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局番禺分局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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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州市规划局番禺分局办事指南说明:本办事指南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业务办理一般规定;第二部分是立案标准;第三部分是送审图纸深度和要求。 三、其他规定 (一)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向市规划局申请IC卡(个人自住建筑工程暂不实行) 1、申办IC卡资料有:申请办理IC卡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备齐到市规划局综合处9号窗填表办理。 (二)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窗口对外服务、取号机和查询机、网上业务案件领取预约服务系统对外服务的有关事项: 1、窗口对外服务时间为每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45-11:45分,(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窗口地址:广州市吉祥路一号;电话:020-83195206 83194230) 2、取号机系统提供三种取号服务:立案、领案和信息服务。取号机每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30分开通取号,11:15分结束取号,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单位或个人编码(IC卡号)取得报案或领案排队号码单。在所取同类号码被呼叫前,不得重复取号。 3、查询机系统提供四种服务:办事指南、案件查询、综合地下管线和打印服务。查询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15分开通,下午17:15分结束服务。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查询申报案件办理情况以及了解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有关办事程序及有关规章制度,同时也可凭建设单位或个人编码打印业务案件的立案申请表及立案标准。 4、业务接待大厅三号窗和七号窗为“绿色通道”窗口,市重点工程项目可直接前往“绿色通道”窗口办理业务。 5、网上业务案件领取预约是指报建单位及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前预约案件领取。对于预约领取案件,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窗口实行优先叫号。预约网址:www.upo.gov.cn,预约需提前一天办理,详情请上网查询。 (三)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立案申请表,提交项目所属镇(街)建设办(委,建设服务中心)的意见和现场踏勘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 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3、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5、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四)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要求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户口薄、自然人的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五)立案资料应当按照本篇顺序所列顺序编号、装订。 (六)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七)本篇中的现状地形图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电子文件则应同时提交北京和广州两套坐标系的电子文件;而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的图纸采用北京平面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系统进行绘制,但应在该总平面图上用列表的方式同时列出北京和广州坐标系两套界址的坐标,电子文件则应同时提交广州和北京两套坐标系的电子文件。 (八)申请和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两套图纸,其中一套在立案申请时提交,另一份由具备资质,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放线后另行报送。 (九)建设用地类业务申请资料除电子文件一式一份外,其他资料需一式三份。 (十)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要求提供项目所属镇(街)建设办、委、城建服务中心的现场踏勘表。注:第(七)点补充说明本篇中的现状地形图应当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电子文件则应同时提交北京和广州两套坐标系的电子文件;而绘制在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的图纸采用北京平面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系统进行绘制,但应在该总平面图上用列表的方式同时列出北京和广州坐标系两套界址的坐标,电子文件则应同时提交广州和北京两套坐标系的电子文件。第二部分 立案标准 一、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1、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但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2、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3、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4、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5、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6、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7、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8、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9、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10、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二)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2、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意见等); 4、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5、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6、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 (3)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 7、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在申请选址意见书阶段已提供的除外,但需在申请函中加以说明): (1)申请农村村民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8、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9、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10、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11、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三)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适用于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1、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2、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3、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4、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3)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5、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四)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1、已取得的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2、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并应当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产权界线图、坐标; 3、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4、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5、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6、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7、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五)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原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工业集聚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与原征地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3)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4、属环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5、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地形图代替。 (六)申请、调整或确认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设计条件时提供); (3)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2)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但房地产项目除外; 4、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意见; 5、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规划批准文件的村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3)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应当提供中心村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6、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7、申请和调整设计条件时应当提供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8、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番禺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同时提供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9、申请和调整设计条件时应当提供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七)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更名的情况)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规划设计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2、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3、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4、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2)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5、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番禺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同时提供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八)调整建设用地性质,需提供下列资料: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2、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4、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5、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番禺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同时提供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九)调整建设用地红线,需提供下列资料: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如属用地红线重叠的应当在用地红线图复印件或现状地形图上标示重叠部分; (2)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3、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 (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二、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一)申请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1、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 2、有关文件、会议纪要、附图等。 (二)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1、规划设计任务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2、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成果按照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标准要求;其他规划成果按以下要求: (1)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三份,彩色全本,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 (2)会议汇报材料一式二十份; (3)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 (4)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各一式三份; (5)彩色挂图一套; 4、由市政府审批的项目,审查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十五份,彩色全本; (三)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1、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按照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标准要求;其他规划成果按以下要求: (1)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十份(彩色全本,A3或A4规格,如为A3规格,应当短边装订,可折叠为A4规格;软封面装订;说明书与基础资料、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全本,A4规格,整治规划不需提交); (2)规划设计条件和方案审查阶段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 (3)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各一式两份; (4)彩色挂图一套。 (四)申请镇总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1、镇域概况资料,包括镇域总面积、现状建设用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镇人口资料、现状建设情况、镇发展设想等; 2、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应当明确标注镇域行政界线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标注现状重要基础和公共设施的名称和位置。 (五)镇总体规划方案审查、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1、区人民政府、镇人大、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2、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规划成果: (1)规划文本和图册,规划审查:正本一式三份、简本一式二十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规划审批:一式六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每份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图册三部分,规划文本附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审查、修改过程说明、历次审查意见、对审查意见修改落实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记录; (2)规划审批应当提交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A4规格,内含1000字左右方案简介及主要图纸; (3)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规划审查:一式一份;规划审批:一式两份; (4)彩色挂图,含所有规划图,规划审查:一套;规划审批:两套; 4、规划终审,提供规划公示情况及区(县级市)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意见。 (六)申请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1、村庄概况资料,包括村人口资料、村域总面积、村庄建设发展的设想; 2、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应当明确标注中心村行政界线,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生产基地面积和界线,现有公共设施名称、位置和规模。 (七)中心村规划方案审查、审批,需提交下列资料: 1、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区城市规划部门的初步成果审查意见及其落实情况; 3、村民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4、规划方案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当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5、规划审批,应当提供城市规划部门历次审查意见的批复文件、附图及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 6、规划成果: (1)规划文本一式七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 (2)规划蓝图四套,含所有规划图; (3)规划审批应当提交宣传图册一式五份,彩色,A4规格,内含1000字左右方案简介及主要图纸; (4)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规划审查:一式一份;规划审批:一式两份。格式应当符合广州市中心村规划计算机文件格式管理规定; (5)彩色挂图,含所有规划图,规划审查:一套;规划审批:两套; 7、规划终审,提供规划公示情况及区(县级市)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理意见。 (八)申请整治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1、整治规划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 2、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复印件); 3、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4、规划或专业管理部门有关批文、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5、1/500或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二份; 6、现状图及整治或改造前的照片。 (九)整治规划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1、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批复文件、附图的复印件; 3、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的复印件; 4、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审批时,须历次审查意见及审查意见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6、绘制在1/500或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7、审批:规划说明书、现状图、分区规划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彩图、总平面规划彩图均一式十份,A3或A4规格,装订成册,彩色挂图一份;审批:规划说明书、现状图、分区规划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彩图、总平面规划彩图、规划设计蓝图均一式四份(规划设计蓝图包括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与竖向规划图),彩色挂图一份; 8、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9、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立面图、节点效果图等其他规划图纸; 10、整治或改造前的照片。 (十)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可选择性环节),需提交下列资料: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3)调整总平面方案时应当提交原规划方案的批复文件及附图; (4)其他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2、规划设计条件或原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3、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4、规划说明书一份; 5、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 6、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 7、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8、项目所属镇(街)建设办(委、城建服务中心)的现场踏勘表。 (十一)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调整,需提交下列资料: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3)历次规划审批文件及附图; (4)其他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 2、规划设计条件及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文件或历次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3、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公建配套设施布局的,应当取得拟调整的公建项目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4、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四份; 5、规划说明书、规划设计蓝图(即“总平面规划与绿地规划图”和“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图”“管线综合规划图”)各一式四份; 6、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7、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8、项目所属镇(街)建设办(委、城建服务中心)的现场踏勘表。 (十二)申请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1、已取得的有关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的复印件; 2、绘制在广州市番禺区综合地下管线图或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设计方案图一式两份及电子磁盘报批文件(DWG格式及DGN格式电子文件各一份)。 (十三)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调整,需提交下列资料: 1、规划说明书一式四份; 2、规划设计资质文件(图纸上盖资质章可认为已提交); 3、供水、燃气、电力、电信、排水专业管理部门或有关该工程方案初审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4、管线综合规划审批,应当提交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设计条件、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复印件; 5、调整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 (1)原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2)规划部门批准调整的文件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调整的依据资料; 6、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规划道路图; 7、1/500至1/2000管线综合规划图一式四份,包括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给水燃气工程规划图、雨水污水工程规划图及电子磁盘报批文件(DWG格式及DGN格式电子文件各一份)。 三、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一)非开发单位在历史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工程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其他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适用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类): 1、单位建筑工程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2)标示有地块界址的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及DWG格式电子文件一份; 2、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2)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3)属原状维修工程的,需提交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 (4)标示有地块界址的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及DWG格式电子文件一份。 3、农村村民自住建筑工程 (1)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房地产证明文件; (2)中心村规划批复文件和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一式两份; (3)标示有地块界址的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及DWG格式电子文件一份。 (二)建筑设计方案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1、单位建筑工程 (1)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期的,需提交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文件; (2)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之一: 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 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 (3)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4)属临建项目或5000M2以下用地项目需提供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文件(总平面图、道路绿化车位图、管线综合规划图)一式五份及DWG和DGN格式电子文件各一份; (5)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三份; (6)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已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7)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8)电子磁盘报批文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2、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及农村村民自住建筑工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状维修工程提供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 (2)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 (3)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的复印件; (4)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6)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7)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三)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1、单位建筑工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一式两份; (4)已取得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复印件一式两份; (5)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6)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复印件一式两份; (7)属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及各立面照片; (8)勘测成果资料验审报告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9)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10)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11)属临建项目或5000M2以下用地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文件(总平面规划图、道路绿化车位图、综合管线规划图)一式五份及DGN和DWG格式电子文件各一份; (12)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 (13)电子磁盘报批文件(门卫房、车棚、水池、围墙和加建的电梯、等零星工程不需提交)。 2、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属原状维修或拆建工程需提供房地产证明文件),有效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及其附图复印件一式两份。 (2)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属原状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各立面照片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6)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三份; (7)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 3、农村村民自住建筑工程 (1)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原状维修工程提供房地产证明文件或宅基地证明文件)及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规划设计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文件及附图的复印件; 已批准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 属原状维修工程的,应当提交维修房屋的原状建筑设计方案图、各立面照片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三份及DWG格式电子文件一份;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 (2)历史用地或拆建工程需按城市居民自住建筑立案标准执行。 (四)调整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1、单位建筑工程 (1)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一式两份。 (2)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标示有地块界址的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及DWG格式电子文件一份; 2、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2)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标示有地块界址的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及DWG格式电子文件一份。 3、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2)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一式两份; (3)原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4)标示有地块界址的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及DGN格式电子文件一份。 (五)调整建筑设计方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1、单位建筑工程 (1)历次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2)调整建筑方案设计依据的复印件: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3)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许可证书(图纸盖出图章可视为提交)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许可证书; (4)属临建项目或5000M2以下用地项目需提供调整后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文件(总平面规划图、道路绿化车位图、综合管线规划图)一式五份及DWG和DGN格式电子文件各一份; (5)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6)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历次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复函或相关复函复印件; (3)调整建筑方案设计依据的复印件: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调整后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及DWG格式电子文件一份; (5)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3、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历次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调整建筑方案设计依据的复印件: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调整后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及DWG格式电子文件一份; (5)调整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六)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需提交下列资料: 1、单位建筑工程 (1)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2)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3)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4)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图纸要求与原要求相同)。 (5)属临建项目或5000M2以下用地项目需提供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文件(总平面图、道路绿化车位图、综合管线规划图)及DWG和DGN格式电子文件各一份。 2、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2)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3)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复印件)一式两份: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三份。 (5)调整后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上的总平面一式两份及DWG格式电子文件一份。 3、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2)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3)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复印件)一式两份: 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叁份。 (5)调整后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上的总平面一式两份及DWG格式电子文件一份。 (七)规划验收后的建筑工程申请调整建筑设计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1、有效的土地使用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2、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4、原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竣工测量图复印件一式两份; 5、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6、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图纸要求与原要求相同) (八)规划验收后建筑工程因调整建筑设计而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1、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2、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已取得同意调整建筑设计的相关复函复印件一式两份; 4、已批准的相关复函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复印件一式份; 5、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6、属临建项目或5000M2以下用地项目需提供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文件(总平面规划图、道路绿化车位图、综合管线规划图)及DWG和DGN格式电子文件各一份; 7、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图纸要求与原要求相同); 8、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九)申请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已取得的计划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1/500至1/10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十)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1、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已取得的历次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2、规划设计条件和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3、已取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 4、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一式两份及说明书,其中必应当有绘制在1/500至1/20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为准)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十一)申请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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