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规划与总体布置安全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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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规划与总体布置安全检查表 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的标准、规范、条例等检查结果备 注1区域规划1.1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GB 50160-92(1999年版)3.1.23.1.31.3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GB 50160-92(1999年版)3.1.61.4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 50160-92(1999年版)中表3.1.7的规定。GB 50160-92(1999年版)3.1.71.5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或内涝威胁地带。GB 50187-932.0.101.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1.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应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应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1.8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中表2.0.1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SH 3093-19992.0.12总平面布置2.1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本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施工及检修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择优确定,功能明确合理分区的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GB 50187-934.1.12.2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合理地布置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GB 50187-934.1.52.3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GB 50187-934.1.72.4厂区内火灾危险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音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厂前、机、电、仪表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向,厂前区宜面向城镇和工厂居住区一侧。HG 20571-952.2.22.5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并不宜布置在室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道路冬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应符合表4.3.9的规定。GB 50187-934.3.92.6总降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2、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3、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4、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向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GB 50187-934.3.22.7空压站的布置应位于空气洁净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并应位于这些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向。GB 50187-934.3.42.8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GB 50160-92(1999年版)3.2.62.9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GB 50160-92(1999年版)3.2.22.10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GB 50160-92(1999年版)3.2.32.11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 50160-92(1999年版)3.2.72.12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GB 50160-92(1999年版)3.2.82.13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份较多的树种;2、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3、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4、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5、厂区的绿化不应防碍消防操作。GB 50160-92(1999年版)3.2.102.14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中表3.2.11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中附录六的规定。GB 50160-92(1999年版)3.2.112.15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中表3.2.11的规定。GB 50160-92(1999年版)3.2.112.16消防站的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2、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3、宜远离噪声场所;4、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GB 50160-92(1999年版)7.2.32.17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避免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2、当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的地段;3、燃煤锅炉房应有贮煤与灰渣场地和方便的运输条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锅炉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 50187-934.3.73装置内布置3.1装置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类别分区布置。SH 3011-20002.0.53.2设备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考虑工厂总体布置、施工、维护、检修、节省用地和减少能耗等的要求。SH 3011-20002.0.13.3设备应按工艺流程顺序和同类设备适当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布置。SH 3011-20002.0.43.4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GB 50160-92(1999年版)4.2.13.5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GB 50160-92(1999年版)4.2.53.6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GB 50160-92(1999年版)4.2.83.7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GB 50160-92(1999年版)4.2.93.8在装置内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GB 50160-92(1999年版)4.2.113.9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通式道路;2、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GB 50160-92(1999年版)4.2.123.10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中间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GB 50160-92(1999年版)4.2.133.11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GB 50160-92(1999年版)4.2.143.12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与上述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GB 50160-92(1999年版)4.2.193.13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GB 50160-92(1999年版)4.2.203.14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室、变配电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若生产需要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可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布置在第二层或更高层;2、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至少比室外地坪高0.6m;3、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4、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当上述仪表安装在控制室、化验室的相邻房间内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GB 50160-92(1999年版)4.2.213.15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配电室,可与该压缩机房、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配电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GB 50160-92(1999年版)4.2.223.16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置或装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25m,距丙类设备不应小于15m。GB 50160-92(1999年版)4.2.233.17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2、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4、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5、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GB 50160-92(1999年版)4.2.243.18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若在室内布置时,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2、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A类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3、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4、在液化烃泵房、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应布置甲、乙、丙类缓冲罐等容器;5、液化烃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GB 50160-92(1999年版)4.2.253.19操作压力超过3.5MPa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高压、超高压有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GB 50160-92(1999年版)4.2.263.20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GB 50160-92(1999年版)4.2.273.21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1个。