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论产品质量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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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 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商品经济社会中用做商品交换关系客体的,并且由有关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界定的产品。(1)经济特性;(2)法律标志。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1,2、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要素与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多特性的综合。 产品的内在质量是指产品的内在属性,包括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五个方面。产品的外观质量指产品的外部属性,包括产品的光洁度,造型,色泽,包装等。产品的内在质量与外观质量特性比较,内在质量是主要的、基本的,只有在保证内在特性的前提下,外观质量才有意义。 产品质量的内容,随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需要的变化,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2,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产品质量法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管理法与产品责任法的统一体。 1、治理综合性 2、管理系统性 3、功能社会化,3,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一)主体 1.生产者、销售者。 2.用户、消费者。 3.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 (二)客体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除外情况有: 1、建设工程。 2、军工产品的管理、监督办法,另行规定。 3、初级产品(未明确规定)。 (三)关系 1.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的关系。 2.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生产者、销售者的关系。 3.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及其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4,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应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以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5,二、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一)认证制度 2003年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二)生产许可证制度 2002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办法。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 三、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1.企业监督。指企业内部自检和互检 (1)劳动者自检; (2)生产过程互检; (3)专职检验。,6,2.社会监督。包括: (1)用户、消费者监督; (2)社会组织监督; (3)新闻媒介监督等。 3.国家监督。包括: (1)专职监督; (2)综合监督。 (一)产品抽查制度 (二)产品召回制度,7,产品召回,是指在流通中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产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发布公告、通知等措施敦促消费者交回缺陷产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防止损害发生的一种事先救济措施。 产品召回具有下列特征: (1)产品召回是一种事先救济措施。事先救济是指在产品造成损害的事实没有发生之前采取的、防止损害发生的措施。因此,产品召回可以消除损害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产品召回是质量担保的补充形式。 (3)产品召回是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经营行为。 产品召回一般面向众多消费者进行产品回收,通常会增加企业额外的经营成本,但是这种费用支出是以消除可能发生的损害为目的的,特别是涉及到人的健康和生命方面的利益。,8,(4)立法规定的产品召回具有强制性。产品召回可以采取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的方式。主动召回主要基于经营者的商业道德和经营环境,强制召回则是强迫经营者采取的召回方式。我国2003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就具有较为强烈的强制性。 产品召回的意义在于:将产品缺陷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消除在萌芽状态或者降低到最低点,促使经营者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增加企业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9,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 产品召回制度在欧美实行得比较早。美国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在召回的案例中,大多数是厂家主动召回的,也有一些是通过法院强制召回的。日本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并在1994年将召回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韩国从1992年开始进行汽车召回。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召回制度的基本规定。,10,2002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媒体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2002年10月17日,宜家家居总部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停止销售并召回一款名为“思纳迪”的毛绒玩具熊,理由是部分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对儿童健康产生不良影响,这一宣布对中国境内的宜家家居经营组织发生效用。 2003年1月1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第33条规定了产品召回的有关内容。 我国于2004年3月25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11,2004年12月27日,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宝马公司”)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递交召回报告,计划召回2004年5月15日到12月17日期间生产的总共1 685辆BMW520i和BMW525i轿车,VIN码范围为SA49100SA54937。公司决定从2005年1月4日开始实施在中国的召回计划。 报告指出的缺陷情况是:乘客进出车辆时对座椅产生的外力施加到前排座椅靠背加热装置上,可能会导致靠车门一侧的加热器导线损坏。因而当打开座椅加热器时,损坏的导线会造成该区域加热温度过高,达到难以接受的程度。对于此种缺陷,中国市场尚无投诉。为消除缺陷,专业技术人员将改进座椅加热系统线路并加装安全保险。 至2005年9月,已先后有21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厂实施29次主动召回,涉及车型33种,召回车辆339 696辆。,1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分为“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 1、制造商主动召回。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2、主管部门指令召回。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13,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 (二)产品包装标志符合法定要求 (三)特殊产品包装复合法定要求 (四)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二、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 (二)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志复合法定要求 (四)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14,三菱“帕杰罗”伤者陆慧状告日本三菱汽车公司民事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00年12月25日晚,湖南省长沙市小吴门地段,陆慧被一辆车牌号为湘A049545的三菱帕杰罗V31越野车从后面撞倒,头骨裂开,脑部严重挫伤。后来经鉴定构成一级残废,全身瘫痪。事故发生后,据长沙市交警直属一大队现场勘查,未发现刹车痕迹,确认帕杰罗因刹车失灵导致此次事故。湖南省技术监督局检验认定,此次事故系帕杰罗刹车油管磨损破裂,刹车油外泄,致使刹车失灵所致。该事件经过长期的庭外协商,没有取得实质性结果。 随后,陆慧及其丈夫周建红和肇事司机李志明于2002年3月21日就陆慧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向三菱公司索赔,要求三菱公司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并垫付100万元律师费。三菱公司表示暂垫付医疗费12万元。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随后发出传票,将于6 月2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此案。随后开庭时间延期,开庭时间另行通知。,15,因为三菱公司的缺陷产品而引起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陆慧一案只是“三菱风波”中的一起,全国各地众多三菱车的用户纷纷在当地消协对三菱车提出投诉以及索赔,成都一位用户向三菱公司提出千万元的索赔,在深圳已有上百名车主联名起诉三菱公司。2002年2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紧急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吊销帕杰罗(PAJERO)V31、V33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禁止其进口。据日本运输省调查,三菱公司至少从1977年开始,在长达23年时间里,一直对运输省隐瞒三菱汽车的发动机、刹车和油箱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用户请求索赔的大部分情况。 2月12日三菱公司宣布,召回检修旧款帕杰罗(V31、V33于1991年7月开始生产、1999年12月终止生产),并已将有关事宜通知了三菱汽车在中国的4家地区总代理及44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2月15日三菱公司宣布,由于近期国际市场上三菱汽车屡次出现质量问题,三菱将收回全球150万辆有潜在问题的汽车,其中包括日本国内市场的40多万辆和去年召回的23.7万辆。但我国境内的72万辆帕杰罗V31和V33越野车不在此列。,16,2月21日三菱公司致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首次对中国帕杰罗V31、V33型越野车的用户表示歉意,表示对全部帕杰罗V31、V33的后制动油管进行无偿检修、 更换。三菱问题浮上水面,但问题的解决却还需要一个过程。,17,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一、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概述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度。 如何区分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P265 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一)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归责原则 产品质量法第42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19,我国产品质量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的立法模式。 (产品质量法第42条)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推定过错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四)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0,严格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的特点在于: 1,它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非违约方无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相反违约方则需要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出现法定免责是由承担举证责任,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而过错责任原则承认“无过错即无责任”。,2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使用严格责任原则。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必须由生产者举证证明。 严格责任原则应具备的三个要件(1)产品缺陷;(2) 损害事实;(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22,(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1、生产者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销售者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的 规定: 3、产品责任处理 4、产品责任时效 5、严格责任适用中的问题,23,三、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四、产品质量刑事责任,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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