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和机械部分安全作业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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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目 录1 总则1.1 通则1.2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1.3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1.4 设备的维护1.5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1.6 工具的使用2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2.1 关于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2.2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责任2.3 外包工作票的管理2.4 工作票的填写2.5 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2.6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3 运、输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3.1 一般注意事项 3.2 厂内铁道、汽车运输与卸煤码头3.3 煤车清扫与煤船清舱3.4 储煤场、储煤筒仓3.5 各式卸煤、运煤机械3.6 皮带运输机3.7 除铁、筛煤与碎煤机3.8 给煤机3.9 原煤斗4 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4.1 一般注意事项4.2 卸供油工作 4.3 燃油的储存管理4.4 燃油设备的检修 5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5.1 一般注意事项 5.2 吹灰5.3 排污 5.4 除焦 5.5 出灰 5.6 脱硫 5.7 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6 锅炉设备的检修 6.1 一般注意事项 6.2 燃烧室的清扫 6.3 烟道及受热面、除尘器的清扫 6.4 煤粉仓及灰斗(灰仓)的清扫 6.5 锅筒内部的检修6.6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检修 6.7 转动机械的检修 6.8 水压试验 6.9 电除尘器检修7 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7.1 一般注意事项 7.2 汽轮机的检修 7.3 凝汽器的清洗 7.4 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 7.5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7.6 喷水池和冷水塔的维护 7.7 水轮发电机组的检修 8 管道、容器的检修 8.1 汽、水管道和可燃气体、油管道的检修 8.2 地下管道 8.3 容器内的工作 9 化学工作 9.1 取样工作 9.2 化验工作一般注意事项 9.3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9.4 强酸性或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10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 11 电焊和气焊 11.1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11.2 电焊 11.3 气焊 11.4 氩弧焊 12 高处作业 12.1 一般注意事项 12.2 脚手架 12.3 斜道与跳板 12.4 梯子 12.5 脚手架的拆除 12.6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 13 起重和搬运 13.1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13.2 各式起重机 13.3 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棉纱绳、合成纤维绳)、吊钩、滑车、千斤顶和手拉葫芦 13.4 扒杆、缆索起重机13.5 人工搬运 13.6 车辆和船舶运输 13.7 码头工作 14 土石方工作 14.1 一般注意事项 14.2 挖土 14.3 打眼工作 14.4 爆破工作 15 潜水工作 附录A:紧急救护法附录B: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附录C: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附录D: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格式附录E:生产区域外包工作联系单格式附录F:事故紧急抢修单格式附录G:动火作业措施票格式附录H:特殊作业措施票格式附录I:继热作业措施票格式附录J: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格式附录K: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附页)格式附录L:停电联系单格式 附录M:送电联系单格式 附录N:脚手架委托单格式附录O:脚手架验收合格牌格式附录P:脚手架验收单格式附录Q: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标准 附录R:白棕绳及合成纤维绳的承载计算附录S: 手拉葫芦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附录T: 水银工作1 总则1.1 通则1.1.1 为了加强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1.1.2各级人员应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树立“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竞争力”的华能安全理念。1.1.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1.1.4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生产性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以及本规程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均必须认真学习本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各企业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但安全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其它能保证安全的措施,并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生产性企业,指以发电、检修、试验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1.1.5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 外单位参与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进入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在开始工作前还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经过本安全规程考试合格。1.1.6 各单位各级领导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班组长以上岗位人员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1.1.7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者,应立即制止。1.1.8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1.2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1.2.1 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1.2.2 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设备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起重设备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1.2.3 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设备。1.2.4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和警示标示。