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行政法学》单元教学信息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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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行政法学单元教学信息二(第三编行政行为)案例三:南京美亭化工厂与江宁区建设局拆迁争议案案情及分析2002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美亭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厂长杨春庭接到江宁区建设局下属部门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双方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杨春庭只好依法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同年7月31日,江宁区建设局依据1996年制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裁决科学园发展公司给予化工厂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35万余元。区建设局依据的暂行办法,是在1996年依据南京市的拆迁办法制定的。2000年3月,南京市已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同时废止1996年的拆迁办法。2001年11月1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一个月后,南京市据此再次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持延用7年前的暂行办法。按南京市2001年的拆迁办法核算,应补偿化工厂447万元;按南京市2000年的拆迁办法,应补偿303万元;而按江宁区1996年的暂行办法,却只须补偿135万元。2003年3月24日,杨春庭代表化工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状,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的行政“立法不作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相关规定将此案移交江宁区法院。5月26日,江宁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03年6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出行政裁定书,驳回美亭化工厂对江宁区政府“立法不作为”的起诉。法院认为,原江宁县政府江宁政发199664号文件是该政府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它的制定、发布、废止以及相关内容的重新制定发布,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依法不能对其提起诉讼。【案例出处】人民法院网【相关链接】1、立法法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4、正义网李林:行政合法原则与行政立法5、法律教育网杜心付、林继昌: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思考讨论题】1、如何理解行政立法与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关系?2、行政立法的形式有哪些?3、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是什么?案例四:国务院法制办授权刊登征询社会意见案情及分析2002年10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授权法制日报全文刊登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从制定伊始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据法制日报报道,社会各界对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呼声很高,该条例的宗旨在于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国务院法制办在收到建设部草拟的物业管理条例(送审稿)后,又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建设部两易其稿,形成了上面提到的条例草案。其间,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局等16个部门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等26各地方政府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还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收集专家意见,并到上海、深圳进行了专题调研。鉴于物业管理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将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以追求更高的立法透明度和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案例出处】法制日报【相关链接】1中国公法网2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年出版3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出版4、法规规章备案条例5、小草范文网论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思考讨论题】1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3如何确立行政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机制?案例五:国务院的废止案情及分析2003年我国法治建设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大事件就是国务院颁行二十余年的强制收容遣送条例被废止。该条例的废止缘于“孙志刚事件”。2003年3月20日,年仅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在广州收容站被收容站管理人员殴打致死。该案在全国掀起了一股反思和批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热潮。该办法由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其初衷是想救济一些生活无着落的灾民、流民,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但该办法同时又将其宗旨确立为“为了救济、教育、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规定导致该办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的某些做法偏离了它的初衷。孙志刚事件后,俞江、滕彪和许志永三位博士于2003年5月14日将一份名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份建议书中,三位博士认为,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该办法。三公民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被质疑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是我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引发了全国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同时废止被质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案例出处】新浪网 新闻中心【相关链接】1新浪网孙志刚事件终结收容遣送历史2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3新华网孙志刚案入年鉴何以“罕见”【思考讨论题】1如何理解行政立法的性质?2行政立法在形式权限上是如何划分的?3如何理解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4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有何区别?案例六:张某某等诉某市房地产管理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案情介绍原告(上诉人):张某某,女,退休职工。原告(上诉人):崔某某,女,无业,系张某某之女。原告(上诉人):杜某某,男,无业。被告(被上诉人):某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某市人事局。2001年7月27日,某市计委给第三人某市人事局下达某计资字2001388号文件,该文件同意第三人在某市城区沿江大道靠三峡宾馆地段开发建设“三峡继续工程教育基地”,建筑面积9000余平方米。2001年1月9日某市规划局划定设计虚红线图,亦同意第三人兴建“三峡继续工程教育基地”。同年7月16日,市规划局划定建筑红线图(该红线图在10月23日被规划局以某规建红特20010006号批文所取消并重新划定建筑红线图)。