)两级教学管理职能作如下的划分和明确,并随着学院办学条件的不断改善再进一步的完善。(下文中:A为院级职能,B为系(部)职能)一、教学计划管理A:1、负责制定拟定教学计划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2、审核系(部)拟定的教学计划,并报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汇编成册并下发系(部)执行。 3、审核系(部)提出的教学计划修改意见。B:1、按照学院规定的原则和要求拟订专业教学计划。 2、教学计划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 3、如教学计划确需微调,则提出的修改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二、教学运行管理(一)教学运转及调度安排A:1、根据教学计划,审核系(部)学期开课表和教学任务书,并进行相关课程的调度运转。 2、负责全院教学管理的期初、期中和期未三查工作。按照期初、期中和期未的检查要点,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教学部门开展教学工作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3、负责全院教学管理的日常监控和不定期的教学检查工作。 4、检查、监督全院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5、负责全院教室、运动场地、实训(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教学资源的统一调配。B:1、负责执行教学计划,聘请教师,领发教本,安排教学任务。 2、负责编制本系(部)课程表,组织实施教学。 3、负责本部门的日常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与各项教学考核工作。 4、按照学院期初、期中和期未的教学工作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工作。并配合学院做好三查工作的落实和整改工作。 5、教务处已分配给系(部)用的教学资源由各系(部)调配使用,但不能随意更改教务处原定的使用范围。(二)实践教学管理A:1、制定有关实践教学的监控措施与管理制度。 2、审核系(部)有关实践教学的安排及经费预算。 3、组织对系(部)的实践教学评价。B:1、按教学进程计划的安排,组织实施各类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实践教学的质量检查,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2、收集实践教学的实训(验)报告、实习报告等相关教学资料。(三)考务管理A:l、负责编制考试进程计划。 2、统计全院各类课程考试中的违纪、作弊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3、组织安排各类等级考试,各类等级考试成绩的统计分析。协助基础部开展全院公共课考试。 4、组织院级相关竞赛工作,组织和指导参加部、省职业技能大赛工作。B:1、负责承办或协助教务处进行考试的组织安排、确定监考人员等工作,向教务处备案考试时间、考场及监考安排。 2、负责本系(部)试题、试卷的收集、保管、保密、联系印制等工作。 3、负责考场秩序,按学校规定,认定各类考试中的违纪、作弊现象等并报教务处。 4、负责本系(部)学生各类等级考试及竞赛的报名组织工作,负责部门内开展的各类技能竞赛工作。 5、负责学生的缓考、旷考等初步认定工作,并报教务处审批。(四)成绩管理A:1、负责全院成绩的汇总、统计、分析及管理。 2、成绩更改的审批及更改。3、毕业生成绩档案管理工作。B:1、负责本系部所开设各类课程的成绩登录、统计,并将全部学生学期成绩单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2、负责本系(部)学生成绩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班级、学生通报。(五)教学工作量核定与津贴发放A:1、审核系(部)每学期教学总工作量,各任课教师(包括兼职教师、外聘教师等)教学工作量和课时费津贴。B:1、负责本系(部)具体人员的工作量计算和总工作量的统计,并报教务处审核,负责外聘教师课时费发放工作。三、教学质量管理A:l、制定质量监控评价指标和有关规定,安排部署各项教学质量监控预评估工作,并将结果及时整理与通报,实施目标管理。 2、检查监督各类考试的环节和秩序。 3、检查监督系(部)教学管理成效、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习成绩、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教学信息收集、反馈与调控等。B:1、按照学院规定组织本系(部)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实施过程管理,并将结果送教务处备案。 2、严格执行教学值班巡视制度、班级日志检查制度、教学信息反馈与调控管理制度、听课制度、学生评教问卷调查制度、教师学期与年度教学考核制度等,收集整理和报送相关材料,按教务处与系部教学文件归档范围分别存档。四、教学基本建设(一)专业建设A:1、制定全院专业发展规划,组织申报新专业和专业评估。 2、审定专业设置和变更,确定下一年度学院拟招生专业。 3、组织评审、确定院级重点建设专业,申报省级重点建设专业。B:l、按照学院的专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系的专业建设规划,实施专业建设。 2、针对就业市场对毕业生的需求情况,根据本系的教学资源实际,准备好申报新专业的论证材料,报教务处。 3、根据本系专业建设的实际,申报院级重点建设专业。(二)课程建设A:1、负责全院课程的编号、分类和课程建设计划。 2、制定拟定课程教学大纲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并组织审核各课程的教学大纲。 3、制定院级精品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并组织申报和评审;申报省级精品课程。B:1、组织实施本系(部)课程建设。 2、经学院审核批准后的教学大纲,由系(部)按专业汇编成册(其中公共基础模块课程由基础部汇编成册)。 3、组织申报院级精品课程。(三)教材建设A:1、制定全院教材建设规划,负责全院各类教材的征订单的审核、教材招标采购和发放工作。 2、建立系(部)及班级教材费台账;提出教材费的收费标准。 3、制定学院自编教材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B:1、根据学期开课表,选定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填报教材征订单,并组织学生领取教材和统一领取教师用书。 2、严格执行学院教材征订与领用管理办法。 3、严格执行学院自编教材管理办法,落实自编教材的编审、报批等工作。(四)师资队伍建设A:1、审核全院教师岗前培训、双师素质技能培训、专业继续教育培训。 2、负责教师(含外聘教师)上岗教学的资格审定及最终教学评价;检查系(部)教师教学业务档案资料。 3、审核系部新进教师计划。B、1、组织本系(部)教师各类培训的报名工作。2、负责建立本系(部)教师的教学业务档案。3、负责聘请实训(验)指导教师、技能鉴定考评员,建立相关教师教学业务档案。4、负责建立外聘教师教学业务档案资料。5、根据教学需求,提出教师调整计划、引进新教师计划,及时上报人事处、教务处。(五)实践教学基础建设A:1、审核系部实训(验)室、实训(习)基地建设规划。2、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和数据统计。3、负责实训(验)室的管理及相关实践教学工作量的核定。4、指导系(部)建立院外实训(习)基地。B:1、拟定系(部)实训(验)室、实训(习)基地建设规划。2、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院外实训(习)基地。五、其它工作A:1、组织召开全院教学工作会议。 2、收集各类高教改革信息。汇总审定系(部)教改方案,制定学院教改方案并组织实施。3、制定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负责教研室审批工作。4、负责制定教学管理规章制度。5、主持院专业建设工作会议,指导系(部)专业建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6、收集和报导学院教学工作的情况。7、完成上级部署的有关工作。B:1、编制系(部)学期教学工作规划及计划。 2、收集各类教学改革信息,提出本系、(部)改革方案,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教研室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4、负责制定本系(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5、主持本系(部)专业建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 6、积极收集信息,反映和报导本系(部)教学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建议。 7、完成学院下达的其它教学工作。4、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修订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为了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宏观指导,使各系(部)在制订专业教学计划时有规可循,现对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1、培养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应根据社会对生产、服务、管理等第一线技能型人才的要求,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培养和造就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德、智、体全面发展,毕业后能适应岗位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型专门人才。