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1.2.5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20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80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5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1.2.6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1.2.7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等,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1.2.8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持照明工具,以便必要时使用。1.2.9 生产区域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随意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1.2.10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1.2.11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1.2.12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1.2.13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金属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1.2.14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1.2.15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1.2.16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1.2.17 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1.2.18 主控室、值班室、化验室等场所宜配备急救箱,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用品,并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19 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1.2.20在高温酷暑期间室外工作时,必须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茶水、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对温度较高的作业场所必须增加通风设备。1.2.21在室外作业场所路滑的地段应采取防滑措施,设立防滑标志。1.2.22室外设备的通道上有积雪应及时清扫。1.2.23冬季作业中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工序,将分别采取搭设帐篷,使用电暖器或热风机等取暖设备,以确保作业的正常进行。1.2.24 厂区内机动车行驶规定:1.2.24.1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20km/h。1.2.24.2机动车行驶下列厂内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10km/h: (1)在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 (2)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 (3)无人看守道口; (4)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1.2.24.3机动车行驶下列厂内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5km/h: (1)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油库、加卸油区域、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 (2)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1.2.24.4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1.2.24.5如须超过上速规定的速度,应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2.24.6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上述规定速度限制。1.3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1.3.1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其他工作。1.3.2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见附录A),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1.3.3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天然气、煤气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1.3.4 作业人员的穿戴和装扮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和可能卡住的部分;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着合体的工作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所有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穿戴围巾、长衣服、裙子、领带等易被卷入物品;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和带钉子的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或安全帽内。1.3.5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正确配戴安全帽。1.3.6 热机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中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恢复工作。1.3.7 冬季室外作业,必须穿防寒衣物及戴棉安全帽。1.4 设备的维护1.4.1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1.4.2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1.4.3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1.4.4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1.4.5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1.4.6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以及可能受到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物损害或强酸、强碱泄漏伤害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锅筒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1.4.7 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2.4m以上部分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1.5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1.5.1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1.5.2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1.5.3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气部分)中的有关规定。1.5.4 湿手不准去摸触电源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1.5.5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1.5.6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处坠落。1.5.7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六氟丙烷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六氟丙烷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呼吸器。1.5.8 在进入电缆沟、孔洞、密闭容器内工作前,必须进行充分通风,确认有足够的空气可供正常呼吸。1.5.9在室(内)外作业现场严禁乱拉临时电源,检修工作必要时,要将临时电源线架起并摆放整齐。电源线应使用橡胶电缆线,禁止使用花线或护套线。裸露电源线严禁使用,必要时将裸露电源部位用绝缘胶布包扎合格。1.6 工具的使用1.6.1 一般工具1.6.1.1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具不准使用。