同年8月8日,某市土地储备中心致函某市规划局:同意第三人以划拨方式取得沿江大道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9月10日,第三人持上述文件及受委托拆迁的某市房屋拆迁公司拟定的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向被告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申请书”,次日,被告依照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第八条及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给第三人某市人事局颁发(2001)拆迁字第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张贴拆迁公告。拆迁范围包括原告所居住房屋即本市城区北门外正街69号(原为119号),产权人登记为张某某。因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告腾房拆迁,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及结果原告张某某等人诉称:被告给第三人颁发(2001)拆许字第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在第三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条件下作出,而第三人缺乏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故要求法院撤销被告所颁发的(2001)拆许字第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保护其合法住房不被侵犯。被告某市房地产管理局辩称:其颁发(2001)第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系依据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颁布的旧条例和拆迁办法做出的。该规定没有要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证合乎有关规章规定。另原告应当在知道拆迁公告后三个月内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已超过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宜昌市人事局诉称: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手续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居住证明;4、规章新条例;5、民事诉状。被告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公告;2、计委宜计资字(2001)388号文件;3、宜规建红特(2001)0006号市规划管理局文件、红线图及宜昌市规划局2001年1月9日规划红线图复印件;4、宜昌市规划局关于宜昌市人事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三峡基地工程红线图的说明;5、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函及存量土地宗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作程序;6、拆迁方案及拆迁计划;7、旧条例及拆迁办法规范性文件。原告对证据3、4提出异议,要求提供原办证红线图原件;对证据5持有异议,认为不合法律规定,但无充分依据;对证据7条文理解上提出异议,对其证据不持异议。庭审中,原、被告就法律适用各自发表辩论意见,原告称拆迁行为系新条例颁发并于2001年11月1日施行之后,应适用新条例。被告辩称其颁证系新条例施行日期之前,根据法无溯及力原则,应适用旧条例及拆迁办法。旧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告称该规定仍要求颁证之前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被告辩称原告理解有误,该款规定强调颁证必须办理土地变更手续,但未在时间上作要求。关于规划部门文件问题,原告称被告所提供文件系颁证之后作出的。另对2001年1月9日提供建筑红线图的时间提出异议,并要求出示颁证时,建筑红线图原件。被告称其提供规划部门建筑红线图系修改后正式确定红线图,并提供规划部门的说明,主张颁证合法。原告还提出被告违反新条例关于“出具资金证明”规定,被告称此系法律适用问题。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颁证违反新条例第八条,被告称原告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双方均未就此展开辩论。西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新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争议的被告颁证行为发生在2001年9月11日,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争议应当适用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旧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原告主张适用新条例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在向被告提交办证申请的同时,提供了计委文件、规划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被告据此给第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符合旧条例及拆迁办法的有关规定;关于规划建筑红线图问题,规划部门的说明,已经充分证实在颁证之前已有规划文件,原告要求出示原件及异议理由均不充分;原告对旧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有歧解,依照被告所提供的规范性文件及惯例,可先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故被告有关的辩论意见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有关“资金证明”及被告有关诉讼时效辩论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的颁证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宜昌市人事局颁发(2001)拆许字第25号拆迁许可证之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按照旧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用地许可证,上诉人在一审中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出具相关证件,被上诉人均未能提供,因此,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无效的,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颁发该证合法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主要证据都是复印件,尤其是规划红线图,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原件,因此,不能排除红线图的原件和复印件所确定的拆迁范围不一样、上诉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可能性;被上诉人未按照旧条例及其省、市有关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其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主张,亦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某市房地产管理局辩称,第三人宜昌市人事局在申请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答辩人提供了计委批文、规划局文件、红线图、拆迁计划、拆迁方案,答辩人据此给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符合旧条例和拆迁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均不是旧条例实施时办证必备的法律文件,一审对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答辩人在一审时除规划批文和红线图外,其余证据均提供了原件并当庭进行了核对,而规划批文和红线图问题市规划局有专门说明,因此,答辩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不容置疑;上诉人称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但上诉状中没有列举出一件程序违法的事实,因此,一审程序没有不当之处。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三人某市人事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庭审时,第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出处】中国法院网【相关链接】11991年房地产管理条例22001年房地产管理条例3行政许可网杨临萍 行政许可与司法审查十大焦点 人民法院报 2004年6月30日4行政许可网 周汉华 行政许可法的亮点与难点经济参考报 2004年6月30日5行政许可网 王光泽 行政许可法:划清权力与市场的边界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4年6月30 日【思考讨论题】1你对法的溯及力是如何理解的?2. 