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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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第一编 著作权法 第1章 著作权制度概述 1、 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规 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版权。作者权。 2、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无传播即无权利”。著作权法律制度随传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 (二)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3、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1910 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 (二)建国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1990 年 9 月 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1991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同年 6 月 3 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4、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 1.著作权法及其附属法律 2. 其他基本法律 3. 司法解释 4. 国际条约5、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1) 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体。 2. 著作权对象利用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上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 方式。 3.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对于所有权不能就同一内容数次处分,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 4.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 5. 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 (2)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是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而商标权实行的是注册原则。 2受保护的条件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 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 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 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志时,则 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构思、内容。 2.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外观设计 专利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会发生交叉。 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 第一节 作 品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1 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2可复制性。 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 1. 文字作品。2. 口述作品。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 美术、建筑作品。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9.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 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3. 时事新闻 4.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章 著作权主体第1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 原始主体, 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 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享有的著作 权是从原始著作权主体那里取得的。 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之间的区别在于: (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而继受主体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 条件。 (2)原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则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1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拥有作品中的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利的主体。 2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仅拥有作品中的部分人身权利或部分财产权利的主体。 (三)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划分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划分的。内国主体包括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外国主体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1、 作者的确认 1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如无相反 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2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 织视为作者。 第3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1、 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三、特殊的著作权主体国家 第4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1、 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 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许可使 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2.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 奖励。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有: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 于受托人。 3、 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1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的条件: (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不能 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 合作作者。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 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1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2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但演绎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并不得阻止他人对原作品的再次演绎。 4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 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1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 创性的作品。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 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 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 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1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 使著作权。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第4章 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为作者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精神权利,我国著作 权法 称之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 其含义均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2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1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 权利。 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收回权:是指作品在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以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为条件而收回已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 (我 国著作权法目前尚未对此作出规定) 。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行为的权利。 2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 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3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 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4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原作与改编作品 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 7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8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10 出租权: 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11 信息网络传播权: 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2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一)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 又称为“有手续主义”。 (二)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自动取得, 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 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 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50 年;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 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 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特殊作 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下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摄影作品 (3)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 第五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与条件 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 报酬的合法行为。 2合理使用的条件: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应是非营利性的。 (2)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3)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一般不得构成被引用作品之实质部分。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二、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还应当 包括网站) 。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 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 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 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节 法定许可 一、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行为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其权利的一 种法律制度。 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 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 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作品和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 为实施 9 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相同点 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2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四、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1主体不同。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 3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第三节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强制许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第六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包括出版 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 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之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 系。表演者表演的对象是作品,而录制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录制,广播组织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广播。 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 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后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改变了原作的表现形式。 2.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制品;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3.权利内容不同。 4.保护期限不同。 第二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的定义 1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 2表演者是指表演作品的人,而不包括运动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人。 