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学生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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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学生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南华大学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在校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依照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展开工作。第二条 学生会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南省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单位。第三条 学生会的宗旨: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与同学的成长、成才。第四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一) 协助团委组织全校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广大同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成为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二) 积极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三) 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四) 沟通学校党政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建议、意见和正当要求,参与涉及学生权益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五)发展与各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及学会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学生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第二章 会 员第五条 凡取得南华大学正式学籍的本校学生均为会员。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一) 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享有参与本会管理,批评和监督本会的权利;(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 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四)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管理。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第七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南华大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有学生会主席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第八条 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学生人数的百分之三确定。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从选举之时起到下届大会召开前止。在此期间,学生代表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能履行代表权利,或者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经南华大学学生委员会批准,可取消其代表资格。第九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制定本会的方针、任务;(三)修改本会章程;(四)选举学生会委员会;(五)讨论、决定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节 学生委员会 第十条 学生委员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会委员会由当选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两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 ,它的任期相应改变;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至少举行四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主持。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二) 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出现空缺时,推选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三) 审议并通过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四) 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五)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增免委员;(六) 筹备下一届学会代表大会,并向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推举候选人;(七) 批准各学院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八) 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第三节 学生会主席团第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机关。主席团成员有常任成员组成。常任成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轮值成员由学生会其他任职委员和非任职位组成,每周轮值一次,每次两人。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能:(一) 草拟学生会的总体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提请学生会讨论;(二) 召集学生委员会会议;(三) 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四) 审议各学生分会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五) 领导各学生分会工作;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团实行主席负责制。学生会主席职责:(一) 主持学生会全面工作,对学生委员会负责;(二) 公布有关规章制度;(三) 根据学生委员会的决定就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发表公开意见,对外代表学生会;(四) 根据需要设立、变更、撤消、学生各职能部门,并报请学生委员会批准;(五) 对学生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六) 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党委和学生委员会提请学生会副主席的任免;(七) 指导各学生分会开展各项工作;(八) 在学生委员闭会期间,向学生会主席团提请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批准各职能部门的人事变动;(九) 对外签署合作计划、协议、合同。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生会主席团设副主席1-4人,协助主席工作,对主席负责,并分管若干职能部门工作。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党委批准。全校学生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因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学生委员会推选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第十六条 学生会秘书长由学生会主席聘任,且必须由校团委专职团干担任,代表团委指导和帮助学生会开展日常工作。第四章 基层组织第一节 学生分会第十六条 院系学生分会由院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一年一次。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必须报党总支、学生会批准。第十七条 院系学生分会在各院系党总支、学生会领导和院系分团委、团总支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十八条 院系学生会分会机构设置原则上与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相对应,特殊情况下,经院系党总支、学生会同意可变通处置。第十九条 院系学生会分会工作计划、总结的制定必须报学生会批准。院系学生会分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人事变动必须报学生会备案。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生会可在学生公寓等地区或组织中设立直属学生分会,直接对学生会负责,其相应的组织办法由学生会另行制定。第二节 班委会第二十一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班委会由本班全体同学选举产生,原则上每学期选举一次。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对班委会的领导通过各学生分会的具体指导实现。第二十三条 班委会协助班主任管理本班工作,及时传达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任务,服务本班学生。第二十四条 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并根据学生分会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职能委员。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南华大学学生会。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南华大学学生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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