1.6.1.2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楔栓宜采用金属楔,楔子长度不得大于安装孔的三分之二。锤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使用大锤时,必须注意前后、左右和上下环境,在大锤运动范围内严禁站人。1.6.1.3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1.6.1.4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1.6.1.5 砂轮机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片应在有效期内使用,砂轮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砂轮片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工作转速应与砂轮机的转速相符。 砂轮机必须装有合格的钢板防护罩,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站在侧面并戴合格的防护眼镜,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禁止用砂轮的侧面磨削,不得用砂轮机打磨软金属、非金属以及大工件。严禁两人同时使用同一砂轮进行磨削工作。 砂轮机必须装设工件托架。托架与砂轮片的间隙应经常调整,最大不得超过3mm;托架的高度应调整到使工件的打磨处与砂轮片中心处在同一平面上。 使用无齿锯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使用手持切割机、角磨机、砂轮机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头盔或防护面罩,工作场所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尽量远离。1.6.1.6 使用钻床时,须把钻孔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1.6.1.7 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1.6.2 电气工具和用具1.6.2.1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气人员修理。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1.6.2.2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1.6.2.3 使用类或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禁止使用塑料花线。1.6.2.4 狭窄场所(锅筒、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宜选用III类工具,如果使用II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电气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1.6.2.5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1.6.2.6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锅筒、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24V;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筒、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宜使用三线插头。1.6.2.7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能放在湿地上,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它保护措施,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1.6.2.8 手电钻、冲击钻、电锤的使用 (1)塑料外壳应防止碰、磕、砸,严禁与汽油及其他溶剂接触; (2)使用过程中突然停止转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严禁借用外力加压; (3)安装钻头时,必须断开电源,不许用锤子或其他金属制品物件敲击; (4)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握持工具的手柄。移动工具时,严禁手提软导线或工具的转动部分; (5)较小的工件在被钻孔前必须先固定牢固; (6)作业孔径在25mm以上时,应有稳固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1.6.2.9射钉枪的使用 (1)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2)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切断射钉枪击发动力,并取出射钉; (3)在更换零件前和停止使用时,必须切断射钉枪击发动力,并取出射钉。1.6.2.10 高压清洗机的使用 (1)应注意高压水枪的反冲,加减压过程中应缓慢进行,不得突然加减压,工作人员要有固定的立足点。 (2)严禁把高压水枪对准人或电气装置。 (3)高压软管不应纽结、挤压和强行拖拉。1.6.3 气(风)动工具1.6.3.1 不熟悉气、风动工具使用方法或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气、风动工具。1.6.3.2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钎子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1.6.3.3 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将软管吹净,吹洗时排气口严禁对着人。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1.6.3.4冲击式风动工具必须在置于工作状态后方可通气、使用。1.6.3.5 在有可能对眼面部造成伤害的场合(如产生火花、飞贱溅物及粉尘等)操作者作业时应佩戴防护镜或其他眼面部防护用品。1.6.3.6 使用过程中,不应将风管做锐角弯曲、缠绕、打结或将重物置于其上。风管受挤压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1.6.3.7 更换工具附件前或工作结束时,应首先关闭供气管路阀门,并排尽余气。1.6.4 喷灯 1.6.4.1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1.6.4.2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点火: (1)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 (2)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 (3)加油的螺丝塞拧紧。1.6.4.3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1)点火时不准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 (2)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 (3)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4)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 (5)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6)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7)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1.6.4.4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2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2.1 关于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2.1.1 凡在热力、机械和热控设备上进行安装、检修、维护或试验的工作,需要对设备采取安全措施的或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必须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格式见附录B、C)。2.1.2 严禁采取口头联系的方式在生产区域进行工作,凡在生产区域进行不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必须填用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或生产区域外包工作联系单(格式见附录D、E),由分管该工作区域的运行值班人员履行许可、终结手续,并记录备案。2.1.3 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如附有措施票,必须在工作票上注明措施票的内容和编号,否则应填写“无”。2.1.4 工作票安全措施中如涉及需要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时,必须在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栏内填写,并由继保、热控人员执行。2.1.5 事故紧急抢修,经运行值班负责人许可后,使用事故紧急抢修单(格式见附录F)。