3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二、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由该组织者取得 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 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上述第 36 项权利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权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 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 的权利。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第四节 广播组织权 一、广播组织的定义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其特 指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广播组织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 报酬。 三、广播组织的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 像载体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第五节 出版者权利 一、版式设计与出版者 二、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版式设计权) ,该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 第 10 年的 12 月 31 日。 第七章 著作权转移 第一节 著作权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定义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二、著作权转让的特征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 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的区别 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转让, 受让人取得的是著作权。 2.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 渡给第三人,当然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而著作权转让以后,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 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受让人有处分权。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可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 己的名义提 起诉讼,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而著作权转让中, 任何受让人对侵害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第四节 著作权合同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特征: (1)是诺成合同;(2)是双务合同;(3)是有偿合同。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4)付酬 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 1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特点 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而不能是著作人身权,且这种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 地域范围和期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第九章 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 2侵占合作者著作权的行为,即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非法署名行为,即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即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剽窃行为,即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 6 侵犯某些财产权的行为, 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以展览、 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 或者以改编、 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侵犯获得报酬权的行为,即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 8侵犯出租权的行为,即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著作权 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9侵犯版式设计权,即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行为。 10对表演者权的侵犯,即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二、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侵犯著作权人某些财产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2侵犯图书出版者专有权的行为,即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3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即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其表演的行为。4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行为,即未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 像制品的行为。 5侵犯广播组织权的行为,即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6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 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7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 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第二编 专利权法 第十一章 专利权的主体 第一节 概 述 一、专利权主体的概念 1.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 2.从专利权人的自然属性来看, 专利权人包括自然 人和法人; 从专利权人的国籍来看, 专利权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 以专利权人是否通过转让获得专利权,专利权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二、专利权主体与专利申请权主体 1.专利权的主体与专利申请权主体不同。 2.专利申请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专 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专利权从而成为专利权人。 三、确定相同发明创造专利权主体的原则 1.先发明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发明创造分别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专利权授给最先完成发明 创造的人的原则。 2.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的原则。目前先申请 原则被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所接受,我国同样也实行先申请原则。 四、专利权的继受主体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继承。 2专利权的继受主体是指通过转让、继承或者赠与方式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人。 3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概念和特征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完成 人,设计人是指外观设计的完成人。 2特征: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自然人且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2)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3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二、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1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同一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共同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2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9 / 28第三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 一、职务发明创造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及条件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 务发明创造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 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 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 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发明人和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二、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1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 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三、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1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 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十二章 专利的种类 第一节 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一、发明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发明的特征 (1)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 (2)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 (3)发明必须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4)发明必须是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技术方案。 3发明的种类 (1)产品发明: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能以有形形式表现的各种制成品或产品。 (2)方法发明:指把一种物品或者物质改变成另一种状态或另一种物品或物质所利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3)改进发明:指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的特征 (1)必须是一种具有形状或者构造的产品; (2)必须具有应用性技术特征,即具有实用价值,可以实施,并可以工业方法再现; (3)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即属于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它与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创造性。 3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10 / 28(1)两者的专利性要求不同。较之发明专利而言,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较低。 (2)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获得发明专利 保护的可以是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发明。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的范围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两者的申请审批程序不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手续比较简便,只需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对发明专利申请 既要经初步审查,还要经过公开和实质审查方可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4)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 10 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20 年。 三、外观设计 1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 新设计。 2外观设计的特点 (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2)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外观设计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 必须富有美感。 3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表的设计,不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既涉及产品的外 形和外部结构,也涉及产品的内部构造。 (2)外观设计的目的是利用美学原理达到美感效果,而不重视技术效果;但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旨在实现一定 的技术效果。 (3)外观设计把产品作为载体仅对其外表进行独特设计;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方案与产品本身溶为一体,体现于产品本 身。 4实用新型产品必须以固定的立体形态存在;而外观设计产品既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 第二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二)科学发现 (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五)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六)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产生 第一节 专利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申请原则 2单一性原则 (1)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它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优先权原则 (1)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 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 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 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11 / 28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2)说明书及其摘要;(3)权利要求书。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2)图片或者照片;(3)简要说明;(4)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三、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修改和撤回 1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 (1)专利申请人将专利申请文件备齐,即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 (2)申请专利的发明如果属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 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第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有关证明;第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 特征的资料;第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 丁文名称) 、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保藏编号。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依据专利法第 4 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8 条等有关规定办理。 