2、基本要求毕业生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深刻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理,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并应用本专业必备的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具备创新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全的体魄。二、制订专业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教学计划要广泛开展社会调查,注重分析和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特别要关注市场经济和本专业领域技术的发展趋势,努力使教学计划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同时,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妥善处理好社会需求与教学工作的关系;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与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2、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制订教学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德育与智育、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之间的关系。要注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教学工作的整体优化,切实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3、突出针对性和应用性要以适应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制订专业教学计划。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按照高职人才培养规律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精心设计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同时,应使学生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实践能力培养制订专业教学计划要做到理论与实践、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能力培养要贯穿教学全过程。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训与生产实践,减少演示和验证性实验,实训课程可单独设置,要重视训练学生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规范实践教学及考核办法,切实保证实践教学质量,使学生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毕业生至少要取得一项与本专业岗位群相关的中、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教学计划上要明确工种和等级,强化实施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相结合的制度。、贯彻工学结合思想制订专业教学计划要面向市场和经济建设,从实际出发,主动适应地方建设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工学结合是培养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基本途径,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过程应主动争取企业参与,有条件的专业可与企业共同制订和实施专业教学计划,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各个教学环节既要符合教学规律,又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妥善安排。要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积极探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合作模式,由学校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设备、技术和师资支持,以企业为主组织实训。要加强校外顶岗实习工作,结合不同专业特点,制定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确保顶岗实习工作具有实效。要明确并重点建设与职业资格证书标准相衔接的核心课程体系,依据职业岗位对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按工作过程、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等方式设计教学内容。5、体现整体优化制订专业教学计划应从提高综合素质出发,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立足教学过程全局,对教学内容选择配置、有效组合和合理排序,实现教学计划的整体优化。三、专业教学计划的构成与安排原则、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1)专业名称;(2)教育类型及学历层次;(3)入学条件;(4)学制;(5)职业面向(主要就业单位、主要就业部门、可从事的工作岗位);(6)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7)培养目标(能力目标、知识目标、素质目标);(8)应取得的资格证书及等级;(9)学生应修学分或应修读的课程;(10)核心课程设置(核心课程及教学要求、主要职业技能训练及教学要求);(11)教学进程(教学周数表、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学时学分表);(12)各类课程学时分配(各类课程学时结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学时结构);(13)专业教师要求(根据专业教学要求,提出专业教师含实训指导教师应具备的任职资格,具体要求包括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工作态度、实践能力等);(14)实训要求;(15)专业教学建议。、教学应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实习、专业实践(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3、实践教学一般应占教学活动总学时的50%左右,集中实习、实训,每周可按30小时(1小时折1学时)计算。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教育(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或两年。三年制专业教学活动总学时为2600至3000学时(课内总学时为1600至1800学时);两年制专业教学活动总学时为1700至2000学时(课内总学时为1100至1200学时)。5、每专业均要设置一定的选修课,以拓宽学生知识面,体现专业特色及发展前景。四、组织领导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是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因此教务处与各系部必须高度重视:、各系(部)需要组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或专业教学计划修订领导小组,吸收有经验的对此项工作热心的教师、企事业技术骨干、专家参与,具体负责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的修订工作,审议专业教学计划的初稿,提出指导性意见。、各系(部)都要充分发动教师,认真做好广大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全体教师真正认识到修订专业教学计划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使教师广泛地参与计划的修订,尤其要注意发挥教研室的作用。、各系(部)在修订计划的过程中要注意系(部)间的协调工作,既要尊重外系(部)的意见,又要根据有关精神和原则妥善处理各方面矛盾,使之统一到专业培养目标上来。、对专业教学计划修订过程中的一些关键问题的处理及重大的改革措施的执行,要及时与教务处保持联系,教务处要加强对教学计划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关系到课程建设,各系(部)要按时按质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工作。