各企业应根据现场实际制定事故紧急抢修单的使用管理规定。 事故紧急抢修指: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或严重缺陷、威胁到人身和设备安全而需要立即进行的抢修工作。 节假日、夜间临时检修可以参照事故紧急抢修执行。如抢修时间超过八小时或夜间检修工作延续到白班上班的均应办理或补办工作票。2.1.6 同一部门或同一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或班组之间安全措施范围有交叉)进行检修工作时,允许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并指定工作负责人中的一人兼做总的工作负责人。总的工作负责人负责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协调各班组间工作的正确配合。各个工作负责人仍应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2.1.7 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2.1.8 工作票宜应用计算机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2.1.9 工作票应一式两份,手书内容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票面内容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涂改后上面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应无效。2.1.10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运行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运行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终结时间及复役时间记入值班日志和工作票登记本中。2.1.11 同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热机工作票负责人可同时兼任动火作业措施票负责人。2.1.12 检修工作涉及动火作业时必须附动火作业措施票(格式见附录G)。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缺氧环境、放射性作业时,必须附特殊作业措施票(格式见附录H)。涉及继电保护、热控措施的必须附继热措施票(格式见附录I)。措施票编号与工作票编号相同,可以手书,工作票上必须注明措施票张数。2.2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责任2.2.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2.2.1.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的人员担任。2.2.1.2 工作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的人员担任。2.2.1.3 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的运行值班人员担任。2.2.1.4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名单应由本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并每年公布。2.2.2 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2.2.2.1 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2.2.2.2 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2.2.2.3 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2.2.3 工作许可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2.2.3.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2.2.3.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2.2.3.3对工作负责人正确地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等危险等。2.2.3.4对工作票所列的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的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2.2.3.1 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2.2.3.2 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2.2.3.3 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2.2.4 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2.2.4.1 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2.2.4.2 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2.2.4.3 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2.2.5 继保、热控安全措施监护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2.2.5.1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2.2.5.2 工作结束后,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恢复。2.2.6 继保、热控安全措施执行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2.2.6.1 正确地执行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2.2.6.2 工作结束后,正确地恢复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2.2.7 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工作中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2.3 外包工作票的管理2.3.1 对于外包检修工作,外包工作票实行“双工作票签发人”、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和发包单位设立工作联系人制度。 发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联系人分别由已经批准的具有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 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提出,经发包单位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后,备案并公布。2.3.2 外包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职责:2.3.2.1 发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 (1)对工作是否必要负责; (2)对工作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2.3.2.2 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 (1)对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对现场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对现场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必须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2.3.2.3 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对工作负责人正确地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等危险等; (4)对工作票所列的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的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2.3.2.3 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程和发包单位的有关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负责人必须持票并始终在工作现场监护; (6)对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负责,并对上述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完好负责。