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处长岗位责任制范本.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8820030 上传时间:2020-04-0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监处长岗位责任制范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安监处长岗位责任制范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安监处长岗位责任制范本.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制度方案安监处长岗位责任制范本温馨提示:本示范文本内容均可根据需要任意编辑,文本仅供参考,感谢您的阅读下载!第 1 页 共 5 页安监处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监处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一、岗位职责第一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条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第三条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第四条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五条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七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八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第九条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第十条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第十一条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第十二条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十三条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十五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十七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十九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一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二条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三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四条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监处长负重要责任。第二十五条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监处长负重要责任。第二十六条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监处长负重要责任。第二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监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八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九条在分管科室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安监处长负领导责任。第三十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5 / 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