2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1)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2)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应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 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 3 个月内提出。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在申请日起 2 个月内主动 提出。 3专利申请的撤回 (1)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2)如果申请是在公开后撤回的,则该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进入公有领域,任何申请人均不能获得专利。 四、专利申请受理及申请日、申请号的确定 1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是专利申请受理的凭证。 2确定申请日的方法是:申请人直接向专利局或各代办处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 的,以申请人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 递交日。 3一件专利申请一个专利申请号。申请人的专利号一旦确定,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一直延用。 五、专利国际申请的 特别规定 1专利国际申请 (1)专利国际申请是指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申请; (2)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 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 4 条的规定。 2国际申请的条件 (1)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国际申请; (2)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发明创造提交国国际申请的,应当首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应 当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3)申请人应当遵守关于保密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要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3国际申请的程序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一、我国对发明专利审批采用审查制 即必须经过初步审查公开和实质审查才可授予专利权;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采用登记制,即只经过12 / 28初步审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1 初步审查 2早期公开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 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 18 个月, 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 (1)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 3 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2)实质审查的核心内容是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 授权登记公告: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并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三、复审 1复审是指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当事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关处理决定的请求所进行的审查。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复审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专利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授予专利的条件 一、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 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新颖性 ( 一)新颖性的概念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 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二)判断新颖性的标准 1 公开标准 “公开”是指已为人们知晓,成为众所周知的东西。而判断该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主要应分析其是否存在以下方式的 公开: (1)书面公开。也称出版物公开,即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公开。 (2)使用公开。即通过公开实施使公众能够了解和掌握该发明创造。 (3)其他方式的公开。指书面公开和使用公开以外方式的公开,实践中主要指口头公开。 2时间标准 (1)发明日标准。(2)申请时标准。(3)申请日标准。我国专利法采用了这种判断标准 3地域标准 (1)绝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可以引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出版物或实际活动去否定一项发明 的新颖性 (2)相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只引用一国之内的出版物或实际活动来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 新颖性。 (3)混合新颖性标准, 是指兼顾绝对与相对新颖性的标准。 即在出版物方面采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上是否公开为标准, 而在实际活动方面则在一国范围内分析是否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我国判断新颖性的标准采用混合新 颖性标准。13 / 28(三)影响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1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专利局提出申请, 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先申请被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2抵触申请是影响和排除新颖性的情形之一。 (四)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 6 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三、创造性 (一)创造性的概念 1创造性,英、美等国称为“非显而易见性”, 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多使用“创造性”或“进步性”等,我国 称之为创造性。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 和进步。 (二)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1.判断创造性应参照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 2.判断创造性的人应为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3.判 断创造性的客观标准, 发明应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实用新型应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为标准。 四、实用性 (一)实用性的概念 1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实用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必须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第二,必须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判断实用性的标准 1.可实施性 2.可再现性 3.有益性 三、专利权的无效 (一)专利权无效的含义 1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 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专利无效宣告的目的在于及时纠正专利授权中的失误,确保所授专利权的质量,保护其他发明创造人的利益。实行 无效宣告有利于社会对专利授权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专利的质量。 (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或者其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 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3.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不相符合; 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 了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等。 4.取得专利权的人无权取得该专利权。 (三)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1任何单位和个人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必须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及有关文件,说 明理由。 2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宣告无效或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 3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4 / 28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1.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2.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决定,对该决定作出以前的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纠纷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 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专利权人签订并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 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 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专利权人赔偿;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 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 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 实施人或专利权受让人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上述使用费或转让费。 3.宣告专利权无效,即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第十四章 专 利 权 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制造权 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相同或相似于专利产品的垄断权。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 (三)许诺销售权 1许诺销售是为了促使销售的成立而在实际销售行为成立之前所为旨在实现销售目的的行为。 2 许诺销售权是专利权人有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权利要求书所述技术特征的专利产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 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3许诺销售行为可以表现为面向特定和不特定的对象,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以及以产品展示、展览、陈列及各种广 告明确表示愿意销售专利产品的愿望的行为。 (四)销售权 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五)进口权 进口权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享有自己进口或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 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六)转让权 1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将自己的专利所有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2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必须以书面形式转让,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和登记。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七)许可权 1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2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内容的不同,专利实施许可分为普通实施许可、独家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交叉实施许可和 分售实施许可。 (八)标记权 1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2实践中经常使用“中国专利”、“专利”或“专利产品”等作为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记。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缴纳专利年费 (二)不得滥用专利权 (三)依照国家需要推广应用专利 (四)对发明创造人给予奖励 第二节 专利实施许可15 / 28一、专利实施及专利实施许可 (一)专利实施 1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实施属于广义上的专利利用,即专利实施是指专利权人或经过许可的人制造、使用、 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 获得的产品的 行为。 2专利实施的主要方式有: (1)自行实施;(2)自愿实施许可;(3)强制实施许可;(4)推广应用许可;(5)国家征用。 (二)专利实施许可 1专利实施许可也称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方,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 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 2专利实施许可的特征: (1)以专利权有效存在为前提; (2)是许可方对专利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3)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4)必须签订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二、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一)独占实施许可 1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 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术的一种许可。 2独占实施许可的特征: (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获得完全的专利使用权; (2)按照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暂时丧失专利使用权,即专利权人不但不能再将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同时自己 也不能够使用该发明创造专利; (3)被许可人必须向许可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排他实施许可 1排他实施许可也称为“独家实施许可”或“部分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独家实施 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但许可方仍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2排他实施许可的特征: (1)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方取得在合同规定范围内部分独占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但无权排斥供方自己在同一地域和同 一时间内使用有关技术; (2)许可人自己仍保留实施专利的权利,并有权要求被许可方支付专利使用费。 (三)普通实施许可 1普通实施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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