6、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5、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制订课程教学大纲意见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培养计划,实现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指导文件,是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进行教学评价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为了规范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工作,特提出如下原则意见。一、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涵义 课程教学大纲是根据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纲要的形式规定有关课程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它规定各门课程以及各教学环节的目的、任务、内容、范围、体系、深度、进度与时间,以及在教学方法上的具体要求等。是教师编写教材和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检查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和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二、制订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一)要符合人才培养的规格及本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要明确规定本门课程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及基本教学任务和要求,在保证本学科完整性的基础上,注意与教学计划中有关课程的相互联系与配合。避免与先行课、并进课、后继课之间的重复与脱节,以符合培养目标的总要求。(二)要注重科学性和思想性。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学科的概念、原理、公式、定义、定理等做出科学的阐述和论证,寓思想教育于知识教育之中,并按学科内容的内在联系,使相关学科间的内容紧密配合,前后呼应,讲究系统性和逻辑性。课程内容、分量及深度的控制要考虑到学生的接受能力和认识规律,使大纲能更好地指导教师讲授和培养学生合理的智能结构。(三)要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大纲既要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又要注意与生产实际的联系。特别要明确提出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培养训练的内容和要求,使学生能运用所学知识和所获技能独立解决生产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有关问题,培养学生独立的工作能力。(四)要充分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四性原则:即突出应用性、加强实践性、强调针对性、注意灵活性。在基础理论的教学安排上要以使用为目的,以必需和够用为度,不应片面追求系统性、完整性。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要注意加强实践技能的训练,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本着“多用多学、少用少学、重复删减”的原则,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五)要反映当代科学技术的水平和成果。课程教学在使学生获得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要特别注意使学生掌握学科发展的新成就和新趋势。三、 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构成一般说来,课程教学大纲应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说明本课程是属公修课还是基础课,要达到什么目的,为哪些课程做准备或适用于哪些专业实践,全段需100120个字。(二)课程的教学要求理论教学要求根据教学基本要求概述学生必须掌握课程的哪些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约100120个字。()实践技能要求通过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哪些实践技能,约100120个字。(三)与其它课程的分工说明开设本课程的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或与之相近课程之间的分工及关系,约150个字。(四) 教学时数安排说明总学时数,其中理论授课时数,实验课时数,教学实习周数。(五)讲授内容 按章节顺序说明各节的重点、难点、讲授内容及时间安排。(六)实验部分说明实验名称、学时安排、简述实验的目的、要求、实验内容、作业(包括绘图、问答)、实验执行等。另外,安排的实验项目可略多34个作为机动项目,并用“#”表示。教学实习部分说明时间安排,实习周达到的目的,主要内容的安排。(七)教学参考书目四、安排意见制订与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是十分严谨的工作,各系(部)及教研室(组)要给予充分重视,为此,要选派在教学上富有经验的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承担此项工作,把制定和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的工作深入细致地抓好。鉴于我们过去许多自编的大纲很不完善,统编大纲也有很多内容不适应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所以,本次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与修订工作要有改革和创新精神,要符合新形势下对高职人才要求的基本规格。6、滁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制度一、出制试卷要求、试卷纸用统一纸张,按规格用黑色墨水笔誊写,要求字迹工整,卷面清楚。、考试题目,要适当考虑学生的实际程度,注意知识的综合运用,注意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按中等学生水平出题,优秀和差生的分数距离适当拉开。不出偏题、怪题。题型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覆盖面为本学期所学内容。、试卷应有两套(A、B卷),每份试卷须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同课头要求用同一种试卷,系(部)主任要做好协调工作二、阅卷评分要求、教师在阅卷、评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另立标准。、成绩评定按平时成绩占40%,期终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应包括学生上课、作业、课堂笔记、测试成绩等。相同科目成绩评定标准要一致。、相同课程考试采用统一试卷、流水阅卷方式,其它科目也尽量采用流水阅卷方式,相关专业组长及备课组长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阅卷结束后,各授课教师要认真做好成绩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教研室主任要做好本课程的成绩分析及教学总结,认真分析本课程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教师将记分册、成绩分析、试卷分析、补考学生名单等各项教学资料交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一并交教务处。系(部)主任要高度负责,认真审查教师阅卷和成绩评定情况。、计算机基础课程及有关计算机专业课程考试采用“考教分离”方法,参加全省统一考试,计算机基础成绩评定方法为:平时成绩占30%,一级考试成绩占70%。参加计算机二级考试的科目按平时成绩30%,二级考试成绩占70%评定成绩。三、考试监考程序 、考前班主任要安排好考生座位,布置好考场,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和处罚暂行规定,强调考试纪律,并保持考场内外清洁卫生。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 草稿纸等进入考场,途中不得在任何地方逗留。 、考前分钟,监考人员指导考生按指定座位入坐,考生坐定后,向考生强调考试纪律,清理考生携带物品,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作业本、参考资料等放在指定地方;核对考生姓名与准考证是否相符,检查考生是否坐错座位。 、考前分钟,分发试卷,并提醒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写上姓名和班级。 、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允许考生答题,监考人员要在考场内适当巡视,并逐个核对考生姓名。 、考试终了前分钟,要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终了时间一到,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 、考试结束后,将试卷收齐,仔细清点无缺后,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并立即送考务办公室,履行试卷交接手续。 四、监考职责 、监考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不得迟到或无故旷缺,严格遵循监考程序。