2.3.2.4 工作联系人职责: (1)协助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2)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督; (3)负责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对于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实行重点监督,及时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5)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2.4 工作票的填写2.4.1 工作任务内容填写应具体,工作地点明确。2.4.2 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2.4.2.1 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消压、吹扫等。 填写时应具体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保险等),必须关闭或开启的截门(应写明名称和编号),并悬挂警告牌;还应写明应加锁的截门。2.4.2.2 要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2.4.2.3 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措施中凡由检修人员执行的,签发工作票时应注明“检修自理”。2.4.2.4工作票安全措施项目较多的,可使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的附页(格式见附录J、K)。2.4.3 工作票中“运行人员补充安全措施”一栏,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2.4.3.1 由于运行方式和设备缺陷(如截门不严等)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2.4.3.2 运行值班人员需要采取的保障检修现场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的运行措施。2.4.3.3 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的安全措施。2.4.3.4 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2.4.3.5 如无补充措施,应在本栏中填写:“无补充”,不得空白。2.4.4 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工作许可人执行完一项后,在措施执行情况栏先写明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再划一个钩()。如使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的附页,则该附页上必须写明对应的工作票编号。2.5 执行安全措施的要求2.5.1 热力设备检修需要断开电源时,应在已拉开的开关、刀闸和检修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保险。2.5.2 热力设备检修需要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做断开电源安全措施时,如热机检修工作负责人不具备到配电室检查安全措施的条件,必须使用停电联系单(格式见附录L)取代此项检查。 2.5.3 热力设备、系统检修需加堵板时,应统一按以下要求执行: 2.5.3.1 氢气、煤气、天然气及油系统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员中毒的系统检修,必须关严有关截门后立即在法兰上加装堵板,并保证严密不漏。 2.5.3.2 汽、水、烟、风系统,公用排污、疏水系统检修必须将应关闭的截门、闸板、挡板关严加锁,挂警告牌。如截门不严,必须采取关严前一道截门并加锁、挂警告牌或采取经批准的其它安全措施。2.5.3.3 在2.5.3.1及2.5.3.2两项中,凡属电动门、气动门或液压门作为隔离措施时,必须将其操作能源(如:电源、气源、液源等)可靠地切断。2.6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2.6.1 签发工作票 2.6.1.1 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2.6.1.2 工作票一般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一式两份。签发时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并仍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作详细交待。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值班人员处。2.6.1.3 如果几个工作班按规定填用一张总的工作票,工作负责人一栏应填入总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班成员主要填写各班组的工作负责人。2.6.2 接收工作票 2.6.2.1 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当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交运行值班人员,由运行值班人员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记上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2.6.2.2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重要遗漏,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发工作票。2.6.2.3 运行班长(或值长)签收工作票后,应在值班记录本上进行记录。2.6.3 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2.6.3.1 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开停计划,由运行值班负责人在适当时候布置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2.6.3.2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写停电联系单,送电气运行班长据以布置和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将停电联系单退给热机运行班长并做好记录;如电气和热机为非集中控制的,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可用电话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的热机班长姓名,停电联系单可保存在电气运行班长处备查,热机运行班长接到通知后应做好记录。 2.6.3.3 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工作许可人联系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2.6.4 工作许可2.6.4.1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2.6.4.2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共同到施工现场,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记上开工时间,工作许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作为得到开工的凭证。 2.6.5 开始工作 2.6.5.1 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2.6.5.2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先停止工作,经双方及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后执行,并在工作票备注栏内注明变动原因和变动安全措施的内容及执行情况,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在备注栏签名。2.6.6 工作监护2.6.6.1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专业组负责人)应认真履行本规程2.2.4规定的安全职责,对特殊工作应按规定指派监护人。2.6.6.2 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如工作中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2.6.7 工作延期2.6.7.1 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期限2h前向运行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2.6.7.2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2.6.8 检修设备试运2.6.8.1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2.6.8.2 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如送电操作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好送电联系单(格式见附录M),交电气运行班长布置撤除安全措施及恢复送电。