行政许可的涵义、特征及种类?3. 行政许可的作用及基本原则是什么?案例七:陈益贵诉宜昌市卫生局颁发侵权案案情介绍原告:陈益贵,男,无职业。被告:宜昌市卫生局。1994年12月7日,田秀彩以田秀彩中医(草)诊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名义向宜昌市卫生局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995年7月1日宜昌市卫生局向其颁发了登记号为00524205144135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上注明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均为田秀彩,陈益贵为该诊所职工。1998年因田秀彩中医(草)诊所从宜昌市猇亭区迁至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92号执业,变更名称为灵草堂中医(草)诊所,且登记号为00524205144135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限已到,宜昌市卫生局遂予以重新审核,并于1998年10月1日为灵草堂中医(草)诊所颁发了登记号为0093420510313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载明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仍为田秀彩。原告陈益贵于1999年、2000年先后两次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均不合格,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原告陈益贵认为,灵草堂中医(草)诊所自1995年创办以来,一直由其担任负责人,但是被告宜昌市卫生局在对其提交的登记号为00524205144135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换证的过程中,擅自将登记证上载明的负责人更换为田秀彩,致使其无法继续经营诊所,遂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撤销被告宜昌市卫生局于1998年10月1日颁发的登记号为0093420510313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责令被告宜昌市卫生局将登记号为0093420510313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负责人变更为原告陈益贵。被告宜昌市卫生局辩称:我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1994年9月1日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已经开始执业的医疗机构重新审核登记注册。田秀彩中医(草)诊所后变更名称为灵草堂中医(草)诊所于1995年7月登记注册,但是执业许可证已过三年有效期,且诊所变更了执业地址,所以我局依法对其予以重新审核,并根据灵草堂中医(草)诊所1994年12月7日填写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以及我局于1995年7月1日颁发的登记号为00524205144135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上注明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均为田秀彩的事实,于1998年10月1日为灵草堂中医(草)诊所颁发了登记号为0093420510313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载明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仍为田秀彩。我局在实施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宜昌市卫生局提交如下证据:1、田秀彩填写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宜昌市卫生局1995年7月1日颁发的登记号为00524205144135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1996年3月三峡晚报登载关于田秀彩中医(草)诊所等医疗机构注册的公告。4、猇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的证明以及田务圣、田秀彩的证词。5、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宜昌考点办公室的证明。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原告陈益贵提交如下证据:1、猇亭区1996年医务人员培训班参训人员名单。2、1998年10月20日由陈益贵填写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及加盖西陵区卫生局印章的证明。3、登记号为00524205144135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税务部门向灵草堂中医(草)诊所发出的征税通知书三份。审判过程及结果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宜昌市卫生局于1998年10月1日向灵草堂中医(草)诊所登记号为0093420510313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在审查了该所于1994年12月7日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和原00524205144135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基础上,并经确认了该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均为田秀彩后,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原告陈益贵并非诊所负责人,其提供的登记号为00524205144135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明显的涂改痕迹,且在主要负责人一栏与正本有不一致之处,而正本的可信度更高,因此应以正本所载内容来确认这一事实。同时原告陈益贵在2000年以前经两次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考试均不合格,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尚不具备单独设立诊所的条件,不可能成为田秀彩中医(草)诊所(现灵草堂中医(草)诊所)的负责人。综上其要求被告宜昌市卫生局将1998年10月1日向灵草堂中医(草)诊所登记号为0093420510313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该证负责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益贵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陈益贵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原猇亭灵草堂主要负责人陈益贵,是1995年4月申请,市卫生局、按规定审核批准颁证。1998年10月1日同一主体,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变更。被上诉人未经法定程序,强行变更更是违法侵权行为,必须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宜昌市卫生局辨称:我局1998年10月1日颁发的灵草堂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田秀彩,颁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宜昌市卫生局是行政法规授权负责医疗机构管理的行政机关,其于1998年10月1日向灵草堂诊所颁发登记号为00934205103132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在审查了该所于1994年12月7日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和原00524205144135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确认了该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田秀彩后,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颁证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其行为并未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颁证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强行变更灵草堂诊所主要负责人,违法侵权,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出处】法律教育网【相关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4中国法院网全国“行政许可第一案”二审聚焦5王勇著行政许可程序理论与适用 法律出版社 2004年出版【思考讨论题】1颁布行政许可法的意义是什么?2行政许可应遵循的程序?3哪种情况下行政许可可以被撤消、废止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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