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系列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80322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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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8 03 感谢关注公众号 YW的知识产权及管理体系服务 通用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系列 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 定义和分类 法规基本信息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召回 基本信息 法规编号 国务院令第650号令 生效日期 2014年6月01日 前一个是2000年4月1日 适用对象 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 生产 经营 使用 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目的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 有效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定义和分类 医疗器械 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 设备 器具 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 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 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 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 不是通过药理学 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 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 F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定义和分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分类 按风险程度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风险程度低 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 有效的医疗器械 中度风险 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 有效的医疗器械 较高风险 需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 有效的医疗器械 具体见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定义和分类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 单采血浆站 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 举例 医院 诊所 康复院 养老院 血站等 不包括个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定义和分类 国务院CFDA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国务院CFDA 中医药管理部门 国务院CFDA 民政部门 军队卫生主管部门 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器械管理办法 中医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 军队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制定分工 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的范围及其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一类 第二 三类 提交资料 一 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 产品技术要求 三 产品检验报告 四 临床评价资料 五 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六 与产品研制 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 证明产品安全 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具体见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和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到期前6个月 有效期 5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延续注册 一 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 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 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 三 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不需要 需要 以下例外 一 工作机理明确 设计定型 生产工艺成熟 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 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 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的 三 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的 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一类 第二三类 具体要求见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12 生产条件 生产资源 检验资源 ISO13485 GMP ISO15189 药 17025 设备 GLP 管理制度 销售客服 其他 医疗器械生产 具体见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 应使用通用名称 具体见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具体见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命名 说明书 标签 一 通用名称 型号 规格 二 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 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四 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五 产品性能 主要结构 适用范围 六 禁忌症 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 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八 维护和保养方法 特殊储存条件 方法 九 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命名说明书标签 第二类 第三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 具体见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和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都是市级CFDA 30个工作日审查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为5年 15 经营条件 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 贮存条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6 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销售记录制度 二 三类 一 医疗器械的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二 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 有效期 销售日期 三 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 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 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 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验收记录 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 要求 真实 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7 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 标签 说明书 环境条件 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 有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8 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 场所 人员 应有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使用 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 消毒和管理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求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销毁和记录 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 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 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医疗器械 检查 检验 校准 保养 维护并记录 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 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 记录其使用 维护 转让 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存在安全隐患 停止使用 通知检修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 进出口医疗器械 进口医疗器械 出口医疗器械 注册或备案 符合进口国 地区 的要求 中文说明书 中文标签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代理人的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检验合格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真实合法 经过审查批准 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CFDA 医疗器械广告 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 审查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召回 国家 生产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 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 建设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 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异常报告 配合调查 任何单位 个人 异常报告 监测技术机构 监测 收集 核实 调查 分析 评估 改善建议 CFDA 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 销售 进口和使用等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 具体见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重点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 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抽取样品 二 查阅 复制 查封 扣押有关合同 票据 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 查封 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违法使用的零配件 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 设备 四 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职权 CFDA 送往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 CMA CNAS等 第三方 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有异议申请复议 职权 工商局 一 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 二 发现未经批准 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 向CFDA和社会公告 建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和信用档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 生产 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材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2 3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 64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2 3 64条 伪造 变造 买卖 出租 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 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5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 情节严重的 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 生产 经营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6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生产 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 违法生产 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 3 经营 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 过期 失效 淘汰的医疗器械 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 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5 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 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 停止生产 报告的 生产 经营说明书 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6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 3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 贮存医疗器械的 4 转让过期 失效 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6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 3 从事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4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5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6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6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7 8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 通知检修 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9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 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对需要定期检查 检验 校准 保养 维护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 检验 校准 保养 维护并予以记录 及时进行分析 评估 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 6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 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 5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2 3 69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 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70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 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受到开除处分的 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 7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 未事先核实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即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或者发布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 3 71条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 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 71条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 并向社会公布 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 72条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致使审评 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 3 73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7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 7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人身 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感谢关注公众号 YW的知识产权及管理体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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