送电后,在联系单上记下送电完毕时间,执行人签名后由电气运行班长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可以试运”,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人姓名。送电联系单保存在电气运行班。2.6.8.3 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如断开电源措施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仍应由热机运行班长填写停电联系单,交电气运行班长联系停电,只有在收到已执行断开电源措施后的停电联系单或接到电气运行班长电话通知断开电源措施已执行时(并做好记录),方可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2.6.8.4 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2.6.9 工作终结2.6.9.1 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2.6.9.2 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2.6.9.3 工作许可人在一式两份工作票上记入终结时间,双方签名后盖上“已终结”印章,双方各留一份。运行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收回标示牌,恢复安全措施,由值班负责人在留存运行处的热力机械工作票上签字,盖“已复役”印章,该工作票方告结束。2.6.9.4 设备、系统变更后,工作负责人应将检修情况、设备异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向运行值班人员进行交待,并在检修交待记录簿或设备异动记录簿上登记清楚后方可离去。2.6.9.5 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保存好所持的一份工作票。2.6.9.6 每月底由部门收回工作票进行检查分析,并做出合格率评价。已执行结束的工作票、工作联系单、事故紧急抢修单应保存十二个月12个月。3 运、输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3.1 一般注意事项 3.1.1 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有相互联系用的信号或通信设备。3.1.2 各工作场所或通道以及厂内铁道沿线均须有良好的照明。3.1.3 在运煤设备运行中,禁止不停设备去上链条、钢丝绳或皮带。3.1.4 各种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在断开电源开关操作把手上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3.1.5 检修工作处所如有裸露的电线,应认为是带电的,不准触碰。对可能触到的裸露电线,应在检修工作开始前断开电源和上锁,并将该线挂上地线接地。3.1.6 不准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吊斗等)下面进行工作。有必要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3.1.7 不准在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有必要在这些地方工作时应将设备停运并采取防掉落的措施后方可进行。3.1.8北方寒冷地区采用汽暖供热的输煤系统,采用凝结水回收器作为汽水回收的设备,应采取防止容器爆裂,汽、水喷出伤人的措施,如增加安全阀或增设排汽设施等。3.1.9 输煤系统所有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如配煤小车、移动式给煤机、斗轮机、卸船机等,均应装设清道器,防止轨道上堆积杂物,致使设备损坏或者行走时伤人。3.1.10 在移去煤中的雷管时,必须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掉落、挤压或受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拉动导火线。运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皮带停下处理。取出的雷管,必须交有关部门处理。3.1.11 输煤系统应设置抑尘设施。3.2 厂内铁道、汽车运输与卸煤码头3.2.1 禁止在一个车箱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工清扫车底的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始可进行。3.2.2 厂内铁道3.2.2.1 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的标示牌。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必须设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在机车到来前提前放下。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不准抢过铁道。3.2.2.2 沿铁道两侧的人行道,应保持畅通。当机车来到或听到汽笛声时,应及时向两旁躲避。3.2.2.3 非运煤机车人员禁止上下机车或车辆。在机车完全停止前,禁止任何人上下车辆或跳车。3.2.2.4 卸煤沟、储煤场等处应装有音响信号,使卸煤工人及时知道机车到来。机车在摘钩并离开前,卸煤作业人员不准靠近车辆。卸煤前应检查好列车的制动情况,防止溜车伤人。3.2.2.5 卸煤作业人员应熟悉各种型式煤车车门的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的煤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的作业人员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的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3.2.2.6 卸煤作业人员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 3.2.2.7 寒冷地区卸冻煤时,必须从车辆的顶部进入车内,不从底开门观察车辆内的存煤,并应有防止卸煤工人滑倒的措施。3.2.2.8 底开门车卸煤应两人以上作业,不得从车下面的门进入车内,必须从车厢的顶部观察存煤是否卸净。3.2.2.9 车辆卸煤完毕,应及时清除轨道上的积煤。3.2.2.10 禁止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车厢间穿过。3.2.2.11 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可能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作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3.2.2.12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对机车发出“停止”的信号,要求立即停车。3.2.2.13 机车司机停车后,应确保制动可靠,防止溜车伤人。3.2.2.14 煤车摘钩、挂钩或起动前,必须由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辆的中间确已无人,才可发令操作。3.2.2.15 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发生溜车的措施。3.2.2.16 在电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未接地的情况下,禁止到车顶上调车作业。3.2.2.17 机车移动式取样机在平台入口设置可以闭锁的小门并挂上警示标志。取样机工作时,严禁在取样机平台上逗留。3.2.2.18 厂内调车作业时,机车的速度应控制在20 km/h以内。3.2.2.19 车辆推进前必须接好风管并试拉。3.2.2.20 确认闭塞后,准备进路,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3.2.2.21 发电厂应制订关于车辆调度的专门规程,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3.2.3 汽车运输3.2.3.1 在厂内和煤场,运煤汽车速度应有明确的限制。运煤汽车过磅时,上磅速度应缓慢,停车后熄火。运煤汽车在厂区道路、卸煤沟和煤场行驶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3.2.3.2 进出煤场的运煤汽车和卸煤人员必须服从煤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运煤汽车应按规定地点有秩序地卸煤,不准抢道行车。3.2.3.3 卸煤人员不得站在车上随车走动卸煤。卸煤工不得指挥运煤汽车卸煤。3.2.3.4 所有在煤堆上的人员要观察好周围环境及煤场路面情况,应站在司机的视线范围之内,并与车辆应保持至少4m以上的安全距离。3.2.3.5 运煤汽车司机在人工卸煤过程中不得开动车辆,只有得到卸煤人员已全部撤离的通知,鸣号示警,并确认车辆周围无人后方可开动车辆。禁止在车辆移动过程中打开车门。3.2.3.6运煤汽车人工卸煤时,必须在汽车停止后才能开始卸煤,不允许凭惯性卸煤。3.2.3.7人工式卸煤汽车和自卸式卸煤汽车在同时卸煤时应保持20m的距离。3.2.3.8 斗轮机堆取料作业范围内,禁止接卸运煤汽车。3.2.3.9 恶劣天气影响视线情况下,禁止运煤汽车进入煤场卸煤。3.2.3.10 汽车卸煤区与推煤机作业区界限应清晰,并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还应根据煤场的储煤情况及时划分各种车辆的工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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