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方案》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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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委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意 见各党支部、村(居)委会、机关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文件精神,为了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镇社会稳定,为灾后恢复重建和深入推进“两个加快”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以下意见。一、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镇工作大局,构建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协调,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门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剂”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解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依法调解、工作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坚持定分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畅通“大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3、工作目标。建成覆盖社区、村(组)和各部门、各行业的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全面覆盖,“大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全面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维稳“第一道防线作业”,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镇、疑难纠纷不出区”。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案件明显下降,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省进京上访案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二、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主体和作用。4、人民调解的主体和作用。人民调解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主体为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维稳“第一道防线”独特的基础作用,围绕镇党委、政府关注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和疏导,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5、行政调解的主体和作用。行政调解由镇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主体为政府行政部门(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政府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纠纷和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6、司法调解的主体和作用。司法调解由司法所负责。司法所要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范围,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将调解工作从处理民事案件向处理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延伸,从案件处理过程向立案、执行、信访等环节延伸,最大限度提高调解结案率。 三、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7、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大调解”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在基层,要积极搭建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平台。镇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大协调中心)。镇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和村(社区)均要建立“调解室”。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地震灾区群众安置点、社区服务站及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特别是人员比较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的单位和机构,都要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室”在同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大协调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排查矛盾纠纷、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8、健全“大调解”工作体系组织网络。建立健全纵向覆盖镇、村(社区)、社(小组)三级,横向覆盖各领域各行业及社会管理各方面的调解组织网络。加强“大调解”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党政主导、扎根群众、覆盖基层和各行业的专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和调解联络员队伍。要尽快建立调解员和调节志愿者信息库,做到资源共享、人员共用。人民调解员同时兼任维稳综治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全面了解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要加强教育、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衔接配合机制。9、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衔接配合机制的要求。镇社会治安综合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职责,推动“大调解”工作机制规范、高效运行。各部门及各调解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在本镇大力推进社(小组)、村(社)、镇三级逐级调解的“三三调解制”。大力实施诉前分流,建立层次分明的“三大调解”梯次防范网络,尽力避免矛盾纠纷未经人民调解进入行政裁决和司法渠道,未经行政调解进入诉讼和上访渠道,未经立案前调解进入诉讼环节,最大限度将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研判和综合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对调解不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庭)联系、配合,帮助其解决问题。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者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对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调解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进行调解。对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纠纷,应积极引导其先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大力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指导。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自愿申请确认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确认。大力推进巡回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强化调解效果。10、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衔接配合机制。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最初受理的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提请“协调中心”或“大协调中心”协调有关方面共同解决。对“协调中心”协调有困难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上级“协调中心”指导解决或督促当地党委、政府协调解决。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公开听证、领导接访、联合接访制度,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引导和规范各种民间调解及其他调解,有效发挥其在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五、 强化“大调解”工作体系组织保障。11、加强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基础政权建设、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充分认识“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定期听取“大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上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各村(社区)成立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加强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地组织领导。12、落实工作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镇分别按辖区人口解决“一办五中心”(即“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人民调解协调中心”、“行政调解协调中心”、“司法调解协调中心”、“群众工作调解协调中心”)的“大调解”指导工作经费,同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司法救助资金、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予以提高,镇“一办五中心”工作经费分别按辖区人口人均不低于0.50元、1.00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落实专门办公场所和设施,配齐配强调解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建立调解工作信息化平台。建立“以奖代补”等调解工作激励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因事(案)制宜落实调解员的补助。13、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人民群众直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14、严格考核问责。各有关部门要把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将有关工作情况记入干部抓稳定、综治工作政绩档案。严格落实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责任制,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地区、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和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附件: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01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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