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要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在监考期间不准抽烟、阅读书报、谈笑;不准在考场内抄题、做题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事情;严禁监考教师离开考场,不准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监考人员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监考记录表和试卷发放管理记录表,收发试卷时应注意试卷总数。试卷遗失由监考人员负责。 、考前,监考人员必须清理考生携带物品,核对准考证,检查考生相貌与准考证是否一致。考试过程中要适当来回巡视,经常核对准考证姓名与试卷填写的姓名是否一致,防止各类考生作弊现象发生。 若发现考生有任何作弊行为要如实记录,写明作弊手段和方法,不准瞒报或不报。 、考试期间各班主任要安排专人负责清理考场卫生,并经常督促检查,监考人员要如实记录考场卫生状况。对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考场,监考教师有权暂停考试,直至考场卫生符合要求,才开始考试。凡考试期间,考场内外卫生状况不佳,按有关条例处罚。 、监考人员必须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考生。 、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模范地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生守则 1、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书籍、报刊、作业本、复习资料等;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水笔、圆珠笔、铅笔、三角板等,违者按夹带、舞弊论处。 考生答题一律蓝色或黑色水笔、圆珠笔,不得使用其它色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2、考生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考桌的左上角,以备查对;考试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考生在开考迟到2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考试期间一律不准上厕所。 3、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不涉及试题内容的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4、考生只能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班级,不得在试卷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试题答案应写在试卷规定的空白处;违者,试卷作废卷论处。 5、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离开座位,不准大声喧哗。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作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外逗留,不准在考场附近谈论。 考试终了信号一响,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好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好试卷、宣布起立后,有秩序地退出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考生在考试中有夹带、抄袭、传递、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按处罚规定处理。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扣除试卷卷面得分的30。考生在考场内有破坏考试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胁迫监考人员或为其他考生提供作弊便利、侵害监考人员权益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违反考生守则的处罚暂行规定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试卷卷面得分的30-50%, 并给予警告处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不放在规定的地方的;(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班级的;(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课程按零分计算,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的; (4)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5)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6)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开除学籍处理:(1)扰乱、妨碍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公然侮辱、诽谤、诬陷、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 (4)在校学校期间有两次作弊史的;(5)由他人代考或偷换试卷的七、违反监考职责的处罚暂行规定1、监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当月考勤奖,并给予通报批评:(1)监考时不按规定时间到校,迟到的;(2)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监考的(另按旷工处理);(3)监考中不履行职责,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等而未造成很坏影响的;(4)不按规定清理考生携带物品的;(5)不能坚守岗位,离开考场的;(6)工作马虎,巡视不力,考生舞弊未被发现而被其他巡视人员发现的; 2、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无论从事何工作,均停职待岗:(1)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2)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3)发现考生作弊,隐瞒不报的;(4)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5)故意放松考试纪律,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的。3、考试期间班主任要加强考试纪律教育,保证考场卫生、整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班主任津贴,并不得参加评优:(1)没有向学生宣读考生守则和违反考生守则处罚暂行规定的;(2)组织安排不力,考试期间教室卫生状况较差的;(3)班级学生舞弊现象严重的。7、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实践(包括实践、操作模拟训练)教学是高等职业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践技能的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并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规范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第二章 实践教学任务管理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以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第三条 各系部应组织教师根据高职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和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践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操作模拟训练等。第四条 各系部负责将实践教学任务落实到实训中心(室)。实训中心(室)应根据实践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做好实践教学准备,保证学生按教学计划要求达到足够学时的实践训练。第五条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不在同一系部的实践任务,由承担理论教学的系部与承担实践任务的系部进行协商安排,并由承担实践任务的系部负责将实践课列入课表。第六条 实践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践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践任务的实训中心(室)与学生所在系(部)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第七条 所有实践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践教学教材或实践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实践教材或指导书,需经实训中心(室)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在实践教学进行前印发给学生。