GB 50160-92(1999年版)4.2.313.22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2、相邻的框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3、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GB 50160-92(1999年版)4.2.323.23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GB 50160-92(1999年版)4.2.333.24装置主管带(管廊)和设备的布置应根据装置在工厂总平面图上的位置以及与有关装置、罐区、管带、道路等的相对位置确定,并与相邻装置的布置相协调。SH 3011-20002.0.23.25在操作或检修过程中有可能被油品,腐蚀性介质或有毒物料染污的区域应设不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SH 3011-20002.0.132.0.143.26设备的间距除应满足防火、防爆规范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操作、检修、装卸、吊装的场地和通道;2、构筑物(包括平台、梯子等)的布置;3、设备基础,地下埋设的管道,管沟,电缆沟和排水井的布置;4、管道和仪表安装。SH 3011-20002.0.83.27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GB 50160-92(1999年版)4.2.33.28反应器与提供反应热的加热炉的净距应尽量缩短,但不应小于4.5m。SH 3011-20003.3.13.29换热器之间、换热器与其它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7m。SH 3011-20003.4.73.30主管廊管架间距应满足大多数管道的跨距要求,通常为6-9m。SH 3011-20003.1.63.31沿管廊布置的塔和立式容器与管架立柱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SH 3011-20003.2.53.32塔与塔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5m。SH 3011-20003.2.63.33浮头式换热器,浮头的两侧应有宽度不小于0.6m的空地,浮头端前方应有比管束长度长1.2m的空地,管箱的两侧应有宽度不小于0.6m的空地,管箱端前方应有比管束长度长1.5m的空地。SH 3011-20003.4.83.34卧式容器成组布置时,卧式容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7m。SH 3011-20003.8.13.35卧式容器下方需设操作通道时,容器底部配管距地面的净空不应小于2.2m。SH 3011-20003.8.23.36泵布置在主管廊下方或外侧时,泵区通道的净宽和净高应符合最小净宽2.0m,最小净高3.0m,泵端前面操作通道的宽度,不应小1m。SH 3011-20003.10.73.37装置与厂内围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消防要求。GBJ16-87(2001年版)3.3.123.38进料泵、回流泵、塔底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SH 3011-20003.10.113.39成排布置的泵应按防火要求、操作条件和物料特性分组布置SH 3011-20003.10.23.40泵成排布置时宜将泵端出入口中心线取齐或泵端基础边取齐SH 3011-20003.10.33.41相邻两台泵的间距不宜小于0.7米SH 3011-20003.10.103.42泵基础面宜高出地面200mm,最小不得小于100mmSH 3011-20003.10.143.43在泵的管口附近应设置支架,泵进出口管道支架的布置应设在靠近泵进出口处,泵的水平吸入管段宜布置可调支架或弹簧支架。SH 3012-20007.2.23.44压缩机机房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000m2。GBJ 16-87(2001年版)3.2.13.45散发可燃气体压缩机房与明火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压缩机房散发可燃气体与厂内次要道路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GBJ 16-87(2001年版)3.3.93.46压缩机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楼梯的安全疏散不超过25m。GBJ 16-87(2001年版)6.5.33.47加热炉应根据生产特点、危险因素的大小和类别进行分区布置。SH 3011-20002.0.53.48加热炉外壁与检修道路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3m。SH 3011-20003.7.53.49几座加热炉可按炉子中心线对齐成排布置。两座加热炉净距不宜小于3m。SH 3011-20003.7.23.50当加热炉有引风机辅助设备的布置,应不妨碍其本身和加热炉的检修。SH 3011-20003.7.83.51对于设有蒸汽发生器的加热炉,汽包宜设在加热炉顶部或邻近的构架上SH 3011-20006.7.5 3.52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甲、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GB 50160-92(1999年版)4.6.174厂内管线4.1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GB 50160-92(1999年版)4.2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工艺管道上,不应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并不得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GB 50160-92(1999年版)4.3工艺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阀门、设备开口连接,除要求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应焊接连接;2、输送高粘、易凝介质的管道,必要时可采用法兰连接。GB 50160-92(1999年版)4.4在无隔热层,不排空的地上甲、乙类液体管道的每对切断阀之间,应采取泄压措施。GB 50160-92(1999年版)4.5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GB 50160-92(1999年版)4.6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GB 50160-92(1999年版)4.7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GB 50160-92(1999年版)4.8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GB 50160-92(1999年版)4.9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GB 50160-92(1999年版)4.10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GB 50160-92(1999年版)4.11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2、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GB 50160-92(1999年版)4.12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布置在一侧,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mm的净距。GB 50160-92(1999年版)4.13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GB 50160-92(1999年版)5厂内道路5.1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GB 50160-92(1999年版)5.2装置内主要车行通道与工厂道路衔接。SH 3011-20005.3各种通道的宽度应根据装置规模,通行机具的规格确定其最小尺寸应符合表4.4.8的规定。SH 3011-20005.4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GB 50160-92(1999年版)5.5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GB 50160-92(1999年版)5.6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GB 50160-92(1999年版)5.7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GB 50160-92(1999年版)5.8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2、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GB 50160-92(1999年版)5.9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1、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2、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GB 50160-92(1999年版)5.10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GB 50160-92(1999年版)5.11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GB 50160-92(1999年版)5.12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GB 50160-92(1999年版)5.13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2、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GB 50160-92(1999年版)5.14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GB 50160-92(1999年版)5.15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GB 50160-92(1999年版)5.16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GB 50160-92(1999年版)5.17在甲、乙、丙类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GB 50160-92(1999年版)6建筑6.1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GBJ 16-87(2001年版)表3.2.1的要求。GBJ 16-87(2001年版)6.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并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的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GBJ 16-87(2001年版)6.3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甲、乙A类液体设备,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框架、支架、裙座,加热炉的钢支架;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和裙座应覆盖耐火层。GB 50160-926.4承重钢单层框架,多层框架的楼板为透空的箅子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设备承重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全部梁、柱;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钢管架底层主管带4.5m的梁、柱,上部设有空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斜撑均应覆盖耐火层。GB 50160-926.5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GBJ 16-87(2001年版)7其它7.1凡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均应有安全标志,并按安全标志进行设置。SH 3047-937.2阀门布置比较集中,易因误操作而引发事故时,应在阀门附近标明输送介质的名称,符号或明显的标志。SH 3047-937.3生产场所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箭头。SH 3047-937.4钢直梯的攀登高度超过9m应设梯间平台并分段交错设梯GB 4053.2-937.5钢斜梯的攀登高度超过5m应设梯间平台并分段交错设梯,梯上方净空高度大于1.9m。GB 4053.2-937.6平台应有护栏、栏杆高应为 105cm,平台设有100mm挡脚板 GB 4053.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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