实践指导书应说明本实践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第八条 各系(部)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实践单独设课。第九条 各门实践课学时,应在教学计划表上填写清楚,单独设课的应列入课程目录。第十条 凡院内暂时不能做的实践教学,需要到其它院校或单位进行时,可由系(部)自行联系,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一条 各系部或实训中心(室)要制定实践教学研究(含实践教学法、实训技术、实训装置的改进等)的计划、设计方案,积极进行实践教学改革,优化实践教学体系,更新实践教学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践,不断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水平。第十二条 各系部和实训中心(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和实训室开放。对课程内实训要逐步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训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践,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第十三条 实训室对学生开放后,实训中心(室)应安排教师或实践教师、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并有必要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保障措施。第三章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对实训中心(室)的要求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实训中心(室)要完善实践指导书、实践教材等实践教学资料,安排实践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第十五条 实训中心(室)承担的教学任务,应不低于安徽省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践室评估标准表中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即23040人时数)。第十六条 实训中心(室)应对承担的实践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准备,按要求进行实践教学,努力做到基础课实验每组1人,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1-2人,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5人,以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第十七条 实训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实践仪器设备,提高实践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践的开出率。第十八条 实训中心(室)要对实践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实践项目管理实行实验(实训)卡片(可从网上下载)制,每个实验(实训)的卡片上应标明实验(实训)名称、面向专业、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料消耗量等,努力做到实践项目管理规范。各实训中心应积极建立计算机项目管理数据库。第十九条 实训中心(室)要按照学校实训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实训中心(室)的任务、实践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第二十条 每轮实践教学结束后,实训室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践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每学年末,各实训中心(室)要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教务处,一份自己存档。对教师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必须由具有指导实训资格的实训教师或实践技术人员指导。对首次上岗指导实践的教师或实训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践。任课教师必须参加所讲课程实践的巡视指导,解答实践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训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对新开实践教学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学生实训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三条 实训开始前,指导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训的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第二十四条 实训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训结果,对实训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第二十五条 实训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训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定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训报告并及时返还学生,不得隐匿、销毁,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实践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验,不断改进实践教学;努力采取现代化实训手段和利用电教手段辅助实践教学,以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对学生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实训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训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训的基本原理。经指导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训。未预习或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训。第二十九条 实训过程中,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训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训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药品和材料。实训完毕后,要按要求认真整理实训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训室。第三十条 实训结束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实训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训报告。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实训中心(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训课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令其停止实训。第三十二条 实训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经教师同意。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缺做的实训一般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对请假缺做实训的学生要另行安排时间补做。第三十三条 学生请假缺做实训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补做、重做者,应按材料成本价交纳材料消耗费。第四章 实践考核与成绩评定第三十四条 根据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实践课的考核成绩,一般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但在计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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